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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保护/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24:37  浏览:84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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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保护

王瑜


事件:
  为了给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贵州“安顺地戏”争个署名权,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局将导演张艺谋、制片人以及出品人告上了法庭,称三被告制作的电影《千里走单骑》里提到的“云南面具戏”,应该是“安顺地戏”。要求法院判令《千里走单骑》导演张艺谋、制片人张伟平、发行方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分别在《法制日报》、《中国日报》(英文版)中缝以外版面刊登声明,消除《千里走单骑》侵犯“安顺地戏”署名权的影响。
点评:
  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民族文化特色,适合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广东凉茶采用传统工艺和配方进行生产,产值由原来的3亿元提高到300多亿元;武夷岩茶制作技艺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后,岩茶销量增加了几十倍;甘肃省环县道情皮影几十支队伍在全国各地演出,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当非物质文化遗产渐渐显露出商机,保护问题更显得迫切。
  具体如何保护,到目前我国现仍无可直接参照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依据。一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式。但要不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引入知识产权的理念,学界有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反对者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功利性太强,知识产权的引入只会破坏产生和管理这种遗产的基础,最终会导致作为遗产载体的社区被消亡或异化。赞同者认为如果不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知识产权法体系,优秀的遗产就会成为各国争相掠夺的目标,在这些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被纳入法律保护之前,这些遗产的知识产权就得不到保障。例证就是美国好莱坞以中国传统故事木兰从军拍出的娱乐大片,制片方全球的票房收入超过20亿美元而故事所有方中国却未受益分毫。
  据了解,有关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达和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在国际上还没有很明显的成果。这个案件就遇到保护的尴尬,被告律师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享有知识产权,由谁享有,都无依据。原告的律师也坦承:“我们也知道目前的诉请无法可依,我们通过这个诉讼,再次提出对民间艺术作品的署名权的问题,希望法律界予以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历经千百年的传承,但是对其的保护却是个新问题。其实早前赫哲族人状告著名歌唱家郭颂侵犯赫哲族民歌《乌苏里船歌》著作权案该问题就已经显现。
  对于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一般地,具有市场潜力的手工艺绝活、美术音乐作品、文艺表演等遗产,可以通过保护传承者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涉及一些具有重大价值、能够充分反映国家传统文化价值的传统工艺流程、配方等要规避知识产权,通过国家保密法加以保护。对一些无法从社区中分离开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少数民族歌舞、传统节日等,离开了社区的环境就失去了它赖以生存的土壤。这就需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完整的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地方自发探索用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针对成都市蜀锦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成都青羊区知识产权局邀请教授专家,与蜀江锦院共同探讨蜀锦制造的版权、创作权等问题。专家建议对于蜀锦产品要做好自有版权的申报保护工作、商业秘密的保护。专家提请企业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要重点从版权、专利、商标等方面保护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要尽快建立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立体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作者:王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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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试编城镇待业人员培训和就业规划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试编城镇待业人员培训和就业规划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废止理由: 只试行一年, 适用期已过, 自行失效


为了加强统筹指导,进一步搞好对城镇待业人员的培训和就业工作,我们打算从今年起,试编城镇待业人员培训和就业规划。现将培训就业局《关于试编城镇待业人员培训和就业规划的意见》发给你们,请参照办理。目前编制全省(市、区)规划有困难的省、市、自治区,可以考虑先
选一二个城市试点,总结经验,创造条件。


意见
一、编制规划的目的和指导思想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同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从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这一国情考虑,要求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在保证按比例发展和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采取多种经
济形式,开辟多种就业渠道,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选择有利于扩大就业的最优结构,使城镇需要就业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尽可能得到安排。
当前,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招收职工和技工学校的招生已纳入国民经济计划,而城镇待业人员的培训和就业还没有编制全国性的计划。为了加强就业训练和劳动就业的统筹和指导,需要单独编制培训和就业规划,使之逐步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衔接起来。通过试编待业人员
培训就业规划,可以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和指导城镇待业青年的培训和就业工作,以进一步开发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智力资源,为四化建设服务。
二、编制规划的范围与内容
培训就业规划包括三个组成部分:
1.城镇劳动力资源预测。
参照人口统计资料和其它有关部门的资料,对城镇新增劳动力资源和待业人数进行中长期预测,首先预测1985年和“七·五”期间的情况,条件允许的,可预测到2000年。通过预测,为统筹规划培训和就业打好基础。
2.培训规划。
重点研究和规划对待业青年的职业技术培训。根据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要求,制定实现这一要求的时间、途径、方法和相应的政策措施、组织手段等。
3.就业规划。
重点是城镇待业青年就业规划,近期要继续解决好历年积累下来的城镇待业青年的就业问题和城镇新成长的待业青年就业问题;对“七·五”期间待业人员的就业问题,要提出统筹规划的设想。
就业规划不仅要对要求就业的人数进行预测,还要制订出实现充分就业和不断提高劳动力素质的目标和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包括对产业结构变化和劳动力需求状况的预测。
三、编制规划的程序和方法
1.编制城镇待业人员培训和就业规划,由各级劳动部门自下而上地进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2.各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编制城镇待业人员培训和就业规划,按规定时间报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并抄报同级计委和财政部门,作为申请安排就业经费和物资的依据。
3.劳动人事部汇总编制全国城镇待业人员培训和就业年度计划。
四、上报规划的时间
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劳动局)汇总编制的城镇待业人员培训和就业一九八五年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请于一九八四年底以前报劳动人事部。


填表说明
(一)表1.全年城镇待业人员总数中:
1.表1(3)上年结转:系指上一年度城镇待业人员尚需安置的人数。
2.表1(4)当年新增:系指本年度新增长的劳动力,即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本人要求就业的人数。
(二)表1.全年计划培训待业人员总数中:
1.第(7)栏包括各种类型劳动服务公司办的培训班;第(8)栏仅指技校为培训待业青年而举办的各种培训班,不包括正规学制毕业的技工学校毕业生。
2.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办的培训班,如系通过劳动服务公司办的,统计在第(7)栏内;如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直接办的,统计在第(8)栏内。
3.实行先招生后招工的学徒:系指先培训后就业的人数。
4.其它培训形式:如私人办学等可统计在第(12)栏内。
(三)表1.补充资料:
1.技工学校正规学制毕业生人数,指已列入国家招生和劳动分配计划的毕业人数,不包括代培待业人员人数。
2.职业中学(或职业学校)培训的人数,系指教育部门办的职业中学等,这项数字由各级教育部门提供。
(四)表2
1.第(2)栏城镇新增适龄劳动力数:系指城镇非农业人口中,年满16周岁达到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数。
2.第(3)栏机械增加人数:系指由农村进入城镇的劳动力,如城市基建占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和“四个行业”招收的农村劳动力等。
3.第(4)栏新增加劳动力中除升学、参军、统一分配等外需要安置的待业人数:即当年城镇需要安置的待业人员人数

表1 城镇待业人员培训和就业规划表
劳人报表第9号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单位:人 制表机关:劳动人事部〔1984〕劳人培字11号
-------------------------------------------------------
|全年城镇待业人员 | 全 年 计 划 培 训 待 业 人 员 总 数
|---------|-------------------------------
项 目 |合|其 中|合|其|劳动服务|技工学校|企业、事|机关、团|实行先招|其它
| |-------| |中|公 司| 办 |业 办|体 办|生后招工|培训
| | |上年|当年| |:|办培训班|培训班 |培训班 |培训班 |的学徒 |形式
|计|女|结转|新增|计|女| | | | | |
-------------|-|-|--|--|-|-|----|----|----|----|----|--
顺 序 号 |1|2|3 |4 |5|6| 7 | 8 | 9 | 10 | 11 |12
-------------|-|-|--|--|-|-|----|----|----|----|----|--
年度计划 | | | | | | | | | | | |
-------------|-|-|--|--|-|-|----|----|----|----|----|--
1984年(执行情况预计)| | | | | | | | | | | |
-------------|-|-|--|--|-|-|----|----|----|----|----|--
1985年 | | | | | | | | | | | |
-------------|-|-|--|--|-|-|----|----|----|----|----|--
“七·五”规划 | | | | | | | | | | | |
-------------|-|-|--|--|-|-|----|----|----|----|----|--
1986年 | | | | | | | | | | | |
-------------|-|-|--|--|-|-|----|----|----|----|----|--
1987年 | | | | | | | | | | | |
-------------|-|-|--|--|-|-|----|----|----|----|----|--
1988年 | | | | | | | | | | | |
-------------|-|-|--|--|-|-|----|----|----|----|----|--
1989年 | | | | | | | | | | | |
-------------|-|-|--|--|-|-|----|----|----|----|----|--
1990年 | | | | | | | | | | | |
-------------------------------------------------------

-----------------------------------------------------
| | 预计年末尚余
| 全年计划安置待业人员总数 | 待业人员数
|-------------------------------|-------
|合 |其中:| 安 置 去 向 及 人 数 | |
项 目 | | |------------------------| |
| | |全民单位|区县以上|其他各类|从事个体|从事临时|合计|其中:女
| | |招工补员|集体单位|集体单位|经营人数|性工作 | |
|计 | 女 | |招工补员|就业人数| |人 数| |
-------------|--|---|----|----|----|----|----|--|----
顺 序 号 |13|14 | 15 | 16 | 17 | 18 | 19 |20| 21
-------------|--|---|----|----|----|----|----|--|----
年度计划 | | | | | | | | |
-------------|--|---|----|----|----|----|----|--|----
1984年(执行情况预计)| | | | | | | | |
-------------|--|---|----|----|----|----|----|--|----
1985年 | | | | | | | | |
-------------|--|---|----|----|----|----|----|--|----
“七·五”规划 | | | | | | | | |
-------------|--|---|----|----|----|----|----|--|----
1986年 | | | | | | | | |
-------------|--|---|----|----|----|----|----|--|----
1987年 | | | | | | | | |
-------------|--|---|----|----|----|----|----|--|----
1988年 | | | | | | | | |
-------------|--|---|----|----|----|----|----|--|----
1989年 | | | | | | | | |
-------------|--|---|----|----|----|----|----|--|----
1990年 | | | | | | | | |
-----------------------------------------------------
补充资料:1.技工学校正规学制毕业生人数____人。
2.待业青年中从职业中学(或职业学校)毕业的人数____人。

表2 城 镇 劳 动 力 资 源 预 测
劳人报表第10号
制表机关:劳动人事部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1984〕劳人培字11号
----------------------------------------
\ 项 |当年城镇新增| 其 中
\ | |----------------------------
年 \目| |城镇新增适龄|机械增加人数|新增加劳动力中除升学、参军、
度\|劳动力总数 |劳动力数 | |统一分配等需要安置的待业人数
----|------|------|------|--------------
顺序号| 1 | 2 | 3 | 4
----|------|------|------|--------------
1984| | | |
1985| | | |
1986| | | |
1987| | | |
1988| | | |
1989| | | |
1990| | | |
----------------------------------------
注:此表系一次性填报。
统一分配人员数由计划部门提供数字。



1984年4月2日

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现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是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

  在有效保护和传承的前提下,加强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生产性保护,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特定规律,有利于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活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更紧密地融入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利于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传承积极性,培养更多后继人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奠定持久、深厚的基础;有利于继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有利于促进文化消费、扩大就业,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改善民生相结合,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探索,加强引导,进一步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二、正确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方针和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活态传承原则,坚持保护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原则,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原则,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原则。

  三、科学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一)坚持正确导向。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一种保护方式,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因此,应当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正确导向,严格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规律,处理好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始终把保护放在首位,坚持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方式的多样性,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不能为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反对擅自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

  (二)合理规划布局。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调查研究与整体规划,编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行动计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培育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积极探索和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做法和经验,充分发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发掘东中西部地区各自优势,规划建设各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彰显区域特色和民族特色。

  (三)健全传承机制。要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特点,建立健全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规律的传承机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传承人培养计划,建立传承人培养激励机制,增强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传承义务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生产、授徒传艺、展示交流等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对年老体弱的代表性传承人,抓紧开展抢救性记录工作,详实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精湛技艺和工艺流程;对传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学艺者采取助学、奖学等措施,鼓励其学习、掌握传统技艺;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产方式的个性和特征,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设立个人工作室等。

  (四)落实扶持措施。要统筹规划,加强天然原材料、珍稀原材料的保护,处理好天然原材料、珍稀原材料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依照相关法规制度为传承人使用天然原材料、珍稀原材料提供帮助和支持;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在传承传统技艺、坚守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基础上对技艺有所创新和发展;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在制作传统题材作品的同时创作适应当代社会需求的作品,推动传统产品功能转型和审美价值提升;支持和帮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产品宣传,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产品的文化内涵和审美价值;积极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技艺展示、产品销售的渠道和平台。

  (五)加强引导规范。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本地区适合生产性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生存发展状况,根据不同状况采取相应的引导、规范措施。对适合生产性保护但处于濒危状态、传承困难的代表性项目,要优先抢救与扶持,记录、保存相关资料,尽快扶持恢复生产,传承技艺,督促开展相关工作;对有市场潜力的代表性项目,鼓励采取“项目+传承人+基地”、“传承人+协会”、“公司+农户”等模式,结合发展文化旅游、民俗节庆活动等开展生产性保护,促进其良性发展;对开展生产性保护效益较好的代表性项目,要引导传承人坚持用天然原材料生产,保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促进该项遗产的有序传承;对开展生产性保护取得显著成绩的代表性项目,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对忽视技艺保护和传承或者过度开发、破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要及时纠正偏差,落实整改措施,加强管理和规范。

  (六)建设基础设施。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建设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础设施,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必要的生产、展示和传习场所。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根据自身条件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室)和传习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已有设施的作用,积极开展宣传、展示、传习等活动,有计划地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妥善保存和科学展陈传统工艺精品、传承人代表性作品。

  (七)发挥协会作用。要充分发挥传统工艺美术等已有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鼓励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协会,支持协会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教育、传播、研究、出版等活动,鼓励协会制定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原材料、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方面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支持协会开展行业管理、行业服务、行业维权等工作,通过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健康发展。

  (八)营造良好氛围。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民族特色,依存于传统民俗节庆活动之中。要鼓励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民俗文化活动,尊重和支持民众在民俗文化活动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实践;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和传统民俗节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宣传展示活动,营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工作机制

  (一)坚持政府引导。坚持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价值引导、政策引导和舆论引导,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知识和成果宣传,利用现有的优惠政策和出台新的优惠政策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营造环境、创设条件和提供服务。

  (二)鼓励社会参与。积极采取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多渠道吸纳社会资金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鼓励建立社会中介组织,使其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与社会需求、市场需求联系的桥梁与纽带。

  (三)发挥专家作用。鼓励专家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实际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咨询和参谋作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提供学术支持和实践指导。

  (四)加强指导检查。加强对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绩效评估机制,对生产性保护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成绩突出的地区或单位予以鼓励。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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