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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00:38  浏览:87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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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公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系统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设置法制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办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条件,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和公告。未经审查确认和公告的,不得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进行行政执法,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申领和使用福建省行政执法证和执法标志(以下统称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福建省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
第六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持有国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应由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登记备案。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查:
(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或高级中学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
第八条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包括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制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另行规定。
第九条 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给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条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经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核发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
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已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认真履行职责,把好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审查关,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雇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证件申领等制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或不佩戴行政执法标志的;
(四)出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应进行立案登记,制作调查笔录和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决定书,并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限为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在扣证期间必须离岗接受教育,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后,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决定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开除行政处分的;
(三)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两次以上的;
(四)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举报、控告、申诉。
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的执法资格认证与证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资格认证与证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件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199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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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假日旅游安全引导和管理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全国假日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假日旅游安全引导和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假日办:
  目前,“五一”黄金周长假在平稳有序中度过了三天,全国广大人民群众正在享受着长假带来的愉悦。但是,一些地方也相继发生了旅游安全事故,需要引起各级假日办的高度重视。
  4月30日,一名来自甘肃的青年,在西藏那曲攀登桑丹康桑雪山后下山途中掉进15米深的冰缝中。经西藏自治区政府、那曲行署、部队、登山协会以及当地百姓3个多小时紧张营救脱险,该青年严重冻伤。
  5月1日,51名游客在山东日照海滨游览时,被突然涨潮的海水困在太公岛上。当地边防民警接到报警后及时赶到,经过营救全部脱险。
  5月1日下午,武汉中山公园“峡谷漂流”中两艘漂流筏相撞导致翻船,造成2人重伤,4人轻伤。
  5月2日下午15点左右,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梅里乡雪崩村至神瀑山路上,突然发生雪崩,将正在山路上徒步探险的10余名游客掩埋。虽经当地政府积极救援,仍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6人轻伤。
  5月2日下午16点左右,南京六合区金牛湖水上娱乐中心,一架正在水面滑行准备升空的水上小飞机,与一艘疾驶而来的游艇相撞,当即造成飞机驾驶员及3名游客落水。4人虽被救起,但一名13岁女孩伤势严重,正在医院抢救。
  为避免类似安全事故再度发生,保证广大游客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的“五一”假日,全面落实吴仪副总理关于今年“五一”黄金周假日旅游安全的指示精神和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的各项部署,现就有关旅游安全引导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进一步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假日办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的部署,进一步督促旅游接待和服务单位认真落实节前部署的各项旅游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公安、交通、安监、质检等部门加强旅游安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要加强重点地区部位的安全管理。从近期发生的几起旅游安全事故看,探险游、自助游和景区点游乐设施等项目旅游安全事故多发,特别是景区外围和人烟较少的游览地区更是事故易发区域和部位,各地假日办要积极组织和协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扩大安全防范的范围,在危险区域和地段派人值守或树立明显的危险标识,严格加强管理。
  3、加强对游客的引导和组织。针对今年“五一”黄金周自助游、自驾车游和探险游较多的情况,各地要加强对游客的宣传和引导。要及时通过电台、电视台、广播和发放宣传小册子的形式,疏导和引导游客出行。要加大高速公路、景区点公路的组织和疏导,加强安全驾车的教育。要积极引导游客理性出游,劝阻游客超出自身能力从事自助游、探险游和其他危险性活动。
  4、要做好各项应急救护的准备工作。要按照各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救护的准备工作。特别是事故易发的地区和区域,更要做好紧急救援的各项准备。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5、坚持事故报告制度。各级假日办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各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禁止瞒报、迟报、漏报等事情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发〔2008〕2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施,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五日



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土地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供应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依法实施拆迁、收回、征收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发改、建设、规划、财政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也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实力的经济实体承担。一级开发后的土地,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供地政策供应土地。

第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主要包括:

(一)办理一级开发相关政府审批手续,包括规划、项目核准或备案、征地、拆迁、市政建设、交评、环评等一级开发审批手续;

(二)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三)实施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及地上建筑物征收工作;

(四)完成地上附着物拆除、地下构筑物拆移等工作;

(五)根据规划条件进行土地平整及其他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六)其他一级开发工作。

第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或辖区政府商市土地储备机构编制,经市国土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应包括地块现状情况、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情况,规划条件及供地方向,一级开发成本,资金筹备计划,一级开发实施方式及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七条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包括:

(一)前期费用;

(二)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工程费;

(三)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四)财务费用和相关税费;

(五)不可预见费。

第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管理费用按照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2%列支。

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与中标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协议。中标人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招标底价包括土地一级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不高于成本的10%。

第九条 土地一级开发由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向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涉及交通、园林、文物、环保、人防等有关单位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集体土地、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一级开发,由土地储备机构、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房屋产权人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二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在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选择评估、拆除、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十三条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的,一级开发完成后,市土地储备机构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办理土地交接手续,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开发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石家庄市土地一级开发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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