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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长江干线“一票到底”货物运输办法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10:40  浏览:83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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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长江干线“一票到底”货物运输办法的复函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长江干线“一票到底”货物运输办法的复函

1987年10月23日,交通部

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轮船总公司:
长航商〔1987〕505号、长轮总运〔1987〕556号文报送的《长江干线“一票到底”货物运输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对送审的《办法》,业经分别征求你们和上海港务局的意见,修订为《长江干线“一票到底”货物运输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详见附件)〕。请你们仍按部(86)交河字432号文件精神,自行公布《试行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二、为了加速资金周转,防止漏收中转换装费用,并适应当前长江航运体制改革后港、航间费用结算办法改变的需要,在不违反按“一票到底”运输办理的零星货物只向货方计收一次中转费用这一原则的前提下,将中转费用的“到收”改为“起收”,“港—港”解交清算改为“港—航—港”解交清算的办法。
《试行办法》在公布后实施前,有关港、航单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和对物资部门的宣传工作,切实组织好“一票到底”运输,提高管理水平,避免货物的积压,实现货畅其流。

附:长江干线“一票到底”货物运输试行办法
一、长江轮船总公司(简称“轮总”)船舶承运长江干线货物,港、航双方应当相互配合,最大限度地组织原船直达运输。如限于货流、运输组织条件难以组织原船直达运输时,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一票到底”运输业务。
二、本办法所称“一票到底”运输,即长江干线“一票到底”货物运输,系指起运港使用水路直达货物运单,由轮总船舶承运,经过中转港换装,仍由轮总船舶负责接运至到达港的货物运输。
三、整批货物办理“一票到底”运输的到发港口、中转港口不作统一规定,但应纳入月度运输计划。船、货、港各方共同商定运输方案,落实接运运力和换装能力后方可受理。
四、零星货物办理“一票到底”运输,限一次换装。其办理范围如下:
1.汉申客货班轮停靠的港站与汉渝(忠县除外)或汉宜客货班轮停靠的港站之间,办理相互到发的“一票到底”运输业务,限在武汉港换装;宜汉客货班轮停靠的港站与宜渝客货班轮停靠的港站之间,办理相互到发的“一票到底”运输业务,限在宜昌港换装。
各线办理“一票到底”运输业务的港站”以轮总公布的客货班轮运行时刻表所列名停靠的港站为准。
2.除起运港与中转港另有协议外,对按“一票到底”运输的零星货物,起运港只能配装各线客货班轮。但对中转港转出配船不限。
3.危险货物和每件重量在200公斤以上(不含200公斤)或长度在2米以上(不含2米)的零星货物不办理“一票到底”运输业务。
五、整批货物按“一票到底”运输办理的,起运港均不得向托运人计收中转换装费用。
零星货物按“一票到底”运输办理的,均由起运港按《长江港口费收规则》规定的水水联运换装包干费率向托运人计收一次中转换装费。
六、零星货物按“一票到底”运输办理时,运费、中转换装费的计收、解交及结算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由上海港起运的,上海港应将水路货物直达运单内“应收费用”项下“项目”栏内的“运费”改为“运转费”,并按“运转费”费目(即“运费”与“中转费”两项费目合并计收更名为“运转费”)向托运人一次合并计收直达运费和武汉港的中转换装费用,扣收代理费后一并解交给上海长江轮船公司。
2.由长江港口起运的,起运港应分别按“运费”和“中转费”费目向托运人一次计收直达运费和武汉港或宜昌港的中转换装费用,按规定扣收船舶代理费后,将中转换装费随同运费一起解交给起运的轮总所属公司。
中转港的中转换装费用(包括整批、零星),均由中转港按《长江港口费收规则》规定的水水联运换装包干费率,向轮总所属接运的船公司结算。
七、对按“一票到底”运输办理的货物的运到期限及逾期责任,应参照《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五十二条关于代办中转货物的规定,由承、托运双方另行商定。
八、对“一票到底”货物的运输,中转港与轮总所属公司要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切实做好换装作业和接运运力的安排,及时解决换装中的问题。中转港要优先换装,船舶要优先接运。要保证换装质量,发现包装破损,中转港要负责整理,并理清货物,不得破来破转,混来混转。
九、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均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原长江航运公司制订的《一次托运、一票到底、负责运输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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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陕西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2004年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贾治邦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陕西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障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工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执行。



第三条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第四条 人事争议处理,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省、市、县、区分别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专家学者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案件受理、仲裁庭组织、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收取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请政府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担任仲裁员。



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章 管辖







第十条 省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省属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二)中央驻陕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案件。



第十一条 市、县、区仲裁委员会根据人事管理权限,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第十二条 省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可以委托市、县、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市、县、区仲裁委员会可以申请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对重大人事争议案件进行仲裁。







第四章 仲裁参加人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作为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事业单位是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是非法人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在仲裁过程中,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更换,应当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继续参加仲裁活动。



第十四条 作为当事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死亡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六条 作为当事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就同一事由申请仲裁,在3人以上的,应当推荐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十七条 与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经申请并获准后可以参加仲裁活动,也可以由仲裁委员会直接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经仲裁委员会确认,应予受理。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 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担任,当事人双方可以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



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第二十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由仲裁庭成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



第二十二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



第二十三条 决定开庭处理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5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据只有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后,才可作为裁决的依据。



仲裁委员会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人事争议案件中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第二十七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二十八条 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仲裁庭应当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在5 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审:



(一)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规定程序的;



(二)仲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三)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



(四)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五)仲裁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不能公正裁决案件的。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处理。复审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对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发出执行催告通知,并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仲裁员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发现本委员会发生效力的裁决书确有错误,需要重新仲裁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重新仲裁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处理。



上级仲裁委员会发现下级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效力的调解、裁决有错误的,可以责成下级仲裁委员会复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交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七条 仲裁员及其他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仲裁委员会取消其仲裁员资格或者予以解聘,并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收取仲裁费的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办案规则、仲裁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秦政办 [2005] 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和各级领导对信息工作的更高要求,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变化情况,参照《河北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办字[2005]67号),对2003年制定的《秦皇岛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秦政办[2003]213号)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秦皇岛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措施,进一步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秦皇岛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一、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务信息工作质量评价标准,激励各县区、各部门报送高质量的信息,进一步提高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的考评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开发区管委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信息责任科室以及市政府办公室确定的其他信息网络单位均列为考评对象。
三、考核评比分为优胜单位、先进单位、达标单位和不达标单位四个档次。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对考评对象进行考评。
四、政务信息量化计分标准:
1、《秦皇岛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计5分;《专报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政府工作简报》(包括调研专刊、典型经验等)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5分。
2、省政府办公厅《河北政务信息》、《昨日要情》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5分,头版头条采用的计30分;《专报信息》采用每条计30分;《工作调研》采用的信息,每篇计40分;《工作调研》(电子版)采用的信息,每篇计30分。
3、被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每条计50分。
4、市政府办公室约稿后报省的约稿信息,每条计5分;省政府约稿信息上报后每条计10分(以上各类如被省办、国办采用,按省办、国办采用标准计分,不重复计分)。
5、上报信息凡得到国家领导人和省、市领导批示的,在原得分基础上2倍计分。
五、信息工作优胜单位、先进单位、达标单位考核评比条件及办法:
1、单位领导重视信息工作,办公室(责任科室)有分管信息工作的主任(科长),并经常性地研究指导信息工作。
2、县区政府办公室有信息工作机构,市政府部门责任科室及信息网络单位有专(兼)职信息工作人员,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信息工作人员的素质。
3、认真办理市委、市政府领导在信息刊物上的批示意见,及时反馈办理结果;认真办理市政府办公室的信息约稿,并能保证质量,按时上报。
4、重视办公自动化和标准化建设,能够通过计算机网络收集、传递和处理信息;能够按规定时限、渠道、格式和内容报送信息。
5、全年信息量化积分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办公室达到200分以上,其他单位按工作性质和信息量大小分为A、B、C三类(具体分类名单附后),A组单位每周报送2条,全年采用得分60分以上,B组单位每周报送1条,全年采用得分40分以上,C组单位全年报送12条,全年采用得分10分以上。
6、达到上述标准的为达标单位,不能达到上述标准的为不达标单位。
7、为与政府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同步进行,每年的考核截止时间为11月底。
8、信息工作优胜、先进单位,在达标单位中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各单位得分高低顺序产生。各县区(开发区)前1—3名为优胜单位,4—6名为先进单位。市直组中A、B类单位各组前1—6名为优胜单位,6—12名为先进单位。市直组中C类单位前1-6名为优胜单位,7-15名为先进单位。
六、优秀信息工作者评比条件及办法
1、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信息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熟悉信息工作业务,钻研政务信息理论及有关业务知识,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一定的理论水平。
3、从事信息工作一年以上的现职信息工作人员。
4、优秀信息工作者每年从优胜和先进单位及专项成绩突出的单位中推荐产生,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根据推荐意见经综合考核后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市政府办公室批准。
七、考评方式
1、评为年度信息工作优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工作者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2、对信息上报存在问题的单位将按秦政办[2005]104号文件规定向各有关单位分管领导和责任领导进行通报。
3、对不达标单位,年考核时由市政府办公室向有关部门提出考核评价意见。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秦皇岛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秦政办[2003]21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负责解释。
附件: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单位分类名单


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单位分类名单

一、县区组:
抚宁县、昌黎县、卢龙县、青龙满族自治县、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开发区
二、市直组:
A类单位:
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旅游局、物价局、工商局、公安局、农业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卫生局、劳动局、交通局、商务局、安监局、市政府办公室各专业科室。
B类单位:
审计局、监察局、人事局、教育局、城管局、国资委、行政服务中心、国税局、地税局、广电局、质监局、人民银行秦皇岛中心支行、信访局、民政局、水务局、海洋与水产局、中小企业局、城乡建设办公室、环保局、房产局、公用局、科技局、检验检疫局。
C类单位:
文化局、司法局、体育局、粮食局、药监局、民宗局、引青局、林业局、畜牧局、供销社、气象局、人防办、地震局、邮政局、无线电、外侨办、计生委、编委、档案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地方志、市食品卫生安全办公室、金融办、烟草专卖局、蔬菜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港航管理局、海关、海事局、燕山大学、行投公司、城投公司、商投公司、科投公司、农业发展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商业银行、电力公司、公交公司、煤气公司、热力公司、自来水公司、液化气公司、石油公司、港务局、耀华集团、山桥集团、山船厂、长白机械厂、奥莱特晴纶公司、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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