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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市决议的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06:57  浏览:91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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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市决议的方案

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市决议的方案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0月30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为贯彻执行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关于实行依法治市的决定》精神,依照《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市的决议》,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树立实施依法治市工作指导思想,明确法院目标任务。
(一)全市两级人民法院担负着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调节关系、制裁违法、保护合法、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神圣职责,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我市区域具体实施的职能部门。因此,在实施依法治市中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
按照市委、市人大依法治市决定、决议,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立足省会城市实际,努力深化法院改革,全面加强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严肃执法、公正裁判,促进我市民主法制建设,为福州创造良好的法治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司法服务。
(二)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必须提高新时期参与实施依法治市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本部门目标和任务,增强做好依法治市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紧迫性。要以树立司法公正为目标,进一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达到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各项工作全面发展,司法改革不断深代,监
督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队伍素质明显增强,执法水平日益提高,从现在起逐步建成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相适应的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现代司法运行机制。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参与依法治市力度。
(三)全市两级法院要始终增强维护大局和稳定的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参与依法治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把依法治市决定、决议精神贯彻落实到法院各项工作的实处,更好地服务大局,增强法治,保障我市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四)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严厉惩处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坚持严打方针,重点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涉枪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和多发性犯罪,坚决扫除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社会丑恶现象
。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特别是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中的经济犯罪和徇私舞弊犯罪活动。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少年庭审判工作,加强对在押服刑人员进行认罪服法教育,依法减刑、假
释,经常对判处“缓、管、免”刑人员和“两劳”释解人员的回访帮教,巩固办案成果。充分利用反面教材作用,以案释法,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鼓舞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五)妥善处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保障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尊重当事人约定,保护公平交易和安全;及时妥善处理婚姻家庭、债务、房屋、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案件,多做服判息诉工作,消除社会矛盾,增进人民内部团结。
(六)加强对发生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涉讼的热点、难点案件和新型案件的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确处理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案件,保障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积极稳妥地审理各类金融案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正常运行。加大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力度,促进知识经济形成和科技兴市战略实施。认真审理涉农案件,严厉制裁坑农害农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济体制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及农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妥善审理好涉外、涉侨、涉港澳、涉台的纠纷案件
,依法保护在榕外籍(外地区)人士的合法权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和对外开放及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七)认真稳妥行政案件,促进依法行政。坚持行政讼诉法规定的立案条件,依法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围绕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这个关键环节,落实被告的举证责任,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切实贯彻国家赔偿法,
进一步加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有效地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八)切实抓好执行工作,保证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严格履行。密切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做到疏导教育与依法强制执行相结合,抓紧清理未结执行案件,同时搞好委托案件的执行。严格执行法律,坚持文明执法,严禁无管辖权办案,严禁超标的查封当事人财产,严禁随意执行案外人或
者第三人财产,严禁故意久拖不执、久执难了等现象。坚决克服和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九)大力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发挥前沿阵地作用。全市58个人民法庭主要派设在农村基层,与群众接触最频繁,承担着审理占全市70%左右案件的工作,是人民法院实施依法治市、参与综治的前沿阵地和工作基础,作用重大。要大力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切实发挥其“保一方平安
,护万家和睦、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为基层的法治与综合治理服务。
三、坚持严肃执法,确保司法公正高效。
(十)全市两级法院要围绕严肃执法、确保司法公正这一核心,精心构筑“铁案”工程。通过法院改革,从制度上建立、实行能够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高效运行机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持从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有
利于综合国力增强、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原则出发,注重办案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推行以公开审判为重心的庭审方式改革,严格执行程序法和实体法,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力求把每一起案件办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裁判公正
,经得起检验的“铁案”。
(十一)坚持公开审判原则,以公开保证公正。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稳私、未成年人犯罪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切案件都要公开开庭审理。所有案件的审判都应当在法庭或法律允许的场所公开进行。凡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访报道,增加工
作透明度,将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
(十二)强化庭审功能,提高庭审质量。将审判的重心转移到庭审上来,努力做到庭审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公开、说理公开。加强对当事人举证责任指导、引导,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应当把重点放在审查、核实证据上,努力提高当庭认证和依法论理的水平,确保载判公正。

(十三)强化审判组织的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要依法正确行使权力,严格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办案。合议庭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集体智慧和作用,真正成为独立审判的组织。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要加强庭前督导、庭中听审、庭
后总结指导等工作,而且要坚持深入案件实际,亲自担任审判长,多办案、办大案、办难案,确保庭审质量和效果。
(十四)坚持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特别是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和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以特邀经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进行审判。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十五)严格规范审判活动,促进依法有序管理。进一步健全立审分离、审执分开、审监分立制度,进一步完善办案规程,使案件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更加规范、更加科学。全面建立案件跟踪管理制度,健全案件催办、督办制度,充分动用现代化手段对办案流程进行监督。规范司法文
书的制作,注重裁判文书的依法论理性,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严肃庭风庭纪,规范庭容庭貌,大力推进庭审电脑记录,逐步实行庭审记录电脑化。
(十六)严格审限规定,提高办案效率。所有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必须依法严格审批。严禁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非责任明确的案件,能当庭裁决的,要在认定证据合法、说明理由充分的基础上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的案件,应实行当庭裁决。
(十七)加强审判监督,提高监督的有效性。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主要能过审理二审、再审案件指导下级法院提高办案质量。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对上级法院要求查报的案件,
下级法院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查报。凡不属于适用法律上重大疑难问题的案件,一般不得请示,防止一审代二审。
(十八)建立健全办案责任制,认真实行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和司法赔偿制。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工作特点,进一步明确院长、审判委员会及其委员、庭长、合议庭及其组成人员和独任审判员在案件审理各个环节中的职责与权力,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超越职权办案。审判人员
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因违法审判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应予赔偿的,及时予以赔偿。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追偿部分
或全部赔偿费用。
四、努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树立法官良好形象。
(十九)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必须认真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努力把人民法院建设成为严肃执法、办案公正、文明廉洁、开拓进取的人民法院;把人民法官造就成为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的人民法官。
(二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队伍政治素质。深入持久地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学习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深入持久地
开展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全体干警坚定理想信念,坚定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切实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通过学习教育,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干警头脑,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指导法院各项审
判工作。
(二十一)开展创建“公正文明窗口单位”活动,逐步参与社会服务联动。深入学习“漳州110”精神,下决心按规划通过三年努力,把全市法院的告申庭、人民法庭等建设成公正文明窗口和社会服务联动单位,更好地便民、利民、为民,带动法院作风建设上新台阶。
(二十二)加强队伍的廉政建设,坚决反对和防止司法腐败现象。严禁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严禁审判人员在办案中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以及他们提供的吃、住和交通、通讯条件;严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认真落实“收
支两条线”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规定,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依法收取诉讼费用,严禁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严格的制约制度和行为规范,严肃查处贪赃枉法、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泄露审判秘密等违法违纪问题,对违法违纪审判人员,严格按《法官
法》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坚持不懈地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和执法检查,完善法官违法违纪投诉制度,认真办理投诉举报事项。
(二十三)加快教育培训步伐,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要完善法院自身教育培训机构,抓好全市法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落实。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重点培养审判人员驾驭庭审活动的能力。全面提高法院队伍审判业务水平与专业学历层次。培养造就一大批高水平
、高层次、高素质的专家型法官和“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形成由多种层次和知识结构合理构成的人民法官队伍。今后要多招收院校法律本科以上毕业生充实法院审判队伍,到下个世纪初,中级法院和各基层法院的法官要基本上达到法律本科以上专业水平。
(二十四)完善竞争激励机制,推进法院人事制度改革。根据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法官管理制度,真正形成一个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使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的人事管理体系。要严把“进人关”和“晋升关”,今后进人实行“逢进必考”录用制;对审判人员
职务晋升实行政绩考核和业务考试并举,竞争择优上岗。通过法官等级评定和法官法各项配套措施的实施,充分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对调入法院工作的人员,要实行岗前培训。对在职不适应审判工作的,要离岗培训,限期提高;对不能胜任审判工作的,要调离审判岗位。加强法院内部
的干部交流,使广大干警在不同的岗位上得到锻炼和提高。在上述工作中涉及审判人员职务任免的,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保障措施。
(二十五)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依法开展审判工作。认真落实党委对法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及时主动地向党委报告贯彻实施本方案的工作情况。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部署以及遇到的困难,要加强请示报告,并认真办理党委的工作批办、督查件,并及时反馈。

(二十六)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检查和评议,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贯彻实施本方案的情况。认真执行《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积极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各项议案、建议和人大常委会的交办事项,以及督办的案件和信访件,逐一登记并
及时反馈办理情况。进一步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设立人民代表联络室,建立健全联系制度,并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担任执法监督员和特邀咨询员,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工作、旁听开庭庭审,及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法院工作重大情况、大案要案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
难点问题,要及时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二十七)加强与人民政协等方面的联系,主动接受民主监督。建立与政协委员联系制度,经常性地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听取建议、意见,认真办理有关提案,并聘请部分政协委员担任廉政监督员。
(二十八)正确对待法律和社会监督,认真积极审理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各类抗诉案件,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健全完善院长、庭长接待日制度,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呼声,接受合理建议和正确批评,积极解决反映的问题,不断改进
法院工作。
(二十九)主动开展法治信息和调研活动,为强化法治建设出谋献策。两级法院和工作人员,要结合审判实践活动,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参与加强民主与法制的决策管理活动,通过建立法治信息报送反馈制度、法案研究制度、执法调研制度、司法建议督办书制度等,及时反映情况和
谏言献策,为促进国家和地方性立法及依法治市举措的实施提供服务。
(三十)适应审判工作发展需要,搞好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改善信息服务和交通通讯,加强现代化办公条件建设,为公正司法提供良好的物质保证。
(三十一)加强法院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和法人的法治意识。按普法规划要求强化措施,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法院干警要在学法、守法、护法和依法办事方面起表率作用,要把法律素质作为审判机关工作人员任职的必备条件,不断提高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和依法办事
的能力,树立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同时通过审判活动,并积极开展庭审直播、录播工作等,运用典型案例,教育广大公民和法人知法、守法、用法,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三十二)市中级法院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全市法院实施本方案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统一对本方案涉及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分解,逐一落实。中院各庭处室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指导、协调好下级法院对口庭科室的工作。两级法院要把实施本方案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建立
专项报告制度,采取措施,狠抓落实。
全市人民法院在落实依法治市各项任务中,必须在党委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大胆实践,不断开拓法院工作新局面,为促进福州市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实现跨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作出新贡献。



199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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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府发 〔2006〕17 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旅游公共厕所管理,树立良好的旅游形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旅游公共厕所是指旅游沿线国家专项投资兴建的以及车站、加油站、购物点、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配套的厕所。

  第三条 各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旅游公共厕所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阿坝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旅游公共厕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旅游公共厕所的管理工作。旅游、国土、交通、财政、卫生、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辖区旅游公共厕所相关事项实施监督、指导、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旅游公共厕所设施的义务,禁止有损旅游公共厕所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县域内主要交通沿线旅游公共厕所的规划编制工作,并做好规划的评审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旅游公共厕所规划的选址定点应当符合《县域城镇体系规划》、《阿坝州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阿坝州道路交通规划》。

  第七条 旅游公共厕所的建设由州、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设费用主要由县人民政府解决。

  第八条 旅游沿线所有旅游公共厕所应有专人管理,保持整洁、设备完好,实行免费使用;旅游公共厕所日常维护管理所需费用,由公共厕所所在地县财政负责解决。

  第九条 未经国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旅游沿线擅自修建公共厕所,违者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损坏旅游公共厕所设施设备的,应当进行修复或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其它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3〕54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扬州市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扬州市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一、市长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各分管副市长对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一)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活动,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目标,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落实经费和装备,并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正常运转。

3.每季度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副市长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并形成会议纪要。

4.组织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检查,每季度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一次。

5.督促检查并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6.组织制定并签署本辖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辖区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事故的处理工作。

(二)分管副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抓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目标的执行情况。

3.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听取下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对事故隐患整改督查督办,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4.辖区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负责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

(三)其他副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抓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所分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2.对所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组织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治的防范措施,督促检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3.在对所分管部门、行业、系统进行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承担分管部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现场组织指挥,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并积极协助主要领导组织抢救和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5.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副市长的工作,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和目标的落实与完成。

二、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包括由市政府任命的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集团公司),要认真发挥管理职能,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分管工作的范围内负责。

(一)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组织网络,研究解决本系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3.组织本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落实经费和责任人员。

4.坚持“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原则,督促企业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5.本系统内发生死亡和多人重伤事故以及其他重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向上级报告,协助调查并全力做好善后工作。

(二)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主持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每月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

3.组织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督促本系统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督促企业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5.本系统发生死亡、多人重伤等其他重大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主管部门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对分管工作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并向主要负责人负责。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对市级机关、市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扬省、部属单位(含大专院校)的安全生产负责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监督检查辖区内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规划、措施、办法的编制工作。

2.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组织“三同时”审查,督查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3.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资格的培训、考核、发证。

4.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依法处罚各种违法行为。

5.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负责全市各类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分析工作。

6.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四、有关负有安全生产事项审批部门职责。依法对涉及 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的不得批准。对未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审批的部门或机构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批准。

五、市开发区、各县(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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