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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54:05  浏览:85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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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8]15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





岳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行为,维护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主要指经营卷烟、雪茄烟的零售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申请,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并根据各种实际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实施合理布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坚持“科学规划、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满足需要、公平竞争、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与设定



第五条 根据我市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经营区域状态、居民消费能力等因素,按照总体规划,逐步调整原有零售点,科学合理布局设定新的零售点。

第六条 全市按总人口数的5.5‰控制零售点的总体数量,其中城镇零售点总量不超过全市城镇总人口数的7‰,农村零售点总量不超过全市农村总人口数的4.5‰。

第七条 市、县城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集镇或其他有一定规模的乡镇集贸市场,按照下列规定布局零售点:

(一)人口密集、人口流量大的主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一般不少于20米,街道同侧300米以内零售点总数不超过10个并保持合理间距。

(二)人口流量较小的一般街道,零售点间距一般不少于50米,街道同侧300米以内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并保持合理间距。

(三)一个街道同一门牌号码内有若干附号的院落只设1个零售点。

(四)城区住宅小区内,零售点总量一般不超过其总人数的3‰。

(五)高等院校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内,零售点总量一般不超过其总人数的1.5‰。

(六)综合性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摊位总数在200个以下的不超过10个零售点,摊位总数在200个以上的不超过15个零售点,并保持合理间距;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不超过5个零售点。

(七)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零售点布局比例控制在其摊位总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个,并保持合理间距。

第八条 农村按下列规定布局零售点:

(一)位于城镇郊区、交通便利的村,零售点总量不超过该村总人口数的5.5‰。

(二)交通较便利的村,零售点总量不超过该村总人口数的5‰。

(三)地处山区、交通不便的村,零售点总量不超过该村总人口数的3‰。

(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农村每个村至少设定1个以上零售点。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点一证,不受布局间距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宾馆、酒店、茶楼、度假村及娱乐场所。

(二)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超市。

(三)营业规模在50张床位以上的旅馆。

(四)监狱、拘留所、劳教所、戒毒所等特殊场所。

(五)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设定零售点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定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他明令禁止烟火的区域等。但单个门面兼营烟花鞭炮,存放烟花鞭炮与存放烟草制品的间距在3米以上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的,可适当放宽限制。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商业性组织。

(三)中、小学校校内以及距离校门口50米半径范围内。

(四)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流动性摊点以及利用自动售货机(柜)和互联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违章建筑或一年内待拆迁的门店。

(七)礼品回收店、商品寄卖店和典当行。

(八)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场所之一的,不宜设定零售点:

电话亭、报刊亭、理发店、美容店、网吧、音像店、文化用品店、服装店、五金店、建材店、生资店、化工产品店、缝纫店、干洗店、修理店等与南杂食品经营无关的场所。



第三章 许可与监管



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与监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行相关监管。

第十三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非个体经济性质的经营者不得低于10000元,城镇个体经营者不得低于5000元,城镇郊区个体经营者不得低于3000元,农村个体经营者不得低于2000元。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有坐落地址、门牌号码和通讯工具,有必要的营业面积、货架、柜台等。租赁的经营场所,其租赁期必须在一年及以上。

(三)符合当地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四条 在控制总量、合理布局的前提下,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申请,按“受理在先”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做出许可决定。

当2个或2个以上经营者同时提出申请时,按下列情形并以第(一)项到第(八)项为先后顺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一)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延续申请和恢复营业申请。

(三)持有效证件的残疾人、下岗职工、烈属、低保户,未安排职业的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四)烟草制品配送车辆能够直接送货到店。

(五)烟草制品进货款实行网上代扣。

(六)最近一年内销售烟草制品数量较多的,或同等销售总量条件下销售收入较多。

(七)营业面积较大。

(八)零售点属于自有经营场所。

第十五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当持有许可证的烟草制品零售户数量达到本地区所规定的发证数量时,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额满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停止发证。直到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收回或注销后,再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的原则发放许可证

第十七条 原已设定的与本办法要求不符的零售点,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延续或重新许可;但已取得许可证且长期规范经营的可适当放宽限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3年。

(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因违法经营被执法机关处罚2次及以上或违法经营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应该收回、撤销、注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是指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沿所在街道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需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应当共同在场,并书面签字认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岳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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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愿我的未来不是梦

作者:宋立军

每每听到费翔那首《故乡的云》,总让我非常感动。我就是那“浪迹天涯的游子”,总梦想有一天,回到生我养我的那片土地。

然而,物权法草案中关于“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则可能让我的美梦彻底破灭。

想想上个世纪90年代初,当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时,我欣喜若狂。我终于可以跳出农门,成为城里人了。我大学四年在安徽的一个小城,毕业后到了太湖之滨的一个小镇,去年我又来到长江岸边的古城镇江任教。想想十多年来四处漂泊,真像无根的浮萍。在夜深无眠时,总是想我那辽西小山村。在梦中,我看见了青草、山岗,我骑着毛驴儿走在红红的高梁地边。那是一座自然公园,空气是甜的,泥土是香的,虫鸣是悦耳的。每天的太阳从东山冉冉升起,从西山缓缓落下,袅袅炊烟把宁静的小山村点缀得如仙境一般……

我希望,等我退休了,一定要在家乡买座小房子,在那里安度晚年,过一种“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田园生活。

可是,一旦物权法中上述规定得到通过,我岂不是注定要“客死他乡”、“无家可归”了吗?

我常想,缩小城乡的差距是关系到中国前途和命运的大问题。如果在立法上人为地拉大城乡的差距,扩大城乡的差别,是否与国家发展的大局背道而驰?假如有一天,农村住进了大批的城市人,城里住进了大批农村人,那么国家还用刻意强调“农村的城镇化建设”和“缩小城乡差别”之类问题吗?

更重要的是,谁有权利剥夺一个老人“叶落归根”的梦想?当国家以法律的名义在满怀乡土情怀的“游子”面前,树立一堵不可逾越的高墙时,在墙的这边,我们只能听见凄凉的歌声——“那故乡的风,那故乡的云……”

作者:宋立军
单位: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桃花坞一区14号
电话:13656130079
电子邮件:slj405 @sohu.com




北京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冷饮食品生产和销售的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生产、销售冰激凌、雪糕、冰棍、汽水等冷饮食品(以下统称冷饮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本市有关食品卫生、工商管理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本办法。
市、区、县冷饮食品办公室统筹管理冷饮食品生产和销售工作,协同工商行政管理、物价、食品卫生监督、产品质量监督等部门监督检查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生产冷饮食品的,须先经所在区、县冷饮食品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市冷饮食品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
生产冷饮食品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必要的生产、技术条件。
2、生产环境和过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
3、具备必要的产品检验手段、检验人员、检验场所和质量管理制度。
对生产冷饮食品的生产条件审查验收具体标准,由市冷饮食品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 生产冷饮食品,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按产品质量标准和配方投料生产。
2、建立产品出厂检验纪录制度。检验纪录应包括生产日期、班次、品种、数量、批号、检验结果等项内容。
3、冷饮食品的包装,须印有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冰棍包装须印有零售价格。
4、新产品、新品种,须经市冷饮食品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5、产品的出厂、销售价格,须报经市物价局审定。
第五条 冷饮食品销售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用具、设施保持清洁卫生;瓶装饮料,备有消毒吸管;散装饮料的饮用具,按规定洗刷和消毒。
2、不得出售变质、有异味或有杂物的冷饮食品。
3、出售自行加工、兑制的散装冷饮食品,须经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批准。
4、执行市物价局规定的销售价格,明码标价。不准擅自加价或变相加价。
5、采购冷饮食品,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食品采购索证制度;经销非本市生产的新产品,须报市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冷饮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具体情节,按规定给予责令停产、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无照经营的,坚决取缔,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2、不按产品质量标准和配方生产,擅自出厂销售未经检验的产品、不合格产品或不符合包装要求的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限期改进或视其具体情节,按规定给予责令停产、罚款等处罚,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3、生产、销售冷饮食品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不执行食品采购索证制度的,未经批准擅自出售自行加工、兑制的冷饮食品或外地生产的新产品的,由食品卫生监督部门视其具体情节,按规定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责令停产、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等处罚。
4、未明码标价的,擅自加价或偷工减料、变相涨价的,由物价管理部门视其具体情节,按规定给予没收非法所得、没收商品、罚款等处罚。
有本条第1、2项情形的,其产品除经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检验批准,允许降价销售外,一律不准出厂和销售;未经检验批准售出的产品,由食品卫生监督部门责令追回。
抗拒执法,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冷饮食品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食品卫生、物价、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标准方面的问题,分别由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标准计量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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