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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和田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21:48  浏览:95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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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和田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转发关于加强和田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和行办发〔2009〕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驻和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和田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行署2009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关于加强和田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和田地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矿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对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二条 在和田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矿业权人及其管理者,须遵守本意见。
  第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有序开采”的方针,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的法规规划及地区有关政策要求。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的新立、延续、变更和转让。
  (一)探矿权申请人拟在和田地区投资进行风险勘查的,须在和田地区注册公司(国家和自治区投资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可不注册公司)。在多个县(市)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可在地区注册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只在一个县(市)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可在县(市)注册公司。
  (二)采矿权申请人拟在和田地区投资开发矿产资源的,须在资源所在县(市)注册公司,注册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拟建生产规模或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有色金属矿、煤矿,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其他矿种注册资金不得于少于500万元。
  2、拟建生产规模或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有色金属、煤矿,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其他非金属矿种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3、开采建筑和道路用砂石粘土和页岩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三)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拟在和田地区新立、延续、变更、转让矿业权时,须向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勘探投资证明(发票)、注册公司和注册资金证明等资料(以前没有按本意见执行的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遵照本意见执行)。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首先征求矿产资源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县(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对拟设或已设矿业权的有关情况出具书面调查意见,逾期未出具调查意见的视为无意见。地区国土资源部门收到县(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查意见后进行审核,对新立、变更、转让的探矿权报请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签;对已设立的矿业权的延续,要对探矿权、采矿权的矿点进行实地勘测,获取现场资料后,按有关投资密度要求规定程序办理,并在15日内为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出具书面调查意见;凡重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业权注销,由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并按地区重大事项报请程序决定。
  (四)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按程序持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查意见及有关申请资料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同时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的监管
  (一)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后,应在30日内到地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进行备案。
  (二)探矿权人应在取得探矿权后6个月内,向勘查区所在地的地、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开工报告,并按其项目勘查设计方案实施勘查作业;采矿权人应在取得采矿权后1年内,向矿山所在地的地、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开工报告,并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矿山建设。逾期未实施勘查作业或矿山建设的,按照自动放弃处理,由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报请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注销其探矿权或采矿权。
  (三)在和田地区注册公司的矿业权人,在从事矿业开发过程中,所缴纳的税费,应全额返还资源所在县(市)。
  (四)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经认定的勘查设计方案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对其勘查、开发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开工情况、资金投入情况、人员和设备到位情况、完成工作量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环境影响情况、税费缴纳情况等。对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由地、县(市)国土资源等部门及时通知矿业权人,督促其限期整改。
  (五)按照自治区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探矿权、采矿权年度检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年检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矿业权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当年勘查、开发工作总结;
   2、当年资金投入情况;
   3、当年完成的实物工作量;
   4、当年勘查、开发成果;
   5、年度统计报表及缴纳税费情况;
   6、年度报告;
   7、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矿业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或年检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标的,不予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等登记手续。
  (六)对圈而不探、以采代探、无证开采、持过期证开采、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分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等处罚。
  (七)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对过期、吊销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经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从中筛选出一批勘查、开发前景好的项目,通过招、拍、挂等形式进行公开出让,以引进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进行勘查、开发。
  第六条 密切地方政府与所在辖区内开展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的关系。地区和各县(市)要主动与地质勘查单位沟通、联系,努力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地质勘查单位要每年向地、县(市)提交勘查成果,实现勘查成果共享,以便形成合力、共同招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第七条 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国土资源局等地直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全地区矿业权的监管力度,每年对矿业权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实地检查不少于两次。
  第八条 本意见未涉及的其它内容,凡国家、自治区和地区已有规定的,按已有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县市按此意见执行,不再制定各自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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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
(2000年5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



(2000年4月17日上海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证工程设备质量,提高工程设备投资效益,规范工程设备监理活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设备,是指各类工业工程设备和其他工业成套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设备监理,是指依法设立的工程设备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在工程设备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设备监理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市工程设备监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计划、经济、外经贸、建设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行业协会)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市设备监理协会)是本市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自律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对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资质进行预先审核,组织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登记注册,开展工程设备监理的业务培训和交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市设备监理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监理原则)
从事工程设备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监理保险)
本市提倡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参加监理责任保险。

第二章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及人员
第八条 (监理机构组成形式)
设立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可以采取合伙制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形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九条 (资质条件)
从事工程设备监理业务的,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与专业范围相关的专职从业人员。合伙制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其合伙人必须是经登记注册的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其他形式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至少有5名经登记注册的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
(二)有固定的承办监理业务的场所和相应的监理技术装备。
(三)有工程设备监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资质预审)
设立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市设备监理协会提出工程设备监理资质和专业范围的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市设备监理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预审意见,并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一条 (资质核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收到预审意见1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核准资质的决定,并发给工程设备监理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资质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将有关工程设备监理资质情况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在取得工程设备监理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接工程设备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 (资质等级分类)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具体资质等级分类条件,由市设备监理协会提出,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十三条 (资质等级管理)
新设立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资质,自核发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为暂定资质等级;1年后根据资质条件和实际业绩,核定正式资质等级。
已定级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自定级之日起满2年的,可以根据资质条件和实际业绩,按照资质报批程序提出资质升级申请。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资质等级的规定,在专业范围内从事工程设备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监理机构资质的变更、注销)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需要提高资质等级、变更专业范围或者分立、合并、歇业、解散的,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资质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双重资质的监理机构)
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既从事工程设备监理业务又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机构,应当取得双重监理资质。
第十六条 (外省市工程设备监理机构)
外省市工程设备监理机构需要在本市承接单项工程设备监理业务的,应当持当地省级以上工程设备监理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备监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文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工程设备监理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需要在本市承接单项工程设备监理业务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年度审验)
本市对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逾期未办理年度审验,收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通知后60日内仍不申请的,其工程设备监理资质证书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注销。
年度审验不合格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整改要求。连续两次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其工程设备监理资质证书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注册条件)
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应当取得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市设备监理协会登记注册。
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登记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全国或者本市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具有2年以上从事工程设备监理业务经历;
(三)在监理工作中无重大责任事故。
本市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登记注册办法,由市设备监理协会提出,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三章 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应当监理的工程设备)
下列工程项目中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设备,项目法人应当委托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实施监理:
(一)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
(二)全部由国有资产投资或者由国有资产投资控股的工程项目;
(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工程项目。
前款范围内工程设备的制造和安装调试阶段必须实行监理,但监理业务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按照工程设备监理合同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约定,实施监理。其他阶段必须实行监理的范围,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市工程设备监理技术发展水平规定。
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合同约定工程设备监理的,从其约定。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监理范围,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监理业务的取得)
项目法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进行工程设备监理。
项目法人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工程设备监理机构。但应当监理的工程设备,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工程设备监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监理内容)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可以从事下列监理业务:
(一)对工程设备的选择使用提出意见;
(二)参与工程设备合同的签订或者修订;
(三)审核与工程设备质量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对工程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和试运行进行质量监控;
(五)对工程设备的进度进行协调和监控;
(六)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委托方的委托)
委托方根据需要,可以委托1个工程设备监理机构承担全部工程设备的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2个以上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分别承担独立的工程设备监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监理资质证书的提供)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出示工程设备监理资质证书及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并如实向委托方介绍有关业务经营情况。
工程设备监理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经登记注册的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五条 (监理合同)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承办监理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工程设备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监理计划)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编制监理计划,提交委托方认可后,方可实施监理。
第二十七条(监理配合)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对委托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代表委托方行使职责,委托方和被监理方应当对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开展监理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事项的协调)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时,发现工程设备在质量、效益和工程进度等方面有问题,应当与委托方、被监理方及时沟通和协调。
第二十九条 (资料管理)
监理项目竣工后,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当将合同、监理计划、监理记录和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登记后妥善保管,并按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职业道德)
承办监理业务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对在承办监理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国家规定暂时不能公布的情况,依法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处罚)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工程设备监理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工程设备监理业务的;
(二)提交工程设备监理资质和专业范围的申请材料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工程设备监理资质证书的;
(四)超越工程设备监理资质等级和专业范围从事监理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和注销手续的。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行为且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在本市申请从事工程设备监理活动。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收缴其工程设备监理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外省市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处罚)
外省市工程设备监理机构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在本市承接单项监理业务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其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工程设备监理从业人员的处罚)
工程设备监理从业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设备监理的项目负责人未取得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登记注册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
第三十四条 (对项目法人的处罚)
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款:
(一)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设备未委托监理的;
(二)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设备,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
(三)未将工程设备监理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
第三十五条 (民事责任)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监理业务,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适用)
对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实施的监理,适用《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应用解释部门)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施行日期与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00年5月16日

关于加强农业收支预决算管理工作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加强农业收支预决算管理工作的规定

1986年11月19日,财政部

农业收支预决算管理工作是整个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它贯穿在农业收支预算的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审的全部过程中,是财政部门农财单位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近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农业收支预决算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在某些认识上和做法上还不够明确,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例如:在预算编制执行方面,仍存在着以指标代预算的现象,注重分配收支指标多,注重执行检查、分析少;在决算编审方面,没有完全按国家财政有关规定编报,决算编报仍存在口径不够一致,数字不够准确,反映情况不够直实等问题。为了加强农业收支预决算管理工作,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农业收支预算编审工作
国家财政预算中的农业收支预算,由中央农业收支预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的地方农业收支预算汇编而成(计划单列市的农业收支预算应汇入省、自治区的农业收支预算内),对这些收支预算必须按下列要求做好编审工作。
(一)编制农业收支预算的基本原则
农业收支预算包括农业税收入预算,农口各部门和华侨、劳改、劳教部门企业上缴财政利润、财政核拨的亏损补贴预算,农林水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和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支出的预算。
1.编制农业收支预算,要贯彻党和国家对发展农业的方针、政策和财政政策。
2.编制农业收支预算,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以及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做到收入预算打得积极、可靠,支出预算打得节约、合理。
3.编制农业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安排,适当集中,重点使用,讲究效益”的原则。根据党的政策和事业发展需要,用于急需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二)坚持预算编报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预算草案中有关农业的收支指标和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上年预算执行的情况,自下而上地编制农业收支预算,避免和防止以指标代预算的做法。农业收支预算应编报到款。中央农林水气等部门的收支预算应编报到款、项级。
(三)坚持预算的审核批准制度
县以上各级财政部门除按上述原则编好本级农业收支预算外,还要对下级农业收支预算进行认真审核,加以汇总,纳入财政市支总预算,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审核农业收支预算的基本要求:
1.审核农业收支预算的安排,是否贯彻了党和国家对农业的基本方针、政策以及国家预算草案中关于编制农业收支预算草案的要求和有关规定。
2.审核农业收支预算的安排,是否符合预算管理体制的要求。
3.审核农业收支预算中,各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是否符合财政规定的用途,是否突出了重点。
4.审核农业收支预算表列款、项之间的口径是否得当,各行栏次的数字是否准确无误,预算收支说明的因素是否真实、可靠。
5.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在尊重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前提下,与有关方面进行商议,加以纠正和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农业事业单位的预算支出,要在审核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事业发展计划、人员编制、支出标准以及设备购置、房屋修缮等方面的制度后核定。对实行预算经费包干、财务包干办法的单位,要深入了解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搞清包干结余和专项补贴经费结转情况,根据新的年度农业发展计划,科学合理地核定本年度经费和财务包干数额(实行一定几年包干办法的按原规定办理)。
(四)坚持按时报送农业收支预算草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收支预算草案,除纳入财政总预算草案报送财政部外,农财外还应单独抄送我部农财司一式二份。计划单列市的农业收支预算草案在报送省、自治区财政厅的同时,抄送我部农财司一份。

二、加强农业收支预算的管理和执行分析工作
(一)及时掌握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及时掌握收支变化情况,根据客观实际需要,对年初预算进行适当调整,及时办理预算的追加、调减、上划、下划业务。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农财单位均应设置农业收支预算指标帐,以利于及时掌握农业收支的增减变化情况。
(二)及时办理缴拨款业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农业收入,把应该上交的款项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同时,对亏损企业的亏损退库要按计划、按定额补贴退库。农业税减免要根据上级批准的数额及时退库,落实到应予减免照顾的纳税人。对农业拨款要按事业发展进度和农时季节及时拨付和核对,以保证资金需要。
(三)加强农业收支预算执行分析工作
预算执行分析是加强资金管理,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途径。各级财政部门都应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1.坚持季度预算执行分析。对季度预算执行要有重点、有计划地进行分析。第一季度应侧重农业收支预算安排情况的分析。第二季度即上半年结束后,应进行一次较全面的分析。内容包括:(1)收入缴、退库情况;(2)农业资金拨付情况;(3)农业收支增减变化情况及其原因;(4)影响农业收支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5)增收节支的措施和办法。第三季度应结合收支完成情况,侧重预计全年预算执行情况,为编制下年预算打基础。
2.坚持季度预算执行报告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经常深入实际,了解和掌握情况,并注意收集和整理资料。对收支预算管理比较好,资金使用效益比较高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加以总结,并向上级反映,以利交流和推广;对经营效益差和擅自挪用资全,不按原定资金用途使用,造成浪费的个人或单位,要敢于提出批评,采取必要的经济制裁措施,并报请领导和纪检部门加以纠正和处理。对违法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财处的季度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应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报送我部农财司,要求既有报表又要有分析说明。分析说明要抓住重点问题,不要面面俱到。

三、认真做好农业收支财政决算的编审工作
农业收支财政决算是国家决算的组成部分,它编报得好坏,直接影响国家决算的编报质量。因此,应认真做好农业收支财政决算的编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均应根据财政部每年下达的编制国家决算通知的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布置统一的决算表格中有关农业收支财政决算表格及说明,自下而上地逐级编制和汇总。
(一)要认真进行年终结算和清理
为了保证农业收支财政决算数字的准确和完整,各级财政部门年终要与有关各方对农业收支数和经费拨款数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结算。
(二)要自上而下地布置决算编制事项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布置的有关农业收支财政决算表格及说明,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统一的决算表格及说明,并逐级向下布置。有条件的地方,应在编制决算前,召集下级财政部门研究布置决算编制事项,明确编报决算的有关规定和口径,统一认识和做法,确保决算的编报质量。
(三)要加强农业收支财政决算的审批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级农业收支决算和下级上报的农业收支决算进行认真的审核,并将汇总的农业收支财政决算纳入财政总决算,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农业收支财政决算审查的基本形式,可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政策性审查;二是技术性审查;三是逻辑生审查;四是实际成果审查。
1.政策性审查,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发展农业的方针、政策、财务制度、财经纪律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收入、支出、结余的处理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度等规定。
2.技术性审查,从帐与帐、表与表、科目与科目、本期与上期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数字是否衔接,有无串栏、串户、串项以及填错数字等问题。
3.逻辑性审查,从收入、支出、结余等方面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农业收支活动是否符合农业经济规律。
4.实际成果审查,从农业收支决算报表中的经济效益数据与实际经济成果进行对照检查分析。
(四)认真做好农业收支决算的分析、评比工作 1.各级财政部门在认真编审农业收支决算的基础上,根据平时积累的调查材料以及掌握的情况,认真总结分析一年来农业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决算编制工作,总结一年来预算管理的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2.为了提高决算的编报质量,互通情况,改进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并坚持决算审核评比制度,对决算编报好的单位应给予表扬和适当的奖励,对决算编报差的单位应批评、教育,以利于促进财会人员互帮互学,钻研业务技术,推动各单位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四、认真做好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历史资料工作
整理历史资料是项较细致、艰巨而具有长远意义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都应高度重视。目前,“六五”时期已经结束,各地应着手收集整理本地区“六五”时期和建国以来到一九八五年财政支农资金统计资料。财政支农资金历史资料收集整理的范围应适当放宽,除包括“七、八”类资金的数字情况外,与农业有关的财政、信贷资金也应包括在统计范围内。在收集、整理的基础上,要进行科学的分析,并及时向各级领导提供对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材料。
农业收支财政预决算管理基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业务量较大的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改革。希望各级财政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注意总结新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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