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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52:28  浏览:97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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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个人向"5.12"地震灾区(以下简称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三、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本着鼓励纳税人捐赠的精神,在加强对捐赠扣除管理的同时,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捐赠扣除的政策、方法、程序,提供优质纳税服务,方便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具体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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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阳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团工作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朝阳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团工作细则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5〕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团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朝阳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团工作细则朝阳市人民政府 2005年5月12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朝阳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团(以下简称顾问团)的作用,根据《朝阳市人民政府外聘科技顾问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顾问团是市政府领导决策的高层咨询机构,是充分发挥科技、人才优势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密切政府与广大科技顾问的重要纽带,是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大措施。
第三条 顾问团应围绕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长远规划,全面实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两大战略,促进经济体制与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积极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为朝阳的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城市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顾问团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积极为朝阳发展引进引资金、技术、项目、人才,为朝阳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牵线搭桥。
(二)围绕建设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建材及建机、绿色食品加工三大基地,发展冶金、化工、纺织三大行业,发展畜牧业、保护地、林果业三大主导产业等重点工作,对朝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广泛、深入的理论研究,进行认真细致的实际调研,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建设性意见。
(三)围绕朝阳的项目建设,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四)对朝阳重点建设、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科技攻关及科技推广项目的确立和实施提供咨询论证;
(五)接受市委、市政府委托的专项调查、考察任务,随时向市委、市政府提供重大信息和建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顾问团设团长1人,由主管副市长兼任;设副团长2人,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科技局局长兼任;设秘书长1人,由市科技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第六条 顾问团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为顾问团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七条 顾问团成员由顾问单位和顾问个人两部分组成。
(一)顾问单位是顾问团的集体成员单位,其负责人同时是顾问团的成员。顾问单位设一名联络员,负责与顾问团办公室保持联系;
(二)顾问团按重点行业设立顾问组,顾问组分别挂靠在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顾问组的日常工作由挂靠单位负责联系;
(三)各顾问组设组长1名,由顾问组成员民主推举产生。顾问组设立1名联络员,由挂靠单位产生。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顾问团团长、副团长和秘书长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向顾问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
(二)提出顾问团的咨询任务;
(三)制定顾问团的工作计划。秘书长负责主持顾问团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顾问团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组织制定顾问团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确定并组织实施顾问团的重点咨询研究课题;
(三)负责组织顾问团的调查研究及重点咨询活动;
(四)组织跨部门、跨行业重大项目的咨询工作;
(五)负责反映顾问团的工作情况和顾问提出的信息、意见和建议;
(六)掌握顾问组的活动情况并及时总结经验;
(七)完成市政府领导临时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顾问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向顾问团推荐最佳科技人选,提供有关全市建设和发展的最新研究信息和最新研究成果;
(二)协调本单位科技资源,参与有关科技顾问承担的咨询研究课题。
第十一条 顾问个人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中心工作提供信息和咨询建议,每年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一项有可供决策参考的书面咨询建议;
(二)积极参加顾问组活动;
(三)及时与顾问团办公室及挂靠单位取得联系,并开展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 顾问组组长的工作职责
(一)依靠挂靠单位,组织并主持顾问组的活动,协调顾问组与挂靠单位的关系;
(二)根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科技需求,与挂靠单位及顾问组成员共同提出顾问组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与联络员共同完成年度总结工作。
第十三条 挂靠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提出咨询题目及要求,提供咨询工作必要的条件;
(二)定期向顾问组介绍有关情况,邀请顾问组组长及部分科技顾问列席有关会议;
(三)负责组织顾问组的各项活动,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
(四)联络员协助顾问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常与科技顾问及顾问团办公室保持联系,对科技顾问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准确的反映给有关领导,并报送顾问团办公室;按时完成年度顾问工作总结。

第五章 活动方式
第十四条 顾问团应根据具体课题,从实际出发,通过下列活动方式开展咨询活动。
(一)市政府领导就有关问题邀请科技顾问进行咨询,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各顾问组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课题或认为有必要向市政府提出的题目,独立开展调查研究和咨询论证,向市政府提供决策建议或方案;
(三)顾问团办公室根据市政府领导提出的题目,组织顾问开展咨询活动;
(四)顾问团可采取咨询座谈、书面建设、方案论证等多种形式向市政府提供咨询成果。
第十五条 顾问团建立定期活动制度,顾问团每届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大会,各顾问组每年度开展一次全组活动。
第十六条 顾问对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和信息,报送市领导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及顾问团办公室。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顾问团大型综合性的活动由市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顾问组大型专业性的活动由挂靠单位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
第十八条 顾问团的成员由市政府按年度发给顾问津贴费。全年未参加顾问团活动又未提出任何意见、建议和信息的,不发给顾问津贴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顾问团按时换届,每届三年。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顾问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2000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已于2000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4月24日起施行。


  2000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0]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重庆市检察院:

  你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可以对侵害人适用妨害公务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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