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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31:25  浏览:82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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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发〔2009〕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四月七日     





平凉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推进技术进步,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甘肃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甘肃省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平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管理。

市县(区)规划区外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成分,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公路、桥梁、堤坝、人防工程等。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交通、城管执法、环保、质监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进行搅拌混凝土:

(一)建设工程混凝土总用量在150立方米以上;

(二)建设工程一次浇注混凝土用量在20立方米以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抢险救灾建设工程;

(二)属特种类型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泵送扬程达不到有效施工高度的;

(五)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因上述规定原因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要求。

第八条 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编制概(预)算、上报计划、确定物资及招标文件时,须将使用预拌混凝土作为必要因素考虑,并予以注明。

第九条 对按规定必须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须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资质和生产许可证,在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按照其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持有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的散装水泥生产预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第十二条 加强预拌企业监管,确保产品质量。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足够的生产管理人员,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确保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的质量。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和输送泵车为工程特种运输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发工程特种车辆通行证,准许依照核定的线路在城区通行。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禁止随地冲洗搅拌运输车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得向无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各县(区)要积极建办混凝土搅拌站,充分发挥石灰石、陶土等资源优势,大力发展非粘土空心砖、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墙体材料及防水密闭材料、保温隔热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新型节能产品,限期禁止建筑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必须签定书面合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保证卸料现场的混凝土符合供需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施工单位负责混凝土的成型和养护。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预拌混凝土强度的确定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在平凉中心城市违反本办法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现场搅拌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共同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有关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的,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五月一日起在平凉中心城市施行。其它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县县城必须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在城区建筑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具体禁止日期,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平凉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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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部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为鼓励和支持农民科学施肥,提高肥料使用效率,促进农民节本增收,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测土配方施肥试点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组织落实。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业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申报、项目实施、检查及验收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含农场职工,下同)自愿、稳步推进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分配使用过程透明。
  公正,指项目县的选择客观公正,配方肥加工企业和仪器设备按照招标办法公平竞争,择优选用。
  农民自愿,指尊重农民的选择,不违背农民意愿硬性要求测土配方配肥,或强行要求农民购买配方肥料。
  稳步推进,指测土配方施肥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实施,避免一哄而上。
  第四条 各地应结合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鼓励农技人员走向市场。农技部门要免费为农民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服务,并与配肥企业结合,运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为农民提供优质配方肥料。
  第二章 补贴对象、补贴内容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包括承担测土配方施肥任务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依照配方加工配方肥的企业等。
  第六条 补贴内容:包括对测土、配方、配肥等环节给予的补贴以及项目管理费。
  测土补贴主要用于划分取样单元、采集土壤样品、分析化验和调查农户施肥情况等费用。
  配方补贴主要用于田间肥效试验、建立测土配方施肥指标体系、制定肥料配方和农民施肥指导方案等费用。
  设备补贴主要用于补充土壤采样和分析化验仪器设备、试剂药品,以及配肥设备的更新改造费用。
  项目管理费,由项目县在补贴资金中提取,用于项目评估、论证、规划编制、检查验收等管理支出。
  第七条 补贴标准:测土、配方和土壤采样环节的补贴按照实际需要给予适当补助;仪器设备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适当添置,用于仪器设备的补贴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补贴资金的30%。项目管理费按补贴资金的2%提取。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配方肥生产(流通)企业,可按规定参与国家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工作,申请承担储备任务。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可按程序申请国家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贷款贴息资金,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不得用于支付配方肥淡季储备贷款利息。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
  第九条 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国家测土配方施肥项目规划、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由农业部、财政部制定并下达年度《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国家年度测土配方施肥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第十条 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年度《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一条 各省财政部门、农业部门以正式文件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请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县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基础、项目县选择原则、资金概算、补贴内容、补贴标准、组织方式、保障措施等。
  第十二条 农业部负责组织专家对各省上报的《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查后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再由省级财政部门下拨。
  补贴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各省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项目实施。项目下达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和仪器设备招标办法,并指导项目县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用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标。经招标确定的企业和仪器设备应在省级土壤肥料技术推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县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提供测土配方施肥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配方肥加工企业、受益农民、补贴标准等进行公示,促进诚信建设,建立可追溯制度。
  第十六条 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要保证肥料质量,并建立完善的配售网络。各级农业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配肥企业和肥料市场的监管,切实保证配方肥质量,防止出现假冒伪劣肥料坑农害农、趁机哄抬肥料价格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测土配方施肥试点工作,增加资金投入。要配合地方各级农业部门加强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监督管理,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财政部、农业部。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贯彻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渝
劳社文〔2002〕5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
其职工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国务院关于切实做
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
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规定:“今年内,各地要积极扩大社会
保险覆盖面,将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
业及事业单位,按规定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0〕13号)规定:“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规定,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要以外商投资企业、
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为重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年底前要基本实现养老、
失业保险全覆盖。”

我们认为,国发〔2000〕8号和劳社部发〔2000〕13号这两个文件,与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并不矛盾,两个文件都强调“按规定”,
是指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将事业单位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表述有两层含义:一是全部事业单位要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二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纳入基本养老
保险。因此,无论是国发〔2000〕8号文件,还是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
都没有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所确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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