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8 05:04:17  浏览:8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卫生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公安部 教育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力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公安部 教育部 中国残联
(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

  康复是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我国6000万残疾人中,大多数有康复需求。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自1988年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来,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实施白内障复明、聋儿语言训练、精神病防治等一批重点康复工程,600余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康复机构从无到有,专业队伍由小到大,社区康复稳步推进,残疾人康复意识逐步增强,初步奠定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础。但是,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处步发展阶段,滞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各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 不平衡,工作体系不完善,康复机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康复经费普遍短缺,多数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还得不到切实的康复服务。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我国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手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对康复服务的迫切需求,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以社区为工作平台,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积极开发社会资源,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50%。到2010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70%以上。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出发,兼顾多样性康复需求,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求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康复工作的有效方式,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
  (三)实施重点工程与提供普遍服务相结合。选择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的康复项目,实施一批重点工程。推行社区与家庭康复,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普及康复服务,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四)因地制宜,开拓创新。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注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工作。拓展康复内容,增加服务项目,注重高新技术在康复领域的应用,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康复工作体系,提高康复服务水平。各级残联负责康复工作的组织管理、规划制定、经费筹措以及协调实施。要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整合康复服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及康复协(学)会作用,建立健全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相应机构为当地康复技术资源中心(站、点),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宣传咨询、制定标准、检查评估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残疾人亲友培训、简易训练器具制作、用品用具服务、咨询服务、转介服务等多种康复服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手段,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实用的康复信息服务。
  (二)积极推进社区康复,把康复服务引入家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工作时,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内容。社区要组织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开辟适合的场所,配置适宜的设备、器具,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开展社区康复骨干培训,指导家庭进行康复训练,并做好与专业康复机构的转诊工作,逐步将康复服务引人家庭。
  (三)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提供特殊帮助。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和医疗救助制定相关政策,采取分级负担、减免费用等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问题。要积极筹措专项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充分考虑残疾人康复的特殊性,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给予照顾;要做好贫困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其摆脱贫困。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西部地区的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政策和经费上的扶持。在实施重点康复工程中,要制定具体办法,解决贫困残疾人的治疗和康复问题;要通过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协作和对口支援等方式,增强西部地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础能力。
  (四)加大经费投入,开发社会资源,确保残疾人康复任务的完成。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提供经费保障。要按照国家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规定的残疾人康复任务指标,安排落实康复经费。同时,要制定有关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残疾人康复基础设施建设。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生产劳动技能的培训,为康复后的残疾人就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要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开通专项捐助渠道,设立专项基金;要争取国际合作,推动重点康复项目的实施。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对残疾人的治疗、康复和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给予援助。
  (五)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康复医学教育纳入国家教育计划,医学院校应设置康复医学课程,加强康复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有计划地采取多种方式对现有人员进行在职培训,不断提高其康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将残疾人康复业务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内容,增强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力量。进一步完善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健全康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价体系和管理制度,稳定和发展残疾人康复专业人员队伍,提高专业康复工作者水平。
  (六)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残疾预防。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残疾入康复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公益宣传服务,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预防意识。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医院和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协(学)会要主动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对残疾人及其家属、社会工作者进行培训,传授康复方法,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
  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避免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预防缺碘、氟中毒等环境因素致残;降低药物致残发生率;减少疾病致残;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的发生。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控制残疾程度的加重。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台,共同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
  康复是残疾人就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是残疾人的迫切需求。残疾人康复工作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是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充分认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职责,把残疾人康复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共同做好,落实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两个文明建设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卫生、民政、教育等部门和各级残联要将残疾人康复的有关工作纳入本部门业务范围,各司其职,在制定政策、措施和规划时,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各级残联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康复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项残疾人康复工作。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暂时提高玉米期货交易保证金和禁止用浮动盈利开新仓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暂时提高玉米期货交易保证金和禁止用浮动盈利开新仓的规定

1995年7月13日  证监发字[1995]122号


各期货交易所:

  近一段时期,个别交易所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市场风险控制不力,甚至为了追求交易量,容许和鼓励过度投机。在某些品种交易中,出现了持仓量过大和价格波动异常等问题。特别是玉米关系国计民生,其期货价格大起大落,不利于全国物价总水平和副食品市场供应的稳定。为保证国家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玉米期货交易的管理,抑制过度投机,严格控制市场风险。经研究,作出如下三条暂行规定: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四十个交易日内,各开展玉米期货交易的交易所(包括上市期货合约和试运行期货合约)暂时将玉米期货交易的保证明金逐步提高到20%以上。

  二、各开展玉米期货交易的交易所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证监发字[1994]181号文件精神,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玉米期货交易的套期保值头寸与投机头寸分开,在保证金比率上对套期保值头寸可以给予适当照顾。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期货交易所对各期货品种,一律不得允许会员利用未平仓合约的浮动盈利开新仓,不得允许会员提取未平仓合约的浮动盈利。已用浮动盈利开新仓的会员,必须在二十个交易日内补足保证金或平仓。

  希望各期货交易所认真遵照执行上述三条暂行规定,并请将落实情况尽快上报我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60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2月19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28号文件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是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程序性规定。不论购销合同是在该规定生效前签订的还是生效后签订的,凡在该规定生效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应适用
该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
此复


1998年2月1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