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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系统实施国家《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25:12  浏览:85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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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系统实施国家《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

化工部


化工系统实施国家《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

1986年8月19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化工企业节约能源,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化工系统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
第三条 细则中所称能源、节能等有关名词、概念术语的含义均以《条例》为准。
水是化学工业重要资源.要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第二章 节能管理体系
第四条 部建立节能办公会议制度,由主管部长主持,各司局主管节能负责同志参加。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节能办公会议,研究审查有关化工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和改革措施,布置和协调节能降耗等工作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和企业也要建立健全节能办公会议制度。
第五条 部节能管理机构是化学工业部节能计量办公室。部有关司局要有主管节能工作的领导和具体负责节能的专职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及重点地市化工部门,必须有主要领导负责节能工作,并配备专职节能人员和管理机构。
第六条 年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一万吨以上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耗能企业)要由企业主要领导负责节能工作,并要有直接领导下的专职的管理机构,年耗能不足一万吨的企业,也要有相应的节能管理机构。各化工企业都要建立厂、车间、班组三级节能管理网。
第七条 化工系统各级节能管理机构是本单位的节能主管部门。它们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行业的节能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能源供应和节约;负责节能技术改造工作;检查督促节能技术的实施;负责能源消耗定额审批、考核及节能奖惩的审批工作,检查督促企业和其它单位贯彻条例和本细则;改进节能管理,统筹协调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2.企业节能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负责本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以及地方、部门发布的有关节能的规定和标准等;负责本企业能源消耗定额的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本企业节能奖金的计算、报批和分配工作;负责使用本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资金;制订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的节能技术措施,在企业内部行使节能奖惩权力;负责制订和实施企业的中长期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推广和应用节能技术,完善科学管理,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完成节能任务。
第八条 各化工厅(局、公司)、企业和其他用能单位,必须实行责任制。各级节能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节能工作人员。原则规定年耗能五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可配5-7人的专职节能人员;年耗能五万吨以下的重点耗能企业,可配备3-5人专职人员,万吨以下耗能单位,可配备1-2人的专职节能人员。本行业年耗能200万吨以上化工厅(局)、公司和企业性公司,可配备3名以上专职节能人员;各级节能机构和工作人员要相对稳定,节能机构变动时要征求上级主管部门节能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 逐步试行能源技术职务制度。在化工系统建立能源技术职务制度。聘任或任命能源技术职务, 但被聘任或任命的人, 需要经过业务技术考核或考试, 合格之后, 才有资格受聘或任命,担任能源技术职务工作。具体办法另行拟定。
第十条 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以及地市化工局(公司)的节能管理机构,是所辖化工系统企业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监督机关。各级行政机关的节能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委托有关部门或个人对化工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条例》和本细则进行监督。企业的节能机构是本企业用能监督机构。

第三章 节能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 化工系统要建立能源统计体系,部能源统计工作由计划司统计处和节能办工室分工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地市化工局(公司)各化工企业,都要有相应部门担任能源统计工作。各种能源消耗、产品能耗的年报由部计划司统计处负责,节能量的统计和能耗季报由部节能办公室负责,各种主要产品能耗月报,仍由现行负责司局办理。
第十二条 要重视和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各单位要有专职或兼职的能源统计人员。
第十三条 各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及部机关有关规定,定期向统计单位,节能管理机构,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企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部以及各地有关计量工作的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具体要求按《化工企业计量管理暂行规定》。
化工系统的计量部门应对企业的能源计量工作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定期考核评定。
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要有完善的能源计量设施并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十五条 化工系统各种能源管理和产品能耗标准由部节能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统一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和各地化工局的节能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化工能耗标准。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各项节能标准。
第十六条 部节能管理机构会同各有关司局制定全国化工系统主要产品的能耗目标定额理的消耗定额,向全国化工系统公布。各地化工厅(局),制定本地区主要耗能产品先进合理的消耗定额,并认真进行考核。企业应当把各种能源消耗定额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机台,建立能源使用责任制。
第十七条 企业要定期进行能源消分析,分析方法可开展能量平衡测试、能源审计。重点耗能企业和产品应当实行综合能耗和单项消耗考核制度, 有条件的企业、节能先进企业应开展能源审计。
第十八条 因能源消耗统计计算方法的改变,引起能源消耗上升,不影响企业能源供应、节能先进评比和节能奖。

第四章 部直供能源供应管理
第十九条 部节能管理部门会同部燃料供应单位,做好能源供应和节约工作。部对直供煤、焦炭,重油的企业,实行择优供应、鼓励企业节约用能,降低产品能耗,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 实行择优供应的企业,必须是能源计量器具齐全、准确,管理好、能耗低,效益好的企业。具体办法以上一年度行业产品能耗平均先进消耗定额或设备消耗平均定额,作为择优供应指标依据。消耗低的企业,分得的燃料节约归己,用于增加生产,不得转卖或从事其他活动。
消耗高的企业,超耗部分申请加价燃料或通过市场调节解决。
第二十一条 对于非生产用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用能容量不变的情况下,根据近两年实际消耗量,实行定额包干,节约部分归己留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烧油。新开烧油户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确定以烧煤代烧油企业,必须限期改造。
第二十三条 燃料供应部门要逐步做到供应各企业的煤、焦品种,质量相对稳定,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进行煤、焦定点供应。
第二十四条 生产、基建、科研单位用燃料要编报年燃料申请计划,生产用燃料要按国家安排的生产计划和分配的指标,编制季度和年度燃料申请计划。基建、科研及其他定期使用燃料的项目,要分项列人申请计划。
第二十五条 加强燃料管理工作,各企业应从计量检斤、煤场管理、油库管理、设备查定、定额承包、定量供应,节约有奖,超耗受罚等方面加强燃料管理工作,减少损亏、浪费。
加强煤场管理,改造不适应生产需要的煤场,新上改造的煤场要考虑防冻、防雨等措施。

第五章 化工工业用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化工企业的建设,要综合考虑能源资源条件,本区能源产销平衡和合理流向,实行合理布局。在缺能地区,如需要建设高耗能企业,需按基建程序由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为实现2000年化工产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在保证社会需要的前提下,要按合理用能的原则,调整企业结构,调整化工产品结构。
第二十八条 根据化工企业生产的特点和合理用能的原则,要均衡、稳定、集中、协调地组织生产,长周期安全运行,避免能源损失浪费。
第二十九条 企业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和余热利用,按“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和“化工企业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及热力管网暂行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企业热力系统要逐步解决好水质处理,供热用热设备和热力管道保温;使用可靠的疏水器,回收冷凝液。应采用锅炉除渣剂、除垢剂和新型保温材料。各企业要制订热力管网整顿规划,分轻重缓急进行整顿。
第三十一条 企业用电能管理,按国家标准局《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企业新增锅炉或扩大锅炉容量,要按国家和部及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鼓励化工企业利用余热余压发电,对这样的技措项目,应优先安排,能源供应部门对企业余热余压发电应采取鼓励政策。根据《化工企业能量平衡暂行规定》要求,不断降低余热资源率。
第三十四条 化工企业放散的可燃性气体,凡是安全允许,都应积极回收,并合理利用。
第三十五条 化工企业应结合技术改造,凡有条件的,都应采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
第三十六条 化工重点耗能企业的划分,以1980年度和现在的实际消耗量为依据划定。凡是年耗能源有增长的企业,应根据新的耗能量,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确定能源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产品能耗应以“六五”期间平均量为依据作为能耗对比基础。

第六章 生活用能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化工单位职工生活用能,应大力推广烽窝煤,积极研究煤炭燃烧技术,推广省煤炉灶。本单位可回收利用的可燃气体,凡是经济上比较合理,技术上可行,都应积极供给职工生活用。
第三十八条 生活用能(水、电、煤气)都要装表计量收费,取消包费制和无偿转供。
第三十九条 生活采暖用汽暖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改为热水采暖,新建职工宿舍使用新的采暖设备,都应采用热水采暖。
第四十条 对化工单位的住宅区现有分散供热系统,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淘汰低效锅炉,实行集中供热。积极参加地区联片供热。新建采暖住宅和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规划,采用集中供热。建筑物设计都要考虑有利于节能的措施。

第七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四十一条 积极推广已成熟的适用于化工节能先进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技术其能源消耗不应高于国内先进指标。各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化工设计规范中对节能规格要求,进行设计。同时要有经过能源管理机构审批的合理利用能源的专题论证。凡不符合设计规范、准则和规定中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审批单位不予批准建设。
第四十二条 各级节能管理机构牵头制定本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编制节能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主要耗能的化工行业,应有计划地建设一批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效果显著,有普遍推广价值的节能示范项目。从科研、措施计划、资金安排、技术管理上积极扶值。
第四十三条 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资金,主要从企业折旧基金和留用的生产基金中支出。主要耗能产品高于本行业平均先进的重点耗能企业和高能耗产品的企业,必须把节能列为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企业的折旧基金应优先用于采用先进技术节约能源的项目。用于节约能源的资金的提取比例,不应少于本企业本地区所掌握的折旧基金的20%。
第四十四条 节能技措由部计划司和节能计量办公室分工管理。
凡属国家计划委员会管理的资金和项目,由部计划司管理,凡属国家经济委员会管理的资金和项目,由部节能计量办公室管理。
重大节能项目,投资在500一3000万元和引进项目在100万美元的节能项目,必须由各级主管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同意的设计、咨询单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或可行性研究,按隶一关系报节能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化工重大节能技术开发项目.都要纳入化工科研计划。各级节能机构要积极组织推广节能应用技术。
第四十五条 节能效果显著、社会需要量大的产品(系指省能设备、催化剂等),化工生产企业可报部,由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实行优质优价。经部级鉴定批准的节能新产品执行
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第四十六条 企业技术改造所需引进的节能机器、设备、测试仪器仪表等,按国家税法规定,可申报减兔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第四十七条 企业使用的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和超过能耗标准的设备,必须更新改造;国家公布的淘汰的机电产品,企业不能购买使用,也不能转让、转卖。
第四十八条 部在节能服务中心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节能联络网,对企业开展咨询、信息服务和能量平衡测试。有条件的单位可成立服务中心,开办节能技术市场,实行技术有偿转让。
第四十九条 对节能的基建项目,要加强投资计划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实行投资包干制。节能工程项目建设,应采用招标、投标方法。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条 国家经委定期举办节能先进单位的评选活动,部和各级节能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检查评比工作。部两年组织一次化工系统节能先进企业评比活动。各级节能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本单位情况进行节能评比活动。各企业可每年进行一次节能先进车间、班、组、个人节能先进评比活动。
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五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奖励节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节能管理机构要认真负责审批,鼓励职工积极参加节能工作。对节能有较大贡献的个人,特别是对直接从事节能和节能管理理人员,除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外,还应提职晋级,在聘用技术职务时给予优先。对浪费能源现象应提出批评,对造成严重浪费能源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条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为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节能奖励分等、分档进行奖励。
凡是被评为“全国节能先进企业”、“全国行业节能先进企业”、“全国节能表扬企业”和“部节能先进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先进的化工企业”,可提取一次性奖金,打入成本。正常节约能源奖励,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能源消耗定额,凡属重点耗能产品定额,由部统一下达,凡部没有下达定额的产品,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下达。凡没有下达定额的产品,其奖励办法.企业可报主管部门,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决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对节约燃料中每一品种的具体奖金率,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由企业节能管理机构.提出实行节能奖励的方案。原则规定:产品能耗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的企业,按国家有关文件,提取奖金率最高限;达到平均先进水平的提取中上限;消耗高于全国平均先进水平的,但比本企业上年实际消耗水平降低的,也应奖励,但奖金率应提取低限。
第五十四条 凡是能源计量具配备率、检侧率、周检率自细则颁布一年以后达不到部有关规定指标的企业,在整改期间,不能实行节约能源奖。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五十五条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把宣传节能方针、政策和科技知识,做为一项工作内容,广泛利用板报、广播、报纸、刊物、讲座、电视等宣传形式,提高化工战线广大职工对节能的认识与科技知识水平。
第五十六条 化工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组织节能人才的开发,有条件的大学和中专应有计划地培养高中级、初级能源管理人才。各级主管节能部门,要积极举办各种节能培训班、讲座,有计划地培训担负节能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干部。
第五十七条 各企业主要耗能岗位的操作工人,都要接受厂或有关单位举办的培训教育,节能培训的考核成绩应作为职工全面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和地市化工局及企业,可根据本细则要求,制订本系统成本企业的贯彻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1986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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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知识产权执法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近期知识产权执法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与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指示,适应形势需要,大力加强地方知识产权局执法能力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活动深入开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中的作用,现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延长执法专项行动的部署工作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延长到年底的指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将执法专项行动组织实施阶段延长到10月底,并配合做好11月、12月知识产权局系统执法专项行动的总结验收。各地区知识产权局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与我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国知发管字[2004]83号)(以下简称“方案”)的既定部署,大胆开拓,不断创新,结合本地有关重大活动,本着国务院既定的“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方针,积极指导、组织好本地区延长期的有关执法专项行动,于年底按照“方案”附件的形式将本地执法专项行动数据上报我局。

  二、协作组织开展执法督导工作

  我局将陆续派出执法督导组,检查地方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的绩效,探索开展专利执法绩效考核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检查地方落实我局去年印发的有关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的文件的情况;指导大要案的处理与地方有关执法计划、方案的制定工作;督促落实执法案件数据统计上报工作;指导、推进有关专利执法的建章立制与专利执法文书、文档建立健全工作;督促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发布制度;深入了解地方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建议与意见。请根据“方案”与本通知尽快做好配合执法督导的准备工作。

  三、进一步抓好典型专利纠纷案例及执法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

  应严格执行专利纠纷案例与执法数据按月上报的要求。必须确保及时公正处理各类案件,尤其是大要案、疑难案件、跨地区案件,并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报告重大专利案件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1]177号)及时上报我局。

  四、加大会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力度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借鉴“广交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益经验,研究制定会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规章制度,组织或参加展会知识产权投诉保护机构,派驻执法人员,积极开展会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并将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与日常知识产权执法结合起来,提高各类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使各类大型展会成为展示我国各级政府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与努力的窗口。

  五、提高知识产权执法的透明度

  将依法可以公开的案件、执法活动情况与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计划、方案以上网等方式公开,使有关执法活动形成声势,争取社会各界与中外专利权人的理解、配合与支持,并起到教育公众的作用。

  六、坚决打击专利诈骗等严重专利违法行为

  各地应共同努力,相互配合,并主动争取公安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坚决打击专利诈骗等严重专利违法行为,遏制冒充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与其他合法组织,欺骗公众,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和其他影响较大的恶意专利违法行为。

  七、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与交流

  一是强化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做好有关专利案件的相互移交工作,对假冒他人专利案件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移交的不符合刑事立案的案件及时接受,依法处理;同时,争取公安机关支持,确保正常、有序的开展专利执法活动。二是加强货物进出口环节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要与海关主动配合,支持依法加强和完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三是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探索各类专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四是大力加强与商标、版权执法部门的协作。五是不断加强对外知识产权执法交流,运用各种可行的方式,积极对外介绍我国知识产权执法的方式、努力与成就,研究借鉴他人有益经验,以增强互信、减少摩擦、提高信誉、促进发展。六是继续共同推进本系统跨地区执法协作,提高解决群起侵权、反复侵权与专利执法取证难等问题的能力。

  八、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增强执法能力

  要通过开展执法专项行动的实践,培养、锻炼执法队伍,同时,鼓励执法人员及执法管理人员加强有关政策、理论、业务的学习,为他们创造更多的研修提高机会,增强应对国内外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新形势的能力。必须确保执法人员达到一定数量;要从各方面积极支持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健全地方知识产权局执法机构;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创造条件,保障执法用车;要健全、完善执法程序,确保执法文书、文档的完备。要运用当地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协调会议,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与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制,主动发挥作用,不断增强地方知识产权局执法综合能力,提高执法效率,积极探索建立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长效机制。

  各地知识产权局务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落实以上要求,并将执行本通知的情况、问题与建议及时告我局。我局将根据地方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情况、执法方案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推动、支持与指导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00五年七月七日

联 系 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执法管理处

     赵梅生、陈明媛、蔡云飞

联系电话:010-62083631

传 真:010-62083091

电子邮件:zhaomeisheng@sipo.gov.cn

     chenmingyuan@sipo.gov.cn

     caiyunfei@sipo.gov.cn





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科委、农业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 国家计委 国家体改委


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科委、农业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科委、农业部、民政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农村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广大农民自己动手,建设家园,居住条件得到改善,共建居民住宅85亿平方米,有50%的农户迁入新居。同时,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促进了原有小城镇的改造和发展,带动了一批新型小城镇的兴起,
为我国农村加速发展二、三产业,就地转移剩余劳动力,繁荣经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小城镇建设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缺乏统一规划和积极引导,盲目乱建、浪费土地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
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小城镇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小城镇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党中央、国务院对小城镇建设工作十分重视,把积极引导和加强小城镇建设作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今年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引导乡镇企业在小城镇适当集中,使小城镇成为区域的中心”,“在稳步发展农业的同时,
积极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搞好小城镇的建设”。
小城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一定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乡镇企业的崛起和迅速发展促进了城乡经济运行的一体化,农业、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并举和繁荣兴旺,形成了农村新的产业格局。大批农民进镇务工
经商,推动了小城镇的发展,促进了人流、物流、信息流向小城镇的聚集,要求小城镇相应改善各项基础设施,提供生产、生活和投资的环境条件。因此,要逐步加强小城镇建设,改善和强化小城镇的综合作用,发挥整体功能,增加其对周围地区的辐射力和吸引力。加强小城镇建设,有利
于节约土地、节省投资、提高公共设施利用率。加强小城镇建设,便于信息传递、经济技术交流,有利于吸收资金、技术、人才,促进二、三产业发展和改善居住条件,更好地带动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加强小城镇建设,也是巩固和发展农村改革成果的需要,对于加快农村剩余劳动
力的就地转移,促进农村市场体系的发育,推动乡镇企业连片集中发展和上规模、上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提高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一定要把小城镇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二、全面规划,依法管理,促进小城镇建设的健康发展
小城镇建设必须首先搞好规划,要按照逐步实现农村现代化的要求,规划和建设小城镇。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小城镇建设工作进行认真研究,特别是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小城镇进行综合分析、排队,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确定重点发展的小城镇,作出全面规划的
部署。
对于沿路、沿江河、沿海、沿边境等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较好、乡镇企业有一定基础或农村批发和专业市场初具规模的小城镇,要首先有重点的抓好规划和建设。小城镇的规划设计要因地制宜,要充分利用和改造现有小城镇,不搞“花架子”,着重规划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
强环境保护,为生产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乡镇企业要适当集中、合理布局。各项建设要量力而行,统筹兼顾,近远结合,分步实施。建制镇要根据《城市规划法》、集镇要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小城镇规划建设要合理用地、节约用
地,使用土地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绝不允许没有规划或不按规划乱占滥建、浪费土地。
三、深化改革,理顺体制,努力提高小城镇建设服务水平
小城镇建设管理体制,决不能再走以往城市规模越大、政府包袱越重和城市人口越多、财政补贴越多的老路,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精神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精兵简政的原则进行改革,实现精简、统一、高效的目标。在管理内容上,要从规划实施、建
筑市场的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到竣工验收、发放房地产证的全过程实施“一条龙”管理。
小城镇其他方面的管理体制也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全面深化改革。要探索逐步改革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制度的办法,培育和发展市场,鼓励兴办二、三产业。要积极探索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养老保险制度的办法。不断提高城镇吸引力和凝聚力,搞好精神
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四、以科技为先导,提高小城镇建设的科技水平
小城镇建设需要科学技术的支持。近几年在农村开展的星火计划等工作,对促进农村的科技进步以及小城镇建设起了重要的作用,要继续抓好。要进一步发挥科技进步的作用,围绕生态环境保护、抗御自然灾害和新型能源、新型建筑材料利用及方便人民生活等问题,在村镇建设中积极
推广应用一批适合农村特点的新技术、新材料。要进一步加强小城镇建设科学研究、适用技术的推广和技术立法工作,继续做好支持和鼓励大中城市科技人员到小城镇工作。要组织好小城镇建设急需的规划建设管理人才的培训工作,切实加强小城镇科研队伍的建设。
五、加强领导,抓好试点,推动小城镇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
小城镇建设要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兼顾,严格防止不顾主客观条件一哄而起,遍地开花。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先组织有关部门抓好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县要有重点地抓一至二个试点,使之在小城镇建设
进程中不断积累经验,切实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小城镇建设要积极予以支持,注意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小城镇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



1994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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