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生态园林镇、生态园林居住区和生态园林单位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24:12  浏览:81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生态园林镇、生态园林居住区和生态园林单位的决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生态园林镇、生态园林居住区和生态园林单位的决定

常政发〔2009〕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2008年,全市各级认真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广泛动员,精心组织,对照标准,积极开展创建生态园林镇、生态园林居住区、生态园林单位活动,涌现出了一批生态良好、环境优美、景观丰富、特色鲜明的镇、居住区和单位。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决定授予武进区湖塘镇等8个镇为“常州市生态园林镇”、授予金坛市五星家园等12个居住区为“常州市生态园林居住区”、授予溧阳市燕山老年康乐苑有限公司等298个企事业单位为“常州市生态园林单位”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镇、居住区和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加强生态园林建设。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统一思想、开拓创新,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督查考核,进一步加大生态园林镇、生态园林居住区、生态园林单位的创建力度,为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建设、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常州市2008年生态园林镇、生态园林居住区和生态园林单位名单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常州市2008年生态园林镇、生态园林居住区和生态园林单位名单

  一、生态园林镇(共8个)
  金坛市薛埠镇、溧阳市天目湖镇、新北区薛家镇、武进区遥观镇、武进区洛阳镇、武进区雪堰镇、武进区横林镇、武进区湖塘镇
  二、生态园林居住区(共12个)
  金坛市     4个
  仙湖别墅、五星家园、春风三村、东城宜景苑
  溧阳市     3个
  天目国际村、龙亭苑、天目湖香樟茗岸
  武进区     1个
  大学新村(一、二社区)
  天宁区     2个
  聚博花园、人民家园
  钟楼区     2个
  陈渡新苑、枫逸人家
  三、生态园林单位(共298个)
  金坛市(77个)
  金坛市直溪初级中学、金坛市明珍实验学校、殷雪梅小学、金坛市茅麓小学、金坛市社头中学、金坛市河头中学、金坛市西岗小学、金坛市西旸小学、华罗庚实验学校、金坛市社头小学、岸头实验学校(小学部)、金坛市薛埠中学、金坛市儒林中学、金坛市罗村小学、金坛市第二中学、金坛市汤庄小学、金坛市涑渎小学、金坛市直溪中心小学、金坛市朱林中学、金坛市建设局幼儿园、金坛市尧塘镇人民政府、金坛市博盟车辆配件厂、常州市天马围巾有限公司、金坛市天驰轴承有限公司、金坛市朱林镇西岗幼儿园、金坛晨晖电子有限公司、金坛市华荣绝缘材料厂、金坛市直溪鑫鑫污水处理厂、金坛市直溪镇人民政府、常州亚细制衣有限公司、江苏正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坛市兆丰粘合剂有限公司、金坛市直溪宇琳绣品工艺厂、晶励(金坛)服装有限公司、金坛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金坛市河头自来水厂、江苏常宝普莱森钢管有限公司、金坛市跨亚衬布有限公司、江苏利步瑞服装有限公司、金坛工商行政管理局洮西分局、金坛市古籍印刷厂有限公司、常州晨晔服装有限公司、江苏亚邦强生药业有限公司、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市梦巴黎服饰有限公司、金坛市烈士陵园管理所、金坛城西专职消防队、金坛市气象局(气象观测台)、常州郎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苏高高制衣有限公司、常州荣浩制衣有限公司、红太阳科技园有限公司、金城镇上庄村委会、常州市江南实业总公司、金坛市金城镇人民政府、江苏飞洋鱼制衣有限公司、金坛市金城镇小坵村委、常州佳诚服饰有限公司、天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杰达制衣有限公司、金坛市交通局、金坛市地方海事处、茅麓茶场有限公司、常州江南电力林牧养殖有限公司、仙姑特色旅游村、金坛市超创电池有限公司、盛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坛市金鸥水处理场、茅山地区人民医院、常州金土木工程仪器有限公司、金坛市第二人民医院、金坛市城市防洪工程管理处、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武装部、江苏太湖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处丹金闸管理所、江苏省健尔康医用敷料有限公司、常州市旺达变压器有限公司、金坛工商行政管理局朱林分局
  溧阳市(28个)
  溧阳市创世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溧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溧阳维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戴埠镇人民政府、溧阳市社渚中心小学、溧阳市天目湖实验学校、溧阳市天目湖中心小学、溧阳市南渡高级中学、溧阳市上沛小学、溧阳市职业技术学校、溧阳市竹箦中心小学、溧阳市别桥中心小学、溧阳市上兴中心小学、溧阳市上黄中心小学、溧阳市燕山老年康乐苑有限公司、溧阳市第三中学、溧阳市云龙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溧阳市第二中学、常州通宇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溧阳市实验小学、溧阳市实验初级中学、溧阳市国土资源局、溧阳市第二职业高级中学、溧阳市戴埠高级中学、溧阳市埭头卫生院、溧阳市嘉缘山庄、溧阳宾馆有限公司、溧阳市竹箦中学
  武进区(151个)
  武进区湖塘桥中心小学、武进区星辰实验学校、江苏省武进高级中学、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工业学院武进校区、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武进区人民法院、武进区建设局、常州市规划局武进分局、武进区夕阳红康乐中心、武进区遥观镇卫生院、武进区遥观中心小学、武进区新街小学、武进区遥观镇渔庄村委、常州市利安矿用设备厂、今创集团、常州津盛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常州市长海玻纤制品有限公司、常州中和电气有限公司、常州市建国电器有限公司、武进横林高级中学、江苏安格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武进区横林人民医院、常州市华润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三鑫铝箱厂、常州欧玛亚文化用品公司、常州市裕丰家家具有限公司、武进区崔桥小学、常州鸿联家具有限公司、康乐苑、横林镇红联村委、常州市武进洛阳给供水厂、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洛阳派出所、武进区洛阳中学、武进区虞桥小学、武进区礼嘉中心小学 、武进区礼嘉中学、武进区坂上小学、武进区礼嘉镇人民政府、武进区坂上眼科医院、武进区前黄镇寨桥服务中心、常漕公路收费站、武进区寨桥中心小学、武进区运村小学、武进区前黄实验学校、武进区寨桥初级中学、武进区前黄中心小学、常州邦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洋热电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和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福德饲料厂、常州通用幕墙装饰工程公司、江苏华虹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旷达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武进区南宅初级中学、武进区南宅小学、武进区雪堰镇潘家卫生院、武进区漕桥初级中学、武进区雪堰初级中学、武进区漕桥小学、武进区雪堰中心小学、武进区漕桥卫生院、武进区横山桥初级中学、常州盛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海霸工业涂料有限公司、常州新苑星电器有限公司、常州军分区国防园、江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武进区横山桥中心小学、常州国瑞宾馆、常州市永安新峰电子电器配件厂、武进区国税局第三税务分局、武进区遥观镇第一敬老院、郑陆镇牟家村民委员会、武进区三河口小学、江苏耐博草坪有限公司、常州市八方电子有限公司、江苏康进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武进区三河口中学、武进区南苑小学、武进区奔牛初级中学、武进区奔牛实验小学、江苏裕成电子有限公司、常州洪都电动车有限公司、常州阳光医药原料有限公司、常州武帆合金有限公司、武进区奔牛福利院、武进区奔牛镇人民政府、常州中晶电器厂、武进区卜弋小学、武进区卜弋初级中学、武进区礼河实验学校、武进区泰村实验学校、武进区邹区中心小学、江苏佳得顺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常州吉远缝制有限公司、常州市神米高分子材料厂、常州华日升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晨光涂料有限公司、常州神马药业有限公司、常州依特工具有限公司、常州英凯轧辊制造有限公司、武进区湟里高级中学、武进区湟里中心小学、武进区村前小学、武进区东安中心幼儿园、武进区湟里初级中学、武进区湟里镇人民政府、武进区夏溪小学、江苏金鼎电动工具集团有限公司、武进区厚余初级中学、武进区嘉泽中心小学、武进区嘉泽初级中学、常州乡达电子有限公司、武进区成章甲状腺专科医院、武进区成章初级中学、武进区夏溪初级中学、武进地方税务局第十一分局、武进区牛塘中心小学、武进区牛塘初级中学、武进区牛塘镇卫生院、武进区牛塘镇中心幼儿园、常州市申由纺织厂、武进区牛塘镇人民政府、常州世蒂爱斯服饰有限公司、武进区卢家巷实验学校、常州市武进区武南殡仪馆、常州安费诺福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常州民力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普罗斯电器(江苏)有限公司、铁道部滆湖疗养院、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中心小学、常州汤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常州滨湖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湖塘热电有限公司、常州市震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武进区太湖堤闸工程管理处、武进区公安局南夏墅派出所、武进名贵水产品养殖示范园、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州海关驻武进办事处、江苏江南铁合金有限公司宝江会议中心、江河港武水务(常州)有限公司第二营业部、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五一村老年活动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武进办事处
  新北区(2个)
  河海大学常州校区、常州安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天宁区(15个)
  常州市常瑞宾馆、江苏省常州高级中学、天宁区青龙中心幼儿园、常州艾贝服饰有限公司、常州丰英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常州森源开关有限公司、常州华锦针纺服装有限公司、常州强声印染有限公司、常州西电帕威尔电气有限公司、常州陆军预备役通信团、常州旭荣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常州市东南热电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血站、常州裘天宝服饰有限公司、广信(常州)纺织染整有限公司
  钟楼区(15个)
  常州市顾氏印刷有限公司、常州橡塑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皓月涂料有限公司、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培训中心、常州市勤业中学、常州中新时装有限公司、常州市清潭中学、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常州市西林实验学校、常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常州市广化小学、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
  戚墅堰区(10个)
  常州百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鼎泰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和韵服饰有限公司、加州科技港、常州蓝豹制衣有限公司、戚墅堰机车车辆厂、常州戚墅堰车辆工艺研究所、常州市潞城小学、常州市戚墅堰实验中学、常州市第四中学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12〕6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2年8月21日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推行和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活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所称排污权是指在排污许可核定的数量内,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在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的原则。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机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

  转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供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

  受让方是指因实施建设项目(市、州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许可量的排污单位。

  第八条 排污单位通过实施工艺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主要污染物年度实际排放量少于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可以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减排登记,减排量可以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也可以储备。

  第九条 依法取缔、关闭的排污单位,其无偿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

  第十条 转让无偿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所得收益,应当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标准和收取、使用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价由省物价、财政、环保等部门根据我省主要污染物治理的社会平均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交易市场需求等因素测算研究制定。

  第十一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主体须向交易机构提交交易申请,建立交易帐号。

  第十二条 交易机构根据交易申请,在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信息。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名称;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三)挂牌价格;

  (四)挂牌时间及期限;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三条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电子交易系统,根据转让标的情况,采取电子竞价等方式实施交易。

  第十四条 交易完成后,交易机构应及时向交易双方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凭证。

  第十五条 交易双方凭交易机构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凭证,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手续。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文件,办理排污权申报登记变更手续,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十六条 因实施建设项目(市、州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的,需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确认的排放量,申购并取得相应的排污权。

  第十七条 通过交易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细则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8年10月27日发布的《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7]第17号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已于2007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9日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
(2007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自治权,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第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保证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在本地方的执行。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遵循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努力推动本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 市级国家机关应当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职责,充分尊重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市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以及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重要政策和措施时,应当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并征求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意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和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工作经费和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各种资金。
第二章 经济与财政


第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结合本地方的实际,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制定优惠措施,引进国内外的资金、技术、设备,加快地方经济建设。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交通、水利、能源、通讯、邮政、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源开发项目和深加工项目。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市级项目),免除民族自治地方配套建设资金。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第九条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编制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及其他规划,并在资金、技术上给予支持。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新农村建设,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农业发展,在安排支农资金、农业基本建设和扶贫开发等项目时,应当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市内外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经济、文化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
第十二条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时,应当优先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势产业项目;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在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民族自治地方争取政策性贷款,引导金融机构信贷投向,鼓励金融机构向民族自治地方投放贷款。
政府投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民族自治地方优势产业和中小企业,应当优先提供担保,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改善融资环境。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
第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因执行国家出台的税收减免政策造成的财政减收,市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应当给予照顾。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财政保证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使经济建设、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一致,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土地开发整理和地质灾害防治的资金投入。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设项目交纳的耕地开垦费,用于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耕地开垦。
从民族自治地方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市级留存部分,全部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安排给民族自治地方。
第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矿产资源远景调查评价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从市级矿产资源使用补偿费、采矿权价款中按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族自治地方重要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生态建设项目、重大环境保护项目的投资,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对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作出贡献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森林资源培育以及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二条 市旅游、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保护和合理开发自然、人文等旅游资源,加强旅游区(点)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发展以生态体验和民族文化为特色的旅游业。
第四章 社会事业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在符合国家和本市社会发展规划的情况下,自主安排本地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科技工作的指导和扶持力度,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教育的投入,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推进区域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加强技能型人才培养和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
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收学费、杂费,并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其中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承担的经费,由市级财政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承担。
民族自治地方的城镇低保人员子女、农村贫困家庭子女、福利机构抚养的适龄孤儿、退役士兵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由政府资助学费,补助生活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办好寄宿制中小学。民族自治地方以外有条件的中学应当开设民族班,或者采取其他适宜的形式,招收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学生。
市属高等院校、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
第二十七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本市发达地区各级各类学校对口支援民族自治地方的学校。
第二十八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建设民族艺术之乡以及图书馆、文化馆(站)等文化设施,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收集、整理、抢救、保护、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养,优先安排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建立和完善医疗卫生体系。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对口支援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才培养、医疗技术、公共卫生、疾病防治等工作。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帮助民族自治地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地方病、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在安排有关专项经费时,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重点支持。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优惠政策,鼓励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并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给予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一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体育事业,扶持和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培养体育人才,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整理和推广工作,广泛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健全各项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三十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市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体系和就业信息网络,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防灾救灾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灾害的预防和紧急救助措施,并在资金和技术上给予扶持。
第五章 干部与人才


第三十五条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应当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专业人才的培养。
第三十六条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依法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专门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七条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选派民族自治地方的干部到市级机关或经济发达地区挂职,开展各类形式的培训,提高民族自治地方干部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选派干部到民族自治地方挂职。
第三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人员给予适当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人才发展专项规划,组织、选派和鼓励、支持各类人才到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创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应当为到当地工作的人才提供优惠便利的工作生活条件,对其家属和子女在就业、就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贪污、挪用、克扣、截留、私分上级财政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经费的,责令限期归还,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黔江区比照民族自治地方适用本办法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