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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7:19:57  浏览:95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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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省政府对截至2010年5月1日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2010年11月2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一、下列省政府规章继续有效

  1、《湖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2、《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3、《湖北省实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4、《湖北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5、《湖北省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

  6、《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

  7、《湖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8、《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9、《湖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10、《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11、《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12、《湖北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

  13、《湖北省实施<防汛条例>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14、《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

  15、《湖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

  16、《湖北省口岸管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17、《湖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

  18、《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19、《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

  20、《湖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

  21、《湖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

  22、《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23、《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24、《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25、《湖北省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26、《湖北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27、《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28、《湖北省著作权行政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

  29、《湖北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30、《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31、《湖北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32、《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33、《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34、《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35、《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36、《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37、《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保护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38、《湖北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39、《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40、《湖北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41、《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42、《湖北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43、《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44、《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45、《湖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46、《省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47、《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48、《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49、《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50、《湖北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51、《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52、《湖北省食盐专营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53、《湖北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54、《湖北省民兵士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55、《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56、《湖北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57、《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58、《湖北省饮食服务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59、《湖北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60、《湖北省广播电视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61、《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62、《湖北省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63、《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64、《湖北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65、《湖北省国安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66、《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67、《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68、《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69、《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70、《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71、《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72、《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73、《湖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74、《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75、《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76、《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77、《湖北省档案登记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78、《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79、《湖北省耕地地力保养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80、《湖北省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81、《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82、《湖北省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出县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83、《湖北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84、《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85、《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86、《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87、《湖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88、《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89、《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90、《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91、《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92、《湖北省禁止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93、《湖北省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94、《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95、《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96、《湖北省教育督导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97、《湖北省锅炉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98、《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99、《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100、《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101、《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102、《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10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104、《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105、《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106、《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

  107、《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108、《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109、《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若干规定(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110、《湖北省蜂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111、《湖北省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

  112、《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113、《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114、《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115、《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116、《湖北省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

  117、《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118、《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

  119、《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120、《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
121、《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122、《湖北省畜禽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123、《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

  124、《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125、《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

  126、《湖北省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

  127、《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128、《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

  129、《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130、《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131、《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132、《湖北省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133、《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

  134、《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135、《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

  136、《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

  137、《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

  138、《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

  139、《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140、《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
141、《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142、《湖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

  143、《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

  144、《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

  145、《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

  146、《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147、《湖北省安置帮助教育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148、《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149、《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150、《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

  151、《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

  152、《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

  153、《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154、《湖北省地震监测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

  155、《湖北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

  156、《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

  157、《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

  158、《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

  159、《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

  160、《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
 161、《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

  162、《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

  163、《湖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4号)

  164、《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

  165、《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166、《湖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167、《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168、《湖北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

  169、《湖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170、《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311号)

  171、《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

  172、《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17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

  174、《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

  175、《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

  176、《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

  177、《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

  178、《湖北省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

  179、《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180、《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
 181、《湖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

  182、《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183、《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

  184、《湖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

  185、《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186、《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

  187、《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

  188、《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

  189、《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

  190、《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

  191、《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

  192、《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193、《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34号)

  二、废止下列省政府规章

  1、《湖北省道路检查站设置和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2、《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奖惩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3、《湖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4、《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优惠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5、《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建设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

  6、《湖北省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

  7、《湖北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8、《湖北省戒毒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9、《湖北省三资私营个体从业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10、《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11、《湖北省渔船渔港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12、《湖北省农村能源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13、《湖北省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14、《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15、《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16、《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17、《湖北省农作物病虫测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18、《湖北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19、《湖北省农村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和爆破队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20、《湖北省环境计划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21、《湖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22、《湖北省卷烟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23、《湖北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24、《湖北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25、《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
  三、将下列省政府规章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1、《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第四十四条

  2、《湖北省武术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第三十一条

  3、《湖北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第四十九条

  4、《湖北省加强对灭鼠药的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十条

  5、《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第二十八条

  6、《湖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二十一条

  7、《湖北省收费公路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第三十六条

  8、《湖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四十七条

  9、《湖北省维护监狱、劳教场所周边秩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十六条

  四、将下列省政府规章中引用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1、《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第六十条

  2、《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第二十二条

  3、《湖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

  五、对下列省政府规章中的条文作出修改

  1、将《湖北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五)项删除。

  2、将《湖北省改善外商投资环境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第二十条和第三十条中的“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商务主管部门”。

  3、在《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第六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接收做实个人账户基金;”将该款第(七)项改为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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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2]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近期,《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以下称《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以下称《规划》)发布。《决定》和《规划》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新形势下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举措。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高度,认真学习践行《决定》和《规划》精神,切实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决定》和《规划》的重大意义
  《决定》和《规划》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对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决定》和《规划》对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学习好、领会好、落实好《决定》和《规划》精神,作为当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强化责任落实,根据《决定》和《规划》确定的各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任务,逐项制定工作方案,做到工作任务明确、时间安排明确、措施方法明确、责任人员明确,确保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要抓住机遇,不断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编制、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支持,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二、全面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要进一步加快监管队伍建设,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合理配备、不断充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重点加强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合理划分和确定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切实做到监管链条不脱节、监管对象不遗漏,监管事项不缺失。
  要以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为主体、社会优质检验检测资源为补充、快速检测方法和实验室确证方法相结合,加快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要加快推进食品检验相关参数认证扩项,力争2012年内实现地市级以上药品检验所全部更名为食品药品检验所或者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并取得食品检验资质。到“十二五”期末,省、市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完全满足《规划》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
  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合力;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积极争取基层党委政府支持,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将监管触角延伸至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建立起覆盖城市、乡村的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队伍,进一步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三、切实加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力度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足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及时向社会公布餐饮服务许可情况;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进行许可管理,对不能持续达到食品安全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撤销其相关许可。
  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监管责任制,切实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力争201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餐饮服务单位的首次动态等级评定,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等级的总体水平。
  要认真分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及其变化规律,针对危害大、风险高的品种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对餐饮服务环节可能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要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尽快建立与餐饮业相适应的监督抽检快速检测筛查模式,加强政策支持,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的效能。
  要加快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支持和鼓励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系统。对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降低量化分级等级、向社会曝光等措施予以重点监管。

  四、深入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紧紧抓住公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主动出击,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要紧密结合餐饮服务环节的特点,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等为重点时段,以学校及其周边、农村地区等为重点区域,以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为重点单位,以食用油、肉与肉制品等大宗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为重点品种,以原材料采购、生食海产品和凉菜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等为重点环节,深入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认真排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
  要认真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食品安全隐患和“潜规则”问题,主动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各类违法行为。凡是在餐饮服务环节故意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一律没收违法所得,一律没收食品原料、相关食品和工具设备,一律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确保对犯罪分子刑事责任追究到位。

五、严格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依法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要求,进一步树立依法经营、安全发展、诚信自律的理念,切实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并切实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管人员、部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逐人落实岗位责任。
  要指导餐饮服务单位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特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食品留样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推动餐饮服务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加快配备符合要求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切实强化食品安全内部管理。
  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制定和实施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并由单位组织定期培训。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统一接受培训。
  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加大食品安全软硬件投入,不断改善经营条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主动采用HACCP管理体系、“五常法”、“六T法”等切实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真正做到全要素安全、全过程安全。要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六、全面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制定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队伍的标准化配备,结合本地实际,加快配备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设备、通讯设备等,以满足依法履职的需要。要积极应用现代化技术,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能力和技术装备配备标准,不断提升检验能力。要加快各级监管部门检验能力建设,尤其是最急需项目、最薄弱环节和中西部地区以及基层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品种、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工作,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指标和样本量,严格质量控制,完善报送网络,加强数据分析,提高发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能力。
  要依托现有电子政务系统和业务系统等资源,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各地区数据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并加强信息汇总、分析整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要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提升事故响应、现场处置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水平。要密切配合科技、宣传等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科技支撑能力和科普宣传能力。
  要建立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内部定期培训和不定期培训相结合的培训管理制度,强化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7日



北京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雕塑的建设管理,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公路干线两侧和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市、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是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贯彻实施本规定。
城区、郊区城镇地区城市雕塑的建设管理,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其他地区城市雕塑的建设管理,由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 建设城市雕塑, 须按下列规定申报审批:
一.建设城市雕塑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将拟建雕塑的题材、体量、建设地点和雕塑模型、环境设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在公共绿地内建设城市雕塑,须先征得市园林局同意后,再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北京市城市雕塑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建设。但属重要政治性、历史性题材的城市雕塑,城市规划管理局应报首都城市雕塑艺术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五条 城市雕塑的设计须由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的合格的设计人员承担,未持有设计资格证书的,不得承接城市雕塑设计工作。
第六条 城市雕塑的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第七条 城市雕塑建设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须报原批准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对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和施工质量低劣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返工或予以拆除,对因此造成恶劣影响的,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 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保持城市雕塑的完好和整洁。
第九条 未经批准建设城市雕塑的, 属违章建设, 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十条 公民有爱护城市雕塑的义务。故意损毁城市雕塑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 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88年12月15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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