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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部门预算编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01:32  浏览:90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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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部门预算编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部门预算编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9〕196号


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州级部门预算编制试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黔东南州州级部门预算编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贵州省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市县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和中共黔东南州委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为了进一步深化州级部门预算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和管理,促进增收节支,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实行和编制部门预算的范围
  (一)州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二)承担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并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作为单位经费收入主渠道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三)实行定额、差额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部门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收支平衡原则。按照《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和部门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二)综合预算原则。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和安排的支出,要全面、完整地纳入部门预算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不得在预算之外留有收支项目。预算内、外资金捆绑安排使用。
  (三)零基预算原则。对专项业务经费,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有事则安、无事不安。
  (四)坚持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原则。部门必须根据收入安排支出,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部门预算安排要保工资、保运转、保必需的业务支出。
  (五)定员定额管理原则。部门预算的定员定额以机构编制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工资、福利政策和上级规定的相关开支标准进行测算确定。
  (六)严肃性原则。强化部门预算刚性,部门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确定的开支项目和金额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突破预算安排支出。
  (七)绩效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必须与部门工作绩效目标相对应;30万元(含30万元,下同)以上项目资金和业务经费应建立独立的绩效目标;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和优化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部门预算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部门收入预算。包括部门和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1.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
  2.政府性基金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政府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特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3.政府非税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政府权力和信誉、国家资源(资产)或提供公共服务(含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政府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
  4.其他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指从事专业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5.上年结余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上年收入抵扣支出后的余额,包括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二)部门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基金支出预算和其他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为维持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必须的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人员定额公用支出、专项业务费等。
  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社会保障缴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包括离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贴、住房公积金、助学金和其他补助;人员定额公用支出,根据财政部门确定的定额公用经费细化编制,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维修费和其他支出等;专项业务费,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专项业务工作在定额公用经费以外确定的支出;专项经费,指不足50万元且由一个部门使用的专项经费。
  2.项目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而需要的项目经费支出。包括农林水专项资金投入、教育事业投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民族经费等支出项目。
  3.基金支出预算是用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具有特定用途的支出。包括养路费支出、育林基金支出、地方教育附加支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政府住房基金支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价格调节基金支出、煤炭调节基金支出等。
  4.其他支出预算是用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安排的支出。部门执收的所有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有法定专项用途的实行专款专用,没有法定专门用途的由政府统筹合理调剂使用的原则纳入部门预算。
  第五条 部门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部门收入预算的编制
  财政拨款(补助)收入由部门参照州财政局批复的上年部门预算数列入部门预算。政府性基金收入、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测算编制。政府性基金收入和非税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不得漏报和虚报。
  (二)部门支出预算的编制
  1.人员经费。按实有人数,结合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补贴项目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定额标准编制。
  2.公用经费。按编制内的实有人数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计算编制,由部门细化编制到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3.专项业务费。根据州委、州政府确定的特定专项业务编制。凡30万元以上的专项业务费,部门应建立绩效目标,作为州政府和财政部门安排专项业务费和支出绩效评价的依据。
  4.项目支出(即专项经费)。原则上按上年年初核定预算数安排,按照优化支出结构的要求,主要用于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已实施项目的配套。由主管部门根据州委、州政府的工作部署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提出具体项目安排方案送州财政局初审,转报州政府审定后编制。
  列入专项经费的支出应当进行项目论证,测定支出概算,对当年不能完成的项目进行分类排队,制定滚动项目计划。
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项目支出以及基金支出预算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分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并按照部门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提出项目的具体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对项目按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后,将申报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后向财政申报项目支出预算。财政对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根据部门申报项目的排序情况和财力的可能择优遴选后,纳入财政项目库并安排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原则上只安排项目库中的项目。
  凡专项经费在30万元以上的,都应按项目建立绩效目标,作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依据。
  5.上年结余资金安排支出。上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纳入次年部门预算,优先安排支出。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属于延续项目资金的,纳入次年部门预算,用于安排上年延续项目支出;属于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的,纳入次年部门预算,对部门申报新增项目的,先动用部门的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的,再统筹考虑安排新增项目预算。
  (三)其他支出预算的编制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征收成本核定机制,成本性支出列入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执收单位履行职能所需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基本支出,不与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挂钩。
  部门其他支出预算必须坚持先保证工资,保机构运转支出,最后才考虑项目支出的原则安排。
  其他支出预算中,凡项目支出在30万元以上的,都应按项目建立绩效目标,作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六条 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部门预算由部门编制,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审定,人大审查批准,财政部门批复下达执行。
  (一)部门负责编制和报送部门预算初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时重点反映部门的基本情况、专项经费预算、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等有关预算建议数以及编制建议数的政策依据和绩效目标。
  (二)州财政局按照规定对各单位的部门预算初稿进行初审,重点审核部门预算初稿中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项目支出安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在此基础上,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编制汇总表,按程序报告州政府同意后,确定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
  (三)各单位按照部门预算控制数和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类、款编制细化后的部门预算(草案)送州财政局。州财政局重点审核部门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部门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在此基础上汇总部门预算草案报送州政府审定。
  (四)州财政局将单位细化的部门预算(草案)按部门汇总,送州政府审定后,再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制《州级财政预算草案》呈报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五)《州级财政预算草案》按程序报经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由州财政局在30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给各预算单位。各单位在接到预算批复15日内向所属内设单位下达所属单位的预算。
  第七条 部门预算的执行
  (一)州财政局支付中心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跟踪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部门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合法、合规,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的严格监督。凡部门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擅自减免政府非税收入。对截留、坐支财政性资金的行为除全额收缴其违纪资金外,还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部门支出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报销手续。专项业务费、专项经费和项目支出必须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管理,定期向州财政局报送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
  (四)部门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确定的具体项目和金额执行。凡部门预算支出项目之外的开支,州财政局国库机构和支付中心有权拒付。
  (五)存在重大政策性增支和州本级财力增加的前提下,按程序报经批准,每年可对部门预算进行一次调整。部门预算调整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八条 部门预算执行考核和绩效评价
  (一)州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检查、考核和评价部门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二)对非政策因素未完成部门收入预算的部门,当年调整预算时相应扣减部门预算支出,在次年的部门收入预算编制时将上年欠收数相应追加安排部门预算收入任务。
  (三)为了调动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部门当年组织的部门预算收入超收部分的20%,纳入次年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给部门使用。
  (四)用公用经费预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或用于其他用途影响部门正常运转的,次年将相应降低定额标准安排。
  (五)对专项业务费,重点考核部门业务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专项业务费的部门,次年将减少或不再安排专项业务费。
  (六)对项目支出,重点考核部门特定目标完成情况、专款专用情况和使用效益情况,对没有实行专款专用和使用效益不高、存在损失浪费的部门,次年减少或调整项目支出经费预算的安排。
  (七)对30万元以上并且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支出和专项业务费原则上都应进行绩效评价。评价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是否达到预定的产出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编制和申报各种项目支出(含专项业务费)在30万元以上的部门(单位),都应提供该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没有绩效目标的财政不予安排,有关部门原则上将根据各部门(单位)提供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结果未达到绩效目标的,次年相应减少、调整或不予安排项目支出和专项业务经费预算。
  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从2010年度开始试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试行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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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八月五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26号),设立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局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划入的职能
(一)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的职能。
(二)市委有关部门承担的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领导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能。
(三)市财政局承担的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职能。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拟定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水平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受委托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研究制定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依法对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调解决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
(四)负责审查所监管企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审查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审查所监管企业重大投入项目,跟踪监测投资效果;拟定市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绩效考评体系,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所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参与对所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的政策制定和方案审定,对国有企业工资总体水平进行监测。
(六)根据市委的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七)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或财务总监;负责监事会或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参与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年度预算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计划实施,负责收缴国有资产收益,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并按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九)负责国有产权变动的审批和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审计评定、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清算等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委机关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安全、财务、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政治处
根据法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考察、考核工作,提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任免、交流、奖惩的意见和建议;考察推荐监事及财务总监人选;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建、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工作;负责委机关党务及人事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研究起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有关法律事务;组织开展重大课题的调研;负责起草委机关的重要文稿,审核委机关出台的政策性文件。
(四)企业改革与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研究提出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制定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拟定市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方案;审查所监管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审查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审查所监管企业投资、担保等重大事项,跟踪监测投资效果。
(五)产权管理处
拟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制度;负责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审核国有资本金变动、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负责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年度预算编制,负责收缴国有资产收益并纳入财政专户统一储存,并按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六)统评考核处
负责国有资产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分析等工作,建立全市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拟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绩效考评体系,并组织落实;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决策责任追究意见;研究制定所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参与所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的政策制定和具体实施方案的审定,监测国有企业工资总体水平。
(七)企业审计处(监事会工作处)
研究制定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和财务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参与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研究制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负责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35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5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3名,总会计师1名;正副处长12名。
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监管范围和方式。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政府授权监管的市属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具体范围包括经市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政府投资性公司,以及尚未授权经营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管理、兴办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后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企业。市国资委由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授权所监管企业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对上述范围内的其他企业只对其资产实行监管。
(二)市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同时,要为监管企业提供必要服务,为促进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市国资委与市财税局的关系。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业务上接受市财政部门监督;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措施,包括国企改革成本支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等,由国资部门与财税部门协商解决。市国资委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四)市国资委与派出监事会的关系。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向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专职监事人选由市国资委实行组织推荐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确定;专职监事具体考核、培训、任免工作由市国资委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违反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罚款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违反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罚款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2号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处以罚款的,其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罚款200元至500元;
(二)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罚款300元至500元;
(三)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罚款50元至200元;
(四)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罚款300元至1000元;
(五)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罚款100元至1000元;造成食物中毒的,罚款500元至10000元。
第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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