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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16:40:09  浏览:85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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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汇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系指中国工商银行各级经营外汇信贷业务的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运用量化手段和各种方法,对外汇信贷资产经营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认定、控制、监测及处置的行为过程。
第三条 实施外汇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目的是:落实《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对资产实行风险量化管理、分专业考核的要求,降低外汇信贷资产风险,减少外汇信贷资产损失,提高外汇信贷资产质量。
第四条 外汇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化管理,防范为主,努力转化,及时补偿。对增量的风险重在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对存量的风险重在转移消化,对已有的损失重在及时补偿。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我行发放的现汇贷款、我行转贷的国际商业贷款、外国出口信贷及我行提供的对外担保。由我行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混合贷款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风险量化体系
第六条 外汇信贷资产风险量化体系主要是监控企业信用风险、贷款方式风险和贷款形态风险。对于其他各种风险,如用途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要在外汇贷款的调查评估和执行过程中充分分析,注意防范。
第七条 企业信用等级风险系数。根据《中国工商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将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AAA、AA、A、BBB、BB、B六个信用等级,分别规定风险系数为0.4、0.5、0.6、0.7、0.8、1.0。
第八条 贷款方式风险系数。对于不同类型的贷款方式,按照其对信贷资产风险影响的程度,确定不同贷款方式的风险系数(见附表一)。
第九条 中长期外汇贷款项目风险系数。在项目评估的基础上,按照项目风险等级评定标准对项目风险系数进行测算,将项目划分为GGG、GG、G、PPP、PP、P六个风险等级(其评定标准及风险系数见附表二)。
第十条 外汇贷款资产形态系数。按照外汇贷款资产存在的状态,将外汇贷款划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及呆帐贷款四种类型。正常贷款是指可以按原定期限还本付息的贷款(如展期,则按展期后的期限)。逾期贷款是指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逾期2年(含2年)以上仍不能归还的贷款和贷款虽然未逾期或逾期不到二年但生产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呆帐贷款是指:(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3)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4)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5)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按照外汇贷款资产四种形态对贷款安全影响的程度,确定贷款资产形态系数分别为100%、150%、200%、250%。
第十一条 或有资产信用转换系数,是指权衡或有资产转换为表内资产风险含量的系数(见附表一)。

第三章 风险管理系统的运作
第十二条 获准并被授权经营外汇信贷业务的分、支行及其他营业机构接受企业贷款申请并经认真评估后,根据借款企业的信用等级风险系数、贷款方式风险系数及中长期外汇贷款项目风险系数,按下列公式分别对贷款风险度进行综合性总体测算:
(一)短期外汇贷款风险度=企业信用等级风险系数×外汇贷款方式风险系数
(二)中长期外汇贷款风险度=外汇贷款项目风险系数×外汇贷款方式风险系数
(三)或有资产风险度=短期(中长期)外汇贷款风险度×信用转换系数
(四)外汇贷款资产风险度=短期(中长期)外汇贷款风险度×外汇贷款资产形态系数
第十三条 实行外汇信贷资产风险管理责任制。
(一)外汇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各级行长应当对本行外汇信贷资产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二)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各级行要根据业务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不同的审批权限,执行限额与风险度双向控制的管理模式。外汇信贷审批权限和程序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由有权签字人签字。
(三)各级行应当建立由行长(或主管副行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对一定限额以上、一定风险度以上的贷款和借款人的第一笔贷款,须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审查,由行长批准。
(四)建立以“三查”分离为基础的审贷分离制度。贷款调查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的直接责任。贷款审查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时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直接责任。贷款检查部门负责贷款的贷后检查和清收处理,承担检查失误、清收和督导不力的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外汇贷款合法性审查制度。对各类外汇贷款或涉外担保的合同文本、借据、担保书、财产抵押契约、有关清单及其它有关文件、凭证等,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确认其合乎法律程序和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强化信贷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借款合同及有关凭证文件的完整无缺。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外汇信贷资产风险控制机制。严格控制并降低高风险含量外汇信贷资产。
(一)降低信用贷款比重。除对特大型企业外,均须采用抵押、质押或保证方式发放外汇贷款,一般不得发放信用贷款。
(二)中长期外汇贷款不准发放信用贷款。
(三)向个人发放外汇贷款,须经总行批准。
(四)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及呆帐贷款应分别控制在全部外汇贷款余额的10%、5%及2%以内,并逐步下降到8%、3%及1%以内。同时,建立三项非正常外汇贷款登记制度,由会计和外汇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稽核部门审核确认,由外汇信贷部门填报非正常外汇贷款统计表。
第十七条 建立外汇信贷风险投放企业及风险投放区控制机制。具体办法按《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第二十条执行。
第十八条 加强对转换经营机制企业非正常贷款的清收。具体办法按《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十九条 加强对欠息企业的催收工作,并逐步压缩其贷款余额。
第二十条 外汇贷款应依照国家产业政策,投向信用等级比较高的企业,逐步减少和控制对BBB级企业的外汇贷款,压缩直至消除对BB级以下企业的外汇贷款。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外汇贷款呆帐、坏帐准备金的管理,合理补偿外汇贷款资产损失。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抵押、质押物品及保证函的登记、监管、处置制度。建立抵押、质押及保证关系时,必须依法取得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的有效处置权,并注意保管好有关的法律文件和凭证。贷款到期不能收回债权时,应及时依法处理抵押物、质物或向保证人追索。
第二十三条 对借款人注册资本未到位或所有者权益与总资产的比例不足25%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中非负债部分不足3%的,一般不发放外汇贷款。

第五章 监测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外汇信贷资产风险的监测与考核既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考核各级行外汇信贷资产质量和指导安排全行外汇信贷工作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监测考核指标要逐步实行电脑化管理,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各项指标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外汇信贷资产风险监测与考核指标如下:
(一)辖内全部外汇信贷资产风险度;
(二)辖内全部外汇贷款逾期率;
(三)辖内全部外汇贷款呆滞率;
(四)辖内全部外汇贷款呆帐率;
(五)辖内全部外汇贷款利息回收率。
第二十六条 总行依据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五项指标对各分行下达控制标准,对执行情况适时通报,并相应调整资产负债比例考核指标,对各项指标完成好的分行,适当调增信贷规模,放宽贷款审批权限;对完成不好的分行,调减信贷规模,上收审批权限,直至暂停其部分外汇信贷业务,限期整改,并建议调整撤换有关责任人员。
第二十七条 按照逐级管理、专人负责的方式组织实施外汇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全行外汇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归口负责。各级行也要把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环节及操作岗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信贷计划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配套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贷款风险管理试行办法》(工银发〔1993〕第8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三十一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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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证监会公告[2009]5号


现公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管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保荐业务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本指引所称工作底稿,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

  第三条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

  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指引的规定,仅是对保荐机构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时编制工作底稿的一般要求。

  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均应当作为工作底稿予以留存。

  第五条 本指引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的保荐工作基本特征制定。保荐机构应当在参照本指引的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保荐业务质量的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工作底稿。

  第六条 工作底稿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荐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立项、内核以及其他相关内部管理工作所形成的文件资料;

  (二)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和形成的文件资料;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辅导所形成的文件资料;

  (四)保荐机构在协调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时,以定期会议、专题会议以及重大事项临时会议的形式,为发行人分析和解决证券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形成的会议资料、会议纪要;

  (五)保荐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对发行人与发行上市相关的重大或专题事项出具的备忘录及专项意见等;

  (六)保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

  (七)保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开户银行,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海关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部门的相关人员等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

  (八)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询价与配售文件以及上市申请和登记的文件;

  (九)在持续督导过程中获取的文件资料、出具的保荐意见书及保荐总结报告等相关文件;

  (十)保荐代表人为其保荐项目建立的尽职调查工作日志;

  (十一)其他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

  第七条 发行人子公司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保荐机构可参照本指引根据重要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该子公司单独编制工作底稿。

  第八条 工作底稿可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它介质形式的文档留存,其中重要的工作底稿应当采用纸质文档的形式。以纸质以外的其它介质形式存在的工作底稿,应当以可独立保存的形式留存。

  第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对工作底稿建立统一目录,该目录应当便于查阅与核对。对于本指引中确实不适用的部分,应当在工作底稿目录中注明“不适用”。

  第十条 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统一、记录清晰。工作底稿各章节之间应当有明显的分隔标识,不同章节中存在重复的文件资料,可以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

  第十一条保荐机构应当对招股说明书进行验证,并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在验证文件与工作底稿之间建立起索引关系。

  第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底稿收集整理的责任人员、归档保管流程、借阅程序与检查办法等。

  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在项目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保荐机构应当及时整理工作底稿并归档,并于项目结束时对工作底稿进行统一存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 保荐机构及相关人员对工作底稿中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doc
  http://www.csrc.gov.cn/n575458/n575667/n4231514/n4231533/n4696680/n11121895.files/n11121893.doc
附件2:招股说明书验证方法的说明及示例.doc   
 http://www.csrc.gov.cn/n575458/n575667/n4231514/n4231533/n4696680/n11121895.files/n11121894.doc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乡镇开征教育事业费附加试行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乡镇开征教育事业费附加试行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乡镇开征教育事业费附加试行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予以公布。
  省 长 李克强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省政府决定对《乡镇开征教育事业费附加试行办法》(豫政〔1986〕44号)、《河南省县乡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豫政〔1994〕6号)、《河南省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豫政〔1994〕10号)、《河南省村提留和乡统筹费财务管理办法》(豫政〔1994〕47号)、《河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豫政〔1994〕84号)等5部涉及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200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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