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2:21:22  浏览:91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廉洁、为民总目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判管理概述

1、加强审判管理,是践行“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落实“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现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法院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宪法法律高度负责、对审判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管理意识,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的作用。

2、人民法院开展审判管理,要运用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审判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二、审判管理基本要求

3、开展审判管理,要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审判管理的职责,处理好管理与审判的关系,既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与制约,又要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审判业务部门及审判人员依法办案。开展审判管理,要正确界定管理职能与其他职能的职责范围,管理既要到位,又不能越位,属于审判管理的职责事项要大胆管理,审判管理中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4、开展审判管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统筹兼顾。要坚持全员管理,院长、庭长、审判长以及审判人员都是审判管理的主体,各个管理主体都要明确权利义务和岗位职责。要坚持全程管理,从立案到分案、排期、开庭、裁判、执行等各个审判环节都应当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审判过程严谨规范、公开透明,审判结果公正高效。要坚持全面管理,既要加强审判质量和效率的管理,又要加强审判效果的管理,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开展审判管理,要着力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的层级管理体系。审判委员会、院长要承担对审判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的职责,准确研判审判工作运行态势,总结审判经验,及时发现并处理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院长、庭长、审判长要在依法监督指导办案的同时,切实承担起管理法官、管理案件的职责,要把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和审判效果管理等各项制度和工作要求落实到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

6、开展审判管理,要切实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级管理,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整体效能。上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分析研究辖区内审判工作的整体态势,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宏观指导,推动审判工作协调发展。要通过审理案件、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研讨典型案件等形式,及时总结经验,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提高整体司法水平。

7、开展审判管理,要坚持服务审判的理念。要尊重审判规律,审判管理的各项工作机制和管理的方式方法等,要充分考虑审判工作的特点,符合审判工作实际。要把服务寓于管理之中,在加强监督制约的同时,着力于服务审判工作,为审判权的依法、有序运行创造有利的条件,提供必要的保障,既要通过管理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又要在管理中尊重法官的权利,关注法官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充分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提高司法效能。

三、审判管理基本职能

8、加强审判管理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管理的功能和优势。要着力完善审判管理制度体系,重点要建立健全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绩效考核等制度体系,实现审判管理的规范化。要着力完善审判质效评估指标体系,科学合理设定评估指标及指标权重,充分发挥评估指标体系在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和审判效果管理中的作用,实现审判管理的科学化。

9、切实加强审判质量管理。要建立健全符合审判工作实际的案件质量评查长效机制,完善评查标准,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整体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注重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实际应用,做到评查案件与总结审判经验的有机统一,制约机制与激励机制的有机统一,评查结果与绩效考核的有机统一。要结合一定时期内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在每年开展案件质量常规评查的同时,加强案件质量的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工作,尤其要加大对涉诉信访案件、社会公众关注案件等重点案件的评查力度,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10、切实加强审判效率管理。要根据审判工作整体运行态势,合理分配审判资源,明确简易案件与疑难复杂案件的分类标准,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要完善审限动态监控机制,实行审限提示与预警,规范延长、扣除案件的审限审批手续,强化对案件审限的管理,促进法定审限内结案。要建立健全案件催办、督办制度,强化均衡结案意识,形成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收结案动态平衡机制,实现均衡结案。

11、切实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质量管理和审判效率管理的基础。要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尽快完善案件管理信息平台,条件尚不具备的人民法院也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设备和条件,因地制宜,完善制度,使审判流程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要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强化对案件审理的程序监控和节点管理,实现对立案、分案、开庭、裁判、执行、归档等流程节点的管理,切实做到节点不遗漏,全程有监控。要狠抓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落实,明确各个节点的监控职责,将节点管理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确保案件审理依法、公正、高效进行。

12、切实加强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实现对审判工作的宏观管理。准确把握审判工作整体运行态势是人民法院研判审判工作形势,作出科学决策的前提。要建立健全审判运行态势监控机制,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审判流程管理、司法统计等渠道广泛收集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分析、研判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及时发现、解决影响案件质量和效率的问题,保障审判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13、切实加强审判绩效管理,做到审判管理与岗位目标考核、队伍建设的有机结合。要依托审判质效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既符合审判工作实际又简便易行的审判绩效考核机制。要科学设定审判绩效考核指标,引导法官注重审判质量和效率,注重廉洁文明司法,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做到案结事了。审判绩效考核指标应当根据审判工作实际,适时调整指标权重系数,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审判绩效管理的正确导向作用。要建立审判管理与考核奖惩的对接机制,将审判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法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充分发挥以管人促管案、管案与管人相结合的综合效应。

14、切实加强审判经验的总结,促进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提高。审判管理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或者全局性的问题,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指导,下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研究汇总,请示报告,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成势之前,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始终健康顺利开展。要善于发现审判工作中的典型,推广经验,总结教训,增强典型的导向和警示作用。

四、审判管理办公室定位与基本职责

15、加强审判管理,要充分发挥审判管理办公室协调、沟通的作用,使各部门的审判管理工作形成合力。在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格局中,审判管理办公室是审判委员会、院长的参谋助手,是承上启下、连接各方的枢纽,是人民法院专事审判管理的综合审判业务部门。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要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由审判监督庭承担审判管理的职能。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指导。

16、审判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经验总结等审判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法院要围绕确保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实现良好的审判效果的要求,科学合理地整合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切实发挥审判管理办公室和其他职能部门在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中的整体合力。

五、审判管理相关事项

17、要注重审判管理与人民法院的人事管理、政务管理的协调沟通,形成人民法院审判、人事、政务三大管理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格局。要建立审判管理与人事管理、政务管理的协调机制,专门审判管理机构要树立协调、配合、服务意识,要为组织人事部门开展审判业绩考核和人力资源配置提供客观、科学、合理的依据,要配合政务部门做好信息化建设、物质资源配置等保障工作,共同推动人民法院管理工作水平的总体提高。

18、要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科技投入,不断改善硬件设施,建立完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建立覆盖全国法院的审判管理网络,形成全国法院案件信息数据库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审判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推进信息技术在案件排期开庭、质量评估、审判流程、档案管理、绩效考核以及司法统计、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应用,实现审判管理的信息化,促进审判管理由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化管理、精细化管理的转变。要确保审判信息安全,从人员、技术、制度等方面采取措施,建立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19、要着力加强专门审判管理机构队伍建设,把那些政治素质过硬、审判经验丰富,又有一定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员充实到审判管理队伍中来,提升审判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要大力加强审判管理队伍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审判管理人员的政治意识、法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审判管理人员的管理技能和运用信息技术的技能。在评定审判职称、晋职晋级、评先评优时,专门从事审判管理的人员应与审判业务部门的人员同等对待。

20、切实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经验的总结。要大力加强调查研究,为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审判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基础。要以多种形式和载体,总结交流审判管理工作经验,研究探讨理论与实践问题,不断推进审判管理的创新与发展。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情况的要求,在充分吸收借鉴已有的审判管理成果的基础上,大胆尝试、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既符合审判实际需要又能高效运行的新机制和新方法,全面提升审判管理水平。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200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平顶山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平顶山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和管理,不断提高单位卫生水平,促进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活动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塑造卫生先进单位对外良好形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先进单位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决定》(国发〔1989〕22号)和《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卫生意识、城市意识和公德意识。

  第三条 卫生先进单位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取得显著成绩、爱国卫生各项指标在本地区和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的单位。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称号是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水平综合评比的最高荣誉。

  市级卫生先进单位是平顶山市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的最高荣誉。

  第四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开展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工作,把创建卫生先进单位作为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列入单位发展规划,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落实创建工作任务。

  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做好创建卫生先进单位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卫生先进单位的条件(一)机关、团体应具备下列条件1.领导重视,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健全,责任制落实。2.单位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绿化美化好。有专(兼)职保洁人员,卫生保洁设施齐全,公用设施卫生清洁,“门前三包”责任落实。单位内部食品、饮用水、公共场所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无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3.坚持经常性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类防杀设施能够正常使用,蚊、蝇、鼠、蟑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积极参与驻地组织的各项爱国卫生活动。4.利用多种形式对单位职工开展健康教育,有固定健康教育宣传设施和健康期刊读物,会议室、办公室有禁烟标识,职工掌握基本的卫生知识,普遍形成良好的卫生行为。5.职工定期体检,有健康档案,劳动保护设施完好。6.创建卫生先进单位资料齐全,并符合标准要求。(二)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文明生产,遵守安全卫生操作规程。2.卫生组织、制度健全,有计划地增添必要的卫生设施;经常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把卫生工作纳入生产奖评中。3.厂区卫生责任制明确,环境清洁,路面硬化、平整;下水道密闭、通畅;因地制宜地开展环境绿化、美化;垃圾定点堆放,日产日清;无蚊蝇滋生场所。4.车间、库房门窗、墙壁、顶棚无积尘、蛛网;地面清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机械设备及工作器具整洁,无积垢;废料、垃圾及时清理。5.根据作业特点,设置防尘、防毒、防鼠降温、防寒保暖及通风换气设备;对有害气体、粉尘、噪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治理,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无职业中毒发生。6.积极开展工业“三废”(废气、废水、废渣)综合治理,“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7.矿山巷道不乱堆物品,防止意外伤害,保证作业安全。8.办公室、会议室、宿舍、食堂、浴池、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礼堂(俱乐部)等做到室内整洁,有必要的卫生设施和禁止吸烟标志;车辆停放整齐有序。9.公厕为水冲式,定期清扫、消杀,贮粪池密闭,粪便清掏及时不外溢;有防蝇设施。10.积极开展爱国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活动,蚊、蝇、鼠、蟑螂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开展卫生防病和知识宣传,有固定的卫生宣传栏和卫生宣传标语。有劳动保护制度与措施,对工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和环保教育。

  第三章 评选命名

  第七条 卫生先进单位分为三级,即:县(市)、区级卫生先进单位、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省级卫生先进单位。

  第八条 卫生先进单位的评选和命名要严格掌握标准,坚持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增强评选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确保评选质量。

  第九条 各级卫生先进单位的产生,实行“逐级升格制”。省级卫生先进单位在市级卫生先进单位中产生;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在县(市)、区级卫生先进单位中产生。

  凡属创建范围内的单位,按照卫生先进单位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1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经过认真自评,均可在所在地申报卫生先进单位。

  县(市)、区爱卫会对申请单位按照考核标准,审定本级卫生先进单位,同时提出拟命名为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的推荐意见。

  第十条 评选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报:凡晋升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的单位,按照卫生先进单位的条件,向所在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写出申请。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认真做好对申报单位的考核推荐;

  (二)培训:凡申报卫生先进单位的单位,验收前应进行培训;

  (三)验收:对培训合格的单位,由市爱国卫生运动会办公室按照卫生进单位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后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写出验收报告;

  (四)评审: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评审;

  (五)公示:经评审合格的卫生先进单位在命名前应在新闻媒体上公示1周。

  (六)命名:经评审合格,且公示没有意见的,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命名。

  第十一条 卫生先进单位命名后,应经过2年的巩固、创建、提高,方可获得晋档资格。

  第十二条 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申报、验收、命名工作,每年进行1次。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即谁命名,谁管理,同时接受县(市)、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卫生先进单位建设要与文明单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实行文明单位“卫生一票否决权”制度,凡申报省、市级文明单位的,其卫生状况必须符合关于文明单位建设的有关要求,凡卫生不达标的,不能申报同级文明单位。

  第十五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各级卫生先进单位有监督权,发现有不合格、有问题或不及时整改的,有权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建议命名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卫生先进单位建设要纳入目标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法制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加以整改。

  第十七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每年对已命名的卫生先进单位进行一次复查,降低标准或有重大问题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撤销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分别由相应的命名机关行使。

  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的撤销程序是:由所在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调查核实后,提出撤销的依据和理由,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经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研究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作出撤销决定。如需要同时撤销市、县(市)区两级卫生先进单位的,要从最高档次开始,逐级宣布撤销其荣誉称号。如遇特殊情况,命名机关可直接作出撤销决定。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必须有一年以上的创建和提高,才能继续申报同级或同级以上卫生先进单位。

  第十九条 卫生先进单位实行“届满重新申报”制度。每5年为一届,即从命名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的年度开始,满5年者,单位应按照卫生先进单位的标准,重新申报,经检查、验收合格后重新命名。不申报,视其自动放弃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要切实加强对卫生先进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卫生先进单位的质量和声誉,充分发挥卫生先进单位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一条 卫生先进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建立定期汇报和发生问题及时整改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卫生先进单位要建立创建活动档案。内容包括创建规划、卫生先进单位申报表、审批手续、主要事迹、自查总结、历次检查情况和考核记录等,并按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逐步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先进单位如遇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合并或分立,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对合并或分立后的单位要重新进行考核、命名。

  第五章 奖 罚

  第二十四条 凡被命名为市级以上卫生先进单位的,可以申报同级文明单位,达到标准的可发放文明奖。

  第二十五条 凡被命名为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的,按照卫生先进单位的条件,在平时的管理过程中,发现明显滑坡达不到标准的,撤销其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凡客观条件具备,而不努力创建卫生先进单位者,视其情况,对系统和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浅论“六合彩”案件的法律性质

何雄伟


近年来,“六合彩”成为了社会的一个热点话题,有关部门更是将非法“六合彩”活动视为当前中国影响最大、危害最严重的赌博活动之一。 2005年1月到5月,公安司法机关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将“六合彩”赌博活动组织者列为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随着专项行动的深入,一大批“六合彩”案件浮出了水面,如专项行动中第二批重点挂牌督办的25 起案件中就有7起属于“六合彩”案件。 因此,准确界定“六合彩”案件的法律性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六合彩”的概念及“六合彩”案件的种类
“六合彩”是由香港赛马会经营的一种以奖券的形式仅限在香港公开、合法发行的公众博彩活动,它是香港奖券管理局委托香港赛马会经办的一种奖券游戏, 其筹集的资金归香港政府支配,俗称“六合彩”。
“六合彩”案件一般被称为“六合彩”赌博案件,而在本文中,“六合彩”案件不仅仅限于赌博案件,凡是案情涉及到香港“六合彩”彩票或者利用香港“六合彩”彩票号码进行非法活动的案件,均统称为“六合彩”案件。司法实践中,在国内发生的“六合彩”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在国内代销香港发行的“六合彩”的行为。其特点是香港赛马会的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机构、个人,在国内销售香港赛马会的“六合彩”彩票,接受国内人员的投注,投注的资金流入香港“六合彩”机构,最后由香港赛马会进行开奖后的奖金兑付。有媒体曾报道过此类“六合彩”的情况 ,“一位曾与海南某地下博彩‘公司’有过接触的知情人说,大陆其实已经有不少港台博彩公司设立的‘代理点’,有的地下‘代理点’一天可以赚100来万元人民币,赢利丰厚”。 此类“六合彩”活动,实际上是香港合法的彩票在境内进行销售,而资金流入香港合法的彩票机构。
第二,利用香港的“六合彩”中奖号码接受投注的行为。其形式是部分不法分子(俗称“庄家”)利用香港“六合彩”的中奖号码自行设定赔率,在国内接受投注,投注的资金并未流入香港“六合彩”机构,待中奖号码公布后,由庄家兑付奖金。此类行为,实践中又出现两种形式的案件,一种是可称之为“六合彩私彩”的案件:表现形式是利用香港“六合彩”公司开出的号码自行设定赔率,自行设计或模仿香港“六合彩”彩票票样印制出相应的书面凭证,其凭证具有“彩票”之形式(即俗称之“私彩”),而在市场上公开或者半公开发行、销售。如媒体所报道的“私彩”活动情况:海南公然销售私人彩票,当地政府收取管理费; 海口、琼山私彩经营者利用彩票的中奖号码,模仿海南彩票的开奖方式印制其私人彩票,进而形成私彩批发黑市。 除上述利用香港的“六合彩”号码进行投注的“私彩”案件外,另外一种“六合彩”案件是从上述私彩活动演变而来的。其特点是活动的组织者通过电话、手机短信接单,或者通过互联网接受投注,不采用香港“六合彩”彩票那种有固定格式的书面凭证形式,而是使用只有作案人员自己明白的特殊符号,行为人仅仅利用“六合彩”有关号码私自设定赔率,坐庄接受投注,以庄家身份与他人进行对赌。为下文表述方便,我们姑且将此类案件称为变种的“六合彩”案件。
第三,提供香港“六合彩”中奖号码的虚假特码信息,使他人交出钱财的行为。所谓“特码信息”,并非真正的香港“六合彩”公司开出的号码,而是行为人在香港“六合彩”开奖前,随意编出一些号码,对彩民谎称为该期“六合彩”“必中”的号码。正如 一位“六合彩”网站经营者透露:“每当有会员索要特码,经营者就编几个号码给对方,每次给出的号码都记录到笔记本上,避免重复。由于给出的号码多,总有蒙对的时候,这个时候经营者就让对方升级到更高级的会员”。 实践中又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互联网上开设网站发展注册会员或者通过手机发送短信等方式向他人有偿提供香港“六合彩”彩票开奖的“特码信息”。如专项行动中重点挂牌督办的福建省莆田市蔡福添、陈国龙开设“六合彩”网站提供赌博信息案就属于此类型的案件。该案中,犯罪嫌疑人蔡福添伙同其子蔡宁在福建省莆田市开设“六合彩”网站,发布特码信息,并对开设的网站进行维护、管理。同时,蔡宁出租网络空间给另一犯罪嫌疑人陈国龙开办“六合彩”网站,并提供技术保障、进行维护、管理,发送特码。陈国龙开设的“陈龙”论坛网站,已发展会员5000多人,非法获利56万余元。另一种形式是通过印制、销售有关“六合彩”的特码图表、特码文字之类印刷品牟利。如广州白云区警方就曾查获此类非法印刷品,要动用10余辆卡车收缴这些非法印刷品。
二、各地对“六合彩”案件的不同处理
司法实践中对“六合彩”案件究竟如何定性,存在较大争议。有的地方定赌博罪,有的地方定诈骗罪,有的地方则定非法经营罪,还有的地方认为只是治安案件,不能以犯罪处理。为统一认识,全国不少省、市曾先后制定了有关处理“六合彩”案件的规定,如广东省公检法部门在2002年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公检法部门在2004年6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江苏省公检法三家和省监察厅于2005年2月4日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上述地方性的规定大多明确,从事“六合彩”活动在法律性质上就是赌博。不少地方的法院也曾以赌博罪对从事“六合彩”活动的不法分子进行过判决。如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在今年1月就对一起“六合彩”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赌博罪分别判处10名被告人2至3年有期徒刑。该起“六合彩”案的犯罪事实是:欧阳景、苏宗平等人集资总股金200万元坐庄,从2004年1月至6月,共组织了“六合彩”赌博50次,从中获利100余万元,其中仅欧阳景等人落网当晚涉赌金额就高达60余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筹集股金,在较长时间内招引他人参与“六合彩”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可见,根据各省司法部门的规定,各地对“六合彩”案件,情节严重者,一般按赌博论罪处理。但因各省的公安司法部门没有司法解释权,所作的规定毕竟是内部规定,不能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因此,实践中,对如何处理“六合彩”案件存在不少争议。难怪乎在浙江泰顺县人民法院对上述“六合彩”案件以赌博罪作出判决后,当时有专家认为,“是个司法突破”。
三、两高司法解释对处理“六合彩”案件的规定
为依法惩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今年五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初步看来,上述规定似乎为司法机关处理“六合彩”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以非法经营罪对“六合彩”案件定性处理。有人认为,非法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彩票,利用的是人们博彩暴富的赌博心理,与一般的赌博行为有共同特点,但其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彩票的发行管理秩序,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比一般的赌博犯罪行为的危害更大。对非法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其实,《解释》第六条并没有明确“六合彩”案件的法律性质,而司法实践中对利用香港“六合彩”中奖号码从事的非法行为是否一律按照《解释》的规定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仍然存在不少疑问。在解决疑问之前,有必要对《解释》第六条涉及的概念作一定的分析。
(一)关于《解释》中的“未经国家批准”
《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此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条件。这实际上是对非法经营罪罪状构成要件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具体化。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般来说,判断行为人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首先就要看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有关的国家规定,这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 因此,对一起“六合彩”案件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就必须掌握国家有关“彩票”的发行、销售规定。
近年来,国务院及其下属部门相继下发了不少有关“彩票”以及有关打击“六合彩”活动的文件。国务院在2001年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文)。该《通知》明确,“彩票发行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任何地方和部门均无权批准发行彩票。目前,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彩票有两种,即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要坚决取缔各种以有奖销售或抽奖方式变相发行彩票的活动,加大对民间私自发行彩票、代销境外“六合彩”等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财政部要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进行查处,涉及政府部门和行政机关的,要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也对“六合彩”作了一些规定,如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于2002年11月26日就下发了《关于坚决打击赌博活动大力整顿彩票市场秩序的通知》(财综[2002]82号文):“凡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发行彩票或以有奖销售为名发行彩票,或以一定价款给付为前提,公开组织对某种竞赛进行竞猜,参与者可根据其给付价款和兑猜结果获得中奖权利的行为,均属非法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赌博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策划发行“六合彩”、赌球等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及骨干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彩票的“国家规定”,可以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媒体称为“彩世塔假彩票案” 的判词中得到较好的理解:“尽管目前我国没有关于彩票的立法,但国务院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强调,对违反规定经销彩票的行为要进行处罚直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经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都对彩票销售的管理制定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连同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彩票行业的管理规定”。
可见,《解释》中的“未经国家批准”的内容是国家彩票行业的管理规定,而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则是关于“彩票”的发行、销售。
(二)关于《解释》中“彩票”的概念
根据有关资料记载,彩票最早出现在二千多年前的古罗马、古希腊时代。而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彩票在欧洲流行是在十五世纪。到了十八世纪初,欧洲各国政府认识到发行彩票对国家税收的好处,便逐步使彩票合法化,并利用彩票收入资助桥梁、道路建设和教育、慈善等公益事业。在我国字典记载中,“彩”有多种意思,其一就是指赌博或某种游戏中给得胜者的东西,而“票”的意思则是指印的或写作为凭证的纸片。 “彩票”就是指奖券的通称。
我国政府文件中,也有“彩票”的定义,如上文提及的《关于坚决打击赌博活动、大力整顿彩票市场秩序的通知》(财综[2002]82号文)就指出,“彩票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供人们自愿选择和购买,并按特定的游戏规则获得中奖权利的凭证。彩票发行批准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发行和变相发行彩票。”而我国民政部在《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中则将彩票认定一种有价证券:“福利彩票就是指以筹集社会福利资金为目的而发行的印有号码、图形或文字供人们自愿购买并按特定规则确定购买人获取或不获取奖金的有价证券”。
简言之,彩票是一种印有号码、图形或文字的凭证,人们购买这种凭证后,可以根据有关特定的规则确定自己是否中奖。
在我国,购买彩票后中奖的奖金往往是通过彩票投注资金的返还率来确定,中奖的资金一般低于彩票投注总额(即“奖池金额”)。一般而言,发行、销售彩票作为社会的一种集资手段,基本是没有风险的。赌博则不同,赌博双方均存在输赢情况,输赢结果往往取决于机会或者技巧,一般不存在所谓的对参赌者返还多少投注款的情况,也不存在公益金支付的情况。有学者就将分配比例作为非法“六合彩”与国内彩票的区别点。如北京大学中国公益彩票事业研究所执行所长、国内首位博彩管理专业博士王薛红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中接受主持人提问“六合彩和这些彩票相比有什么不同?”时,就回答说“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在运作中牵扯到了分配比例的问题。我们有50%的彩金是用做返奖的,35%是划拨到公益金里面支持体育运动、支持残疾人的活动等等。公益事业的彩金必须上缴。但是在非法的彩票里,比如说地下六合彩就没有35%的比例用来上缴给国家做公益事业,所以庄家完全可以牟取暴利。六合彩的赔率很高,庄家可以通过作弊的手段把中奖号码改掉。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地下六合彩赌博没有控制、没有信誉、没有监督,是一种暗箱操作的方式。”
(三)关于《解释》中非法经营罪的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解释》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刑法根据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也就是说《解释》把“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放入刑法条文中的“兜底条款”中。其实,根据彩票专营性的特点,彩票应当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所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解释》把“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规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实质上抹杀了彩票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的本质特性。当然,由于我国《彩票法》的缺位,现有法律法规无法对彩票的性质作出准确定位,所以将其列入“兜底条款”也是《解释》制订者在对彩票行为进行规范时的无奈之举。
四、对常见“六合彩”案件的法律性质分析
对“六合彩”案件必须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分析,而不能笼统地将所有“六合彩”案件一律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理。通过上文对《解释》第六条的一些概念认识,可以初步判断一起“六合彩”案件是否符合《解释》第六条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标准:一是看行为人有否违反国家规定;二要看行为人有否采用销售、发行形式;三是看行为人有否采用“彩票”这种特定的书面凭证形式。
(一)在国内大量代销香港“六合彩”彩票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
香港赛马会发行的“六合彩”彩票在香港是一种合法的彩票。根据我们有关彩票的国家规定,彩票发行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而经批准发行的彩票只有两种,即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国内彩票的发行、销售具有国家专营性、垄断性的特点,彩票是国家专卖品,由国家指定的机构统一经营。” 国内彩票这一特点,决定了香港的“六合彩”彩票不能在国内发行、销售。需要注意的是,香港赛马会一再明确表示,内地地下六合彩与香港六合彩是两码事,香港六合彩只在香港合法发行,在外地从未设立过代办机构。所以说,尽管在代销香港“六合彩”彩票的案件中,其资金最终流入香港赛马会的“六合彩”机构,但其代销行为均违反了国内彩票和香港“六合彩”的有关管理规定,其性质上就是私下销售彩票的行为。这种私下销售彩票的行为,正属于《解释》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应当按《解释》第六条规定,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二)利用香港的“六合彩”进行非法活动的法律性质认定。
1、对称之为“六合彩私彩”案件的法律性质认定:行为人自行设定赔率,擅自印制彩票并进行发行、销售,实质上就是违犯国家彩票发行的许可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情节严重者,必然会严重影响国家正规的彩票市场管理秩序。发行、销售“六合彩私彩”,同样是对抗国内彩票的国家垄断、专营权。此类案件与上文所述代销香港“六合彩”彩票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并无大异,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正符合《解释》中规定的“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行为,故可以依照《解释》第六条定性为非法经营行为。
2、对称之为变种的“六合彩”案件的法律性质认定:国务院国发[2001]35号文等有关国家规定,明确规定对非法彩票的行为予以打击。而变种的“六合彩”案件,因行为人没有采用“彩票”之名,也没有销售、发行之行为,故形式上没有违反国家有关彩票的发行、销售管理规定,因此就不能引用《解释》对其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我们可以把上文所分析的“六合彩私彩”案件与变种的“六合彩”案件作一比较,以便明确变种的“六合彩”案件的法律性质。前者(“六合彩私彩”案件)是通过印制彩票并进行发行、销售,后者(变种的“六合彩”案件)则是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接受“六合彩”投注;对于下注者来说,前后两者的下注者均存在博彩暴富的赌博心理,表面上都有着赌博行为的共同特点,但前者因存在“彩票”形式和销售、发行行为而主要侵害到国家对彩票市场的管理,危害更为严重,故对发行、销售非法彩票者,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而后者由于行为人没有采用“彩票”形式,也没有进行销售、发行的行为,不具备国家有关彩票规定的特定形式去干扰正常的彩票市场,不会直接侵犯特定的许可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仅仅是庄家与投注者(俗称“赌徒”)利用“六合彩”开奖号码进行的对赌行为,因而就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在变种的“六合彩”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庄家)通过设立赌博网站的形式接受投注,则符合了《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即构成赌博罪。另外,对于实践中行为人只是利用其获取的“六合彩”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组织、招引他人在该账号内投注“六合彩”的情形,由于行为人既没有建立赌博网站,也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则不能认定其开设赌场,如果符合《解释》中规定的聚众赌博的标准,则应认定为聚众赌博,否则不构成赌博罪。
(三)提供“六合彩”信息案件的法律性质认定。
1、通过印制有关“六合彩”彩票信息的非法印刷品来销售获利,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其法律依据不是上文所述打击赌博违法犯罪的《解释》,而是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12月1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如果行为人通过开设网站发展网上会员或者通过手机短信提供特码信息获利的,可以认定为诈骗行为。香港“六合彩”公司每期的中奖号码是经过一定的摇珠等程序合法开出的,任何人都无法预先知悉每期摇出的中奖号码。行为人为牟取利益,利用“彩民”中奖心切、急于发财的心理,隐瞒自己事先并不知悉开奖号码的事实真相,虚构一些所谓的“六合彩特码”,向他人提供虚假信息,使他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钱财,正符合诈骗的行为特征。
本文只是对司法实践中常见“六合彩”案件的法律性质作粗浅论述,而从事“六合彩”非法活动的手法层出不穷,“六合彩”案件也绝非本文所述的几种类型。 比如在变种的“六合彩”案件当中,行为人为组织、操纵“六合彩”赌博活动,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印刷、销售“六合彩”宣传资料,这种行为就触犯了两种罪名---非法经营罪与赌博罪。这种案件,究竟如何定性,择一重罪认定还是数罪并罚?值得深入研究。
(作者单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见2005年1月17日《中新网》:公安部透露,六合彩、私彩赌博,边境赌场赌博以及网络赌博已成为当前中国影响最大、危害最严重的赌博活动。
——全国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在今年4月20日公布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挂牌的第二批重点督办案件,其中下列7件案件属于“六合彩”案件:广西柳州市王辉“六合彩”赌博案;福建省南平市欧阳思吉等人“六合彩”赌博案;江西省修水县“六合彩”系列赌博案;广西桂林市“1•27”非法印刷“六合彩”资料案;辽宁省沈阳市“3•18”“六合彩”赌博案;福建省莆田市蔡福添、陈国龙开设“六合彩”网站提供赌博信息案;福建省厦门市陈毅伟开设网站提供“六合彩”赌博信息案。
——见《人民网》2004年09月09日转载《新京报》的报道。
——见2003年6月24日《特区法制报》,摘自“新华网.海南频道”。
——见《法制日报》 2001年1月17日报道。
——见 2003年11月20日《新京报》----文章《揭秘“六合彩”短信诈骗背后的产业链》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