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7:22:27  浏览:80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

省政府第255号令


已经2011年7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改善管理,提高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国家机关、国有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依法独立、客观地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形成的结论性审计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三)指导内部审计的开展;

  (四)检查、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五)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师协会依法履行职责;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内部审计师协会依照章程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协调和服务,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能。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较大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条件的,可以授权本单位财务、综合、监察等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协助本单位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审计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总审计师或者外部董事担任。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实行持证上岗,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经济、管理、法律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职业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

  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及效益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执行计划、预算、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五)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的资产、经济活动资料,现场勘查实物;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四)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和询问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建议;

  (六)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公示有关审计结果,通报、责令改正审计发现的问题;

  (七)参与本单位因经营管理活动需要,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

  (八)对本单位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六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可以在法律和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通报、警告、责令改正等权力。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方案。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审计方案和审计方案调整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必要时,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采用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应当经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后。提交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反馈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的书面反馈意见、内部审计机构的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形成本单位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10内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申请复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复核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上级单位和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统计报表和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举报人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查出的问题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者被审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三十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举报人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报告的;
  (三)对正在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制止不力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资料正确可靠,保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及效果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自我调整、约束、规划、评价和控制的一系列方法、程序与措施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国家机关的行政首长及其他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权力机构是指依法行使决策权的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未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专职或者兼职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金华市教育局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市教育局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办法

金市教综〔2004〕22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学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县以上行政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现提出市教育局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政务公开的目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推行和深化政务公开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有利于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利于建立一支廉洁高效的教育公务员队伍,使教育行政机关更好地为我市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简化环节、方便办事;健全机制、常抓不懈;明确责任、强化监督。
  二、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决定建立市教育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办事管理机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应恩民任组长,许璋、吴文飞、徐灵甫、戴玲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办公室、人事处、计财处、基础教育处、职成高教处、审计监察处、教育督导处、机关党委、教育工会等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局“政务公开栏”的日常管理工作和信息上网等工作;审计监察处负责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检查和监督等工作;人事处负责对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情况的考核等工作。各处室对各自承担的政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的真实性、文字表述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信息的保密和安全性负全责,在政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发生调整和变化时,负有及时修改的责任。
  经党组研究决定,直属单位(学校)要建立政务(校务)公开的领导、监督和管理机构,单位的一把手任政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监督小组组长由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要求党政工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具体承办、教职员工全员参与。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全部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
  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有:1.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2.教育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3.全市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4.年度教育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5.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7.学校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8.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和物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9.抵御灾害而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10.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11.有关项目审批、指标分配、发证验证、行政收费、行政处罚情况。12.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情况。
  办事公开事项主要有:1.教育局的管理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2.下列十项内容的办事依据、要求、程序、时限、经办人员及其办事结果:①大中专师范毕业生(含研究生)就业。②教师职务评审。③人事调配及教师评优、奖励。④学生评优。⑤教育经费管理。⑥教师资格认定。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审批。⑧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⑨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复)学手续办理。⑩中小学生赴国(境)外参加夏(冬)令营活动审核。
  教育局机关内部公开事项有: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2.机关财务收支情况。3.机关干部交流、考核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市委办(2004)38号《金华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的意见》要求,在直属单位全面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直属单位政务(校务)公开事项分为校内、校外两部分:1.校内:①学校发展规划及重大决策。②干部选拔任用和教师聘用情况。③教师职务评审、聘任。④各类先进、优秀指标的评比条件和评比结果。⑤财务收支情况和民主理财小组监督情况。⑥教职员工福利分配情况。2.校外:①学校招生政策、计划、原则,学区划分。②学生就读、转学、休学、借读的条件和办理程序。③学校收费依据、项目、标准;代管费支出和社会捐资款管理使用情况。④基建项目、大宗物品采购招投标情况。⑤食堂管理、财务收支情况。⑥监督投诉电话及受理部门。各单位(学校)要结合以上公开事项,把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和服务承诺、违纪违诺的查处办法等修订成本单位的校务公开实施方案,报教育局批准后贯彻实施。
  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要按照本处室(单位)的工作职能,落实办事公开服务项目。把面向群众工作的事项作为公开的重点,防止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对公开的政务(校务)项目要从政策依据、工作程序、办事结果等方面加以归类整理,规范操作。
  四、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局机关全体干部和直属单位全体教职员工要充分认识推行政务公开对加强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育公务员队伍和提高教育管理整体水平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思想发动,积极稳妥地推行这项工作。各处室及有关直属单位一把手,必须亲自抓好这项工作。要把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处室和干部工作情况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丰富公开形式,规范公开时限
  教育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推出的各项办事公开事项,要不断进行补充完善。政务(校务)公开的内容每月要及时更新,在直属单位继续实行校务公开情况月报告单制度。要丰富和创新公开的形式,充分利用公开栏、发布会、小册子、电子屏幕和教育网站等,以方便群众办事、查询和监督。
  (三)规范服务标准,提高工作效率
  局机关各职能处室、各直属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服务标准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制订办事指南。要把机关的主要职能、各处室的职责范围及处室分布,予以公开公布,以方便群众办事。
  2.实行A、B角工作责任制度。除特殊岗位外,处室对外业务工作实行A、B角制度,保证业务工作不断线,提高工作效率。
  3.实行来访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工作人员外出公示制,完善岗位责任制和机关处室、工作人员的考核机制。接待服务对象要做到态度和蔼、礼貌用语,解难答疑,文明服务。对群众来信,按程序及时处理。
  4.健全公文制度、来文办理制度。公文的制发、阅办等必须建立制度。急件、重要来文要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迅速登记,分发业务处室和分管领导处理。对下级的请示、报告等应按规定及时处理。
  (四)加强社会监督,健全考核制度
  为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聘请市教育局特邀行风监督员同时兼任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员;为方便受理各种投诉监督,在审计监察处和办公室设立监督投诉电话:2469750、2469752,并在金华教育网上设立监督投诉信箱。市教育局将各处室、各单位在推行政务(校务)公开工作中的表现列为对处室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优的依据。对不按公开服务项目要求办事,服务态度生硬冷淡,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推诿,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等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一定的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对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的处室和个人给予奖励。


金华市教育局
二○○四年六月一日


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地矿部 财政部


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1987年7月1日,地矿部、财政部

《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国务院于1987年4月29日以国发〔1987〕42号文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办理勘查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应当缴纳登记费用。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收费标准
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
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
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
二、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
(1)大型矿山500元;
(2)中型矿山300元;
(3)小型矿山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三、区分大、中、小型矿山企业的标准,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计〔1978〕234号文附件三的有关规定为准。
四、登记收费办法:申请登记单位按照登记权限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或补领许可证时,一次付清应缴费用。
五、勘查登记和采矿登记收取的费用在开支上称为“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管理业务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主要用于登记管理业务的开支。包括:
1.业务管理经费:包括专业性技术会议费,审查复核费用、调处勘查、采矿权属纠纷,监督检查费用以及根据需要聘请技术专家、法律顾问等临时性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等项开支。
2.证册印制费:包括许可证、申请登记书(表)、有关报表以及建立登记档案所需的档案袋、卡片印制费等项开支。
3.专项设备购置费:包括专用档案文件柜、印制器具及建立用于登记管理的微机管理系统等项开支。
4.专业资料费:包括印发政策法令汇编、宣传资料、经济情报资料、统计资料、简报等项开支。
六、登记费实行以收抵支的办法,收入大于支出部分上交财政,列其他收入科目中的“规费收入”。
七、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勘查登记费和采矿登记费的管理,严格按规定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所收取的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挪作它用,要认真执行财政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八、本暂行规定自1987年7月1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