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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禁止从希腊共和国进口有关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18:53  浏览:88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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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禁止从希腊共和国进口有关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关于解除禁止从希腊共和国进口有关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鉴于希腊共和国于1996年9月30日扑灭了口蹄疫,至今再未发生新的口蹄疫病例,并已通过国际动物卫生组织认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我部确认恢复希腊共和国为无口蹄疫地区。自即日起解除1994年11月28日我部《关于禁止希腊偶蹄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饲料进境的通知》(农检疫发[1994]18号)的规定。对希腊共和国羊和牛及其产品进口的规定,仍按我部1999年9月13日发布的第22号部令执行;对希腊共和国动物源性饲料的进口,仍按1999年8月18日我部《关于加强对进口饲用油脂和动物性饲料经营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农牧发[1999]14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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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建办质[2012]1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要求,结合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现就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组织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年”活动,自觉践行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把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置于重要地位,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实现安全与发展的统一。要指导督促建筑企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始终把安全作为企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全面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技能和素养,以安全发展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要深入推进建筑安全文化建设,大力宣传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要求,督促建筑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履行安全责任,确保工程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并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督促监理企业熟练掌握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监理。要切实履行建筑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层级督查和现场检查力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定期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督办约谈工作不力的地区和企业负责人。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部门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坚持预防为主,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充分发挥制度和机制效能,强化事故预防。督促建筑企业加强监测监控和预报预警,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工程项目有关人员排查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并及时实施治理消除。督促工程建设单位积极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积极配合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肃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真正发现生产安全隐患,并切实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加强对重点工程的监管,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并强化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督促企业落实责任,积极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保障工程施工安全。

  四、加强“两场”联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推进建筑市场、施工现场联动的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招投标、资质资格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机制,持续依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活动中的非法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工程招投标环节中的围标、串标、虚假招标行为,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严厉打击肢解发包、恶意压价、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严厉打击企业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工程、从业人员无资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严厉打击不按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严厉打击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的行为。公开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引导工程建设单位选用信誉好、能力强、安全生产状况好的企业,促进建筑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肃认真查处安全事故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了解核实并报送事故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建议。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加大对企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规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报送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材料,同时做好对一般事故的查处督办工作。切实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及时公布事故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注重安全基础,不断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夯实建筑安全生产基础。不断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加快修订制定建筑安全技术标准,积极贯彻落实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建筑安全科技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建筑安全科研投入,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及装备,强制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及装备。着力推进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建筑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注重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制度,提高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加强建筑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保障工作经费来源,努力改善工作条件。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深入了解建筑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大力推进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创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本地区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有关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于2012年11月25日前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关于改进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的办法(试行)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改进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的办法(试行)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使省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改进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办法的意见》,现对省人大代表视察办法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视察内容:主要是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和省人大的决定、决议、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本省体制改革、对外开放、两个文明建设情况以及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二、视察方式:把集中统一组织代表视察,逐步改为分散的经常的视察。采取不脱产就地、就近视察,以保持经常的活动。代表可以约集几个人一起视察,可以个人持证单独视察,也可以通过当地人大常委会安排视察,还可以会同市、县、乡人大代表联合视察。如果要视察所在市、县

全局性问题,应将视察内容和日期提前告知有关单位。
在省直机关工作的代表,可以回原选举单位视察,也可以在福州地区视察。
根据需要,由省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视察,可分组视察,或组织部分代表进行专题视察,分别编组;各组推选一至二名代表当召集人,由当地人大常委会派一、二名干部或指定一名代表兼任代表组秘书。
三、居住或工作在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镇的省人大代表,三人以上可组成代表小组,推选组长一、二人,小组可定期或不定期交流工作情况和意见,并与所在地人大常委会保持经常联系,必要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代表一般到基层单位视察,直接同群众联系,可以由单位领导同志介绍情况,也可以由对工作比较熟悉的干部介绍情况。为了便于代表了解本市、县(区)的全面情况,必要时可以由市、县(区)领导向代表组介绍本地区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或其他方面的情况。但一般不要由市、

县(区)和有关部门领导陪同视察,不要影响有关单位的生产和工作。被视察单位不要组织迎送和宴请。
五、代表主要在其工作或居住的所在地进行经常性的不脱产视察,同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代表需要脱产视察时,代表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代表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方便。考虑到绝大多数代表都另有工作职务,代表脱产视察的时间每年暂

定为十天左右。
六、代表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属于市、县(区)职权范围内的,可以直接交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也可交有关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属于全省性的重要问题或者跨市、县(区)的问题,交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代表所提意见和建议

,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及时答复代表,并抄送相关的人大常委会或地区人大联络组。
代表视察的情况或问题随时告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七、代表应认真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和法制观念。在视察工作时,坚持依法办事,克尽职守,讲究礼貌,注意方法。
八、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统一制发,使用期限与代表任期相同。代表换届或任期内因故出缺,应及时将《代表视察证》交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198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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