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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办理办法(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0:27:26  浏览:80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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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办理办法(已废止)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办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是法律赋予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利。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或者一个以上代表团,可以书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有领衔代表。以代表团提出的议案,须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团长领衔。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依法提出以下类型的议案:
(一)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性法规案;
(二)人事选举案;
(三)罢免案;
(四)质询案;
(五)特定问题调查案;
(六)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案;
(七)其他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五条 代表议案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内提出。超过议案截止时间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六条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有法规草案及其说明;修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有法规修订草案及其说明。
代表提出议案,应当使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纸书写,一事一案。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的议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的,由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收集,待大会举行时转大会秘书处;会议期间提出的,由大会秘书处收集。
第八条 对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或者一个以上代表团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立为议案和列入大会议程。
经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后,再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九条 经主席团审议,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议案提出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大会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条 经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中遇到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议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二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办理。
主席团认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代表议案,依照《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主席团决定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办理。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办理代表议案时,应当征求议案领衔代表的意见,认真办理,最迟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召开的三个月前
办理完毕,并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关于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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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火字[2001]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火炬 计划软件产业基地、有关软件园:
加快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迎接知识经济到来的挑战做出的重要战略决 策。建设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以下简称软件产业基地)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 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在总结几年来软件产业基地建设的基础上,我们制订 了《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和软件产业基地要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火炬计 划软件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加大对软件 产业基地的投入,为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为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规模化、 国际化科技部自1995年开始依托国家高新区组建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国 家火炬软件基),集中地区软件产业优势,创造适合软件企业发展的优化政策环境、工作 环境和生活环境,推进软件技术创新、产品开发、企业孵化、人才培训和出口创汇。六年来 ,已先后认定东大软件园、齐鲁软件园等19个国家火炬软件基地。这些国家火炬软件基地20 00年软件收入达186亿元,其中自主版权软件收入为133亿元,软件收入占当年全国软件总收 入的80%以上,已经成为全国软件产业的支柱力量。但是,我国软件产业整体上还处于规模 小、缺乏系统软件和支撑软件的核心技术、创新能力不强的状态,产业发展速度还不能满足 国民经济的迫切需求等问题。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提高软件产业在我国加入WTO后的竞争力,科技部决定进一步加强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国家火炬软件基地的政策环境
1.科技部将配合有关部门继续积极推进国务院18号文件中有关政策的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各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认定工作,实现国家火炬软件基 地所有软件企业切实享受企业所得税、产品增值税政策等有关税收政策;同时加快落实18号 文件中其他有关投融资、产业技术、软件出口、收入分配、人才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各项 政策,使国家火炬软件基地成为落实国家鼓励软件产业政策的示范区。
2.加大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发展战略和政策的研究,联合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关于保护知 识产权、促进风险投资、建立高技术产业产权交易机制和促进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 ,指导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建设。
3.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建设要突出以人为本,要建立激励人才的分配和奖励制度,进行 软件企业职工期权制试点,加快在基地内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提高软件企业的创新能力
4.科技部将集成部内相关资源,加大对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建设的投入,支持国家火炬 软件基地不断完善软硬件环境,为软件企业技术创新和规模化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5.重点支持OS、DBMS、中间件、信息安全等领域我国自有核心技术软件的创新。科技 攻关计划、863计划、火炬计划、创新基金对于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内上述领域的创 新和产业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加大支持力度。
6.国家火炬软件基地要在产学研结合的基础上,增强企业孵化功能;科技攻关计划及8 63计划软件成果将尽可能优先在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内转化。在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内建设一批 "软件孵化器",提高国家火炬软件基地软件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
三、大力推进软件出口
7.积极支持软件出口联盟的建设,并在条件较好的地方建立软件出口加工实验园;科 技部在美国、俄罗斯等地筹建的科技创业园将重点引导和支持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及企业,试 点组建软件国际化窗口,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8.科技兴贸计划对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内的软件出口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加大 支 持力度。科技部、外经贸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将重点支持软件产品的出口, 推进软件出口规模化。
9.进一步发挥我驻外使领馆科技处(组)的优势,指导和支持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及其软 件企业开展国际软件交流、合作,以及国际招商、展会、考察等活动,开拓软件出口渠道。
10.支持和鼓励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内的软件企业导入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加大CMM体系 和ISO9000的推广力度,扩大培训,开展咨询服务等工作。
四、加强软件产业人才培养
11.科技部将联合教育部在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内建设一批示范性软件学院;与 国家外国专家局合作邀请外国软件专家、我在外留学人员为国家火炬软件基地讲学、培训; 积极做好863计划软件高级人才培训工作与国家火炬软件基地人才培训工作,并有机地结合 起来;鼓励在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内建设各类软件培训机构,培训多层次软件技术、软件企业 管理人才队伍。
12.支持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引进国际软件技术和高层管理人才,进一步加大吸引我海外 软件留学人员归国创业的力度。
13.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应的技术资源,加强对国家火炬软件基地管理人员的培训,努力 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软件园管理人才队伍。
五、加强管理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14.完善国家火炬软件基地管理机构,实现专职化、专业化;并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 、服务功能、自身信息化管理环境建设等方面采取切实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在进一步落实 软件产业政策的同时,注意集成和整合软件产业资源,为软件企业提供优良服务。
15.国家火炬软件基地要推动软件建立健全和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协助软件企业及 时登记软件版权、申请专利、商标,打击盗版侵权活动,保障技术创新的企业和个人的权益 。
16 国家火炬软件基地要引进和建立一批高水平的质量体系咨询、知识产权服务、风险 投资、软件技术培训、企业管理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并引导他们为企业提供有效服务。
六、加强对国家火炬软件基地的宏观引导
17 建立和健全国家火炬软件基地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国科发火字『2000』337号文件 ,实施国家火炬软件基地考核制度,引导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健康、持续发展。
18.加强对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建设和产业发展的宏观引导,科技部火炬中心要做好国家 火炬软件基地日常管理工作,为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及软件企业提供高质量服务。
19.各国家火炬软件基地所在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大对国家火炬软件基地 建设的指导,将国家火炬软件基地建设和发展作为地方科技和高新区产业的重点工作之一, 加大支持力度。
20.科技部将进一步加强与国家计委、教育部、信息产业部等各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 ,共同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迅速发展。






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

财政部


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税收方面特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经济联合组织生产的产品和内部互供产品征税问题。
对实行联合的企业互供产品配套协作,要避免重复征税。为此,要采取积极的步骤,加快推行增值税的步伐,并逐步简化征税手续。对目前尚未实行增值税的产品,也要采取鼓励联合的措施,原则是:不能因实行联合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能因实行联合而减少国家的税收。
(一)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内部各单位相互提供的产品,不征产品税,只就经济联合组织对外销售的产品征收产品税。产品税的税率要按联合前各单位缴纳的税额占对外销售额的比例换算确定。
(二)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在全国未实行增值税前,除了生产烟、酒,化妆品等高税率产品的联合组织以外,均可以经济联合组织为单位先试行增值税。试行增值税的办法,暂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税务局商有关部门制定,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全
国实行增值税时,改按统一规定执行。
(三)没有条件实行增值税的松散型经济联合组织内部企业之间协作生产的产品,采取以下措施减征或免征产品税:
1.企业为了实行专业化协作生产,将一部分自己生产的产品或零部件扩散给其他企业生产,生产这部分扩散产品或零部件的企业,以低于出厂价的协作价格提供给原扩散企业用于配套或连续生产的,在实行增值税前暂免征产品税。
2.工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产品,凡收回后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征产品税。
3.工业企业连续深度加工已税产品,凡加工改制后的产品与原来已税产品同属于一个税目、税率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可按5%的税率从低征收产品税。
4.工业企业协作生产的牙膏皂坯,自来水金笔、铱金笔、圆珠笔的零件,保温瓶的玻璃料坯、搪瓷瓶壳、日用灯泡(管)的玻璃料坯,协作双方有固定协作关系,订有协作合同,以低于出厂价的协作价格提供给对方作为原材料、零部件或配套产品的,可按5%的税率从低征收产品税

(四)采取补偿贸易方式,对方提供资金、设备,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能力,然后以新增产品分期偿还投资的,应当在交付产品时,按实行销售收入,就地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资源税。凡以平价供应产品为条件,由买方提供的无偿投资,不能作为补偿贸易,卖方应作为销
售收入,依法纳税。
(五)集资办电新增的售电量(柴油发电除外),定期减免产品税。
(六)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减免的税款,专项用于技术开发。
二、经济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
(一)经济联合组织(包括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实现的利润,实行先分后税的办法,即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拿回原地并入本企业利润一并征收所得税。联合方不是企业的,分得利润拿回原地后,要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二)参加经济联合组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如果是用银行技措贷款投资的,其分得的利润,可以按照有关还款规定,在征收所得税前归还贷款。
(三)企业、单位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暂免征所得税。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经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免征调节税,这些企业的原有利润,应继续交纳调节税。
(五)经济特区内联生产性企业所得税减免办法,按一九八六年二月七日国务院批转的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技术转让收入征税问题
(一)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除上述规定外,一切经济联合组织均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收。



198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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