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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07:15  浏览:84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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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汕府[2002]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市市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期限为8年。在有效使用期内,使用人可依法转让;经营权使用期届满即自行终止”。
  二、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的“市交通委员会”修改为“市交通局”。
  《汕头市市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颁布。
 


汕头市市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根据2002年4月21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出租小汽车客运市场,改善投资环境及运输设施,促进出租小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汕头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小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出租小汽车营运资格,供一名驾驶员和不超过四名乘客乘坐,由乘客按规定支付租费的小轿车。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投标中标,并缴纳有偿使用费后,获得一定期限内的一定数量的出租小汽车经营资格。
  第三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出租小汽车经营(包括专营、兼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下同)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市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是市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公安、工商、税务、财政、物价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助市交通局具体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实行总量控制、公开招标投标、有偿使用的制度,鼓励规模经营。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需要对出租小汽车的运力总量实施宏观调控,定期下达出租小汽车总量控制额度指标。
  第七条 出租小汽车的经营权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有偿取得。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的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期限为8年。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人可依法转让;经营权使用期届满即自行终止。
  第八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注册登记、资信状况良好的企业、合伙组织和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居民,经审查具备经营出租小汽车条件的,均可申请参加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投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的招标投标与取得

  第九条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实行批量招标投标。其来源主要包括:
  (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增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额度;
  (二)有偿使用期届满终止并收回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
  (三)市交通局依法收回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
  第十条 市交通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出租小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客运市场供需关系和效益状况,编制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投放计划,并在实施每批招标投标前三个月内提出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每批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的招标投标,由市交通局会同市物价、财政、公安交通管理、监察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招标小组,负责招标投标的具体工作,并依法制定本次招标投标的操作办法。
  第十二条 市交通局应在投标日之前10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的时间、地点;
  (二)招标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的数量;
  (三)投标的方式;
  (四)投标人的资格或条件;
  (五)出租小汽车有偿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六)保证金及其他有关费用;
  (七)其他应公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凡参加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投标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明(委托人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三)银行出具的与其申请投标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
  (四)参加投标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招标小组应对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或个人的资格、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投标资格通知书》。
  第十五条 取得《投标资格通知书》者,应在投标日之前向招标小组根据投标人申请投标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的数量交付相应的保证金。投标人中标的,保证金即时充抵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未能中标的,招标小组应在投标日起5日内如数退还。
  第十六条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招标投标的底价及最高限价,由市交通局会同市物价局按有关规定共同测算后制定。
  第十七条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投标中标并经招标小组确认后,市交通局应与中标人签订《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十八条 中标人应自签订《合同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交通局缴纳应缴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50%作为首期缴费,余50%按每年25%在2年内付清。
  第十九条 出租小汽车经营者在中标并缴清首期有偿使用费后,可凭《合同书》、缴费凭证及有关材料分别向市交通、工商、税务、公安车辆管理等部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入户等手续。
  第二十条 出租小汽车经营者应在办结前条规定手续后1个月内,向市交通局办理道路运输证,登录车辆类别、车号,并领取营运证照。

  第三章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以单车为计算单位,每个经营权限于一部车使用。
  第二十二条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自领取营运证照之月起计算;使用期限届满时,使用人应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交通局注销营运证照,并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有效期内使用该经营权的出租小汽车可按规定办理报废、更新手续,不需另交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出租小汽车经营者在取得经营权的一年后,可转让经营权。
  经营者转让出租小汽车经营权前,应向市交通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让的理由和转让数量,并由承让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转让。
  第二十四条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经批准转让时,转让方与受让方应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报市交通局备案,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含转让手续费)及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随同出租小汽车同时转让的,车辆转让费和经营权转让费应当分别计算;出租小汽车经营权单独转让的,转让方的出租小汽车营运证照应同时缴销,其车辆应予以报废或办理车辆牌照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转让后,转让方未依法终止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利和义务,应由受让方承接。
  第二十七条 出租小汽车经营者以租赁形式将出租小汽车及其经营权交给个人使用的,租金及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分摊费用应分别计算。
  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分摊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中标价/有偿使用期限(10年)×100~110%×租赁期限。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投标人在招标投标中有欺骗、恶意串通行为的,由市交通局取消其投标资格;已取得经营权的,由市交通局决定解除合同,依法收回经营权,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中标人未按规定时间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由市交通局中止其车辆运行,或决定解除合同,依法收回经营权另行组织招标投标,保证金不足偿付另行招标投标费用和另行招标投标所得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低于原招标投标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不足或差额部分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的,由市交通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有关手续;对拒不执行的,由市交通局依法收回转让方经营权,对承让方按非法经营论处。
  第三十一条 出租小汽车经营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情节严重,达到给予吊销营运证照处罚的,由市交通局依法收回其出租小汽车经营权。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招标投标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组织实施本办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按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市财政设立的银行专户,专款专用。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收入除支付招标投标的有关费用外,余额全部用于公用型汽车站场和其他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扶持出租小汽车行业的发展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用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的有偿使用的处理,由市交通局会同市物价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工作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应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出租小汽车额度控制指标,对本地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实行总量控制、公开招标标、有偿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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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扬府发〔2005〕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三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副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市政府日常工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切实改进领导经济工作的方式方法,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制度、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法规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基层企业、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及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布局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一、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六、市政府于每年年底确定下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制订计划。具体计划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部门建议,经过调研论证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二十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各部门要予以重视,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指示、决定;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市委有关部委、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办、市政协有关委办、市法院、市检察院等方面负责人和市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会议。

  三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应达到总人数的一半以上。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对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准备。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主办或牵头部门要主动和有关部门形成统一的意见;主办部门协调有困难的,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协调。讨论的议题由主办或牵头部门的负责人或分管副秘书长汇报,必要时也可由分管副市长汇报。有争议的、事先未协调好的和没有具体解决方案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三十七、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重要会议、指示精神;

  (二)交流、部署市政府阶段性重要工作;

  (三)其他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十八、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较大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等。

  三十九、拟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报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或经市长授权,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定。

  有关部门对会议纪要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对会议纪要的执行情况要进行检查、催办、督促和反馈。

  四十二、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如有需要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须报市长、副市长审定。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应提前将会议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五、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请示件应当一文一事,不得越级、多头请示;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六、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

  请示性公文应先经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或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提出具体拟办意见,必要时转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拟办意见后,送分管副市长审批,重大事项报送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市政府领导阅批公文时,对于请示件所提出的请示事项和需作出明确答复的其他公文,应提出具体意见,作出明确批示,并签署姓名和日期。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已有拟办意见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拟办意见。

  四十七、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四十八、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或冠以经市政府研究或市政府同意字样而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须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转发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一般工作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工作经分管副市长同意,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发文,也不得要求县(市、区)政府报文。

  五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对交办的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第九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文化、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吃请,不收礼。各部门负责人在市内出差,照此原则执行。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和地方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七、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绵府函[2005]7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绵阳市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绵阳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绵阳市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程序,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健康有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保障国家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结合绵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以及乡(镇)通村的公路。农村公路中的通乡(镇)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镇)的公路。通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达村的公路。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公路项目、二级路网项目、地方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按交通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和《绵阳市地方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其余农村公路项目的建设、养护管理均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公路改建工程应遵循分级、分类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
  第四条 市交通局是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设计文件审批、质量监督、交竣工验收;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处是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政策的调研、养护质量的考核管理;各区市县交通局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区市县境内农村公路建设的具体工作;各区市县交通局公路管理所负责各区市县境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全市农村公路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建设督查办公室,督查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具体承担农村公路建设督查、指导工作,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监督督查农村公路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收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数据,总结交流经验,整理上报和反馈农村公路建设信息。各区市县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对农村公路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前期工作和落实资金;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通村公路建设工程年度计划编制、落实建设资金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交通局按照绵府发[2004]7号文件规定标准和各区市县上报计划,计算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下达年度计划。
  第八条 农村公路中的通乡公路改建工程的项目业主为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通村公路改建工程的项目业主为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前期工作有:项目立项、设计文件报批、施工监理招标、开工报告等。
  第十条 凡列入《2003-2010年绵阳市县乡道路通乡通村公路发展规划》的通乡通村项目即可视为立项,不再单独对项目进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工作。未列入规划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申请立项。
  第十一条 通乡公路项目必须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行业公路勘测、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通村公路项目可进行简易设计,由县级以上的交通、公路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进行设计,有条件的可由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 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标准,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通乡公路改造项目一般不低于四级路技术标准;通村公路不低于《四川省村级道路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通乡通村公路的设计文件可以简化,但必须包括:路线平、纵、横断面图,桥涵设计图,挡防设计图,路面结构设计图,桥涵构造物一览表,工程数量表,设计说明书,预算。
  第十四条 通乡公路中县道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各区市县交通局初审后,报市交通局审批。其它通乡通村公路设计文件由各区市县交通局负责审批,报市交通局备案。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履行完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建设资金落实后,即可依法进行招标。
  通乡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各区市县交通局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招标通告必须发布在国家指定的新闻媒介上。
  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招标通告必须发布在县级以上的新闻媒介上。
  在招投标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第十六条 通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通乡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尽可能采用招标方式确定。
  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由区市县交通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受益群众参与工程的质量监督。
  监理单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对施工的工程合同、质量、工期、造价等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工程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区市县交通局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涉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各项政策、法规的落实,征地拆迁与施工环境的保障,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设计年限内终身责任制。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监督制度。项目法人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及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应由原设计单位审查认可,并经区市县交通局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和降低质量标准,重大变更设计应报设计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公示牌管理。公示牌应当明示该工程的路线名称、起止点桩号、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现场监理负责人、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及质量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及时向区市县交通局、市公管处、市交通局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报告制度。各区市县应在每月二十五日前将本地农村公路工程进度情况及资金到位情况报市交通局。市交通局按工程进度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局不定期对全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对存在质量问题和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上报省农村公路建设督导组,市交通局将扣拨该项目的补助经费。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 通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应参照部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组织验收。通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验收分为:交工验收、竣工验收。
  未经交工验收的农村公路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通乡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由区市县交通局组织。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交工验收的条件:工程完工后,经交通工程质监部门鉴定质量合格;竣工图表已按规定准备齐全。
  第二十七条 通乡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市交通局主持或委托区市县交通局组织。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区市县交通局组织。
  竣工验收的条件:初验合格并已经过1年以上2年以下的运营;竣工资料已按规定装订成册;已办理工程决算;对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交通工程质监部门复查确认。
  试运营期结束前必须组织竣工验收,由负责交工验收的单位向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建设项目的工程概况、建设管理情况、交工验收提出的缺陷修复补救情况、工程决算情况、审计情况等。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转为正式运营,由主持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签发《农村公路工程验收鉴定证书》。在试运营期内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将勒令停止使用,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竣工验收后一月内,项目法人应将全套竣工资料报主持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县道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为区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乡道公路的养护管理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主要的县道公路由区市县交通局组织具有资质的养护队伍,按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行车量较小的县道公路可采取小段承包养护或农民工养护。
  乡道公路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民工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实施经常性、季节性养护。有条件的乡(镇)可委托专业队伍进行养护。
  第三十条 县道公路养护资金由市养路费补助和区市县财政预算经费、拖养经费分成、客货附加费分成组成。区市县要按照绵府函[2003]62号文要求确保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县道公路的养护所需。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用地、料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解决。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绿化工作要结合国土绿化统一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道公路的绿化由区市县组织实施,乡道公路由乡(镇)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县道公路养护的考核、评定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执行,乡道公路的考核、评定可参照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境内任何筹资方式进行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十五条 对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工程管理好、工程质量过硬的农村公路项目,市人民政府将按“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项目,市交通局将扣拨该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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