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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经济信息网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22:28  浏览:91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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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经济信息网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农村经济信息网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府厅发(2001)40号



一、总则
(一)江西省农村经济信息网(以下简称“农经网”)是省委、省政府组织引导全省广大农民走向市场的信息网络,也是各级政府部门了解农村经济动态的重要窗口,是政府沟通农民与市场经济联系的桥梁。为了切实搞好农经网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发布,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农经网是网上江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及时向省党政信息网提供信息,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指导农村工作做好服务。
(三)农经网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农经要闻、农村政策法规、农产品供求、农副产品价格、农业科技、农资市场、劳务市场、乡镇企业、农村资源、农民致富典型、农村工作经验、农业气象等。凡上网信息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内容真实、准确。
(四)省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区)及其所属部门,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在农经网上发布、接收信息,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二、组织管理
(五)省、市、县(区)农办为农经网管理单位,负责农经网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农经网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各级涉农部门和单位负责本单位业务管理范围内的农村经济信息采集、整理及汇交工作。乡镇农村民间流通协会负责乡镇农村经济信息的采集、整理及汇交工作。
(六)建立专兼结合的信息员队伍。各级涉农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专(兼)职信息员采集信息。乡镇的农技员、农经员、水管员、林业员、土管员、水产员等可担任兼职信息员,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专业生产大户和流通大户等可聘为特约信息员。
(七)明确责任。各级涉农部门和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负责农村经济信息工作的人员,建立信息采集、发布的责任制度、考核制度、通报制度。
三、信息采集
(八)农产品专业市场和乡镇是农经网信息采集的基层单位。农产品专业市场主要收集市场交易情况和价格变化情况;乡镇农村民间流通协会向所辖范围的乡镇企业及种养、营销、运输、加工大户等收集信息。
(九)省、市、县(区)农经网可以直接采用下级农经网上传的信息,也可以将其编辑整理;采集省内外其它媒体信息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十)各级涉农部门和单位在业务范围内采集整理的有关信息,采用传真或上因特网方式,将信息传到同级农经网。
(十一)省、市、县(区)农经网采集信息情况和同级各部门、单位汇交信息情况,每月由省级农经网统计并在网上公告。
(十二)各有关涉农部门和单位的信息采集和汇交工作要形成制度,落实责任,规范运作。
四、信息发布
(十三)经过注册授权可在农经网上发布信息的单位发布信息时必须注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信息来源。凡违反规定,发布虚假和违法信息的,要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全省各级农经网实行24小时运行制度。对于经过编辑审核的汇交信息要及时上网发布并做好登记工作。
(十五)省农经网将全省农经信息选编汇总,在因特网上发布,并将全省农经信息发至各市、县(区)农经网。
(十六)各市、县(区)农经网要结合本地实际整理编辑上网信息和本地农经信息,制作成农经信息电视节目和广播节目,在市、县(区)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站)中播出,有条件的乡镇要组织转播。广播电视播出时间应选择方便农民收听收视的时段。
(十七)各乡(镇、场、街办)要充分利用墙报、简报、专栏等形式将本市、县(区)农经网信息及时向广大农民发布,乡(镇)广播站每天定时广播发布有关农经信息。
(十八)为了更好地传播农村经济信息,江西日报、江西电视台、江西人民广播电台应开辟与农经网相对应的栏目。各市、县(区)报纸、广播、电视台也要开辟相应的栏目。
五、附则
(十九)各市、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做好信息采集和发布工作。
(二十)本办法由江西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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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评定劳动定额专职干部职称问题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人事局 等


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评定劳动定额专职干部职称问题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劳动定额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中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基础工作。为了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劳动定额专业干部队伍,加强定额管理,以适应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现就评定劳动定额专职干部职称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从事劳动定额工作的专职干部,属于技术人员。他们的职称评定问题,除少数经济专业毕业的专职定额人员,可参照国务院国发〔1980〕314号文件《经济专业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评定业务职称外,原则上按照国务院国发〔1979〕279号文件《工程技术干部技术
职称暂行规定》评定技术职称。国务院各部门可根据这个原则,制定本系统劳动定额专职人员评定职称的实施办法,发给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已明确按照经济职称评定的,可以不再变动。
二、不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劳动定额人员,也可按照以上原则评定职称。其中对一九六六年底以前专职从事劳动定额工作的人员,经过考核,确实具备必须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起骨干作用的,评定技术职称时,可以不再进行测验。

一九六七年初以后从事劳动定额工作的,必须经过考试方可评定职称。从事劳动定额工作不足三年的,一般暂不评定职称。
三、对于考核不合格和新近从事劳动定额工作的,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培训工作,帮助其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待条件具备时,再评定职称。
四、评定劳动定额专职干部的职称,是一项政策性强而又复杂的工作,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都要加强领导,认真对待。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和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公布的有关具体说明办理,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并注意总结工作经验。



1982年3月9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34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已于2006年11月1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 长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规,决定将《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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