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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3:36  浏览:84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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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积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环境保护产业是国民经济结构中以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所进行的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商业流通、资源利用、信息服务、工程承包等活动的总称,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机械设备制造、自然保护开发经营、环境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服务等方面。环境保护产业
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物质和技术基础。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的环境保护产业已初具规模,为环境保护事业提供了许多产品和服务,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了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投资效益,保证实现环境保护目标,保护和振兴民族经济,必须积极发展我国环境保护产
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对于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精神,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把环境保护产业列入优先发展领域,切实加强领导,在各方面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引导环境保护产业的
发展。
二、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指导方针是:在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中,提高环境保护产品和环境工程的质量,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提供物质和技术保障。
三、当前亟需发展的环境保护产业和产品主要是性能先进、可靠、经济、高效的大气污染控制设备、水污染控制设备、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备、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噪声振动控制设备;节水、节能设备;电子、生物工程和高技术产业环境保护技术装备;氯氟烃类替代品及其回收利
用技术装备;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装备;各种环境保护专用材料;环境工程;农业生态工程;环境绿化工程;野生珍稀、濒危、观赏和经济动植物繁殖技术等。
四、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和推广工作,应纳入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火矩计划”;加强科研部门、高等院校和企业的环境保护技术开发力量,加强科研与生产的联合、协作;开拓环境保护技术市场,
组织产品科研项目的招标,促使研究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五、发挥专业经营效益和规模经济效益,推广成套承包的服务模式,运用市场机制扶持那些产品质量优良、效益好、符合发展方向的骨干企业及大中型通用环境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安装单位。
六、认真整顿环境保护产业的生产、流通秩序。对现有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各主管部门进行普查、登记、审核、实行分类管理。
建立环境保护产业的质量标准体系和价格标准体系,加强对环境保护产品装备的监督管理,逐步形成若干个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测试检验中心,定期公布产品抽查和鉴定结果,开展优质产品评选,实行优胜劣汰。制定环境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加强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各种咨
询、评价、预测、培训、监测等技术性服务活动和自然保护经营活动,均需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七、坚持对外开放的方针,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和消化国外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和高效低耗的治理装备,积极参加国外环境治理工程和生态保护工程招标,努力开拓国际市场,承接国外、境外各类技术咨询、工程设计和施工任务、大力扩展环境保护装
备出口和劳务输出。
八、广开门路、大力培养、吸收环境保护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环境保护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人才,不断提高环境保护产业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
九、充分发挥各部门、各系统的积极作用。现行的隶属关系和管理范围不变,各有关部门或系统应制定本部门或系统内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并予以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执法监督管理部门,一律不得成立直属的环境保护公司,不得参与环境保护产品的经营活动。
十、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协调整组,负责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总体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并委托国家计委定期发布环境保护产业产品优先发展目录,协调整指导各有关部门的工作。



199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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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校办工业的若干暂行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校办工业的若干暂行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



学校办工厂是开展勤工俭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一项促进教育体制改革,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的有效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发展教育事业,培养人才的战略高度,在组织
上加强领导,行动上给予支持,政策上加以保护,措施上予以扶植,共同把校办工厂办好。
为了发展我市校办工业,特作如下规定:
一、校办工业是社会主义经济成分之一。校办工厂的固定资产及一切财物属学校所有。要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规定经营、管理好校办工厂。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学校办工厂应因地制宜,可以采取学校自办、系统内联办,以及与工厂、科研单位联合办厂等形式。各部门要新生校
办工厂的经济法人地位。
二、要加强对校办工业的领导,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市、区、县都要建立校办工业的管理机构,作为校办工厂的主管部门,代表所属校办工厂与有关部门进行业务联系,促使校办工厂健康地发展。乡政府也要有专人负责校办工业。
三、市各综合部门,各工业主管部门和各大中型企业都应积极支持学校办好工厂。
四、校办工厂的优质产品,计、经委应纳入地方指导性计划,归口管理,样办工厂所需要的原材料和燃料,要有一部分列放计划。所需要的电力,要尽量给予照顾,并在价格上给予优惠。
五、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地方财力的许可和有偿的原则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校办工业的发展。银行要在贷款上给予优惠照顾。
六、校办工厂所需要的外汇,校办工业公司可向有关部门申请。
七、校办工厂的纳税按政策规定执行。可免缴所得税和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开办初期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申请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工厂所得的利润按规定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改善办学条件,一部分上缴主管部门作调节基金使用。
八、校办工厂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政治思想好,有一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干部、技术人员,以加强生产组织领导。校办工厂的职工,原属学校全民所有制的,按学校全民所有制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原属集体所有制的,按集体所有制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其劳保福利、粮食定量
可根据有关政策及生产经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工种标准执行。
原有集体所有制工人应有计划地全部参加社会保险,新吸收的合同制工人应全部参加社会保险。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学校人员编制时,要给校办工厂一定的编制。
校办工厂急需的技术人员,可以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在职职工中和社会上招聘。有关单位要尽量给予支持。被聘用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性质不变,其工资、劳保福利由校办工厂支付。
九、校办工厂要从育人的目的出发,安排好学生参加劳动和职工业技能训练,校办工厂要逐步成为学生学习劳动技术的基地之一。
十、校办工厂要按照会计法和参照国营企业的成本条例,加强财务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校办工厂的资金、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随意抽调、私分或变相私分校办工厂的资金财物。
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职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市属地方高等院校可参照执行。



1985年11月28日

关于支持地震灾区恢复生产、搞活市场、重建家园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支持地震灾区恢复生产、搞活市场、重建家园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恢复生产、搞活市场、重建家园,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证照丢失、损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持照合法经营。对在地震灾害中《营业执照》等证照丢失或者毁坏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核查登记档案,及时予以补发,以利市场主体迅速恢复生产经营,开展商事活动。

二、适当放宽认缴出资期限和设立登记期限。灾区恢复重建期间,对于因灾情影响实收资本不能按期到位的公司,允许其股东适当延长认缴出资期限;对于因灾情影响不能在法定有效期内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可以允许适当延长有效期限。

三、认真做好受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变更登记等工作。对于确因灾情影响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所需规范文件的,可采取由申请人承诺限期补交,先予办理登记,事后加强监管等方式;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中,虽暂不能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但确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可以先发照,并限期补交证明文件。

四、改进管理,提高效率,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对于申请办理登记的,登记机关要提前介入,主动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指导和服务;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中,尽量缩短登记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五、特事特办,做好企业年检工作。对于因灾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年检的企业,允许其延期参加年检,并免收年检费用。

六、尽快恢复建立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电子数据,为依法监管奠定扎实基础。灾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自身恢复重建时,要以高度的责任心,恢复重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档案和相关数据库。对于原始档案已经毁损的,掌握相关数据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协助核对电子数据,补录、复制登记档案,保持登记档案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七、指导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积极参与灾区恢复重建,扩大对灾区的商品运输和销售。

八、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积极支持恢复生产、搞活市场。抗震救灾期间,凡进入灾区市场销售食品、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免收市场管理费。对灾区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一律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用;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相关费用。

九、积极支持和引导信誉好、规模大的农资龙头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到灾区开设农资经营连锁店,增加市场供给,方便群众购买。积极支持和引导农资、农机龙头企业到灾区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灾区农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十、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积极发挥经纪人信息沟通和产销衔接等作用,把灾区农产品推向市场,促进农民增收,开展生产自救。

十一、支持地震灾区做好商标注册等工作。对因地震灾害影响,当事人不能依法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注册、商标异议答辩、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证据等相关手续可能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鉴于不可抗力原因,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地震灾区的商标注册申请,如对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确有必要的,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经批准可以提前审查,对符合商标法律规定的及时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对地震灾区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就有关商标驳回复审、撤销商标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申请、答辩、补正等有关事宜不能做出反应的,在受灾期间时限中止,待灾区秩序恢复正常后可顺延。

十二、支持地震灾区实施商标战略。指导灾区企业依法做好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工作,充分发挥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在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中的积极作用。

以上十二条措施,请各地特别是地震灾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ΟΟ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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