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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2:30:47  浏览:94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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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农办农[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

  近期,广东省植物检疫站反映,黄瓜绿斑驳病毒在该省高州市发生危害,初步调查发生面积有400多亩;福建省植保植检站报告,香蕉枯萎病(4号小种)在漳州市云霄、漳浦、南靖等县大面积发生,发病面积达7878亩;广西自治区农业厅报告,红火蚁疫情在桂平市发现,发生面积1500亩,已发生150多起人被咬伤事件。这些新发疫情充分说明目前植物疫情蔓延危害形势仍十分严峻,对我国农业生产安全的威胁巨大。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加强植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植物疫情防控工作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农民增收和社会的稳定,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植物检疫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好植物检疫管理职能。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植物检疫工作大力支持,全面提高植物疫情防控能力,努力建立植物疫情防控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全面调查监测

  各地要根据近期当地及周边地区疫情发生情况,系统开展对重点区域重点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掌握当地的疫情分布,对新发现疫情,要及时逐级上报,为有针对性地开展疫情防控提供科学依据。

  三、依法开展检疫控制

  种苗等植物、植物产品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的重要途径。春节将至,南方的花卉及种子、种苗调出已开始进入高峰季节,各地要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可能传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阻断疫情人为传播渠道,降低疫情传播扩散的风险。各地尤其要重点加强对种子苗木的管理,组织开展市场检查,确保种子、种苗的调运安全。

  四、强化重大植物疫情防控

  疫情发生区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明确防控目标,制订防控方案,建立防控责任制,积极组织做好防控工作。近年成立的14个重大疫情协作组要进一步深化协作措施,不断创新协作模式,将新技术新成果应用到疫情防控上来,把科学的防控方法真正推广到基层农民中去,降低疫情危害,努力根除零星疫点。

  五、全面推进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

  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相关省(区、市)要根据农业部《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方案》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细化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层层签订责任状,通过阻截带建设,强化周边地区检疫管理、封锁控制和扑灭措施,有效遏制疫情蔓延。

  六、加强非疫区建设管理

  承担非疫区建设的相关省(区)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完善苹果、柑橘非疫区相关配套管理办法、技术规程,开展宣传和培训,提高项目区的疫情监测和扑灭能力。非疫区外围的检疫机构要把好调往非疫区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关,组织好当地的疫情监测和防治。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更新观念,推进植物检疫政务公开,组织开展检疫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植物检疫工作的环境。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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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府〔2007〕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4月10日市政府十四届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海口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维护城市市容整洁,提高文明施工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拆除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市城管行政执法、环保、公安交通、安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鼓励建设工程在文明施工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口、新材料、新设备,推进文明施工的科学管理。

第五条 文明施工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应当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道路、地下管线损坏或者堵塞的施工场地进行勘查,并制定相应的专项防护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安全,文明进行。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和基本措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统一管理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基分包范围内组织实施文明施工。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文明施工活动。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文明施工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场地内进行。

城市道路的挖掘与修复应当办理挖掘许可证,需占道施工的,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需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交通管制的,应当报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先登报通告,并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交通管制告示牌和交通导向标志;需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的,应当实施夜间施工,并于次日7时前清运完余土,恢复正常交通。

施工需要停水、停电、停气、中断交通等可能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的工作生活时,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时间事先通告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市政公用和管线工程应当编制详尽的交通组织方案,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并经市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上述工程具体实施当中应当尽可能满足沿线各单位和居民的合理意见及要求。

第九条 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不明地下管线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在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污染与危害。

施工作业应当采取不扰民措施并遵守作业时间规定。禁止12时到14时、22时至次日6时在城市噪声敏感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因抢险、抢修、生产工艺要求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特殊时段施工作业时间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作业前公告附近居民。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商品混凝土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

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各类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临街施工现场进行消化石灰、拌石灰土或者其它具有严重粉尘污染的施工;控制使用强噪声、强振动施工机具。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围挡作业,围挡标准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DBJ07-2006)执行。

围挡应当使用新型环保材料,提倡采用双面夹芯彩板、单层压型彩板等可拆卸活动式轻质材料。除不超过72小时的临时性围挡外,不得使用彩条布、石棉瓦、油气毡、竹壁等有碍观瞻的简易和易燃材料,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不能完全断绝交通的施工现场,应当指定行人和车辆通行的路口与行径,人、车通行的路口、路径与施工作业区之间,应当实行围挡隔离(小范围零星改造工程实行封闭式隔离),并做好安全防护,悬挂醒目的安全告示或者警示标志。夜间施工应当设置红灯警示。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搭建应按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DBJ07-2006)执行。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市政公用和管线工程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集中或者分段、分块实行封闭管理。

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出入口处设置大门,门头标设企业标志。

建筑物、构筑物应使用钢管脚手架,并随工程进度张挂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和组织网络图等,工程概况牌应标明项目名称、规模、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名称和投诉电话等。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标准,在主要通道口和施工区域内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沟、井、坎、穴等危险地形处,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安全宣传标语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红灯警示。

市政公用和管线工程的施工现场除应当符合前两款规定外,原则上在施工沿线每隔一公里加挂一组安全宣传牌。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工地宿舍地面应当进行硬化,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保持场地平整,道路、排水畅通,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泥浆、污水、废水排放措施,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及沉淀池,泥桨、污水、废水等应当经过沉淀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不得溢流污染作业环境及施工区域以外的路面、河道及市政污水管网。

施工现场的材料、构件、料具应当按照总平面图的布置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并标明名称、品种、规格,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不得露天堆放。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进行清运,未能及时运走的应当集中整齐堆放,作业层应当做到当日工完场清。

建筑物、构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第十八条 工程运输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密闭加盖,确保车厢牢固、封闭严密,防止在行驶途中抛、洒、滴、漏,工地出入口处应采用不低于C25的混凝土铺设长度不小于5m、与大门同宽、厚度不小于200mm的道路,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大门内侧设置沉沙井,排水沟,运输车辆出场前应当进行冲洗。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施工单位应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安全防护措施和其它临时设施,及时清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洁。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进行不定期抽查,年终一次性对达到优秀标准的“文明工地”进行通报表彰。对严重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工地,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凡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以及社会影响较坏的突发性事件的工地,不能评为文明工地。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文明施工的其它有关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农民和城市居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批准第七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及调整部分试点地区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92号


关于批准第七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及调整部分试点地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的申请,经研究,现就批准第七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及调整部分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批准北京市大兴区等106个市、县(市、区)为第七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二、江苏省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张家港市、吴江市纳入苏州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淮安市楚州区纳入淮安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东台市、射阳县、建湖县纳入盐城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宁乡县纳入长沙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进行统一建设和管理,不另行文。

三、请组织上述试点地区按照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要求,成立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其中地市规模的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应当包括所辖县区政府领导,所辖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四、各试点地区要根据《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接受省环保部门的技术指导,编制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规划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我局备案。地市规模的生态示范区所辖县区也要编制本县区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

五、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郊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亳州市)、湖南省娄底市(原娄底地区)分别为我局批准的第一批(1996年)和第二批(1997年)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三个试点地区至今未编制完成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基本没有进展。我局决定这三个试点地区不再作为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今后,我局还将定期对其它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进展不力的地区予以调整。

六、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制订的生态示范区建设标准和试点地区建设规划,各试点地区应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深入宣传发动,精心组织,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地抓好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各项创建工作。

附件:第七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第七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北京市
大兴区

河北省
灵寿县 邢台县 巨鹿县 黄骅市

山西省
沁源县 右玉县 朔州市平鲁区 平陆县 永和县 沁县 祁县 陵川县 沁水县 盂县

黑龙江省
大兴安岭地区 海林市 北安市 萝北县

江苏省
宜兴市 金坛市 泰兴市 丹阳市 镇江市丹徒区

浙江省
衢州市 德清县 嵊州市 象山县 慈溪市 海盐县 嘉善县 建德市

安徽省
芜湖市马塘区 蚌埠市新城综合开发区

福建省
平和县 南靖县 永泰县 泰宁县

江西省
安义县 南昌县 新建县 吉安县 永丰县 分宜县 上犹县 兴国县 石城县 彭泽县 婺源县 新干县 安福县

山东省
平阴县 淄博市博山区 临朐县 安丘市 禹城市 乐陵市 夏津县 临沂市兰山区 临沂市河东区 蒙阴县 沂南县 临沭县 东阿县 博兴县 邹平县

河南省
新蔡县 逐平县 西峡县 浙川县 嵩县

湖北省
武汉市东西湖区 谷城县

湖南省
湘阴县 隆回县 城步苗族自治县 洞口县 绥宁县 平江县 桂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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