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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外省市自治区办事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40:31  浏览:92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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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外省市自治区办事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外省市自治区办事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外省市自治区办事处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外省市自治区办事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驻外省、市、自治区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的综合职能,规范对驻外办事处的管理,把驻外办事处建成精干、高效、多能的政府工作机构,更好地为深圳市的政治、经济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受市政府委托,管理深圳市各驻外办事处。市经协办负责驻外办事处的人事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驻外办事处的业务联系和指导,支持驻外办事处的工作。驻外办事处在对外交往中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
第四条 驻外办事处应主动接受驻地党政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 驻外办事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各种规章制度。

第二章 性质和任务
第六条 驻外办事处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行使其职权。
第七条 驻外办事处列入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其人员编制以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复为准。
第八条 驻外办事处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介绍深圳市的发展情况,密切与驻地及周边地区政府之间的联系,促进深圳与兄弟省市之间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二)根据中国共产党深圳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决策目标的需要,及时、准确地提供驻地及周边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重要信息。
(三)协助做好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政务活动、专项考察和其他重要活动,以及深圳与内地间的对口扶持和经济协作等工作。
(四)管理深圳驻当地单位的党组织,建立健全深圳驻外单位的党委。切实抓好深圳驻当地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建立和健全基层党组织,做好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对深圳市在驻地及周边地区的企业和办事机构进行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为深圳企业在驻地投资提供服务。掌握驻地企业的主要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六)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为深圳市党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在当地开展政务、业务活动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方便。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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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6月19日 中银信管[1997]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为密切海峡两岸的经济联系,扶持台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自1994年度起,中国银行承办了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为进-步贯彻安排好台商投资企业配套资金、扶持台资企业正常健康发展的政策精神,也为进一步有效使用和加强管理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规范专项贷款操作行为、提高专项贷款办理的效率、增大专项贷款对台商投资企业支持的力度,我行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专项贷款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与国家计委、国务院台办共同下发的有关专项贷款的文件精神,拟定了《中国银行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暂行管理》。该"办法"经征求国家有关部门、行内有关业务部门和有关分行的意见,并在 1997年6月召开的"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经参会代表讨论、修改,现正式下发。今后各行办理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应严格接照该"办法"进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总行信贷管理部,以便在"办法"实施过程中不断修订完善。

附:中国银行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促进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积极有效地吸引台资,支持台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自 l994年以来,中国银行与国家计划委员会(简称国家计委)、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简称国台办)共同办理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简称专项贷款)。为有效使用和规范管理专项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专项贷款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与国家计委、国台办共同下发的有关专项贷款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性质

第二条 专项贷款适用于支持对国家对台工作可产生积极有利影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中国银行贷款条件,符合"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的台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同时兼顾为国家级台商投资区或重大台资项目配套购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专项贷款属固定资产贷款,府由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基本建设贷款规模,由中国银行安排贷款资金。在下达的贷款规模内,由中国银行按规定的贷款审批极限审批和发放贷款。

第三章 贷款办理原则

第四条 专项贷款的办理原则为以对台政策为指导、以经济效益为基础、集中资金、支持重点、规范管理、控制风险。向符合国家对台政策和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影响大的大中型台商投资企业倾斜;向"高营销额、高盈利、高创汇"的"三高"台商投资企业倾斜;本着同等优先的原则,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对于为国家级台商投资区或重大台资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条 对于生产性项目,专项贷款原则上用于支持正在建设并已初步规模、经适当支持即可建成投产的项目。贷款额度控制在除股东各方已投入的注册资本外,总投资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固定资产差额部分中,应由我方按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负责筹措的差额资金不足部分。

第四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对于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对象可不限定于台商投资企业。对于生产性项目,凡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已取得台商投资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偿还贷款能力的经济实体,均可申请专项贷款,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台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并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辅助存款账户。开立辅助存款账户的,应按中国银行对其贷款占其全部贷款的比例在中国银行叙做存款和结算等各项业务。

2.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已纳入当年全国或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3.企业注册资本已按期如数缴纳,并经依法验资。

4.项目总投资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固定资产差额部分中,合资双方各自按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需筹措的资金(除申请使用专项贷款的部分外)均已基本落实(已到位或提供能按期到位的证明文件)。项目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额、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

5.项目各项建设配套条件(指土地征用、水、电、汽、原捕材料、运输、销售渠道、环境保护等)均已基本具备,技术上可行。

6.经贷款评估测算,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较强的贷款偿还能力,且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落实。

7.借款人资信较好,有相应的资产作抵押,或有其他实力较强、信用较好的经济法人对贷款作担保,或能提供其他可靠的还款付息保证。

8.企业董事会作出借款决议和出具办理借款授权书。

第五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对生产性项目发放的事项贷就,自贷款之日起至还清贷款本息止,一般为一至五年;对基础设施项目发放的专项贷款.最长不超过七年。

第八条 专项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

第九条 专项贷款自贷款之日起按季结息和收息。项目在建设期间无收入来源的,经批准可以缓期收息,但应收未收的利息,要计收复利。如遇利率调整.按现行管理办法,对于贷款期限为一年以上(含一年期)的,实行一年一定。

第六章 贷款审核、批准、发放和收回

第十条 专项贷款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于每年年初,由各地方计(经)委、台办、分行对提出专项贷款申请的企业共同进行审查筛选,由地方台办根据国家对台政策和对台工作的需要提出推荐项目清单,并按照项目对台工作的重要性对推荐项目进行排序,由地方计(经)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项目进行审核, 由分行按照有关银行贷款条件和程序评估审查项目,经协商一致后,三家联名行文,干每年三月底前共同申报至国家计委、国台办、中国银行总行,截止时间过后总行原则上当年不再受理新的项目申报。

对于贷款申请额度在分行贷款审批权限以内的项日,在申报前必须由分行完成正式的项目贷款评估工作,评估通过后 ,由地方计委、台办、分行联名申报。此类项目经国家计委。国台办、中国银行总行共向确定列入本年度的台资专项贷款项同清单并下达后,由分行办理贷款批准、发放手续并报备总行,原则上各地方不能再行调整项目。

对于贷款申清额度超过分行贷款审批权限的项目,在地方计委、台办、分行联名申报的同时,须由分行按照中国银行对分行权限以上贷款项目的上报审批要求,将全套项目评估审批材料报至中国银行总行,经中国银行总行评审通过后,由国家计委、国务院台办、中国银行总行共同确定列入本年度的专项贷款项目清单并下达,由中国银行总行批复贷款,由分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对专项贷款的评估审批须由中国银行按照《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中国银行有关专项贷款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专项贷款的规定进行。

对各地方申报的专项贷款项目,由国家计委、国务院台办、中国银行总行根据项目申报时间的先后进行审查、确定并分批下达。

第十一条 贷款项目批准后,由分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当各项提款条件满足后方可提款。

第十二条 签订借款合同后,借款人应将自筹资金部分存入当地中国银行,用款时要先用自筹资金,后用银行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为:(1)贷款项目新增的利润;(2)新增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 (3)借款人的综合经济效益;(4)由借款人支配的其他资金;(5)有关部门的综合收益(如:土地出让金收入等)。

第十四条 银行应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收回贷款,贷款收回后,可收回再贷、滚动使用,即按有关具体现定用于支持新的台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项目,或用于台商投资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五条 对不能按期收回的贷款,根据有关规定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息,并限期收回,必要时银行有权根据所签订购贷款合同的相关条款从借款单位或担保单位的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 专功贷款必须专款专用。银行对专项贷款要加强管理,严格贷款的审查核定、批准发放程序,并建立项目专管员制度,对于资产总额较大、专项贷款金额较高或贷款风险较大的专项贷款客户,应实行驻厂员制度。

第十七条 如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可采取加收罚息、停止贷款和限期收回贷款等处理方式。

第十八条 各地分行对已批准发放贷款的项目,要加强跟踪监控,出现问题及时向总行汇报,于每年三月底前对专项贷款的执行情况(截止于上年底)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总行。同时,要加强与当地计(经)委、台办的沟通和协商,对专项贷款审批、发放、管理和回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总行将单独或会同国家计委、国台办对各地方的专顶贷款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组织各地方进行自查或互查;各地分行也可单独或会同当地计(经)委、台办对当地的专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现弄虚作假、挪用贷款、执行不力、无故拖延等问题的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将采取措施严肃处理。

第八章 贷款统计、会计考核

第二十条 借款人要定期向中国银行报送贷款项目的财务支出工程进度统计表,工程竣工要报送工程竣工决算表,每季度未要报送本季度财务报表。

第二十一条 各地分行要将专项贷款的申请、审核、批准、发放、收回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分类分项建立贷款档案和贷款台账、以便比较全面地掌握和反映贷款情况,为加强贷款管理监督提供完整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在中国银行的会计核算系统内,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使用7335二级科目核算。

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系统内、对专项贷款进行单独考核,即在"中国银行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中长期外汇、人民币贷款项日季报表"、"中国银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人民币贷款结清项目年报表"、"中国银行人民币贷款统计月报表"中设置的"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栏目统计考核。各地方中国银行要及时准确地将专项贷款情况接要求进行统计上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专项货款对台商投资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于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使用专项货款的客户,中国银行可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审查并发放人民币短期货款和外汇贷款。

第二十五条 各地方中国银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总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于中国银行总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1994年度以后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的管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固定资产投资及“861”行动计划年度目标考核奖励实施细则补充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固定资产投资及“861”行动计划年度目标考核奖励实施细则补充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2008〕32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铜陵市固定资产投资及“861”行动计划年度目标考核奖励实施细则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铜陵市固定资产投资及“861”行动计划年度目标考核奖励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铜陵市固定资产投资及“861”行动计划年度目标考核奖励实施细则》相关内容,使其更具操作性,根据工作需要,特对“实施细则”做如下补充:

  一、“861”行动计划考核的项目确定原则

  列入年度考核范围的重点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是八大产业基地和六大基础工程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骨干工程;

  (二)农业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交通及城建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社会事业、服务业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二、奖励金额确定原则

  (一)分区域、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给予奖励。

  1.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市直各行业投资责任部门年度投资计划不分数额大小,奖金均按5万元安排(按“861”项目考核的除外);

  2.县区所属开发区奖金按2万元安排。

  (二)按重点工程投资完成情况给予奖励:

  1.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低于1亿元,项目责任单位和协调服务单位奖金各按1万元安排;

  2.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在1—3亿元(不含3亿元),项目责任单位奖金按2万元安排,协调服务单位奖金按1万元安排;

  3.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在3—5亿元(不含5亿元),项目责任单位奖金按3万元安排,协调服务单位奖金按2万元安排;

  4.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在5亿元以上,项目责任单位奖金按5万元安排,协调服务单位奖金按3万元安排;

  5.按照项目工作难度和工作量的大小,可对上述奖金安排作适当调整,预备开工项目奖金均按1万元安排,对于提前开工的特别重大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可以重奖;

  6.年度计划竣工的工业项目,提前1个月竣工的,追加奖励项目责任单位1万元;提前2个月竣工的,追加奖励项目责任单位2万元;提前3个月及以上竣工的,追加奖励项目责任单位5万元。

  三、先进个人名额确定

  先进个人为在投资工作及重点项目建设和协调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先进个人名额可随着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重点项目个数的逐年增加,原则上比“实施细则”确定的名额有所增加。

  四、其它

  (一)本补充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考核实施细则不明确的地方,以本补充意见为准。

  (二)本补充意见由市重点工程暨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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