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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33:19  浏览:95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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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3年第11号



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已于2003年11月 21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经废止的219件交通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失效。


                      部长 张春贤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现决定废止下列219件交通规章:

编号 发布机关 规 章 名 称 发 布 文 号 发 布 日 期 联合发文部委的意见
1 交通部 大行政区公路建设处理报销暂行办法 交财(50)字第835号 1950年9月27日
2 交通部 关于使用养路经费的暂行规定 交公(53)字245案续1号 1953年9月30日
3 交通部 交通部航务电台及船舶电台处理公众船舶无线电报暂行办法 交厅电(56)字第209号 1956年7月20日
4 交通部 汽车运价计算暂行办法 交公运(56)字第324号 1956年9月7日
5 交通部 外贸租船在港装卸时间计算及奖惩的规定 交运装(57)冯字第043号 1957年5月27日
6 交通部 交通部无线船舶电台申请设置暂行办法 交电无(57)冯字第433号 1957年7月5日
7 交通部 修正外国籍船舶在港内禁用物品查封办法 交督(57)朱字第544号 1957年11月5日
8 交通部 修正关于申请签发登轮证及有关事项的规定 交督(57)朱字第544号 1957年11月5日
9 交通部 水运企业运输收入监督暂行办法 交财收(57)孔字第1030号 1957年12月6日
10 交通部 修定军人购票办法 交运客(57)字第138号 1957年12月16日
11 交通部 关于外轮参加沿海运输有关运输费结算的规定 交财收(58)景字第132号 1958年2月8日
12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江海货物运输费用结算办法 交财收(58)孔字第145号 1958年2月13日
13 交通部、农垦部、农业部、公安部、水产部 关于加强运输船、渡口船、渔船安全管理的规定(草稿) 交厅秘(59)孙字第107号 1959年9月7日 公安部、农业部同意废止
14 交通部 海损赔偿的几项规定 交海督(59)于字第162号 1959年9月19日
15 交通部 江海运输收入港船结算办法 交海监(59)字第371号 1959年10月25日
16 交通部 非机动船舶运输石油及其容器安全办法 交海业(60)彭字第285号 1960年1月1日
17 交通部、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 关于划分水运、公路货物运输量计划统一范围的规定 交计统(60)孙字第135号 1960年1月11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同意废止
18 交通部、财政部 交通部所属单位应缴利润和折旧基金的交库办法 交财(60)景字第289号 1960年4月7日 财政部同意废止
19 交通部 船舶登记章程 交海督(60)于字第131号 1960年9月6日
20 交通部、化工部 全国民用轮胎反新修补用胶归口管理办法 交财(61)潘字第1063号 1961年4月15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废止
21 交通部 水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交运商(61)郝字第84号 1961年4月17日
22 交通部 修造船企业作业计划工作办法(试行) 交工厂(61)彭字第223号 1961年9月26日
23 交通部、商业部 关于处理溢余与短缺商业物资的几项规定 交运商(62)于字第8号 1962年1月15日 商务部同意废止
24 交通部 关于港航结算办法的补充规定 交财基(62)字第51号 1962年1月20日
25 交通部 关于签发外轮出口许可证问题的几点规定 交安港(62)字第60号 1962年2月2日
26 交通部、铁道部 水、陆货物月度运输计划统一编制办法 交运干(62)字第2号 1962年2月11日 铁道部同意废止
27 交通部 关于使用速遣奖金和处理延期罚款的几项规定 交财企(62)于字第344号 1962年5月5日
28 交通部 民间运输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交运地(62)字第71号 1962年5月15日
29 交通部、外贸部、铁道部 沿海港口外贸运输工作暂行办法 交运干(62)潘第125号 1962年11月21日 铁道部同意废止
30 交通部 水运统计指标及其计算办法的规定 交计统(62)字第133号 1962年12月10日
31 交通部、煤炭部、商业部、铁道部 关于制止煤炭亏吨问题的几项暂行规定 交运商(63)潘字第12号 1963年1月31日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道部同意废止
32 交通部 交通部修造船企业估价办法 交工厂(63)于字第52号 1963年4月3日
33 交通部、轻工部 关于水上原油运输的几项暂行规定 交水商(63)潘字第293号 1963年11月4日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废止
34 交通部 交通部轮船行李、包裹运输交接责任和事故处理办法 交水商(63)王字第376号 1963年12月17日
35 交通部、商业部、石油部 水运散装石油暂行办法 交水干(64)于字第13号 1964年3月6日 商务部同意废止
36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基本建设季度计划管理的几项规定 交基综(64)马字第23号 1964年8月17日
37 交通部、粮食部 水运粮食发生溢缺包事故处理办法 交水商(64)陶字第249号 1964年12月8日 商务部同意废止
38 交通部 航海日志记载试行规则 交水督(65)陶字第9号 1965年7月1日
39 交通部 海图作业试行规则 交水督(65)陶字第9号 1965年7月1日
40 交通部 中日航线货轮搭客暂行规定 交远(65)陶字84/740号 1965年7月12日
41 交通部、铁道部、国防部 关于购买车船军人票手续的规定 交水商(65)肖字第100号 1965年8月30日 中央军委、铁道部同意废止
42 交通部 关于浦口煤炭运输机动调节及有关问题的几项规定 交水商(65)于字通129号 1965年11月20日
43 交通部 开放北京与主要海岸电台间有线电报网络的几项规定 (71)交水运字434号 1971年4月27日
44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长江港口费收规则 (71)交水运字1425号 1971年11月11日
45 交通部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71)交铁运字1218号 1972年1月1日
46 公安部、交通部 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行) (1972)交公字450号 1972年3月25日 公安部废止
47 交通部 水运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试行) (73)交计字1909号 1973年8月29日
48 交通部 港口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 (74)交计字203号 1974年1月1日
49 交通部 核发远洋职务船员证书问题的暂行办法 (74)交船港字71号 1974年5月21日
50 交通部 关于跨省公路客货营运分工的规定(试行) (75)交公路字1270号 1975年9月23日
51 交通部 钢材运输暂行规定(重新印发) (75)交水运字1278号 1975年9月23日
52 交通部 海港引航工作规定 (76)交船监字1301号 1976年11月12日
53 交通部 海轮进江通信联络暂行办法 (77)交信字957号 1977年8月1日
54 交通部 公路工程机械管理办法 (77)交公路字1059号 1977年8月25日
55 交通部 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78)交公路字412号 1978年3月23日
56 交通部 交通部运输船舶热工节约管理办法(草案) (78)交水运字776号 1978年5月24日
57 交通部 “滚装船”和使用托盘、集装袋运输计收货物装卸费的规定 (79)交港字59号 1979年1月13日
58 交通部、卫生部 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规定 (79)交港字471号 1979年4月16日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同意废止
59 交通部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消防费收规定 (79)交公安字817号 1979年5月23日
60 交通部 海岸电台通信费用收费办法暂行规定 (79)交财字1178号 1979年7月9日
61 交通部 交通系统中等专业学校师资管理办法 (79)交教字1605号 1979年9月8日
62 交通部 交通部修造船工业质量管理工作暂订条例 (79)水工字1638号 1979年9月20日
63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外贸船舶装卸管理规则(试行) (80)交水运字779号 1980年4月18日
64 交通部 海港引航工作条例(试行) (80)交港监字780号 1980年4月25日
65 交通部 全国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 (80)交公路字999号 1980年5月10日
66 交通部 交通部水运、工程船舶技术资料管理办法 (80)交水运字1028号 1980年5月14日
67 交通部 交通部水运、工程船舶预防检修制度 (80)交水运字1028号 1980年5月14日
68 交通部 对现有引航员技术培训、考核、定级和发证办法 (80)交港监字2256号 1980年10月27日
69 交通部 海港引航员安全操作守则(内部试行) (80)交港监字2256号 1980年10月27日
70 交通部 交通部属高等院校“预算包干”试行办法 (80)交财字2283号 1980年11月1日
71 交通部、财政部 关于集体所有制交通运输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80)交水运字2341号 1980年11月4日 财政部同意废止
72 交通部 学生成绩考核暂行办法 (81)交教字204号 1981年2月9日
73 交通部 学校生产实习试行办法 (81)交教字204号 1981年2月9日
74 交通部 学生学籍管理试行办法 (81)交教字204号 1981年2月9日
75 交通部 交通部直属港航单位通过香港海通公司进口船舶和港机维修器材试行办法 (81)交水运字457号 1981年3月11日
76 交通部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81)交财字1343号 1981年8月7日
77 交通部 水路货运组织工作规程 (81)交水运字1687号 1981年8月15日
78 交通部 水路甲板货物运输规定 (81)交水运字1907号 1981年9月16日
79 交通部 港口工程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81)交基字1946号 1981年9月22日
80 交通部 民用空气潜水员暂行标准 (81)交救字2184号 1981年11月2日
81 交通部 潜水员考核发证暂行办法 (81)交救字2184号 1981年11月2日
82 交通部 外派潜水员守则 (81)交救字2339号 1981年11月20日
83 交通部 救捞统计制度(试行草案) (81)交救字2582号 1981年12月26日
84 交通部 港口调度快速统计工作细则(试行) (81)交水运字2681号 1981年12月31日
85 交通部 沿海港口船舶技术管理制度(试行) (82)交水运字582号 1982年3月20日
86 交通部 港口装卸定额员工作暂行条例 (82)交人字327号 1982年3月23日
87 交通部 关于海区航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82)交基字1775号 1982年8月23日
88 交通部 关于国外进出口危险货物港口费收规则 (82)交水运字1801号 1982年8月30日
89 交通部 交通部水运工程评定施工优质工程暂行办法 (82)交基字1999号 1982年9月29日
90 交通部 交通部大中型航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82)交基字1998号 1982年9月29日
91 交通部 交通部疏浚工程验收暂行办法 (82)交基字1998号 1982年9月29日
92 交通部 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 (82)交计字916号 1982年11月1日
93 交通部 公路汽车客运站务管理办法(试行) (83)交公路字148号 1983年1月28日
94 交通部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83)交公路字262号 1983年2月17日
95 交通部、财政部 对公路养路费收入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几项具体规定 (83)交财字1200号 1983年6月16日 财政部同意废止
96 交通部、财政部 核定交通部直属企业所得税税率和税后利润留交办法 交通部、财政部 (83)交财字1701号 1983年9月16日 财政部同意废止
97 交通部 海港装卸工艺工作管理暂行规则 (83)交海字2039号 1983年11月8日
98 交通部 关于直属科研单位试行有偿合同制的若干规定 (84)交科技字1190号 1984年1月1日
99 交通部 实行收费制设计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84)交财字970号 1984年5月23日
100 交通部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暂行规定 (84)交海字1181号 1984年6月23日
101 交通部 交通部部属高等院校关于科技服务、校办工厂、实习船舶财务收益分配管理试行办法 (84)交财字2088号 1984年11月2日
102 交通部 交通系统信访工作细则(草案) (84)交办字2171号 1984年11月15日
103 交通部 全国公路客运文明车站(队)评比办法 (85)交公路字22号 1985年1月3日
104 交通部 公路筑养路机械管理制度(试行) (85)交公路字42号 1985年1月5日
105 交通部 公路交通通信管理暂行规定 (85)交公路字544号 1985年3月13日
106 交通部 交通部归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 (85)交生字748号 1985年4月8日
107 交通部 关于对沿海港口外贸出口装船退关货物的处理规定 (85)交海字1727号 1985年9月2日
108 交通部 关于补助地方交通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85)交计字1846号 1985年9月30日
109 交通部 关于对进口钢材实行准运证的暂行管理办法 (85)交海字2049 1985年11月21日
110 交通部 港口货物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细则 (86)交海字4号 1986年1月14日
111 交通部、国家计量局 交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 (86)交生字101号、(86)量局工字086号 1986年2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废止
112 交通部 渤海湾(包括青岛)航区客货班轮货物运输试行办法 (86)交海字152号 1986年3月11日
113 交通部 外贸船舶在中国港口装卸速延工作管理办法 (86)交海字178号 1986年3月26日
114 交通部 长江无人分节驳营运管理(试行)办法 (86)交河字279号 1986年4月30日
115 交通部 港口建设费使用规定 (86)交计字474号 1986年7月2日
116 交通部 关于内地省、区、市在沿海集资建设港口码头的试行办法 (86)交计字491号 1986年7月7日
117 交通部 关于创造卫生港、船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的暂行规定 (86)交劳字616号 1986年8月15日
118 交通部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86)交科技字691号 1986年9月25日
119 交通部 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86)交计字725号 1986年9月30日
120 交通部 交通运输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 (86)交生字775号 1986年10月21日
121 交通部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 (86)交基字796号 1986年11月12日
122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 (86)交水监字764号 1986年11月20日
123 交通部 交通企、事业单位外汇(额度)收支核算暂行办法(试行) (86)交财字877号 1986年11月24日
124 交通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 (87)交河字49号 1987年1月19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废止
125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87)交水监字15号 1987年2月14日
126 交通部 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 (87)交生字130号 1987年2月24日
127 交通部 沿海港口建筑设备管理规则 (87)交海字235号 1987年4月13日
128 铁道部、交通部、民航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 (87)交河字229号 1987年4月20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道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废止
129 交通部 沿海港口分期建设、分期投产试行办法 (87)交计字288号 1987年5月3日
130 交通部 汽车运输行业轮胎技术管理制度 (87)交公路字628号 1987年9月2日
131 交通部 关于客轮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收入的管理办法(试行) (87)交财字630号 1987年9月10日
132 交通部 港口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 (87)交海字664号 1987年9月15日
133 交通部 港口工程改革设计原则和标准的暂行规定(试行) (87)交基字755号 1987年10月24日
134 交通部 汽车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办法 (87)交财字827号 1987年11月24日
135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87)交公路字874号 1987年12月14日
136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零担货运站站务管理办法 (87)交公路字874号 1987年12月14日
137 交通部 交通企业档案管理升级试行办法 (87)交办字929号 1987年12月31日
138 交通部 港口以港养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88)交财字240号 1988年4月5日
139 交通部 内河钢质驳船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88)交企字231号 1988年4月8日
140 交通部 港口企业装卸工人管理试行办法 (88)交劳字254号 1988年4月15日
141 交通部 交通部外汇管理办法 (88)交财字327号 1988年5月12日
142 交通部 无线电指向标站管理规则 (88)交计字316号 1988年5月14日
143 交通部 货轮船员从事职责以外劳务收入处理的管理办法 (88)交财字550号 1988年9月8日
144 交通部 交通工业产品的企业标准水平认定暂行办法 (88)交科技字592号 1988年10月5日
145 交通部 TF型通风式重潜水装具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89)交体字51号 1989年2月10日
146 交通部 交通部直属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89)交体字84号 1989年2月22日
147 交通部 水运企业收入管理办法 (89)交财字98号 1989年3月4日
148 交通部 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办法 交通部第4号令 1989年3月10日
149 交通部 汽车零担货物运输费收结算试行办法 (89)交运字245号 1989年5月5日
150 交通部 海湾建设工程船舶机械设备管理规则 (89)交体字590号 1989年10月19日
151 交通部 交通部机电设备单机进口审查管理办法 (89)交计字659号 1989年11月28日
152 交通部 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90)交计字18号 1990年1月13日
153 交通部 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标准评审细则 (90)交体字38号 1990年1月26日
154 交通部 交通部选拔与管理有突出贡献的航运技术专家的实施办法 (90)交人劳字42号 1990年1月31日
155 交通部 交通部优秀科技人才选拔与管理办法 (90)交人劳字42号 1990年1月31日
156 交通部 交通部专业技术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90)交人劳字42号 1990年1月31日
157 交通部 交通更新改造措施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90)交计字90号 1990年2月18日
158 交通部 交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 (90)交人劳字88号 1990年2月18日
159 交通部 船医管理办法 (90)交人劳字119号 1990年3月2日
160 交通部、铁道部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国内段费收办法(试行) (90)交运字181号 1990年3月21日 铁道部同意废止
161 交通部、铁道部 国际集装箱运输单证管理规定(试行) (90)交运字181号 1990年3月21日 铁道部同意废止
162 交通部、铁道部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办法(试行) (90)交运字181号 1990年3月21日 铁道部同意废止
163 交通部 运输、港口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管理办法 (90)交运字217号 1990年4月18日
164 交通部 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费收办法 (90)交运字256号 1990年5月12日
165 交通部 交通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 (90)交体字327号 1990年6月7日
166 交通部 交通部直属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90)交人劳字337号 1990年6月16日
167 交通部 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修订本) (90)交工字399号 1990年7月23日
168 交通部 交通部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 (90)交体字454号 1990年8月20日
169 交通部 交通部会计证管理规定 (90)交财字470号 1990年8月28日
170 交通部 交通部拆船工作管理办法 (90)交计字502号 1990年9月13日
171 交通部 交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 交通部第18号令 1990年9月18日
172 交通部 交通物资计划与供应业务分工细则 (91)交计字24号 1991年1月15日
173 交通部 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91)交体字77号 1991年2月2日
174 交通部 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办法 (91)交财字253号 1991年4月8日
175 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31号令 1991年5月25日 公安部同意废止;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对此事项已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176 交通部 船员从事职责外修船劳务管理试行办法 (91)交财字615号 1991年9月2日
177 交通部 部属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91)交审字727号 1991年10月19日
178 交通部 交通部直属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总额同产值利润挂钩办法 (91)交人劳字806号 1991年11月21日
179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口费收规则 交运发[1992]29号 1992年1月1日
180 交通部 海上救助打捞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 交救发[1992]9号 1992年1月6日
181 交通部 交通部外派海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交人劳发[1992]36号 1992年1月20日
182 交通部 交通部部属院校教育经费审计试行办法 交审计发(1992)71号 1992年1月29日
183 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 交运发[1992]112号 1992年2月24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废止
184 交通部 关于外贸船舶及货物港口费收优惠的暂行规定 交运发[1992]239号 1992年4月22日
185 交通部 港口中转仓库防火管理规定 交公安发[1992]142号 1992年5月1日
186 交通部 交通类专业教材编审、出版管理办法 交函教[1992]272号 1992年5月4日
187 交通部 国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收办法 交运发[1992]379号 1992年5月5日
188 交通部 公路里程和公路养护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的规定 交工发[1992]356号 1992年5月11日
189 交通部 交通部直属建筑施工企业“百含复合挂钩”审计暂行办法 交审计发[1992]590号 1992年7月21日
190 交通部 交通企业合同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第37号 1992年8月6日
191 交通部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交通部令第42号 1992年9月23日
192 交通部 交通通信800MHZ集群系统频率的申请核配和使用的规定 交函无委[1993]226号 1993年4月15日
193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 交运发[1993]547号 1993年5月24日
194 交通部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船舶无线电人员考试发证办法(试行) 交安监发[1993]634号 1993年6月15日
195 交通部 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近洋航区适任证书考试发证补充办法 交安监发[1993] 782号 1993年8月4日
196 交通部 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客运票价计算办法 交运发[1994]11号 1994年1月6日
197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实施办法 交体发[1994]33号 1994年1月11日
198 交通部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一期工程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交安监发[1994]103号 1994年1月28日
199 交通部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费收项目和标准 交财发[1994]396号 1994年4月23日
200 交通部 交通部直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实施细则(试行) 交人劳发[1994]1164号 1994年12月6日
201 交通部 调整公路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交财发[1994]1194号 1994年12月13日
202 交通部 交通部企业集团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交财发[1995]892号 1995年9月22日
203 交通部 交通部高等院校财务管理办法 交财发〔1995〕972号 1995年10月18日
204 交通部 港口输煤皮带机防火管理规定 交公安发〔1995〕1050号 1995年11月7日
205 交通部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开业条件 交公路发[1995]1079号 1995年11月15日
206 交通部、铁道部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交通部、铁道部令1997年第2号 1997年3月14日 铁道部同意废止
207 交通部 交通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交审计发(1997)454号 1997年7月31日
208 交通部 交通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奖罚办法(试行) 交体法发〔1997〕447号 1997年8月1日
209 交通部 交通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交体法发〔1997〕447号 1997年8月1日
210 交通部 交通部部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交财发[1997]450号 1997年8月1日
211 交通部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交公路发[1997]451号 1997年8月1日
212 交通部 交通部直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调剂补贴试行办法 交人劳发[1997]596号 1997年10月6日
213 交通部 交通系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试行办法 交人劳发[1997]629号 1997年10月21日
214 交通部 交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安全管理责任处理规定 交安监发[1997]705号 1997年11月7日
215 交通部 船舶燃油供应企业资质认可管理暂行规定 交体法发[1998]303号 1998年5月20日
216 交通部 三峡工程二期通航管理办法 交安监发[1998]372号 1998年6月19日
217 交通部 交通系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改革计发办法 交人劳发[1998]488号 1998年7月10日
218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交通部令1998年第7号 1998年9月2日
219 交通部 三峡工程明渠汛期通航船舶及其辅助船舶检验规定 交海发[1999]279号 1999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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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

教职成[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推动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需要,现对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1.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事业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改革不断深化,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在新的形势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职业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广大人民群众渴望让子女“上好学”,对职业教育的质量有了更高期盼。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一手抓规模扩大,一手抓质量提高,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实现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的协调发展。

  2.教育教学改革是职业教育改革的核心,是实现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环节。2000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化,探索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从总体上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思想观念、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方法、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等方面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要求。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教育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进一步更新教育教学思想和观念

  3.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面向市场、面向社会办学,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能力;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突出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养,全面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

  4. 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质量观。要切实转变教学观念,正确处理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职业能力培养的关系,正确处理学生文化基础知识学习与职业技能训练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学生职业生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培养他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必要的文化知识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坚持育人为本,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

  5.抓质量首先要抓德育。要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的要求,遵循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增强新形势下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要切实加强对德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德育工作的有效途径,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大力加强德育工作队伍建设。

  6. 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精神教育,大力加强公民道德教育,注重学生文明行为习惯、良好道德品质和遵纪守法意识的养成。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学生爱岗敬业的优良品质。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职业学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新途径和新方法,把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学生专业学习的各个学科,渗透到教学、实习和社会服务各个环节。

  7.加强和改进德育课教学。德育课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主导渠道,是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阵地。德育课教学要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实际,突出育人特色,进一步体现职业教育的特点,把传授知识与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意见》,确保德育课课时,使用国家规划教材。要加强德育课教学研究,改革德育考核办法,及时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促进德育课教学质量的提高。

  四、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

  8.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中等职业学校基本的教学制度。当前的重点是要建立行业、企业、学校共同参与的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的制度,努力形成以学校为主体,企业和学校共同教育、管理和训练学生的教学模式。

  9.明确实习任务,规范实习管理。要认真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实习期间,要建立健全辅导员制度,定期开展团组织活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保证身心健康。学校要与企业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处理好学生“工”与“学”的关系,保证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与其所学专业面向的岗位群基本一致。在确保学生实习总量的前提下,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集中或分阶段安排实习时间。

  五、优化专业设置和结构,推进专业建设规范化

  10.适应市场需求,灵活设置专业。要面向就业市场,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建立符合行业企业人力资源需求、与区域经济结构相适应的专业结构。积极发展面向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教育部将制订和发布新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要进一步拓展“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相关专业领域,扩大工程的覆盖面。 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的需要,开发相关专业。

  11.完善专业设置管理,推进专业建设规范化。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专业人才培养与需求预测服务机制,制订和实行专业设置标准,完善专业设置管理,及时更新专业目录,引导和规范专业建设。加强国家重点建设专业和示范专业点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特色鲜明、办学水平和就业率高的专业点进行重点建设,优先支持在工学结合等方面优势突出的专业点。确定一批精品专业点、特色专业点,形成国家、省、学校三级重点专业建设体系。

  六、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增强学生就业和创业能力

  12.深化课程改革,努力形成就业导向的课程体系。推动中等职业学校教学从学科本位向能力本位转变,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为导向,调整课程结构,合理确定各类课程的学时比例,规范教学。积极推进多种模式的课程改革,促进课程内容综合化、模块化,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要按照培养学生基本科学文化素养、服务学生专业学习和终身发展的功能来定位。

  13.加强学生职业技能培养。要高度重视实践和实训教学环节,突出“做中学、做中教”的职业教育教学特色。加大专业技能课程的比重,专业技能课程(含顶岗实习)的学时一般占总学时的三分之二。要按照相应职业岗位(群)的能力要求,采用基础平台加专门化方向的专业课程结构,设置专业技能课程。课程内容要紧密联系生产劳动实际和社会实践,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进一步推进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广泛开展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活动,使技能竞赛成为促进教学改革的重要抓手和职业教育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14.加强创业教育。要在职业生涯教育和职业指导中加强创业教育,突出对学生创业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实践能力的培养。有条件的学校要开设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训相关课程。要通过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宣传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创业事迹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教育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要加强创业教育师资的培养和配备,提高创业教育水平。

  七、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积极进行制度创新

  15.适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深化教学管理、教学组织和学籍管理等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弹性学习制度,继续推动以学分制为核心的教学制度改革,建立“学分银行”,鼓励工学交替,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为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提供制度保障。要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在招生注册、学籍管理、考试考核、转专业、转校、毕业和培训证书发放等方面的自主权,建立更加灵活的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制度。

  16.加快建立就业导向的教学质量评价检查制度。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教学质量评价观,改进考试考核方法和手段,建立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人才培养与评价的标准和制度,建立和完善定期评价检查制度。要把教学质量、教学改革成效作为对中等职业学校评价检查的重要内容,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规范教学,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八、加强教学保障条件建设,建立提高教学质量的长效机制

  17.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要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和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深入生产实践,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进一步优化教师的素质结构,提高“双师型”教师的比例。要积极开展新课程改革培训,促进教师更新观念,强化教师对现代课程理念、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和应用。教师要重视研究学生智能结构、水平差异与个性需求,适应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角色的转变。探索建立激励机制,鼓励职教教师积极投身教学改革,表彰在教学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18.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保证教学资源基本质量。建立健全教材编写、选用与审定机制,加强精品课程和教材开发,教育部将组织评选1000门精品课程和2000种左右精品教材。充分发挥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健全教材课堂准入制度。德育课、文化基础课等必修课教材统一由国家规划并组织编写,专业技能课程教材实行国家与地方(区域)规划相结合。部分大类专业的基础课程和重点建设专业核心课程的教材由国家统一组织编写。积极开发实训课程与实际操作指导教材。大力推动仿真、多媒体课件等数字化教学资源开发,积极组织各类选修课程的开发。

  19.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不断改善实习实训基地条件。积极推进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满足实习实训教学的需要。要加强校企合作,充分利用企业的资源优势,共建实训基地。各地要统筹规划,紧密结合地区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优先建设重点专业、示范专业实训基地,集中力量建设好紧缺人才培养专业实训基地,努力推进资源共建共享。

  20.加强领导,确保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强化教学管理和制度建设,加大并优先保证教学投入。要把教学质量作为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要重视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教研工作在教学改革工作中的作用。要建立和完善市(地)级以上职业教育教科研机构,有条件的县要建立职业教育教研机构或配备专职的教研人员。探索和建立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项目税收分享级次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项目税收分享级次规定》的通知

新政〔200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税收分享级次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六月四日


  新乡市建设项目税收分享级次规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入库级次,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建项目税收分享比例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新政〔2003〕68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参考外市做法,现将我市新建项目及其税收分享办法规定如下:
  一、国家、省投资在县(市)范围内实施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期间实现的各项税收及附加,由市与项目所在县(市)按5:5比例分享;对国家、省投资在县(市)范围内实施的除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桥梁、水利、电力、环保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和工业生产、商贸物流项目,建设期间和项目建成后实现的所有税收及附加(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指地方部分,下同)由市与项目所在县(市)按6:4比例分享。
  二、由市组织引资或以市为主招商引资以及全部由市投资在县(市)范围内实施的工业生产及商贸物流项目,建设期间和项目建成后实现的所有税收及附加由市与项目所在县(市)按6:4比例分享。三、市、县(市)共同引资、投资在县(市)范围内实施的工业生产及商贸物流项目,建设期间和项目建成后实现的所有税收及附加由市与项目所在县(市)按4:6比例分享。
  四、市区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在县(市)投资兴办、购并县(市)企业,属于独立核算的,其实现的全部税收及附加由市与项目所在县(市)按6:4比例分享。
  市区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在县(市)投资兴办、购并县(市)企业,属不独立核算的,其实现的各项税收及附加随市属企业全部缴入市级国库,年终市政府根据县(市)相关企业当年实现销售收入占整个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情况对县(市)给予适当转移支付补助。
  五、县(市)直接引资、投资在市区内建设(寄养)的各类项目,建设期间实现的税款(不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教育费附加)以及项目建成后实现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相关县(市)与市按7:3比例分享,市分享部分连同项目建成后实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等由市与项目所在区按5:5比例分享。
  市与县(市)共同组织引资、投资在市区内建设的各类项目,建设期间实现的税款(不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教育费附加,下同)以及项目建成后实现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市与项目相关县(市)按5:5比例分享,市分享部分连同项目建成后实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等,由市与项目所在区按5:5比例分享。
  对在市区内建设项目实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及教育费附加,按照《关于规范理顺区划调整后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新政〔2004〕75号)规定分别就地交入项目所在区和市级国库。
  六、由县(市)组织引资或以县(市)为主招商引资以及全部由县(市)投资和县(市)企业或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建工业生产及商贸物流项目,项目建设期间实现的税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实现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有关县(市)区与高新技术开发区按7:3比例分享,项目建成后实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不含契税)全部留给高新技术开发区。
  七、对在市区内新建的特大型或特殊行业的企业或项目经市政府研究确定为市属重点企业的,其税收分享办法按新政〔2004〕75号文件执行。
  八、为了调动县(市)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和便于对有关企业的管理,做大财政收入“蛋糕”和促进企业发展,从2006年起,对原市属企业李固水泥厂(该企业改制所需成本支出扣除净资产后的差额部分由市政府承担)、百泉中药厂、豫北化工厂(辉县市)和宏达制药公司(原阳县)下放企业所在县(市)管理。县(市)以企业2001~2005年五年实现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平均数为基数,每年专项上解市财政。从2006年起,陈召煤矿(该企业改制所需成本支出扣除净资产后的差额部分由市政府承担)下划卫辉市管理,市财政以2002~2004年三年市财政补贴陈召煤矿平均数为基数,每年专项补助卫辉市,补助期限暂定五年。如在补助期限内实施破产,专项补助政策停止执行。
  九、本规定所指市或县(市)投资,均包括各自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投资。
  十、本规定凡涉及增值税(25%部分)市与项目所在县(市)按比例分享的,上划中央75%增值税部分按同比例分别并入市或县(市)上划两税一并计算增量返还。
  十一、对符合以上规定在县(市)新建项目(不含国家、省投资在县(市)范围内实施的高速公路项目)实现的所有税款由项目所在县(市)国税、地税征收机构负责组织征收,平时全部就地缴入县(市)级国库,年终市财政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县(市)新建项目投资及税收入库相关资料,按规定进行清算市应分享部分。
  对国家、省投资在县(市)范围内实施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期间实现的各项税收及附加,仍由市地税局负责组织征收并按本办法确定的分享比例,分别交入市和项目所在县(市)国库。县(市)在市区内引进或新建项目实现的税收,由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对其项目建设期间实现的税款(不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教育费附加)以及项目建成后实现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平时按照5:5分享比例分别就地交入市与项目所在区级国库,年终市财政根据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及市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县(市)在市区内引进或新建项目投资及税收入库情况,计算核定县(市)应分享数额,专项补助相关县(市),并相应扣减区级多得财力。
  十二、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退税地方负担部分,按照规定分享比例分级负担。
  纳税人办理政策性退税,除按照规定由税务等相关部门审批外,属市级分享的税种或市与县(市)共享的税种,必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平时按照入库级次由同级人行国库根据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就地办理退库业务,年终由市财政和县(市)财政统一结算。
  十三、本规定第一、二、三、四、五、六条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业生产及商贸物流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统计局、工业经济发展局、商务局、国资局、交通局于每季度终了后3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交项目投资、引资情况,市财政局汇总后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项目投资、引资主体及额度,经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批转财政税务部门落实税收分享政策。国税、地税部门按研究意见于每季度终了后25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提交项目实现的各项税收及入库情况。
  对上述新建项目中,由于资源枯竭等因素,企业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由县(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经市政府研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一定的转移支付。
  十四、西工区、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与市的税收分享办法按新政〔2004〕7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为防止隐瞒市级收入,确保建设项目实现的税款市与县(市)按规定分享,每年由市财政局牵头,审计、国税、地税、人行等部门参与对建设项目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凡发现截留、隐瞒、混淆市级收入的,除全部收缴市级财政外,并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十六、本规定所指的新建项目是指2003年9月1日以后新建的项目。2003年9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项目实现税收按新政〔2003〕68号规定的比例计算分享,2006年1月1日以后按本文规定的比例计算分享。
  十七、凡以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八、本通知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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