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杭州市市民卡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7 11:26:39  浏览:92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杭州市市民卡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市民卡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8号



  《杭州市市民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孙忠焕

二00五年六月三日


  杭州市市民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提高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效能,保障杭州市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的有序发行和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民卡,是指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发放给杭州市民用于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和享受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市民卡具有信息存储、信息查询、交易支付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杭州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民卡系统建设与应用的规划、协调、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
  杭州市信息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民卡相关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等工作,并协助完成相关应用系统建设。
  杭州市市民卡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市民卡的制作、发放、维护以及市民卡服务网点的建设和维护等工作,并协助完成相关应用系统建设。
  第五条 劳动保障、公安、民政、卫生、交通、园文、城管等相关应用部门应根据市民卡系统建设的需要,及时、准确、完整、无偿地向信息资源管理机构提供有关业务信息,并积极推动市民卡在本部门管理和服务中的应用。
  各区、县(市)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民卡的信息采集、宣传、发放等推广应用工作。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市民卡应用单位不得拒绝市民卡系统在本单位的应用。
  第六条 市民卡发放对象为具有杭州市户籍的本市市民。
  第七条 市民卡的发放范围、基本功能及其应用领域的扩展,按照系统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分步实施、,逐项实现。
  第八条 市民卡存储的信息包括持卡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基础信息和持卡人在市民卡各应用领域中的有关业务信息。
  第九条 市民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按规定凭有效证件到指定的市民卡服务网点申领市民卡,并妥善保管市民卡及个人密码,不得出让、转借。
  因遗失、出让或转借市民卡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信息资源管理机构、市民卡服务机构和市民卡相关应用部门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市民卡的安全应用,并在市民卡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应用等各个环节保护持卡人的隐私。
  市民卡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和应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公安、民政、卫生、交通、园文、城管等相关应用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市民卡的技术应用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二条 市民卡卡号作为市民卡的标识码。
  第十三条 市民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有效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十四条 市民卡申领、换领、补领、注销的具体规定由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十五条 换领或补领市民卡期间,市民卡相关应用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有关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和享受公共服务的基本需求,具体办法由市相关应用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可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市民卡的制作成本费。
  第十七条 出让、转借市民卡或冒领、冒用、盗用他人市民卡牟取非法利益,以及恶意破坏市民卡应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从事市民卡管理和服务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不再发行与市民卡功能类似的其他卡。已发行的,应当逐步纳入市民卡体系,并相应调整原有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景德镇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



  《景德镇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已经2011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刘昌林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景德镇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丰富的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要目标是,发掘与传承景德镇陶瓷历史文化;凸显城市和街区的景派风貌特征,提升建筑文化品味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素养;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坚持系统化规划、科学化保护、特色化建设、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并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资源利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关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设立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规划、文物保护、公安、财政、国土、建设、水务、林业、环保、旅游、房管、民族宗教、工商、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能和分工,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报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都应受到支持和鼓励。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可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任何人都有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的义务。

  第二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 景德镇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区域是:

  (一)景德镇历史城区—北至观音阁400米狭长地带,西临昌江河,南至浙江路以南260米,东至莲花塘(佛印湖),总面积约2.99平方公里;

  (二)昌江及其沿岸景观视线走廊;

  (三)湖田古窑遗址保护区;

  (四)枫树山陶瓷古建筑保护区;

  (五)三闾庙明清古街保护区。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和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政府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各级控保单位及其他历史建筑;

  (二)具有文物价值的古窑址、古井、石刻、古栅门及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要素;

  (三)地下文物埋藏区;

  (四)三闾庙、彭家弄、葡萄架、富强上弄、陈家弄、刘家弄六个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风貌、空间形态与尺度;

  (五)传统街巷及名称;

  (六)优秀的地方文化艺术、习俗和生活方式、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戏曲、传统工艺、传统产业、民风民俗等口述或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应当控制人口容量,改善环境质量;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旅游专项交通,增建停车设施,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内部道路交通状况;应按规划要求合理布置公共绿地面积。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或历史建筑的建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建议。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步确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根据建筑物的保护级别分类管理,并采取保护措施,对达到不可移动文物级别的,由文物所有权人实施管理和保护,市文物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并按有关程序申报确认为不可移动文物;对具有保护价值但尚达不到不可移动文物级别的,由所有权人实施管理和保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给予指导,并按有关程序申报确认为历史建筑。

  第十二条 依法认定的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由所有权人负责。市文物主管部门应给予指导。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上或地下文物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确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性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风貌协调区。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提出控保建筑的具体分类标准、保护和整治方案,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并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

  第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保护管理。

  第十八条 应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对具有较高文物价值的历史建筑可鉴定为控制性保护建筑,并参照文物保护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应当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历史建筑为非私有的,使用单位法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作为民居使用的,管理单位为第一保护管理责任人,使用人为第二保护管理责任人;历史建筑为私有的,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没有管理单位的历史建筑,由名城保护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经确定的管理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履行管理、维护、修缮的义务。维护修缮标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应及时报告名城保护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应加强市政设施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已有架空线路应逐步进入地下;新的建设实行雨污分流,污水排放管道必须按要求接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用户不得擅自接入历史文化名城内的电力、电信、有线电视和给排水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 应加强消防管理,坚持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因保护需要无法达到规定标准和规范的,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须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四条 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和损害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的,应当逐步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和道路等;

  (三)擅自在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或改建和扩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定的高度、体量、功能、色彩和风格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

  1、在城区标志物(如龙珠阁、昌南阁)周围划定范围内建造超过其高度1∕3的建筑物;

  2、新建、改建和扩建遮挡景观视线走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3、擅自新建与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不相协调的水塔、烟囱、电视塔和微波塔等构筑物;

  4、擅自在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安装太阳能、遮光蓬和遮雨蓬等影响名城风貌的设施;

  5、擅自安装、悬挂和张贴户外广告,或广告造型、色彩和内容与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不相协调;

  6、擅自进行店铺招牌和门面改装,或店铺内设施、照明灯具和光色与历史文化名城风貌、色调不相协调;

  7、设置影响建筑立面效果的空调和在沿人行道的底层立面设置空调;

  8、建设突出开敞式阳台。

  (五)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和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六)擅自更改传统街巷和区域的历史名称;

  (七)擅自迁移、损坏或者拆除历史建筑及其构件;

  (八)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上刻划、张贴、涂污;

  (九)其他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可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博物馆、纪念馆和美术馆;

  (二)修建具有代表性的传统手工陶瓷作坊,制作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

  (三)修建民间客栈,经营特色餐饮;

  (四)表演传统民间艺术;

  (五)收藏、交易或展示民间陶瓷工艺品;

  (六)其他。

  第二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制订保护方案,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或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

  (二)进行影视摄制或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历史文化名城遗存破坏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保护管理责任人限期整治,并视情况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有关部门或单位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违法违规进行审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应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单位或个人经批准进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标志牌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分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对其威胁、辱骂、恐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有关法律或规定对辖区内的名镇或名村制定保护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刑法的目的解释方法被认为是“刑法解释方法之冠”,在司法实践中,对维护刑法的正义性价值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刑法目的解释方法中对于目的的确定应考虑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和功能。虽然刑法的目的性解释方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一解释方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弹性,因此风险也就更大,所以必须对刑法的目的性解释方法进行限制。限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要考虑刑法文本的明确规定,不能破坏刑法文本的统一性和协调性;要考虑现时的刑事政策,这是法律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必然要求;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刑法的目的性解释与其他几种刑法的解释方法的关系,目的解释方法也受到其他几种刑法解释方法的限制。

  关键词:目的解释方法 目的 限制 结论效力

  刑法解释是连接刑法文本与刑事案件裁决的桥梁,“徒法不足以自行”,刑事案件发生之后,必须经由刑法解释,才能使刑法文本具体适用到个案当中,进而发挥刑法的作用。刑法解释需要借助一定的解释方法才能实现,虽然刑法解释方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在学界存在较多的观点,但主要的刑法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同。在刑法具体解释方法中,目的解释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学者认为,“自20世纪以来,目的解释方法逐渐超越传统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而逐渐成为最受青睐的解释方法。”刑法目的解释方法中的目的如何确定,刑法目的解释方法的限制以及用刑法目的解释方法所得结论的效力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一、刑法目的解释方法的语义分析

  刑法的目的解释方法属于法律解释方法当中的一种,对于法律解释方法的分析有助于理解刑法的目的解释方法。对于法律解释的问题,我国的研究相对比较成熟。法律解释是对于法律文本的意思的理解和说明。“法律文本”是指法律法规的“法律条文”;“意思”就是所谓的“含义”与“意义”,包括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理解”就是解释者对于法律文本意思的内心把握;“说明”就是对于理解的结果的外在展示。如此,法律解释就是法律解释者对于法律文本的意思的理解通过某种方式展示出来。法律解释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指立法层面的法律解释,是指有权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于法律进行的官方的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第二种类型是指法律思维层面的法律解释,是指法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说明。广义的法律解释包括上述两种类型,而狭义的或者说是典型意义的法律解释仅指第二种类型,即思维活动层面的法律解释。本文选取典型意义上的法律解释的含义,并以此来论述刑法的目的解释。刑法解释是指法官在适用刑法的过程中对刑法文本的理解并以刑事案件裁决理由说明的形式展示出来的解释。这里的刑法文本包括刑法典和相关的刑事法律规范的文本形式。刑法解释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方法,具体方法包括文义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历史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以及合宪性解释方法。刑法目的解释方法是指法官在适用刑法的过程中,从刑法的现时的根本目的出发对于刑法文本的理解,并以刑事案件裁决理由说明的形式展示出来的解释方法。

  二、刑法目的解释方法中文本的目的确定

  刑法的目的解释方法被认为是刑法解释方法之冠,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相对于其他刑法解释方法,刑法目的解释方法是较难把握的,尤其是刑法目的解释方法中刑法文本的目的如何确定,是运用这种方法的前提性问题,必须予以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刑法目的解释方法中对于目的的确定应考虑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和功能。只有综合这些方面才能正确地确定刑法文本的目的,进而运用刑法目的解释方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

  (一)刑法基本原则与刑法目的解释的目的确定

  刑法的目的解释方法和刑法的其他解释方法都要在刑法的基本原则范围内,这是刑法解释的基本要求,所以刑法目的解释中需要解释的文本的目的确定要以刑法基本原则为依托。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但是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解释并不矛盾,因为即使是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不可避免地要进行解释,机械地适用罪行法定原则反而是对这一原则的违反。罪刑法定的形式主义和罪刑法定的实质主义的论争以及学界对罪刑法定实质主义的认同都说明了刑法的目的解释并不被罪刑法定原则排斥,而恰恰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刑法目的解释要考虑罪刑法定原则,是为了限制目的解释过程中任意地确定刑法文本的目的,防止刑法目的解释的随意性。罪刑法定原则是疑难复杂案件定性处罚过程中必然考虑的原则,而罪行平等原则和罪行均衡原则虽然在刑法解释过程中也要考虑,但二者较罪刑法定原则在确定刑法目的解释方法的解释目的时,作用没有那么明显,因此本文暂不去详细论述。

  (二)刑法内容与刑法目的解释的目的确定

  罪刑法定原则是确定刑法目的解释方法中的目的的基本要求,但是在具体适用这一解释方法时,面对的是具体的个案和具体刑法文本的对应,因此,刑法文本的具体内容是确定解释目的的主体。刑法分则共设置了十类罪,分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总体上的十种犯罪类型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但国家设置十类罪的目的各不相同,如危害国家安全罪设置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安全,惩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十类罪中对每一具体个罪的设置的目的也不相同,如《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相同”的含义是什么,需要进行解释,如果按照文义解释的方法,那么可能会把“相同”解释为完全的相同,但实际上这种解释方法是不能完全达到设置此的目的的,这时就需要用目的解释的方法。设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使消费者不至于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受到限制,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商标所有者的产品声誉。如果把注册商标看做是完全相同的商标,那实践中出现的与注册商标非常相似,在视觉上混淆消费者的假冒注册商标就得不到法律的规制,而这样的注册商标与完全相同的注册商标一样,都损害了消费者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因此,这一条款必须设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目的的角度运用刑法目的解释方法解释“相同”的含义,那些虽然不是和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但足以导致人们视觉上的混淆即在视觉上无差别的假冒注册商标同样可以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可见,确定刑法目的解释方法的目的要具体考虑刑法分则中个罪设置的目的,也就是要考虑刑法文本的内容。具体方法可以首先考虑每一具体个罪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未能达到解释的目的,可以进一步考虑设置十类罪的目的以及刑法设置的总体目的,按照这样的确定方法,可以有效地确定需要解释的刑法文本的目的,进而运用刑法的目的解释方法。

  (三)刑法功能与刑法目的解释的目的确定

  刑法的功能同样可以帮助确定刑法目的解释方法中的目的。关于刑法的功能有哪些,学者之间的看法并不一致,主要的观点有:两功能说、三功能说、四功能说、多功能说。笔者认为,两功能说具有更大的涵盖性,即刑法的功能包括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保护社会是从惩罚犯罪的角度来说的,保障人权是从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角度来说的。刑法作为公法,一方面,利用国家刑罚权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义,另一方面,用孟德斯鸠的话来说,一切有权力者都容易滥用权力,直到遇到边界为止。国家刑罚权是一种公权力,也必须对刑罚权进行限制。刑法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的功能是我们进行刑法目的解释,确定刑法文本目的时应予考虑的因素,忽略两功能当中的一个方面,都不利于刑法目的解释所得结论的有效性。当然,刑法功能对于刑法目的解释方法的目的确定是宏观上的指导作用。

  三、刑法目的解释方法的限制

  刑法目的解释方法是刑法解释方法中运用最广泛的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都需要接受目的解释方法的检验,其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另一方面,刑法目的解释方法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弹性,虽然解释的原则强调客观性,但是由于目的不易确定性,不可避免的会加入一些主观的影响,因此,对目的解释方法要进行一定的限制,防止目的解释方法的滥用。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

  在确定解释刑法文本目的的过程中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在具体适用目的解释的时候同样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刑法的目的解释不能超出罪刑法定原则,实践中,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刑法禁止类推适用,禁止法溯及既往,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实质主义的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法治的生命,刑法目的解释方法必须遵循这一原则。

  (二)刑法规范的限制

  刑法规范限制包括刑法整体规范体系的限制和具体规范的限制。适用刑法目的解释方法要注意与刑法整体规范体系相协调,也要与具体规范相协调。试举一例说明:《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这里,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包括过失和故意致人死亡两种情况,需要明确的是因逃逸故意致人死亡是属于交通肇事罪还是属于故意杀人罪,实务界一般赞同故意杀人罪的定性,笔者亦持相同观点。刑法设置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目的是不相同的,如果把因逃逸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形解释按交通肇事罪的设置目的进行解释,必然会导致刑法目的解释的混乱和不协调,也会导致刑法规范本身的矛盾,因此,刑法目的解释要考虑刑法规范本身的限制。

  (三)刑事政策的限制

  无论是广义的有权机关的刑法解释,还是本文讨论的刑法适用解释,都要受到党和国家刑事政策的指导,要符合刑事政策的要求。陈兴良教授认为:“刑事政策对于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作为刑法解释方法之一的刑法目的解释方法同样要受到刑事政策的限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党和国家会制定相应的刑事政策,刑法目的解释方法是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的一种价值判断的过程,这种价值判断所依据的标准应该是一定时期的刑事政策。法官在运用刑法目的解释方法时,应自发地把刑事政策与目的解释相结合,不能违背刑事政策。实践当中,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协调,党和国家确定了宽严相济和“两个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刑事政策,因此,法官在运用目的解释方法时,要考虑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相符合的重要刑事政策。

  (四)其他刑法解释方法的限制

  刑法目的解释方法运用广泛、地位重要,但同时也受到其他解释方法的限制,尤其是文义解释和合宪性解释对目的解释的限制。刑法文义解释是探寻刑法文本的可能含义,目的解释要在文本的可能含义的范围内进行,而不能超出刑法文本的可能含义,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目的解释同样受到合宪性解释的限制,任何一种解释方法最后都要受到合宪性解释的检验,如果运用目的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违背了宪法的内容、原则和精神,那这种结论就是无效的,可见,刑法目的解释要受到合宪性解释的限制。

  四、刑法目的解释方法所得结论的效力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