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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15:49:38  浏览:93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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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1998]77号

1998-05-22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统一的23种税收票证式样及使用说明(见附件),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从本通知颁发之日起,必须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印制和使用统一式样的税收票证。
二、各地现存的票证与本通知规定式样完全相同的,可继续使用;现存票证与本通知规定式样不同的,也可继续使用,但最迟不得超过1999年7月1日。1999年7月1日前使用的现存各种缴款书和税收收入退还书,其预算科目栏的科目“编码”和“名称”两栏的填写方法,仍
按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财政部预算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关于缴退库凭证中预算科目填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计函〔1998〕010号)执行,即在现存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的“款”栏填写科目编码,预算科目的“项”栏填写科目名称。
三、手工填开的票证与计算机填开的票证可以分别印制,计算机票可以不印金额分位线和大写金额单位。
四、各地之间的税收票证以字号相区别,国家税务局的票证与地方税务局的票证以字号及表头的“国”和“地”字相区别。
五、所有分联式票证各联的右上角字号上方(定额完税证在收据联票证名称的右方),都必须印有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的机构区别标记“国”字和“地”字。标记印制方法为:设置直径或边距为1厘米的圆圈和方框,圆圈内印“国”字,方框内印“地”字,字体为2号正楷,标记
颜色与各联本色相同。
六、所有票证各联台头的票证名称右方(定额完税证在台头票证名称的右下方),都必须印制票证字号。字号的编制方法全国统一。字号由票证印制年代、版次、省级地区名称、国税局和地税局机构名称、票证种类及号码顺序组成,版次按一年中所印票证式样(包括格式、大小、联次
、各联用途和项目内容)的不同相区分,号码位数由各地根据票证用量自行确定。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1998年印制第二版式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其字号应编为“(982)京国缴××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1999年印制第一版式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其字号应编为“(991)苏地
完××号”。同一年分次印制的同一版式的同种票证,应连续编号。单独印制计算机票的,其字号应单独编制,编制方法为:在票证种类后面加“电”字,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1998年印制第一版式的电脑专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其字号应编为“(981)京国缴电××号”。
七、税收票证监制章的规格和内容与1994年总局规定的监制章完全相同,各地仍使用总局以前发给各省级税务机关的胶片样章,不再另发。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其说明。(略)



199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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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函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及促进再就业工作试点的
请示》(兵装人\*2001\#530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
下:

一、我们认为你公司结合企业实际对并轨工作进行积极探索的方向是正确的,
为帮助做好有关工作,我部确定将你公司做为并轨工作重点联系单位,在工作指
导、政策制定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建议你公司在并轨过程中做好与企业所在地有关政策的衔接,尤其是三
条保障线的衔接、补缴社会保险欠费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促进再就业等方面政
策的衔接。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并轨过程中的情况,对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
沟通,我们将积极协调有关地区帮助解决。

三、关于《请示》中提出的对协议期满不能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下
岗职工继续按照“三三制”保障基本生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实行内部
退养的下岗职工,由中央财政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拨付基本生活费;对严重亏
损的三线军工企业中接近内退条件的下岗职工,由中央财政按失业保险标准发放
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因涉及到相关政策和制度的调整安排,还需待我
部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进一步研究后才能确定。在实际操作中,你公司可先比
照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办法进行处理。



二○○二年四月一日


四川省各县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各县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体育事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县一级 (包括县一级的区、下同)的体育工作是体育事业的基础。为了发动和组织有关方面切实做好县的体育工作,特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县要认真贯彻党和政府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发展城乡体育,要着重抓好学校体育、业余训练和经济较富裕、体育基础较好的集镇体育工作,以推动县的体育工作全面开展。要把增强人民体质、提高社会体育水平、开发培养体育人才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为衡量县体育工作成绩的标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县政府要有领导同志分管体育工作,要把体育事业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
体育事业费和基建投资,应纳入县的财政预算和基建计划,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有所增长。
第四条 县设体育运动委员会,为县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列入县政府编制序列。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当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分工管理各项体育工作。
县体委在县政府领导下,统筹规划体育事业。制定体育规章条例、政策措施,加强体育宣传,开展体育竞赛,指导和协助各有关方面办体育,检查监督各项体育工作,以切实发挥体委对体育事业的领导、协调、监督作用。
第五条 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人武部等部门应配备专、兼职体育工作干部管理体育,各行业、各系统应建立业余体育组织,积极主动地管理好本部门、本系统的体育工作。计划经济、财政、基建、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体育工作。
第六条 为适应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区、乡、镇要有领导同志分管体育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建设体育协会。农村文化站要把体育列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七条 学校体育是学校实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教育目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体育是发展体育事业的战略重点。抓好中、小学体育,对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人才,对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人口素质和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体育强国,都是十分
重要的基础工作,教育部门必须充分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社会各方面也要关心、支持学校体育工作。
第八条 要全面贯彻《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试行草案)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教育厅、高教局、体委《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在当前一段时期内,着重解决师资问题、经费问题和场地器材问题。
有条件的师范学校,要积极开办“体师班”或开设体育选修课,以扩大体育师资来源。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在职体育教师的业务素质。要保证体育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不要轻易调换他们的工作。
县要做出规划,每年应集中财力重点充实完善一所中学、二所小学的体育场地设施,使之适应体育教学和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的基本要求。投资问题可采取政府拨款、集资办学中划出一定比例、学校勤工俭学费中抽一点的办法,逐步解决。
学校体育维持费应安排一定的比例和标准,专款专用。
第九条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体育的组织领导和管理,有条件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体育卫生股或配备专职体育干部,县体委应有分管学校体育工作的干部,相互配合,共同抓好学校体育。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把学校体育教育放在应有的位置上抓紧抓
好。

第四章 业余训练
第十条 县级业余训练系初级业余训练,其主要任务是培养中、小学生体育运动兴趣,增强体育,进行全面身体素质训练,初步学习一些专项技术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为向重点体校,专项体校输送人才打好基础。
第十一条 县级业余训练分校外、校内两种形式。
校外业余训练,即建立县业余体校。凡经济、教练、场地条件较好的县,可采取办业余体校的办法,选拨学生到业余体校集中训练,在附近学校上文化课。
校内业余训练,即主要依托学校本身条件建立业余训练点和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开展业余训练。县建立业余训练技术辅导站。技术辅导站的教练员到学校去配合体育教师开展一个或几个项目的业余训练。
第十二条 业余训练要搞好中、小学重点项目的布局和中、小学之间的业余训练对口衔接,要重视从小学低年级阶段的业余训练抓起。

第五章 社会体育
第十三条 社会体育是实现体育全面社会化的重要方面,要在国家集中统一协调下,调动社会各方面办体育的积极性,逐步推行。
第十四条 要把体育工作列为建设文明村镇的内容,以文化中心、文化站、青年之家为阵地,以青年民兵、学校师生和乡镇企业职工为骨干,充分发挥各类群众体育组织的作用,带动农村体育工作的开展。
经济较富裕、体育基础较好的乡镇要争取做到有组织 (建立体协,有专、兼职体育工作干部),有场地 (有灯光球场、室内训练房,或其他体育活动场所),有队伍 (学校、企业、行政村广泛建立运动队),有活动 (平时活动以小型就地为主,每年要利用节假日组织三、五次群众
性的体育竞赛和表演,年年坚持,形成传统,在体育工作方面发挥对周围农村的吸引、辐射、指导作用。)
第十五条 各系统、各行业、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行业和基层体协,发展各种形式的健身辅导站,重视加强职工体育队伍的建设,广泛开展各类的体育活动。周末和节假日的体育比赛要逐步形成制度,并有必要的体育活动场所。
第十六条 重视开展幼儿体育、妇女体育、老年人体育和伤残人体育。动员和组织他们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推动和创编适合他们生理、心理特点的体育项目,以促进其身心健康。
第十七条 重视发展民族民间体育。要挖掘、整理、提倡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体育健身项目,着重开展武术等活动。可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在公园、广场及适宜的开阔地段建立武术辅导站,组建业余武术骨干队伍,加强对武术的辅导工作。

第六条 运动竞赛
第十八条 县一级应每年举行一次中、小学生运动会,每两年一次农民运动会和一次职工运动会,每三年一次县运动会,并逐步形成制度。
第十九条 逢重大节假日,县城及其他乡镇应适当安排不同规模的运动竞赛或体育表演。
第二十条 依靠和推动社会各行各业集体或个人办体育竞赛。

第七章 场地建设
第二十一条 把体育场地建设列入市镇建设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两场一池一房” (在四面米跑道的田径场、带看台的灯光球场、游泳池和训练房)。
第二十二条 把体育场地建设列入新兴集镇的建设规划,使新兴集镇拥有一定的体育场地设施。
第二十三条 对现有体育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第八章 体育队伍
第二十四条 县级体委领导班子,要按干部“四化”标准,配备有创见、有事业心、熟悉业务的干部担任。
第二十五条 调整、充实县的体育干部队伍,加强干部、教练员的业务学习和工作考核,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认真选调年富力强、具有相应文化程序和较好业务素质的同志担任县的体育干部和教练员。
第二十六条 搞好体育队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各项管理工作,使体育战线在建设精神文明中成为一条强有力的战线。

第九章 评比奖励
第二十七条 各市、地、州体委每年根据上述各条规定对所属县的体育工作进行一次评比,并向省体委报送一个体育工作最好的县 (成都、重庆市可报两个县),由省体委统一考核。省体委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县政府及市、地、州体委给予经费奖励,用于发展体育事业;并择优? 蚬姨逦萍觯渭尤逵冉氐钠辣取?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批准之日起执行;由省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实施细则。




198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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