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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34:29  浏览:99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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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抗旱能力,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我市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所辖区域内防洪、防潮设施及河流、水库、堤坝的治理、维护和建设,以及跨地区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中由我市负担的费用。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中提取3%,作为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收费)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费),即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收费),即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
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
(二)自1998年起,每年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安排1,000万元,作为水利建设基金。待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办法出台后,再另行研究确定出资额。
(三)根据《关于发布〈天津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4〕70号)规定征收的防洪工程维护费,并入水利建设基金。
上述三项资金构成水利建设基金,全部作为市级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费)中,水利建设基金的收缴办法:由市财政局依据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地方电力建设基金及征地管理费收入实际缴入市级国库数,每月按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
第五条 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费)中,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办法:对车辆通行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等项政府性基金(收费),根据不同情况,由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按3%提取或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每月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实际缴入财政专户数额,按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并缴入市级国库。
(二)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随征收政府性基金(收费)营业税时,使用加盖“水利建设基金”字样的工商税收通用缴款书一并征收,全额缴入市级国库。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对不及时足额上缴的单位和个人,税务部门除责令其上缴外,还应按欠缴数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六条 按规定提取和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在银行收入日报表“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中核算。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基金预算管理。每年年初,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首先要用于现有的水利工程建设。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小河流、堤坝、水库的治理;市重点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第九条 水利部门对财政拨付的水利建设基金,要设置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年度维护计划和年度预算使用,严禁移作他用。
第十条 水利部门要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理,并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199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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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23号



吉林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线电视管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线电视(亦称闭路电视),系指可在一定区域内传送或自办电视节目(含录像节目)的有线电视系统。

  第三条有线电视系统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属于广播电视设施,包括:共用天线(含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前端装置、传输网络、分配网络、安全保障及摄、录、编设备等。

  第四条凡在我省境内设置启用有线电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乡有线广播电视网的基础。有线电视联网建设资金,实行分级建设,分级负担,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

  第六条对电视信号有屏蔽影响的住宅,电视信号场强微弱或被高层建筑物遮挡及反射波复杂地区的住宅,必须设置有线电视系统,所需投资要计入建筑物的总造价内。

   已建成或已建成使用的民用建筑及其它需要设置有线电视的建筑物,其资金可由使用单位自筹或组织群众集资。

  第七条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并制定发展规划,省以下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八条有线电视分为甲乙两种:

  甲种:接收传送电视节目,自办反映本单位工作、生产、生活情况及教学的电视节目,播放录像节目;

  乙种:只接收传送电视节目(即共用天线)。

  第九条设置有线电视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设有管理机构或配备具有一定政治、业务水平的专(兼)职人员;

  二、有固定合法的经费来源;

  三、拥有合格的专用设备。

  第十条设置有线电视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填写《设置有线电视审批表》;

   二、甲种有线电视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地、州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乙种有线电视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州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旅游饭店和其它涉外宾馆、饭店、招待所、铁路列车、公路客车设置有线电视,经省旅游局审查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被批准设置有线电视的单位,在启用前一个月,凭《吉林省广播电视工程验收报告表》向批准机关申请领取《有线电视执照》。未取得《有线电视执照》的单位,不得启用有线电视。

  第十二条已启用的有线电视,如需拆迁、关闭、转让、改建、扩建,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公布之前设置、启用有线电视的单位,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章 工程技术管理

  第十四条有线电视工程技术管理包括:有线电视技术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和验收。

  第十五条承揽有线电视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拥有安装、调试有线电视技术系统的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承揽有线电视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填写《吉林省有线电视设计安装审批表》,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技术水平认定,审查合格,发给《吉林省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资格技术认证书》;

  二、凭《吉林省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资格技术认证书》到省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申领《设计安装证书》;

   三、凭《设计安装证书》到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严禁无《吉林省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资格技术认证书》、《设计安装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设计安装单位或个人设计安装有线电视。

  第十八条外省、市、自治区的有线电视设计安装单位或个人,在我省境内从事此项业务,必须向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出示营业证件,经技术水平认定后方可从业。

  第十九条业经批准承揽有线电视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如停业或改变营业范围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有线电视工程的设计安装必须符合《吉林省有线电视工程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有线电视工程所用部件必须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工作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单位承担。检验合格,由检验单位发给证明;未经检验合格的部件,严禁使用。

  第二十二条有线电视工程必须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工作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有关单位承担。验收合格并填写《吉林省广播电视工程验收报告表》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检验或测试验收部门向承担有线电视设计安装的单位或个人收取检验或测试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公布前已经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有线电视设计安装工程的单位或个人,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着本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节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设置甲种有线电视的单位,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优质播出,并将播出计划每半年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表报一次。

  第二十六条设置有线电视的单位,必须保证中央电视台、吉林电视台及本地电视台节目的收转,不得中断《新闻联播》、《吉林新闻》等重要节目。

  第二十七条设置有线电视的单位,播放录像节目时,必须遵守《吉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作为节目源的有线电视,严禁利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收转、复录、播放外国电视节目。教学、科研、新闻和军事等单位,如确因工作需要,暂按广播电影电视部《对〈关于要求制订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具体规定的报告〉的批复》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建、罚款、查封设备。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设备。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视情节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分别给予或并处责令停建、工程总造价20%罚款、吊销《设计安装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没收非法所得。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指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装、赔偿经济损失、罚款、收缴《吉林省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资格技术证书》、《设计安装证书》、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含)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有线电视执照》、查封设备。

  第三十条危及有线电视设施安全或损害其工作效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处罚机关的处理决定交纳罚款,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单位受罚款项按《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政管理条例》执行;个人受罚款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公款核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有线电视不含收费放像和家庭放像;军队系统的有线电视按本规定自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7月8日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等六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等六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


会协[201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更好地运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解决审计实务问题,防范审计风险,我会起草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等六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现予印发,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问题解答根据审计准则制定,为注册会计师如何正确理解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解决实务问题提供细化指导和提示。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将审计准则、应用指南与问题解答一并掌握和执行。

  附件: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2号——函证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3号——存货监盘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4号——收入确认

  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5号——重大非常规交易

  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关联方



2013年10月31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下载:

附件1.pdf
(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11/P020131101350276000421.pdf)

附件2.pdf
(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11/P020131101350276291006.pdf)

附件3.pdf
(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11/P020131101350276522878.pdf)

附件4.pdf
(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11/P020131101350282043684.pdf)

附件5.pdf
(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11/P020131101350282885478.pdf)

附件6.pdf
(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11/P0201311013502831269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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