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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7:21:18  浏览:86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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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有利于引进和推广良种,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对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税的品种限定在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范围内,进口宠物、观赏物等照章征税,但对公安、军队等部门进口所需的工作犬予以免税。具体免税品种见所附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税品种清单》。
二、为了便于操作,海关应凭农业部在进出口种畜(禽)审批表加盖的种畜(禽)进出口专用章为依据确定征免税。
三、本通知从1994年8月15日起执行,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附件:
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鱼)免税品种清单
-----------------------------------------
| |进口关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税则号列 | 货 品 名 称 |---------|---------
| | 优惠 | 普通 | 调前 | 调后
--------|------------|----|----|----|----
01011100|改良种用的马 | 免 | 免 | 17 | 免
01012010|改良种用的驴 | 免 | 免 | 17 | 免
01021000|改良种用的牛 | 免 | 免 | 17 | 免
01031000|改良种用的猪 | 免 | 免 | 17 | 免
01041010|改良种用的绵羊 | 免 | 免 | 17 | 免
01042010|改良种用的山羊 | 免 | 免 | 17 | 免
|不超过185克的改良种用| | | |
01051110| | 免 | 免 | 17 | 免
|鸡 | | | |
|不超过185克的其他改良| | | |
01051910| | 免 | 免 | 17 | 免
|种用家禽 | | | |
01059110|超过185克的改良种用鸡| 免 | 免 | 17 | 免
|超过185克的其他改良种| | | |
01059910| | 免 | 免 | 17 | 免
|用家禽 | | | |
01060010|改良种用的其他活动物 | 免 | 免 | 17 | 免
03019110|鳟鱼苗 | 免 | 免 | 17 | 免
03019210|鳗鱼苗 | 免 | 免 | 17 | 免
03019310|鲤鱼苗 | 免 | 免 | 17 | 免
03019910|其他鱼苗 | 免 | 免 | 17 | 免
03062110|龙虾种苗 | 免 | 免 | 17 | 免
03062210|大鳌虾种苗 | 免 | 免 | 17 | 免
03062310|小虾及对虾种苗 | 免 | 免 | 17 | 免
03062410|蟹种苗 | 免 | 免 | 17 | 免
03062910|其他甲壳动物种苗 | 免 | 免 | 17 | 免
03071010|牡蛎(蚝)种苗 | 免 | 免 | 17 | 免
-----------------------------------------

-----------------------------------------
| |进口关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税则号列 | 货 品 名 称 |---------|---------
| | 优惠 | 普通 | 调前 | 调后
--------|------------|----|----|----|----
03072110|扇贝种苗(包括海扇种苗)| 免 | 免 | 17 | 免
--------|------------|----|----|----|----
03073110|贻贝种苗 | 免 | 免 | 17 | 免
03074110|墨鱼及鱿鱼种苗 | 免 | 免 | 17 | 免
03076010|蜗牛及螺种苗 | 免 | 免 | 17 | 免
03079110|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种苗 | 免 | 免 | 17 | 免
04070010|种用禽蛋 | 免 | 免 | 17 | 免
05111000|牛的精液 | 免 | 免 | 17 | 免

05119910|动物精液(牛的精液除外)| 免 | 免 | 17 | 免
06021000|无根插枝及接穗 | 免 | 免 | 17 | 免
|水果及坚果树、灌木的种 | | | |
06022010| | 免 | 免 | 17 | 免
|用苗木 | | | |
06029100|蘑菇菌丝 | 免 | 免 | 17 | 免
06029910|其他种用苗木 | 免 | 免 | 17 | 免
10011000|硬粒小麦 | 免 | 免 | 17 | 免
10019000|其他小麦及混合麦 | 免 | 免 | 17 | 免
10051000|种用玉米 | 免 | 免 | 17 | 免
10061000|稻谷 | 免 | 免 | 17 | 免
12091100|糖甜菜子 | 免 | 免 | 17 | 免
12091900|其他甜菜子 | 免 | 免 | 17 | 免
12092100|紫苜蓿子 | 免 | 免 | 17 | 免
12092200|三叶草子 | 免 | 免 | 17 | 免
12092300|羊茅子 | 免 | 免 | 17 | 免
12092400|草地早熟禾子 | 免 | 免 | 17 | 免
12092500|黑麦草种子 | 免 | 免 | 17 | 免
12092600|梯牧草种子 | 免 | 免 | 17 | 免
12092900|其他饲料植物种子 | 免 | 免 | 17 | 免

12093000|草本花卉植物种子 | 免 | 免 | 17 | 免
12099100|蔬菜种子 | 免 | 免 | 17 | 免
|其他种植用的种子、果实 | | | |
12099900| | 免 | 免 | 17 | 免
|及孢子 | | | |
-----------------------------------------



199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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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粮办展〔2008〕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发改经贸〔2007〕2136号),加强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了《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08〕413号),现转发你们,并就有关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工作。发展粮食现代物流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粮食跨省流通不畅,物流成本高、效率低、损耗大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粮食安全的重要因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都对加强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提出了在今后十年大力推广散粮运输方式,建设跨省粮食“四散化”运输体系和应急调控体系,形成现代化的粮食物流体系的规划目标。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大型粮食企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工作,把贯彻落实《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作为今后相当长时期粮食流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认真组织,做好《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目标任务的落实工作。各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大型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根据国家规划,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粮食物流特点和工作基础,做好本地区、本企业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完善工作,并请在规划发布后及时将规划报送我局备案。二是根据国家规划和本地区规划,按照《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分析本地区粮食流量、流向,确定发展粮食现代物流的主要线路和节点,按照市场运作、政府扶持、效益优先的原则筛选确定本地区、本企业重点物流项目,积极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推荐。三是切实采取措施,加强产销区粮源组织和衔接工作,积极协调铁路、交通部门创造条件开通散粮运输定点班列、班轮,尽快建立“北粮南运”散粮运输主通道。四是做好粮食物流设施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试点和推广工作,完善粮食现代物流标准体系,指导企业加强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和散粮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三、积极配合,做好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各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一是做好本地区重点物流项目的筛选和支持工作,积极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推荐条件成熟、符合《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各项要求的项目申报中央投资补助项目。在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推荐的同时,也请同时将有关项目的情况报送国家粮食局。筛选和推荐国家支持的粮食物流项目要确保建成后能真正发挥作用,有利于形成跨省散粮运输线路,避免造成闲置和浪费。二是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对国家支持粮食物流项目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建设进度、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批复要求,建设资金是否到位,国家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和招标采购制度,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是否符合要求等。三是配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国家支持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四是做好本地区在建粮食物流项目贯彻落实各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检查工作,确保各项物流设施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粮食工程建设标准。五是各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大型粮食企业要按照我局要求,及时调查了解国家支持粮食物流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按要求报送有关情况。

  附件: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三月七日
附件:
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现代物流项目范围
(一)散粮中转库;
(二)散粮接收、发放设施;
(三)散粮运输工具;
(四)企业粮食物流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
第二章 项目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国家投资支持的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必须是《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确定的六大跨省(区、市)散粮物流通道内的项目,即东北流出通道(辽宁、吉林、黑龙江及内蒙古)、黄淮海流出通道(河北、河南、安徽、山东)、长江中下游通道(湖南、湖北、江西、安徽、四川、重庆、江苏)、华东沿海流入通道(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华南沿海流入通道(广东、广西、海南)以及京津流入通道(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同时也必须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物流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散粮中转库包括内陆散粮中转库、内河港口散粮中转库、南方销区沿海港口散粮中转库。具体条件是:
(一)内陆散粮中转库:粮食年中转量超过30万吨,具备开行火车班列运输的基本运量,具有铁路散粮接收、发放能力。
(二)内河港口散粮中转库:粮食年中转量超过50万吨,具有码头散粮接收、发放能力。
(三)南方销区沿海港口散粮中转库:粮食年中转量超过200万吨,达到班轮运输的基本运量,具有码头散粮接收、发放能力。
第五条 散粮接收、发放设施。在主要散粮物流节点,依托大型粮库、大型粮油加工企业、粮食码头和批发市场建设与散粮车辆配套的铁路专用线、散粮中转码头、卸粮坑、吸粮机、散粮倒运车、出仓机、装车机等散粮接收、发放设施。其中:粮食储备库仓容5万吨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年加工能力30万吨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年交易量50万吨以上。
第六条 散粮运输工具。按照跨省(区)主要通道的粮食流量、品种、作业需求,支持大型粮食物流企业增加散粮运输工具。大型粮食物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粮食年转运量100万吨以上(购置散粮火车皮和内河散粮船舶)、年集运量30万吨以上(购置散粮汽车)、年转运量30万吨以上(购置散粮集装箱)。
第七条 企业粮食物流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根据发展粮食现代物流要求,支持大型粮食物流企业建设信息系统和粮食质量检验检测系统。
第八条 项目的其他条件
(一)符合当地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交通规划,具有优越的区位优势和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能够实现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有效衔接,具备开通固定班轮、班列条件。
(二)项目核准、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等方面手续齐全;涉及散粮码头、铁路专用线建设和改造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和铁路专用线审批手续。
(三)建设资金基本落实,具备开工条件或者已经开工建设且散粮物流设施完成了部分工程量。
(四)有利于整合现有资源,确保建成后发挥投资效益。
第九条 项目单位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稳定的粮源,具有粮食物流经营的经验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具备较强的资金筹措和经济实力。
(三)近三年没有工商、税务等方面的违规行为。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十条 国家主要采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粮食物流项目予以扶持。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散粮中转库、散粮接收、发放设施以及信息、检验检测项目给予投资补助;对散粮运输工具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年限为两年。投资补助及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散粮相关设施投资的30%,且补助和贴息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粮食市场调控有重大影响的国有企业申报的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国家确需安排3000万元以上投资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第十二条 国家安排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粮食物流项目,地方各级政府要安排相应配套资金,并在土地、税费、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扶持的粮食现代物流项目,须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同时抄报国家粮食局。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同时抄报国家粮食局。申报项目须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物流发展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申报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只需上报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主管部门、企业性质、现有设施、运营管理模式、组织机构、近三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内容、主要功能、建设进展情况、交通情况、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工期安排等。
(三)项目市场分析。包括对项目所在地粮食仓储、中转的现状及项目未来十年散粮中转量预测分析;上、下游对接环节粮食流量、流向分析,上、下游对接服务企业的协作意向等。
(四)项目设计方案。包括拟建散粮仓储、装卸设施及运输工艺主要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图、项目总平面图(要详细标明已有设施和拟建设施等)。
(五)项目投资估算、融资方案及财务评价。包括分项详细投资估算表或投资概算表,融资方案中资金来源的详细说明,财务评价中的主要静态和动态经济指标。
(六)项目风险分析及控制风险措施。包括项目融资风险、建设风险和运营管理风险及相应的控制风险措施等。
(七)项目招标内容,包括土建工程、机电设备、散粮运输工具和接收发放设备的拟招标规模(数量)和投资额度。
第十五条 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附件:
(一)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有关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意见。
(三)项目现占地土地证,新征土地需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有关部门出具的港口岸线使用、铁路专用线审批文件(涉及散粮码头、铁路专用线建设和改造的)。
(六)与运输部门和运输企业就散粮运输的合作意见。
(七)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申报的项目,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是否同意建设的意见。
(八)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银行贷款等)落实的证明材料,其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资金进帐单复印件。
(九)项目实施进度的证明,如工程造价、审计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评审报告,工程进度全景照片及各在建子项工程照片等。
(十)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时,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从http://www.ndrc.gov.cn/xzzq/rjxz下载)编报投资计划草案,利用“数据导出”形成.imo格式发送电子邮件。同时,填报《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表)。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粮食局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全国《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和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的本地区粮食物流发展规划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条件,对申报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提出扶持项目名单。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同意安排投资的项目,批复其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安排给单个项目的资金均为一次性安排。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申报、资金筹措、建设管理等具体工作。超出概算的投资由项目法人负责解决。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招标采购制度。国家扶持的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的土建施工和设备采购,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也通过公开招标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加强资金管理。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严格使用和管理国家安排的专项资金,不得转移、侵占或挪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加强项目管理。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有关情况,说明原因并提出调整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定期检查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指导,定期到现场检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家粮食局对项目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建设完成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要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粮食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责任制度。对以虚假材料骗取国家投资,或转移、侵占、挪用国家投资,或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附表: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

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
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 改扩建( ) 新建( )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企业性质 国有及国有控股( ) 民营( ) 中外合资( ) 其他 ( ) 咨询或设计单位名称
设计规模(万吨) 仓容 年中转量 总投资(万元) 其中:企业自筹 银行贷款 立筒仓等散粮设施直接工程投资(万元)

粮源情况(万吨)(产区填本区域产量,销区填本区域需求量,并填写主要粮食品种) 近三年平均中转量(万吨,分品种) 上下游对接流量(万吨) 国家规划节点( )省级规划节点( )
现有设施(包括码头规模、铁路有效长度、仓房数量和容量、设备基本情况等):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散粮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包括立筒仓、浅圆仓建设数量和容量;铁路专用线和码头;散粮运输工具和接收发放设施、设备):
地方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审批或备案文号 总占地面积(亩) 原有土地 新征土地 国土部门对 新征土地意见 环保部门意见及文号

城市规划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关于岸线使用意见 铁路专用线修建意见
资金落实情况证明
区位环境、交通(包括是否在交通管制区域)、水电供应等外围情况说明:
工程形象进度(包括前期、“三通一平”、基础开工、主体在建、主体完工等)及已完成投资:
填表单位(签字、盖章):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兴安岭火炬计划寒带生物特色产业基地若干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兴安岭火炬计划寒带生物特色产业基地若干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署办〔2010〕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地林直各相关单位:
  经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大兴安岭火炬计划寒带生物特色产业基地若干政策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火炬计划寒带生物特色产业基地若干政策的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优势,落实地委、行署“生态固本、低碳转型、绿色崛起、兴区富民”战略决定,加快大兴安岭寒温带生物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财税
  第一条 基地内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所得税。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条 基地内高新技术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
  第三条 高新技术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按规定据实扣除外,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其50%部分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部分。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五条 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第二章 土地
  第六条 基地内新办企业,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发展项目属于国家优先发展产业的,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土地所对应等别标准的70%执行。
  第三章 奖励
  第七条 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新办生产企业,且能够足额上缴各种税金的,从纳税年度开始,5年内所缴各种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由纳税受益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年缴税金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35%奖励;年缴税金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25%奖励;年缴税金500万元以下、20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15%奖励。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00万元及以上,或年产值5000万元及以上,或年缴税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大型高科技项目,经行署商务局会同行署科技局认定后,由受益地政府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科研资金奖励。
  第九条 对于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或150万美元以上国(境)外企业在基地内创建生产加工型外商投资企业。均在第七条规定奖励比例的基础上,分别再增加5%的奖励。
  第十条 凡生产终端产品、地方名优产品、打造国内驰名商标,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除享受本政策其它条款规定外,项目投产后由受益地政府一次性给予总投资额3%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其产品获国家级绿色食品标识或GMP认证的,由受益地政府给予30万元的认证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积极鼓励基地内企业从事外贸(边贸)进出口业务。凡年度内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及以上、200万美元及以上、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由行署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十二条 凡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产品或项目,划拨专项经费予以适当奖励。对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给予适当的资助。
  第四章 人才
  第十三条 鼓励科技人才技术创新。对在技术创新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最近3年净资产增值部分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股权奖励给个人。
  第十四条 行署设立专门人才开发基金,加快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改善人才结构,全方位推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
  第十五条 基地内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并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优先推荐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侯选人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授予“科技贡献奖”,并给予重奖。
  第十六条 各类高层次人才可采取调入、特聘、兼职、咨询、科研、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业等多种形式来基地工作或短期服务。
  第五章 措施
  第十七条 行署成立由主管副专员任组长的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寒温带生物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署科技局,具体负责符合产业基地政策的企业认定,制定产业基地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产业基地发展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地区每年安排科技三项费用,对符合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增收潜力大的基地内科技企业在新产品开发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上,采取贷款贴息、有偿扶持或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九条 设立并多渠道筹集高新技术发展风险基金,支持基地内有产业化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建立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机制,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对基地内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信贷投入。
  第二十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殊优惠政策,视其情况,可采取现场办公开工,由行署或有关部门采取一厂一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地内大兴安岭地区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技术能力,从事生物医药(服务产业)、生物农业(资源产业)、生物能源、生物环保及生物工业(生物制造产业)等领域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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