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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八届一次第5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58:31  浏览:86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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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八届一次第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八届一次第5号)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江泽民的提名,决定:
刘华清、张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迟浩田、张万年、于永波、傅全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93年3月28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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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12年3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31日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法规中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的规定进行修改

1、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

2、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对故意堵塞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停放至指定地点依法进行处理。”

3、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将《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在地方税收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乡镇应当设立地方税务派出机构;达不到一定规模的,应当派驻税务专管员。”

5、将《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燃气费。逾期不支付的,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气。”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施的;

“(三)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的。”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

“(三)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记的;

“(二)倒灌瓶装燃气的;

“(三)擅自倾倒瓶装燃气残液的;

“(四)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6、将《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下列法规中与现实情况明显不相符的规定进行修改

7、删除《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中的“地区”。

8、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的“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部门”。

9、将《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0、删除《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将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开支的乡镇自筹资金”。

11、将《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修改为:“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分类、分级和审批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修改为:“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分立、改制和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建立监督核查制度。审批资质的机关应当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其资质。”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三、对下列法规中引用法律名称及条文顺序不对应的规定进行修改

12、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3、将《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的“《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修改为“《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4、将《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出版计划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出版计划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出图(1993)1247号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的新的出版体制,多出好书,使出版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根据目前深化改革和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就出版社出版计划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出版社要加强出版计划工作,组织专门人员,集中集体智慧,抓好对每一选题的分析论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各出版社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制定出版计划工作的领导。


  二、年度出版计划由出版社根据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制定。
  出版社要将年度出版计划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然后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不属于当地新闻出版局主管的出版社,其年度出版计划由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主管部门须将审核批准的出版计划送当地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然后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大学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要报学校和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主管部门须将审核批准的出版计划送当地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然后报新闻出版署和国家教委备案。
  出版社的中、长期出版计划、重点图书项目,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然后报当地新闻出版局和新闻出版署备案。
  凡按规定属于专题报批的选题,仍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报新闻出版署或有关部门审批。


  三、制定年度的出版计划应是在头一年的第四季度。年度出版计划经过批准后需增补选题,要在发稿前一个月将选题计划报送主管部门审批,如果有特殊急件须随时报批,出书后补报选题计划的将按本通知第六条处理。


  四、新闻出版署将根据党和国家的要求及图书市场的变化,对制定第二年年度出版计划提出要求,予以宏观指导。新闻出版署还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需要,编制图书出版重点选题的五年规划,并对出版社制定中、长期出版规划提出宏观指导意见。
  新闻出版署根据国家的出版规定对各出版社的选题进行宏观管理,结合国家的出版情况对选题进行必要的调整。


  五、出版社按专业分工出书,对于调整完善图书结构,提高图书质量,有着重要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有必要适当调整专业分工范围,以适应当前情况。关于科技出版社,新闻出版署已于1992年7月发出《关于调整科技出版社出书范围的通知》,规定科技出版社出书可以“立足本专业,面向大科技”。其它各类出版社,今后仍要遵守按专业分工出书的原则。


  六、未报选题计划而出版的图书,特别是规定需专题报批而未报批的,将按违反出版管理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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