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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4:33:05  浏览:96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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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电力工业部:
为筹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每千瓦时电价外征收三厘钱,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三峡基金”),并免交各种税费。1994年,国务院调整了三峡基金的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三厘提高到四厘。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
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将三峡基金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原价外征收的三峡基金应并入价内统一核算,单独反映,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考虑到三峡工程的特殊性,经研究,同意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执行时间为1994年1月1日至1995
年12月31日。
二、对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欠交的三峡基金,其纳税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电力企业已作应收款项的部分,随电费回收后仍按免税处理;新补收部分,按本文第一条规定处理。
三、考虑到三峡工程目前筹资的特殊困难,对由于开征增值税而减少的三峡基金,中央财政将以拨款方式给以补足。



199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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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前期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做好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前期工作的通知

财农[2010]568号
  

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农牧(畜牧)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国家从2011年开始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对牧民实行草原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业生产补贴等政策措施。为确保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到实处,现就做好有关前期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前期工作的重要性

  在8个牧区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加快草原保护,促进牧民增收,实现牧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政策实施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关系到千百万牧民的切身利益,需要切实做好前期工作。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早动员、早部署、早落实,为全面启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扎实做好前期工作

  (一)推进草原承包。

  草原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按照已承包到户(含联户)的草原面积发放。农牧部门要加强草原承包管理,尚未实行草原承包的,要尽快落实到户,签订承包合同;已承包到户的,要进一步规范承包合同内容,特别要明确承包经营者落实草畜平衡、保护草原生态的义务和责任;实行联户承包的,要尽快在承包合同中确定联户成员的具体权益和责任。

  (二)划定禁牧区域。

  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按照草原生态、牧业生产和社会发展实际,结合主体功能区划,以乡镇或村组为基本单元,将生态脆弱、生存环境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以及位于大江大河水源涵养区的草原划为禁牧区,其他草原划为草畜平衡区。划定区域要有明确的四至界限,禁牧面积和草畜平衡面积要落实到已承包草原的牧户。

  (三)落实基本草原制度。

  各级农牧部门要根据《草原法》有关规定,加快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把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草原全部纳入基本草原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实施最严格的保护,确保基本草原用途不改变,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要对划定的基本草原进行统一登记建档,对划定的基本草原要按照县级1:10万、乡级1:5万比例尺全部转绘上图,并做详细的标注和说明。

  (四)核定草原载畜量。

  各级农牧部门要按照《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的计算》(NY/T 635-2002)标准,根据天然草原可食产草量、牧草利用率和再生率等指标,制定适合本地区的载畜量核定标准,确定天然草原合理载畜量并分解到户。各地根据核定的载畜量,制定减畜计划,将减畜数量分解到户。

  (五)核实牧户数量。

  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对已承包草原并实施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牧户,进行逐级逐户统计核实,切实把牧户基础情况统计完整。

  (六)搜集整理本底资料。

  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做好草原资源与生态、气候、土壤、水文、经济社会、牧业生产、牧民收入等方面的历史及现状资料的整理收集,为开展草原监测、执法监督、绩效评价提供依据。

  (七)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尽快收集整理牧民草原承包、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等信息资料,采用农业部统一开发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做好录入工作,实现上下联网,加强动态管理。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明确工作责任。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把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尽快成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是密切协调配合。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前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沟通交流,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形成合力,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任务。

  三是搞好基础调查。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求真务实的精神,深入基层,深入牧户,认真倾听农牧民的意见建议,充分掌握基本情况,为制定和落实具体政策措施奠定基础。

  四是加大保障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前期工作需要。各级农牧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草原执法监督和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合理调配人力物力,充实力量,加强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五是加强宣传引导。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入户宣讲、政策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广大牧民充分了解政策内容,为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营造良好氛围。

  有关省(区)财政、农牧厅(局)要加快工作进度,于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各项前期工作,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上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前期工作情况、经费申请及实施方案,并填写《草原和牧民基础情况统计表》,相关数据与此前上报数据有较大出入的,请详细说明原因和数据口径。财政部、农业部将把前期工作完成状况纳入绩效考核。

  

  附件:草原和牧民基础情况统计表(略)


  

  

  

                         财政部 农业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平凉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住院管理办发(试行)

甘肃省平凉地区行政公署


平凉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住院管理办发(试行)


平地社保[2000]82号

  根据《平凉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参保人员因病经定点医院门诊检查后,确需住院治疗时,应持本人《医疗保险手册》到定点医院医保科办理住院手续,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二条 住院病人必须一次性交清与该医院级别相符的起付标准,并根据病情和院方规定缴纳一定数额应由本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押金。
  第三条 参保患者住院后,院方应坚持“因病医治、合理检查、科学用药、有效治疗”的原则,尽快确诊、提出和制定治疗方案,展开合理、有效的治疗。
  第四条 院方收治参保住院病人后,必须于三日内向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第五条 院方要在参保住院病人的病历上加盖“医保”字样,以示区别。开具的检查单、治疗单须注明自付一定比例或完全自理费用。用药时必须按照“甲类”、“乙类”和“自费”药品,分别开具复式处方,为简便起见,各定点医院可在现行处方上加盖“甲类”、“乙类”和“自费”图章,以示区别。
  第六条 需患者自付一定比例和完全自理费用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需征得本人或家属的同意、签字(盖章)后,方能作为费用结算的凭证。
  第七条 同一病种两次住院的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5天,少于15天需要重新住院时,要报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第八条 住院病人经医院确诊为心、脑血管疾病合并症、老年糖尿病合并症、老年慢性肺心病、类风湿、恶性肿瘤晚期、肝硬化、肾透析、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的,可以设立家庭病床进行治疗。设立家庭病床的,须经院方提出意见报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第九条 对危、重、急病人院方不得借故推诿,凡本院可以确诊和治疗的病人,不得向外转诊、转院。确需转诊、转院时,要报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应坚持由低一级转高一级的原则,建立转诊、转院登记报告批准制度。
  第十条 严格掌握转院条件,一般必须符合以下三种情况方可转诊转院:
  1、经多方会诊检查仍不能确诊和治疗的疑难病;
  2、平凉地区无条件开展治疗的疾病;
  3、危、重、急病人有必要转院抢救者。
  第十一条 转院检查的病人,确诊后回原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需重新办理住院手续。
  第十二条 统筹地乡(镇)医院转往县(市)医院的不作为转院对待;县(市)医院转往地区医院和去外定点诊治医院的按转院对待。
  第十三条 县(市)级医院和地级医院转院率不得超过5%。转院病人每超过一人时,扣减该医院一个定额标准的60%。
  第十四条 转外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住院病人本人垫付,出院时应携带用药清单、检查单、治疗单和收款收据,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医疗费。
  转外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比例和起付标准分别提高10%,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院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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