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河池市加快旧城区改造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42:41  浏览:83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池市加快旧城区改造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河政发[2003]21号

关于印发《河池市加快旧城区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加快旧城区改造的若干规定》已经2003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4月1日施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一日


河池市加快旧城区改造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城市旧城改造步伐,改善城市环境和市民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进行的房屋新建、扩建、改建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均属旧城改造管理范围。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河池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旧城改造有关政策、片区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开发项目,协调解决旧城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市旧城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改办”),负责全市的旧城改造日常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旧城改造有关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旧城改造中、长期计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建立旧城改造项目库;审核旧城改造项目;检查、督促、指导旧城改造工作。市旧改办设在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

第三条 鼓励实施成片旧城改造项目,对成片旧城改造项目,优先进行调查论证,优先实施项目储备,优先办理出让和报建手续。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零星旧城改造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允许零星插建。

本规定所称“成片旧城改造项目”是指经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批准,符合城市规划,在地域上达到街、路、区、巷成片开发要求的旧城改造项目。

第四条 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国土、市政、计划、财政、经贸、环保等部门研究确定年度旧城改造片区范围,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 在项目受让人确定前,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完成项目前期实施工作,其实施费用从项目前期总成本中列支。项目前期总成本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垫支,项目受让人确定后,以项目出让金返还市土地储备中心前期实施费用。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旧城改造片区范围和选取的项目,对旧城改造片区的现状进行项目前期调查,按有关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评估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评估价格和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并根据调查情况和评估价格提出旧城改造项目前期调查报告报市旧改办审核。

本决定所称“项目前期总成本”是指项目前期调查费、委托评估费、规划设计费、招商费和拆迁安置补偿费的总和。

第六条 根据市旧改办审核的项目前期调查报告和项目前期总成本,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会同计划、国土、市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旧城改造项目的建设条件和优惠政策,报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可行项目纳入旧城改造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出让(含土地出让)及实施的依据。

本规定所称“建设条件”是指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性质、规模、开发期限、城市规划设计条件、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要求、物业管理要求、园林景观要求、卫生环保要求、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等提出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从旧城改造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组织招商工作,并通过净地出让、预出让、捆绑出让等形式公开确定项目受让人和项目出让金。

第八条 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置换,鼓励居民异地购房安置。

第九条 采取各种开发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旧城改造步伐。

(一) 市人民政府和财政 、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城市旧城改造的资金投入力度,提高财政性建设资金用于旧城改造的比例,城市建成区的土地出让金要全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二)鼓励社会资金及外资、外埠资金投入我市旧城区成片改造项目。对搬迁居民数量众多,有重大影响的旧城区成片改造项目,可组建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国内外招商引资,或申请金融机构贷款,必要时也可采取财政贴息贷款的方式,解决项目拆迁安置资金。

(三)充分发挥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融资作用,通过市土地储备中心筹资完成拆迁后,提供净地出让给项目受让人。

(四)通过城市旧城区基础设施的改建、扩建,促进周边区域旧城改造。

第十条 旧城改造项目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项目前期总成本超出项目土地评估价格的,原则上以拆迁安置补偿费抵顶土地出让金。

(二)项目前期总成本超出项目土地评估价格,其超出部分大于项目建筑安装(初装修)成本30%以上的,按实际拆迁的建筑面积减免报建费。

(三)凡旧城改造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城镇建设配套费、教育附加费、占道费、道路挖掘费、供水主管网分担费、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拆迁管理费、白蚁防治费等按下列标准收取:

⒈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下的,按80%收取;

⒉建筑面积在10000-50000平方米的,按50%收取;

⒊建筑面积在50000-100000平方米的,按30%收取;

⒋建筑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以上的,全部减免。

人防工程建设费减半收取。

(四)对以市政基础设施带旧城改造项目开发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市政基础设施的投入计入项目前期总成本之中,并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五)按上述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仍不能保本的,可以适当调整项目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以提高项目收益,或通过出让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经营权、广告权和命名权等办法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项目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交纳项目出让金的,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项目业主手续。

对于项目受让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投入资金,使拆迁安置工作无法进行的,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依法解除与项目受让人签订的项目出让合同,重新寻找项目受让人,并报告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县(市)的有关办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批准《平屋面建筑构造》等12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批准《平屋面建筑构造》等12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建质[2012]6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划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经审查,批准由中国五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14个单位编制的《平屋面建筑构造》等12项标准设计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原《室外工程》(02J003)、《平屋面建筑构造(一)》(含2003年局部修改版)[99J201-1、99(03)J201-1]、《平屋面建筑构造(二)》(03J201-2)、《楼地面建筑构造》(含2003年局部修改版)[01J304、01(03)J304]、《防火门窗》(03J609)、《砌体填充墙结构构造》(06SG614-1)、《管网叠压供水设备选用与安装》(06SS109)、《住宅小区建筑电气设计与施工》(03D603)、《住宅智能化电气设计施工图集》(99X601)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附件:《平屋面建筑构造》等12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附件下载: 1、 《平屋面建筑构造》等12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gczl/201205/t20120521_209951.html





试论公民证件的不可扣押性
黄泓祯
【摘要】公民的证件,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所必需,是公民得以自由工作、迁徙、接受教育等不可缺少的证书和文件。目前,扣押公民有关证件的现象频发发生,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扣押公民证件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给公民日常生活带来诸多的不便。我国法律对于扣押公民证件的行为,未能予以重视,因为我们应该完善立法,抑制随意扣押公民证件的现象发生
【关键词】公民证件;扣押;人身自由

一、问题的缘起
场景一
建筑工程师宋先生去年3月30日从公司离职,如今还未找到新工作。宋先生说,原公司至今扣着他的建筑工程师、预算员等证件,导致求职无门。公司总经理张先生称,“资格证件全是公司代他办理的,员工离开了,公司帮员工拿证的费用却没有协商好。”公司并非刻意扣着证件,只是宋先生离职前,双方未就培养成本的赔偿问题协商好,所以证件一直未返还。
场景二
7月1日,西北师范大学大四学生小张办理了离校手续,接下来的日子就准备走上工作岗位了,可是小张的心里总是忐忑不安,因为他未拿到毕业证和学位证。原来小张上学期间办理了助学贷款,由于贷款没还清,他的毕业证和学位证被银行抵押了。
和小张一样,甘肃政法学院、兰州交通大学等高校办理了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都有着拿不到“双证”的遭遇。他们认为,拿不到“双证”,势必会对就业造成影响,这样一来,助学贷款能不能如期还上也成了未知数。
场景三
一张身份证50元,一张银行卡10元。一张军官证50元。一张医保卡70元,一张学生证70元。这些物品的价格标在某失物招领公司的墙上。失物招领公司负责人说,这些收费标准都是自己制定的。参照的是这些证件如果补办所需要的费用和遗失现金总额的10%。他说这很公平而且符合法律。
以上三个场景,是现实生活中真实存在的随意扣押公民证件的现象。这说明,在生活中一些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随意扣押公民的证件,造成公民生活的诸多不便。随意扣押公民证件的现象常见于报端,网上也经常有人咨询和讨论。可见问题的频繁发生,尤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二、扣押公民证件的不合理性
(一)扣押证件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居民身份证法》也规定:“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可见,证件是是用来证明身份、经历等的证书和文件。公民依赖相关证件得以顺利地、自由地参加社会活动,进行日常生活。扣押公民证件,其实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试想,对公民身份证的扣押,公民出门、办事都受到较大的影响,给公民生活带来不便;对公民毕业证、职业资格证的扣押,公民的就业自由将受到严重的影响。
(二)证件的人身属性比较强他人不能随意占有
公民的证件,是用来证明身份、经历等的证书和文件。例如: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等。这些证书、文件都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公民依靠此来证明自己的合法身份和有关经历。他人用之,则没有此效果。所以,证件对其主人有着特殊的意义,对于其他人意义大大降低。公民的证件的人身属性,使得该证件只能够为公民主人所占有、使用。他人不能够占有更不能够随意使用他人的证件。
(三)证件蕴含着诸多无形的价值
由于证件对于公民来说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所以证件对于主人来说凝聚着很大的无形价值。一张身份证件,银行开户、上学、出行等都离不开它;一张毕业证书,办理档案、求职、考试等都离不开它。如果这些证件被他人扣押,主人无法使用这些证件,那么相关事项必然难以办妥,丧失诸多机会。前文场景也显示,工程师因为被扣押资格证书而求职无门,学生因为被扣押“双证”将丧失诸多的就业机会。这些机会,对于证件的主人来说是一种无形的价值,无法用实际标准来衡量的。而对于他人来说,占有他人证件完全不可以实现这些价值,对其来说不外是废纸一张,但是另一方面却无法预计扣押他人证件给人造成的无形损失。所以,失物招领公司以明码标价的形式要求失主支付赎金也是不对的,银行以贷款未还清而扣押证件的行为是不对的;公司以赔偿问题扣押他人证件的行为也是不对的。公民的证件的价值,是不能够以这些款项作为对价来衡量的。

三、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对于公民的证件不可以随意扣押,我国法律有相关的规定:
《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第1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四、法律的不足与完善
(一)法律的不足
纵观我国法律,对随意扣押公民证件这问题还未能给予必要的重视,体现为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立法空缺较多。我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了居民的身份证不能够随意扣押,《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押。但是,身份证之外的资格证、毕业证却没有法律对此作出明确不能扣押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未对“其他证件”予以明确,其到底包括哪些证件无法明确。此外,目前立法主要在劳动关系层面上保护公民的证件不能够随意扣押,对于其他生活领域扣押证件的行为,未能给予规制。
法律责任过轻。《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扣押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于,扣押公民的证件,使得公民在生活上产生诸多的不便,其损失是无形的。扣押公民的身份证,实质是闲置公民的人身自由,它的恶性远远不是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弥补的。因此,扣押证件的不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还是过轻。由于违法成本较小,使得扣押证件现象频繁发生,无法得到限制和防止。
(二)完善建议
针对目前随意扣押公民证件的混乱现象,以及立法的不足,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出台《公民证件法》,对公民证件获得、使用、管理、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该法可以把与公民人身密切相关的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等证件纳入调整的范围,法律明确规定与公民身份、经历密切相关的证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够随意扣押。
明确扣押公民证件的法律责任。只有明确的法律责任,才能够有效预防和抑制这种不法现象的发生。明确的法律责任,不仅需要对扣押人处以更严厉的行政处罚,对于公民因此造成的损失,也应给予赔偿。

五、结语
公民的证件,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所必需,是公民得以自由工作、迁徙、接受教育等不可缺少的证书和文件。对公民证件的尊重,也是对公民自由的尊重,是对公民身份和人格的尊重。所以,我们应该重视目前随意扣押公民证件的行为,完善立法,维系好我们的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