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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0:21:36  浏览:8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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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村[2005]17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做好新时期村庄整治工作,搞好村庄规划建设,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改变农村面貌,我部对村庄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村庄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新形势下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改变我国农村落后面貌的根本途径,是系统解决“三农”问题的综合性措施。村庄整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惠及农村千家万户的德政工程,是立足于现实条件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农村全面发展的必由之路。加强村庄整治工作,有利于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和农村社会文明,有利于改善农村生产条件、提高广大农民生活质量、焕发农村社会活力,有利于改变农村传统的农业生产生活方式。

  村庄整治工作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建设部门的重要战略任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清形势,振奋精神,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村庄整治工作的自觉性、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求真务实,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勇挑重担,发挥传统工作优势,积极探索新思路和新方法,扎实工作,完成党和国家交给我们的历史重任。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村庄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协调各有关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创造性地推动村庄整治工作,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推广新经验。

  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村庄整治工作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组织动员和支持引导农民自主投工投劳,改善农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村庄整治要充分利用已有条件,整合各方资源,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完善村庄最基本的公共设施,改变农村落后面貌。

  村庄整治工作要因地制宜,可采取新社区建设,空心村整理,城中村改造,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性整治等有效形式;以村容村貌整治,废旧坑(水)塘和露天粪坑整理,村内闲置宅基地和私搭乱建清理,打通乡村连通道路和硬化村内主要道路,配套建设供水设施、排水沟渠及垃圾集中堆放点、集中场院、农村基层组织与村民活动场所、公共消防通道及设施等为主要内容进行整村整治;使整治后的村庄村容村貌整洁优美,硬化路面符合规划、饮用水质达到标准,厕所卫生符合要求,排水沟渠和新旧水塘明暗有序,垃圾收集和转运场所无害化处理,农村住宅安全经济美观、富有地方特色,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医疗文化教育等基本得到保障,农民素质得到明显提高,农村风尚得到有效改善。

  三、因地制宜、试点引路、稳步推进村庄整治工作

  村庄整治工作要认真做好两个规划。一是适应农村人口和村庄数量逐步减少的趋势,编制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科学预测和确定需要撤并及保留的村庄,明确将拟保留的村庄作为整治候选对象。二是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和行动计划,合理确定整治项目和规模,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要求,规范运作程序,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与形式。

  村庄整治工作要坚持试点引路,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制定村庄整治的计划,确定分批分期整治方案。村庄整治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积极探索,先试点总结经验,然后逐步推开,以点带面,防止不顾当地财力,超越集体经济和农民的承受能力,违背群众意愿、侵害群众利益,一哄而起、盲目铺开。

  村庄整治工作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尊重农村建设的客观规律,以满足农民的实际需要为前提,坚决防止盲目照抄照搬城镇建设模式。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施,凡是能用的和经改造后能用的都不要盲目拆除,不搞不切实际的大拆大建,坚决防止以基本建设和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推进。坚持以改善农村最迫切需要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中心,以中心村整治为重点,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突出地方特色,体现农村风貌。

  村庄整治工作要坚持政府管理与引导相结合。要通过村庄整治,引导农民逐步集中建房,解决农民建房占地过多问题,实现集约节约使用土地,降低人均公共设施配套成本。一方面,要加强建设管理,防止农民不按规划分散建房;另一方面,要搞好中心村规划,完善公共设施,引导独立农户和散居农户集中建房。

  四、改革创新,明确责任,建立村庄整治工作的推进机制

  建立分级责任制,将村庄整治任务落到实处。省区市负责提出本地区村庄整治的引导性项目、阶段性目标与实施方案;县乡负责指导与实施组织。村庄自治组织负责组织具体项目的建设,村民自主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及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从农村工作大局出发,履行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调,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加大村庄整治工作的技术服务和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

  建立农民参与机制,动员组织农民广泛参与。村庄整治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广大农民非常欢迎,参与积极性高。要为农民参与村镇建设提供制度性保障,加强政府引导与支持,确立农民在村庄整治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和对项目的选择,充分调动农民自力更生建设家园的积极性,激发农民自主、自强、勤勉、互助、奉献精神,让农民得到实际利益。凡是农民不认可的项目,不能强行推进;凡是农民一时不接受的项目,要先试点示范让农民逐步理解接受。

  建立村庄公共设施管理的长效机制。村庄公共设施建设是手段,使用是目的,运营维护管理比建设更复杂、更具长期性。要创新体制和机制,探索村民自主管理的途径,组织引导农村干部群众参与公共设施运营维护与管理,通过村民缴费或村集体经济解决管理资金来源问题。逐步完善和推广村民理事会制度,在党支部领导下参与决策,直接听取村民的建议与诉求,畅通上情下达与下情上达渠道,密切基层组织与广大村民的联系,凝聚全体村民的力量搞好人居环境。凡能市场化运作的公共设施,均要积极利用市场机制。

  建立公推民选的村庄整治驻村指导员制度。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与县乡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分流安置相结合,建立基层公推民选的村庄整治驻村指导员工作制度,鼓励公务员特别是县乡公务员参与村庄整治。驻村指导员要切实负责对村庄整治的组织与技术指导,接受村镇建设助理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要加强对村庄整治指导员的全面培训和资金与技术支持。

  建立村庄整治的培训制度。要分期、分批培训新农村建设的村镇领导干部和驻村指导员。加强对农民建设新农村基本技能的培训,提高农民的参与能力。要有计划地组织各种形式的观摩学习,总结交流各地的经验,充分发挥各地示范点、示范村、示范镇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取长补短、相互借鉴。

  建立村庄整治的督促检查制度。各地要加强对村庄整治实施过程中资金与实物使用的监管,防止挪用、滥用。建立上级对下级的督察机制,鼓励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和广大农民对村庄整治进行监督。要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和有关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督察。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村庄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村庄整治工作

  村庄整治工作要与当地农村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与基层党建工作结合起来,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改革措施结合起来,使村庄整治切实成为为农民解决实际问题,为农民群众办好事做实事的工作平台。

  农村和城市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农业发展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一环。要建立城乡一体互动的体制和机制,通过村庄整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二元结构的逐步改变。要争取税收、补助、贴息等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特别是工商资本参与村庄整治,建立和增加为村庄整治服务的金融产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社会团体、志愿者积极参与村庄整治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村庄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中的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告我部村镇建设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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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监察部关于在查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违纪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察部


中国证监会、监察部关于在查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违纪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监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监察厅(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为了及时有效地查处证券期货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现就证券监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在查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违纪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证券监管部门、监察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切实搞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
管和执法工作。
二、对下列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违纪案件,一般应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共同立案:(一)涉及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及其负责人、下一级政府及其负责人,以及由政府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中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案件;(二)证券监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经协商认为需要共同立案的其他案
件。
三、证券监管部门查处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需要监察机关给予配合的,监察机关应予以配合和支持。监察机关查处的证券期货违纪案件需要证券监管部门给予配合的,证券监管部门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四、证券监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共同立案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违纪案件,在案件查清后,应当依照各自职权范围,分别作出处理。如需要,也可在研究协商的基础上共同作出处理。
五、由证券监管部门立案查处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认为需要给予监察对象行政处分的,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处理。
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应当移送同级证券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地(市)、县级监察机关发现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应当报请省级(含省级)以上监察机关移送同级证券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各地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证券监管部门和监察机关。



1998年9月10日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10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且以其他单位文号行文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下载)
http://www.soa.gov.cn/soa/rootfiles/2011/02/12/1295857792802121-1297230317768268.doc
附件2:
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 件 名 称 备 注
海域管理类
1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国海发〔2010〕22号)
2 关于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590号)
3 关于在广东省海域实施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告(国海管字〔2010〕480号)
4 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海管字〔2010〕83号
5
关于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6号)
6 关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海管字〔2010〕4号)
7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
8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9〕206号)
9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00号)
10 关于印发分类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的通知(海办管字〔2009〕20号)
11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73号)
12 关于印发区域建设用海管理有关技术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65号)
13 关于改进围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设计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8〕37号)
14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24号)
15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4号)
16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国海管字〔2007〕193号)
17 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16号)
18 关于加强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管字〔2007〕91号)
19 关于印发《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海管字〔2007〕22号)
20 关于印发《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7〕18号)
21 关于建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举报制度的通知(海办发〔2007〕15号)
22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
23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6〕28号)
24 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
25 关于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用海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6〕245号)
26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函〔2006〕3号)
27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4〕21号)
28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管字〔2004〕90号)
29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国海管字〔2003〕110号)
30 关于印发《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3〕18号)
31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10号)
32 关于印发《全国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规程》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177号)
33 关于印发《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试行)》的通知(国海发〔2000〕11号)
海岛管理类
34 关于印发《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25号)
35 关于印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16号)
36 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岛字〔2010〕661号)
37 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岛字〔2010〕659号)
38 关于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办字〔2010〕649号)
39 关于尽快公布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6号)
40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4号)
41 关于公布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3号)
42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48号)
43 关于公布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名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34号)
44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10号) 正在修订,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一致之处,按新颁布的执行
海洋环境保护类
45 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标准》的通知(国海发〔2010〕21号)
46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视工作 有效应对海洋环境灾害与突发事件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10〕15号)
47 关于实施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10〕635号)
48 关于印发《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10〕44号)
49 关于规范海洋环境公报(信息)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511号)
50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163号)
51 关于印发《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3号)
52 关于印发《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2号)
53 关于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525号)
54 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367号)
55 关于印发《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64号)
56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645号)
57 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8号)
58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6号)
59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26号)
60 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470号)
61 关于印发《海洋倾倒区选划大纲和选划报告编制格式及报批要求》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89号)
62 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23号)
63 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346号)
64 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214号)
65 关于倾废航行数据记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海办字〔2002〕30号)
66 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21号)
67 关于印发《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2〕19号)
68 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8)
69 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7号)
70 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国海管发〔1995〕063号)
71 关于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法发〔1996〕251号)
72 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2〕479号)
海洋预报减灾类
73 关于印发《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监发〔1996〕101号)
74 关于颁发《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3〕251号)
海洋科技类
75 关于印发《海洋创新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字〔2007〕430号)
76 关于印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财字〔2007〕303号)
77 关于印发《海洋科技成果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1〕34号)
78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科发〔1998〕006号)
79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发〔1997〕111号)

海洋法制及执法类
80 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9〕22号)
81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海法字〔2009〕834号)
82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规字〔2008〕430号)
83 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28号)
84 关于印发《海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示范文本样式的通知(国海发〔2007〕2号)
85 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5〕5号)
86 关于印发《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办字〔2006〕332号])
87 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3〕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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