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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2:16:19  浏览:82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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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5]145号

2005-09-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0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清单

一、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恒安标准生命之光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
2、 恒安标准生命之光定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3、 恒安标准生命之光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4、 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A款)
5、 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B款)
6、 恒安标准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7、 恒安标准附加定期寿险
8、 恒安标准团体定期寿险
9、 恒安标准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二、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连年喜年金保险
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大地安康妇女团体疾病保险
2、 大地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3、 附加永康重大疾病保险
4、 大地新生儿唐氏综合征医疗保险
四、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泰康尊崇一生定期寿险
2、 泰康尊崇一生两全保险
3、 泰康附加尊崇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4、 泰康附加女性生育健康保险
5、 泰康附加安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6、 泰康安享晚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7、 泰康安心理财两全保险 .
8、 泰康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五、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 友邦附加十八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 友邦附加十九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3、 友邦附加二十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4、 友邦附加二十一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5、 友邦附加二十二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6、 友邦附加二十三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7、 友邦附加二十四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8、 友邦附加二十五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9、 友邦附加三十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 O、友邦聚宝盆两全保险
六、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门支公司
1、 友邦附加智尊宝儿童豁免基本保险费定期寿险
2、 友邦附加十八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3、 友邦附加十九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4、 友邦附加二十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5、 友邦附加二十一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6、 友邦附加二十二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7、 友邦附加二十三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8、 友邦附加二十四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9、 友邦附加二十五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0、 友邦附加三十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1、 友邦聚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
12、 友邦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13、 友邦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14、 友邦附加康福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七、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 友邦聚财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2、 友邦金盾A款两全保险
3、 友邦金盾B款两全保险
八、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1、 友邦聚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
2、 友邦附加十八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3、 友邦附加十九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4、 友邦附加二十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5、 友邦附加二十一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6、 友邦附加二十二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7、 友邦附加二十三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8、 友邦附加二十四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9、 友邦附加二十五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O、 友邦附加三十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1、 友邦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12、 友邦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13、 友邦附加康福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14、 友邦聚财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15、 友邦金盾A款两全保险
16、 友邦金盾B款两全保险
九、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1、 友邦附加加惠*定期寿险(*:五年期、十年期、十五年期、二十年期、二十五年期、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
2、 友邦育才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3、 友邦育才宝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4、 友邦护身符定期寿险
5、 友邦附加康福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6、 友邦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7、 友邦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8、 友邦附加护身符重大疾病保险
9、 友邦聚财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10、 友邦金盾A款两全保险
11、 友邦金盾B款两全保险
十、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1、 友邦守护神两全保险
2、 友邦金阳年金保险
3、 友邦附加加惠*定期寿险(*:五年期、十年期、十五年期、二十年期、二十五年期、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
4、 友邦附加永安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5、 友邦如意宝五年期两全保险
6、 友邦金泰年金保险
7、 友邦金安年金保险
8、 友邦金祥年金保险
9、 友邦年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十五年期、二十年期、二十五年期、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八十周岁)
10、 友邦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11、 友邦防癌健康保险
12、 友邦附加女性生育健康保险
13、 友邦附加康福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十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国寿鸿裕两全保险(分红型)
2、 国寿鸿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3、 国寿安泰团体定期寿险
4、 国寿公安干警团体定期寿险
5、 国寿相伴永远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6、 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2003版)
7、 国寿康裕重大疾病保险
十二、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首创安泰康健重疾养老计划
2、 首创安泰祥瑞年金保险
3、 首创安泰金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4、 首创安泰祥泰年金保险
5、 首创安泰欢乐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6、 首创安泰吉祥如意增值终身寿险(分红型)
7、 首创安泰璀璨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十三、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中意综合住院保障团体医疗保险
2、 中意阳光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3、 中意医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A款)
4、 中意附加门诊团体医疗保险
5、 中意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A款)
6、 中意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B款)
7、 中意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c款)
8、 中意团体定期寿险
9、 中意附加团体定期寿险
10、 中意怡康行两全保险
11、 中意康乐行终身寿险
12、 中意附加康乐行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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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2004年12月22日 财企〔2004〕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企业:
  为支持资源型产业的发展,解决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决定调整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维简费)提取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将冶金矿山维简费标准提高到每吨原矿提取15~18元。其中,国有大中型冶金矿山企业维简费标准为18元/吨,其他冶金矿山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在15~18元/吨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提取标准。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全部计入生产成本。
  二、企业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维简费提取标准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维简费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三、财政部、原冶金工业部《关于提高重点铁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90)财工字第234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外币卡收单业务的有关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外币卡收单业务的有关规定
建设银行



为了适应我行办理外币信用卡收单业务的需要,加强业务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审批程序
根据建总发字〔1992〕第192号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凡申请开办外币卡收单业务的分行,应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称省级分行)申报,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分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同意后由
省级分行向总行正式书面申请,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开办条件
各分行本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区别情况,实事求是的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当地经济发达条件较好,有一定旅游资源的地区先行开办外币信用卡收单业务。各行开办业务的基本条件是:
(一)配备有一定英语基础的业务人员、财会人员和计算机人员,需根据业务量大小保证基本人员的数量。
(二)配备微机及电传机等必要的设备,以便与总行联网清算及向境外委托行申请授权。
(三)在本行国际业务部开立外汇帐户,根据业务支付量设立一定的备用金,以备垫付客户。
(四)有固定营业场所及必要安全措施。
三、开办步骤
(一)经总行批准后,由总行书面通知各境外委托行,各分行即可根据业务需要直接与境外委托行联系。
(二)设立基本业务部门及业务分工:
1.电脑部——负责网络开发,软硬件维护,日常操作。
2.财务部——负责会计审核,清算对帐。
3.授权部——负责人工(自动)授权,授权查询。
4.客户开发及服务部——负责收单、付款、资料更新、商户签约,商户培训,业务推广宣传,提供各种凭证等。
5.发展特约商户,双方签署信用卡商户合约一式三联交境外委托行审批,经批准后,由委托行向商户提供单据、压卡机、止付名单等。同时对商户进行业务操作培训。
6.开展业务后的第二季度起,按建总发字〔1992〕第192号文要求,向总行报“外币信用卡业务季度统计表”。
四、鉴于各省级分行国际业务部均已同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处联网,并由总行统一编制了清算编码进行联行清算,故在总行审批新的收单行时,对此不做另行规定。



199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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