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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55:34  浏览:83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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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市府发〔2007〕39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各有关单位:
《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用人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具备的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生育医疗费;
(二)生育津贴;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支付范围按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但自付比例规定除外。
第十二条 女职工分娩期间出现并发症或合并其他严重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妊娠、产后出现并发症或休息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休假期间,工资改为按月享受生育津贴,男职工享受晚育护理假的,工资改为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标准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或宫外孕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16周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四)正常生育或妊娠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生育津贴。
(五)男职工休息晚育护理假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遇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一)剖宫产增加15天生育津贴,其它器械助产增加7天生育津贴;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三)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1个子女,增加30天生育津贴。
第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和按项目支付的办法,具体支付标准和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的50%支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告终止的,应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十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医疗费;
(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
(三)按规定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如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具有生育医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生育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支付。
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从欠费次月起停止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保费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待遇;欠费超3个月的,欠费期间其职工和退休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因违反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并予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生育医疗服务机构违反医疗、药品、价格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分别提请卫生、药监、价格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原《泸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1995年9月25日发布的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及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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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天津市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2001年天津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请示》(津劳局\*
2002\#30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市从2001年7月1日起,为2000年12月31
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月人均40元的标准调整基本养老
金。请你市按上述意见修订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并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2002年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国家计委


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青团中央

关于2002年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

二00二年一月四日 中宣发[20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明办,计委(物价局),经贸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共青团委员会:
  为贯彻党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共青团中央决定,2002年继续按照“巩固成果,加大力度,搞好延伸,稳步推进”的思路,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扩大内需、开拓城乡市场方面的重要意义。按照“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修改和完善商贸企业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使“以真诚赢得信誉,用信誉保证效益”的口号成为商贸企业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二、今年将组织开展几项集中活动:春节前后,继续以“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和示范店为骨干,组织货源下乡,把货真价实质优的日用消费品和农用物资送到农民手中;春节前夕,开展"百城万店食品打假"专项活动,严厉查处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以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以病死或疫区动物加工食品等性质极为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3.15”期间,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声势浩大的打假宣传咨询活动;春耕春播之际,进行“百城万店农资专项打假”,查处一批农资制假售假大案要案,销毁一批假冒伪劣农资,并组织“打假下乡”活动;结合“四五”普法教育,以“诚实规范标价,制止价格欺诈”为主题,大力开展百城万店“价格、计量信得过”和明码标价宣传活动,严厉查处虚假标价、价格误导、质价不符、短缺数量等欺骗、诱导消费者和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热心群众对商贸行业青年文明号集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组织“百城万店青年文明号信用调查神州行”活动;以加大防假识假宣传、提供热情周到服务为主要内容,继续开展“百城万店青年文明号促销创效”活动。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集中活动。
  三、各地要把创建示范街作为繁荣地方经济、改善投资和消费环境的一项具体措施,加大投入,树立形象,创出品牌,使示范街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要继续推广南京市湖南路坚持教育与管理并重,创建促文明、文明促繁荣、繁荣出效益的经验,努力提高示范街创建水平。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把创建“明码标价示范街(市场)”,“打假维权满意街”,“购物放心一条街”以及“百城万店青年文明号信用示范街”,作为“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这些街条件成熟后,可申报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
  四、各示范店(市场)要认真抓好商品质量、计量、价格工作,切实搞好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建设,进一步完善“五联服务一体化”的具体措施。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12365”打假举报质量投诉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网络的作用,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和便利条件。今年,示范店(市场)创建工作要注意向现代流通业、餐饮业延伸,向中小城市和农村延伸,向其他所有制经济成份商贸企业延伸。
  五、加强对示范街、示范店(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要建立商品进货监督管理机制,减少和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要通过建立经济户口、聘任义务监督员、采取对口交流检查等形式,加强对示范街、示范店(市场)的日常监管,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良好信誉。下半年,有关部门将组织人员对示范街、示范店(市场)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反创建标准的行为,将取消其称号,并予以曝光。请各地按照有关标准先行自查自纠,切实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各有关部门要齐心协力,共同把活动推向深入。近几年来,参与“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部门逐年增加,范围不断拓展,影响日益扩大。各部门要总结经验,再接再厉,把开展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与本部门的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促进活动的深化。各级新闻单位要采用多种方式,及时报道各地开展活动的新进展,总结推广示范街、示范店(市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新经验,反映社会各界的呼声和要求,推动“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向纵深发展。对春节前后及“3.15”期间各项活动的报道要相对集中,形成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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