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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使用《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附加金银饰品、现金、有价证券盗窃保险》条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24:33  浏览:80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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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使用《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附加金银饰品、现金、有价证券盗窃保险》条款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使用《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附加金银饰品、现金、有价证券盗窃保险》条款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
司上海分公司、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瑞士丰泰保险(亚洲)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1996年,经原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批准,《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附加金银饰品、现金、有价证券盗窃保险》(沪银非银管〔1996〕11002号)条款在上海市使用。近日,我部发现,该条款在设计上不够完善,对标的物为金银饰品、有价证券等物品不易确定其保险价值,
对标的物为现金的损失更难以控制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因此,该条款不适用于家庭财产保险。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文到之日起,各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该附加险条款。
特此通知



199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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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 [1990] 第 174 号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 ( 武工商检字 [1990]30 号 ) 收悉。对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违法经营行为如何处罚问题,《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有规定,该细则第四条规定,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作为企业和经营单位应申请营业登记;第六十六条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应进行处罚。因此,我们认为,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

此复。

一九九○年六月十六日

保定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暂行规定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


保定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暂行规定

保市政〔2001〕1号

为了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增加城市人口,扩大城市规模,拉动经济增长,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和小城镇建设有关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 就我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进一步扩大办理市区非农户口的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办理保定市市区非农户口:
1、在市区兴办实业,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个人的注册资本为准)公民及其随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及未婚子女(以下简称随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2、在市区购买5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的公民及其随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3、国家承认学历、35岁以下、中专(含中技)以上的毕业生,拟在我市就业,在市或市内三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登记,并实行了人事代理的,或被市区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区单位)录(聘)用的;
4、市区单位聘用满1年的人员及其随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5、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愿到我市农村基层任职(财政供养单位除外)、领办创办科研机构和农村经济实体满1年的;
6、外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我市投资办实业,并经批准购买商品房或拥有合法自建房后,要求照顾在我市市区落户的大陆亲属;
7、市区人均耕地3分以下的农民;
8、夫妻分居一方为市区非农业户口的,另一方办理市区非农户口不受分居时间和在市区暂住时间限制。
第二条 符合以上条件,申请办理入迁手续者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有效证件:
1、 均须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有效证件为:本人申请,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现住所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所在单位提供的居住证明等;
2、 须分别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有效证件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村委会提供的土地承包协议书及相关证明,毕业证、结婚证、暂住证,人事或劳动部门批准鉴证的录、聘用手续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代理证明,所在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村(居)委会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3、 其它必要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申请人持规定的有效证件和申请书向拟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手续齐全、完备后,逐级上报到市公安局,由公安等部门实行窗口式联合办公,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审批。
第四条 育龄夫妇及随迁子女涉及“农转非”的需按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冀政办函字〔1990〕139号文)进行审查。
第五条 按本规定在我市市区落户的非农户口与原市区非农户口性质相同。
第六条 在办理户粮审批和迁移过程中,除上级规定的收费和必需的表格、证件等工本费用之外,任何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与之相悖的文件、条款即行废止。本规定未涉及的现行户籍政策仍然有效。各县(市)可参照此规定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户籍管理放宽政策。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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