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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48:09  浏览:95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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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的决议

广东省梅州市人大常委会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的决议


(2004年7月23日梅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梅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梅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规定>情况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梅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规定》是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重要措施,是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全面实施依法行政的需要,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市人民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而不懈努力。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继续深入宣传学习宪法、法律,强化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尊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环境,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和其他行政事务。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三、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市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要坚持和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要强化政府系统内部的监督,健全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实行行政复议制度。要围绕建设法治政府这个目标,制定科学规划,落实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本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通过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视察活动、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等,督促本决议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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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办〔2004〕53 号
部内各司(局),干部教育中心:
  为加强我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做好培训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精神和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我们对我部2001年颁布的《财政部公务员培训工作暂行办法》(财人[2001]1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做好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公务员培训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财政改革与发展服务,为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服务。
  第三条 财政部公务员培训工作应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根据财政部公务员岗位素质规范和公务员队伍的知识结构、能力状况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各部门要支持、鼓励公务员参加培训。公务员要积极参加培训,完成规定培训任务。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财政部公务员培训激励机制。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做到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提拔,不培训不评优。

第二章 培训类型

  第六条 财政部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七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转业进入财政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开展的培训。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不少于20天。
  第八条 任职培训(岗位培训)是指对晋升司、处级职务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
  第九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根据财政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业务及技能方面的培训。培训时间和方式视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条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人员以更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天。

第三章 培训形式

  第十一条 财政部公务员培训采取脱产培训和非脱产培训两种形式。
  第十二条 脱产培训。脱产培训可以在国内组织进行,也可以在国外组织进行。主要包括:
  一、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岗位培训)。
  二、业务技能培训。
  三、专题讲座和研讨班、培训班等形式的培训。
  四、国际合作培训。
  第十三条 非脱产培训是公务员培训的一种重要形式。主要包括:
  一、业余培训班。即不占用工作时间,利用晚上和周末时间进行的培训。
  二、网上培训。即通过网络进行的学习培训。
  三、自学。即根据需要向公务员提供音像和文字培训教材、资料,用于自学。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的指导机构是人事教育司,管理和组织实施机构是干部教育中心,部内 各司局是培训的协作配合机构。
  第十五条 人事教育司在公务员培训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的有关政策;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司、处级干部参加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等部门组织的专项培训和出国培训;
  三、为公务员发放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
  四、对财政部公务员培训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给予指导;
  五、定级、任用、提拔、年终考核时审核公务员参加培训情况;
  六、对未完成规定培训、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公务员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干部教育中心在公务员培训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的制度及具体实施办法;
  二、拟定财政部公务员培训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的实施方案;
  三、负责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的组织实施;
  四、建立财政部公务员全员培训登记制度,统计、汇总财政部公务员每年参加培训情况;
  五、对未完成规定培训、无故不参加规定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公务员,提出处理意见;
  六、负责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七、负责部内培训课题研究的组织,协调工作;
  八、负责管理财政部用于公务员培训的各项经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开支使用。
  第十七条 部内各司局在公务员培训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司局的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提出培训需求;
  二、支持、督促本司局人员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三、提供有关的培训师资;
  四、参与相关培训班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有关培训信息的反馈工作。

第五章 培训考核

  第十八条 参加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是公务员任职定级、晋升的必要条件。初任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任职定级;凡晋升职务或竞争上一职级岗位者,应完成本职级任职培训。否则,一般不能晋升或不具备竞争上岗资格。
  第十九条 公务员参加培训情况是年终考核的必要内容之一。未完成培训任务、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参加培训不合格者,年终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
  第二十条 未完成规定培训时间的人员达到本单位总人数3O%的司局,领导班子成员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被评为优秀。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公务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司和干部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公务员培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人〔2001〕10号)同时废止。


法律尊严:真相与公正

《时代潮 》(200003) 第91期
  ■ 宋英辉  李 哲
  近来,媒体对姚晓红案件进行了报道。1999年7月,山西省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就姚晓红涉嫌报复陷害、非法拘禁、贪污、
挪用公款一案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9年
8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姚晓红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
拘禁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姚晓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追缴非法所得16.75万元。一审
宣判后,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对姚晓红的“报
复陷害罪”予以认定,遂提出抗诉;被告姚晓红则认为自己“无
罪”,依法提出上诉。1999年11月3日,《焦点访谈》对姚晓红
一案进行报道并将姚晓红指使干警把无辜百姓吊在法院梧桐树
和体育器械上拷打以及用暴力殴打或非法拘禁方式“追款敛财
”用以个人挥霍的行径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1999年11月24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为由做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12月8日,
山西绛县数十名受害群众联合撰写了《上告信》,发出了“天
不灭曹,法不灭姚?”的强烈质问。1999年12月28日,山西省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姚晓红一案进行重新审理。
  姚晓红一案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引起了人们
对重审制度的普遍关注。那么,什么是发回重审,重审可能有
哪些结果呢?
  重新审判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特定的刑事案
件再次进行的审理和判决,包括二审裁定重新审判、依审判监
督程序进行的重新审判以及死刑复核程序中的重新审判。重新
审判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追求正确惩罚犯罪与保障当事人合法
权利的诉讼目的的具体保障,是保证刑事诉讼最大限度地追求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诉讼制度。
  姚晓红一案的重审,属于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在姚晓
红一案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一审原判决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因此,决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即运城市
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通常都是犯罪分子所在地或
者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比较容易掌握第一手资料,收
集、调查证据比较方便,也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因此,
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更
加容易查清案件事实,以便于作出公正的判决,这也正是我国
设立发回重审的诉讼制度之目的所在。在本案中,姚晓红是山
西运城人,其所进行的活动也大都在运城,因此,高级人民法
院将案件发回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无不妥。
  重审制度对公正的追求也体现在该项制度具体程序的设定
上。我国法律规定,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即由原来参加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以外的其他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进行审理。这种原审审判员回避的制度就避免了在重新审理过
程中可能会发生的因原有的偏见影响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况,
从而确保了审判的公正。重新审判的案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审
结,对于二审裁定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
案件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只有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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