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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河源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51:14  浏览:92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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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河源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府〔2003〕107号


关于修订河源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吸引力,加快经济发展步伐,根据政策更加优惠、服务更加优质的原则,经三届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将《河源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河府〔2003〕77号)修订为《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现颁发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四日


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者(指本市辖区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加快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提供“一条龙”跟踪服务。
市政府对外引进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处理投资项目的政策咨询、初步选址、项目谈判等前期工作;负责对投资项目从筹建到建成投产后企业的生产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工作;负责受理投资者投诉,及时做好协调工作,热情为投资者排忧解难。
(二)提供“一门式”办事服务。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协调办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发证、登记和年审等业务,凡是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属本市可审批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办毕有关手续。投资者需缴交的有关费用,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的银行窗口缴交,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直接向投资者收费。
(三)提供全方位便利服务。
全面营造优良高效的政务环境。市有关部门制订和完善对投资者的服务承诺制度,并由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
第三条 为外来投资者兴办生产性项目营造低成本的投资环境。
(一)对投资兴办生产性项目实行“只收税不收行政规费”政策,即只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不收取本级政府的行政规费,并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详见附件1、2)。
(二)对投资工业项目实行用地最高限价,已“三通一平”的,每平方米50元或50元以下;未“三通一平”的,每平方米20元或20元以下。对投资大型工业项目,实行更优惠的地价。
(三)对投资工业项目租赁厂房实行租金最高限价,具体标准为:配套设施齐全的标准新厂房,月租金6元/平方米以下;标准旧厂房,月租金5元/平方米以下;普通厂房,月租金4元/平方米以下。
(四)供电、供水部门负责免费将水电管网铺设到工业园区边缘,工业园区开发单位将水电管网铺设到工厂围墙边;优先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同时实行价格保护,即水价最高不超过0.7元/立方米,电价最高不超过0.5元/千瓦时。

第四条 对外来投资工业企业纳税大户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以优良的法治环境,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严格实行检查审批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必须报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公安、消防、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处置突发事件除外)。凡擅自派员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工作人员私自到外来投资企业检查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尊重外商的生活习惯。对在我市投资兴业的外来投资者颁发“绿卡”,有关部门对“绿卡”持有者提供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便利。凡需对外来投资者居住地和活动比较集中的宾馆、酒店及娱乐场所进行检查的,须经市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依法进行。

第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因业务需要需派遣管理及技术人员赴港澳及出国考察学习,外事侨务和公安等签证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根据企业实际所需给予办理证照。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及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需要将本人及配偶户口迁入本市的,公安部门给予办理,其子女入学、入园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免收规费目录
1.市政建设配套费
2 城市公共绿化费
3 城市建设附加费
4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5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服务费
6 建设工程招标交易服务费
7 房屋租赁手续费
8 劳动合同监证费
9 使用临时工调配费
10 再就业基金
11 劳动年审培训费
12 义务植树代劳费
13 食品企业开业卫生审查费
14 水资源费(直接从江河湖泊中取水的生产性企业免收,供水企业和水力发电用水除外)
15 高埔、热水收费站车辆通行费
16 公路运输管理费
17 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
18 堤围防护费
19 教育基金
20 副食品调节基金
21 土地评估费
22 土地交易费
23 气象服务费
24 白蚁防治费(预防的免收,灭治的按50%收)
25 广东省红盾信息网网员年费
26 企业基本注册资料(机读资料)费
27 企业档案建档费
28 企业字号查询及保留费
29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吊销证明费
30 企业公告费

附件2:减收收费目录
1 排污费按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
2 环境监测费按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
3 环境影响咨询费(评价费)1万平方米以下的按0.3元/平方米,1-5万平方米部分按0.2元/平方米,超过5万平方米部分按0.1元/平方米收
4 卫生检验技术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5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6 桥式起重机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7 土地拍卖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8 国土测绘费按0.08元/平方米收
9 防雷设施定期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10 规划放线测量费1万平方米以下的0.3元/平方米;1-5万平方米部分0.2元/平方米;超过5万平方米部分0.1元/平方米
11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单体建筑最高收费金额1.5万元
12 工程质量监督费按0.9元/平方米收,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按0.5元/平方米收
13 地基及桩基础质量抽验20%以内检测费按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
14 除“四害”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5 房屋测绘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6 房屋安全鉴定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7 房地产权属登记费按80元/宗收
18 商务代理费按工缴费结汇额5%收
19 垃圾清运费按5元/桶收,每企业每月最高限价1000元
20.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费按规定最低标准减半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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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请示的复函
1995年11月22日,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1995〕158号《关于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案件级别管辖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对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级别管辖的具体规定,望认真执行。
此复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案件级别管辖的请示(1995年8月9日 沪高法〔1995〕158号)
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来本市各级法院受理的各类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标的金额也有很大增长。为了合理调配各级法院审判任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的规定和你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当前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形势,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市各级法院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的级别管辖作以下具体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诉讼标的金额普通民事、经济案件为人民币(下同)150万元以下,涉外案50万元以下,房地产案200万元以下。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1.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诉讼标的金额普通民事、经济案件,为150—3000万元,涉外案件50—3000万元,房地产案200—3000万元。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1.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诉讼标的额为3000万以上的普通民事、经济案件。
上述意见当否,请批示。


律师如何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服务

张华


  一、什么是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指在不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充分理解和把握,综合运用多种知识和能力,通过对纳税人经营、筹资、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合理筹划,制定出能使企业获取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纳税方案的行为。

  二、为什么要税务筹划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税收问题随着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复杂,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也越来越重,这时,税务筹划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就体现出其不可或缺的作用。

  合理的税务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对备选的纳税方案进行择优,达到涵养税源、节约成本的目的,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能够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作用下,逐步走向优化产业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的道路;能促进产业布局的合理和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从而更好、更快的发挥国家税收宏观调控职能。

  三、律师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1、合法筹划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税务机关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审批机关审批

  因此,律师进行税务筹划首先必须遵从法律规定、走法定的程序。律师在税务筹划之前应当充分了解与税务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否则,一旦税务筹划失败,企业很容易被视为偷税、漏税,得不偿失。

  2、有效的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应有针对性,律师应针对各个企业不同的生产经营情况,做到有的放矢。不同的地区、行业、部门和生产经营规模,国家对其有着不同的税收政策法规,具体筹划过程中所形成的思路、看问题的角度以及采用的筹划方式都会不尽相同。因此,税务筹划要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量体裁衣,视情况而采用企业分立、合并,对外投资,折旧计算、费用分摊等方法,使作出的筹划方案才能切实可行。

  3、预期筹划

  经济活动中,纳税通常在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得以实现,这在客观上为纳税提前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会不同,这给纳税人提供了选择较低税负经营方案的机会。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为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因此,如何对企业经营进行合理安排,如何给企业定性对税务负担的影响就很大。

  4、风险防范意识

  律师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应当充分考虑到其风险性,盲目地进行筹划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税务筹划要考虑两方面的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和税收法规变动风险。

  首先是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有许多经营决策都会对税务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企业改制、企业分立、合并等,在上述情况下往往会涉及税种的增加、减少、税率变化、税收优惠等。此时,以往的税务筹划方案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必须及时对企业税务结构及时做出调整,优化税务结构。

  其次,税务筹划风险还与国家政策、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有关。税法的法律级次较低、变动的可能性较大,不同时期对不同行业的税务优惠、减免的变动比较灵活。如对相关税收政策精神缺乏准确的把握,容易造成事实上的偷逃税款,受到税务处罚。对此,作为律师必须时刻关注上述变动,提醒企业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争取尽可能大的税收收益。

  5、整体筹划

  筹划税务的根本目的是企业通过实施筹划来节约税收成本、减轻企业税负和谋求企业的最大效益。但是任何一项筹划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企业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此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因此律师做税务筹化时要从整体上把握,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机会收益小于取得的利益时,律师的该项筹划方案就是合理的,反之就是失败的。

  以企业分立避税法为例:税法规定,分立的企业按各自使用的税收规定纳税。分立的企业所承受的税赋有别于原企业,于是给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分立的筹划依据有两个: 减少企业所得税。在累进税率条件下,通过分立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企业,分解成两个甚至更多个新企业,单个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从而使分立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低于分立前得企业。‚ 减少流转税。将特定的产品生产归于单独的生产企业,避免因模糊核算而从高适用税率,这样就使得企业得税赋减少。

  但是分立也会增加某些方面的税收,主要表现在:增加部分营业税、部分增值税、所得税等。因此在具体筹划中需注意税收对经济运营、资金运动的影响,并仔细比较、综合衡量,才能使筹划方案科学合理。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在把握上述原则性问题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税种的不同特点,灵活运用各种税务筹划的方法,包括: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存货期末成本、包装物、投资等方法。只有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才能有效地帮助企业单位节省税务开支,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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