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30:02  浏览:94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5]49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

  最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浙委办〔2005〕34号,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这是省委、省政府从我省实际出发,切实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的重要措施。现就学习贯彻《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的重要意义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村级组织工作规则》,是全面加强村级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对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不断增强村级班子的整体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市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基本结束,在新的一届村级组织开始运作之际,认真抓好《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的学习贯彻,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的重要性,并以此为契机,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抓好村级组织的规范化建设,为推进率先发展、实现富民强市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认真抓好《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的学习宣传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周密安排和精心组织好《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的学习。一要及时印发《村级组织工作规则》,做到每位乡镇(街道)干部、村主职干部人手一册。二要把《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的学习作为村干部上岗培训的主要教材和重要内容。采取宣讲、研讨、知识竞赛等各种形式,使广大村干部领会精神,明确要求,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同时,组织必要的测试,提高学习培训的效果。各乡镇(街道)在组织好村干部学习培训的同时,要组织好乡镇(街道)干部和农村工作指导员的学习培训,使他们全面掌握《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三要做好面向社会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村务公开栏等宣传阵地,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进行专题学习,使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了解《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的主要内容,更好地监督村级组织按照《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的要求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三、结合实际抓好《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的贯彻落实

  各地要对照《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的要求,对村级组织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梳理,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级组织工作制度,提高村级组织建设规范化水平。要把贯彻落实《村级组织工作规则》作为今年换届后村级组织建设的重中之重,作为解决目前村级组织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有效抓手,并与“五好”村党组织创建活动和明年上半年开展的农村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将贯彻落实情况作为“五好”村党组织创建的重要内容,作为农村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准备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年底前组织力量对有关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真正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落到实处。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口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海口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市审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审计机关)的的审计监督。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性资金和其他政府资源投资或者以财政担保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采购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投资额在5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实施审计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审计内容进行全面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审计内容有选择地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监督,应当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五条 市计划、财政、建设、规划、土地、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会同计划、财政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将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市计划部门制定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告知审计机关。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
第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出具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或者聘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建设项目审计,委托应当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审计机关加强对受托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预算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建设程序、预算(设计概算或者批复概算、施工图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一致性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预算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预算审计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施工图预算(总预算、单项工程综合预算和单位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二)预算及其计算书的电子文件(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下同)
(三)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含总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单项工程概算、其他工程和费用概算)等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前期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六)审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预算审计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电子文件的,审计机关不予安排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预算审计:
(一)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是否合法;
(二)建设项目建设用途、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批准的投资计划;
(三)建设项目概算编制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设计概算内容是否真实、科学;
(四)施工图设计及其预算是否真实、准确、合法反映工程造价情况,是否符合批准的概算;
(五)建设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六)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资金使用情况;
(七)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收到预算审计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预算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被审计单位、项目开工审批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章预算执行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对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工程招标投标、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合同文本、工程造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结算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预算执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已报送的除外);
(二)总预算、施工图预算及其电子文件;
(三)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有关资料,包括未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等;
(四)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结算资料,包括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并提供编制结算的电子文件;
(五)建设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
(六)建设项目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七)建设项目有关的会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及相关记录;
(八)审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招投标程序、招标文件、投标标底、投标、评标、定标和招标结果的真实、合法、公正性,以及工程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设单位在招标时,应当通知审计机关派员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在开标之前实施招投标审计,并出具审计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有无违规分包和违法转包情况。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或者变更前1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合同文本,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意见。
招投标审计和合同文本审计可以一并进行。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实施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二)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发生的原因和责任;
(三)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工程内容和计量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建设项目施工中确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审计机关派员现场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计价依据、工程类别、招标文件、承包、发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二)施工图、竣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工程进度表、抽筋表、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等是否真实、有效;
(三)是否高估冒算,虚报工程价款;
(四)是否多计重计,增大工程造价;
(五)是否随意变更工程内容,提高工程造价;
(六)单项工程结算是否符合单项工程预算。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
(二)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是否有效;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建设工期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在批准期限内完成建设任务;
(二)是否按期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或者阶段性投资计划;
(三)是否存在因建设资金不到位、建设管理不善、质量事故等原因造成延误工期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预算执行中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是否合法、规范,年度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
(二)建设资金的拨付情况;
(三)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设立专户管理和使用,有无被截留、转移、挪用的情况;
(四)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核算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弄虚作假、挤占建设成本、套取建设资金情况;
(五) 建设项目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单项工程结算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超付工程款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各个环节财务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作为建设项目决算的依据。工程结算超预算的,资金拨付部门应当根据审计结论性文书决定是否拨付超额部份款项。
第四章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办理工程决算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初步验收后3 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供的除外);
(二)竣工资料,包括技术资料和结算资料、初步竣工验收报告等;
(三)设备、材料采购及入库、出库资料;
(四)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
(五)审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办法第二章预算审计、第三章预算执行审计规定的内容;
(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四)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违法集资、摊派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五) 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六)建设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的真实性;
(七)执行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情况;
(八)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情况;
(九)评价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状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对已审计的同一事项不得重复审计。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资料之日起3 个月内出具审计意见书或作出审计决定。
确有必要延长审计期限的,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 天。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论性文书作为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资金运用以及施工、设计、监理等费用结算应当以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论性文书为依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照本办法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对审计造成重大影响的,审计机关依法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因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而造成建设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对前款规定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招投标管理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或者提高标准而增加概算投资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拒不报批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处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建设单位违反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计划外在建工程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及设备购置标准,视同计划外工程处理;
(三)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或者少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调整,已鉴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予以收缴。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擅自改变建设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依法予以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补计、补缴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行为的,审计机关应依法责令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无故未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通报。
第四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一)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
第四十三条 对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移送相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四十四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二)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五)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审计时限不包括将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的时间。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 年6 月1 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建城[2012]10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上海、天津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csjs/201207/t20120719_210699.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6月27日






附件

全国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


城镇燃气是市政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城镇的重要基础设施,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十一五”期间,城镇燃气快速发展,各项水平大幅提高,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城镇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为促进城镇燃气健康较快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全国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在总结分析全国城镇燃气“十一五”发展现状、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和面临形势的基础上,提出了“十二五”期间全国城镇燃气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规划期为2011年—2015年。
本规划是指导“十二五”期间我国城镇燃气发展的主要依据。




一、“十一五”期间全国城镇燃气发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十一五”期间,各地抓住国家大力发展城镇燃气的机遇,深化改革,科学发展,在气源供给、消费规模、管网建设、应用领域等各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使得城镇燃气的发展水平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1.气源种类
“十一五”期末,我国城镇燃气种类主要包括: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形成了多种气源并存的格局。其中,天然气供气占比明显上升,由“十五”期末的46% 增至63%;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供气占比明显下降,合计供气占比由“十五”期末的54%降至37%。
2.供气规模
“十一五”期末,城镇燃气年供气总量达到836亿立方米 ,较“十五”期末增长62%。城镇燃气气源结构中,天然气供气量为527亿立方米,占供气总量的63%,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供气量分别为192亿立方米和117亿立方米,分别占供气总量的23%和14% 。全国城镇燃气用气总人口达到4.53亿,较“十五”期末增长29%。
3.应用领域
“十一五”期末,燃气已广泛用于居民、工商业、发电、交通运输、分布式能源等多个领域,燃气的市场需求快速扩大,较“十五”期末,城市燃气普及率从82.08%提高至92.04%,居民用气量占比由34%下降至27%,工商业用气量占比由60%提高至66%,交通运输业用气量占比由6%提高至7%。
4.管网建设
“十一五”期末,我国城镇燃气管网总长度由“十五”期末的17.7万公里提高至35.5万公里。
5.投资总额
“十一五”期末,城镇燃气行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由“十五”期末的164.3亿元提高至358亿元,实现翻番。
6.地区分布
“十一五”期末,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 城镇燃气的使用及分布情况均较“十五”期末取得了显著进步,其中:
东部地区城镇用气人口2.14亿,占全国用气总人口的50%;供气量488亿立方米,占全国供气总量的58.4%;气源以天然气为主,占比55%,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分别占比19%和26%。
中部地区城镇用气人口0.94亿,占全国用气总人口的21%;供气量118亿立方米,占全国供气总量的14.1%;气源以天然气为主,占比63%,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分别占比10%和27%。
西部地区城镇用气人口0.95亿,占全国用气总人口的20%;供气量196亿立方米,占全国供气总量的23.4%;天然气占比高达84%,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分别占比5%和11%。
东北地区城镇用气人口0.5亿,占全国用气总人口的9%;供气量34亿立方米,占全国供气总量的4.1%;天然气占比54%,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分别占比10%和36%。
(二)“十一五”期间的成就和经验
1.天然气利用发展迅速,成为城镇燃气的主要气源之一
2004年西气东输一线工程全线贯通,极大促进了天然气资源在城镇燃气行业中的规模化利用。“十一五”期间,陕京二线、忠武线、川气东送以及西气东输二线等骨干管线建成,沿海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布局投运,使得天然气资源供应渠道多元化,供应量增加。各地对城镇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使得城镇燃气消费量得到了快速的提升,其中天然气的消费量实现翻番。
2.城镇燃气行业积极稳妥地引入了市场机制
“十一五”期间,随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燃气行业积极稳妥地引入了市场机制,国有、民营和境外资本积极投资城镇燃气行业,各类资本通过转制、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城镇燃气建设运营,逐步形成多元化的发展格局,缓解了城镇燃气行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提升了城镇燃气建设和运营水平,促进了城镇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
3.城镇燃气行业技术进步成果显著
“十一五”期间,城镇燃气行业注重燃气先进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在不同地区和不同环境下因地制宜地研发和应用了世界上先进的燃气输配与监控、安全保障、非开挖、检漏等新技术和燃气PE管等新材料以及SCADA 系统、管网GIS系统、巡检GPS管理系统等现代信息管理手段,有效保障了城镇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提升了安全管理水平。
4.城镇燃气法规及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
“十一五”期间,《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颁布出台,坚实了城镇燃气行业发展的法治基础;《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和《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程》等标准的颁布,完善了城镇燃气标准体系,进一步规范了城镇燃气行业的建设和运营工作。
5.燃气经营者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机制初步形成
“十一五”期间,燃气经营者通过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建立完善了一系列内部管控制度,规范了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了治理机制,在管理理念、安全生产、运营效率、保供能力、服务质量、创新机制、技术进步、人才培养等方面得到了全面提升,初步形成了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专业人才培养为基础,以燃气经营者根据市场需要实施高端人才培养计划和行业继续教育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
6.城镇燃气行业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应急保障等职能进一步加强
近年来,燃气主管部门将直接管理城镇燃气企业的管理方式转变为对城镇燃气行业的监管,主要包括对发展规划、市场准入、竞争规则、安全与服务等方面的监管,加强了咨询民主化、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信息公开化,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城镇燃气监管体系,发挥了政府主管部门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应急保障等职能,较好地保障了城镇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城镇燃气需求增长迅速,供需矛盾凸显
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逐步提高,城镇燃气需求量增长迅速,但城镇燃气特别是天然气供应总量的增长相对较慢,“十一五”期末,天然气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例仅约为4.4%,其中用于城镇燃气的比例约为50%,不能满足城镇燃气的发展需求。
2.城镇燃气调峰、应急、储备能力不足
由于城镇燃气用气不均衡的特点及冬季采暖用气量的大幅攀升,城镇燃气峰谷差问题突出,加之调峰、应急储气设施建设滞后,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城镇燃气行业冬季供应紧张的局面时有发生。
针对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城镇燃气行业与上游协同应急调度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缺乏完善的应急处理手段。
天然气国家储备制度尚未建立。
3.城镇燃气价格调整机制不适应发展需要
城镇燃气价格机制未完善,尤其是天然气价格尚未形成上下游联动机制,天然气销售价格没有实施鼓励高峰节气、低谷用气的季节差价、峰谷差价和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政策,不利于天然气高效合理的使用和发展的需要。
4.城镇燃气地区发展不均衡
东部地区在燃气普及率、供气量、管网建设等方面都居全国前列,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燃气普及率则相对较低。由于各级城镇在功能定位、集聚效应和承载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大城市的城镇燃气发展要快于小城镇;同时,受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影响,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燃气应用已经扩展到提供多种能源服务的领域,而在经济落后的地区燃气还仅限于在基本生活保障领域或中心城区的有限使用,在气量和气源种类上缺少保障。
5.液化石油气市场发展缺乏规范
“十一五”期间,随着天然气的普及,液化石油气在城市中的供气量比例逐渐降低,但是由于部分地区没有解决好液化石油气“退”和“进”的问题,在退出原有市场的同时,没有及时占领郊区和农村市场,也未有效开发新的市场,造成液化石油气发展迟缓,市场份额减少,发展呈现无序化。
6.城镇燃气安全问题突出,服务质量有待提升
安全问题依然突出,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违法违章建筑等占压城镇燃气管线;二是第三方破坏引起燃气管线及设施损坏;三是部分燃气经营者安全生产工作仍有薄弱环节;四是部分燃气用户使用不当。
社会服务方式落后,燃气服务与用户的期望仍存在差距;企业目前仍以“坐商”服务为主,服务内容单一,远不能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
二、“十二五”期间全国城镇燃气发展面临形势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要求城镇燃气行业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十二五”期间,城镇燃气的发展要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满足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城镇化水平提高的需要,满足能源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的需要。因此,城镇燃气行业需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
(二)节能减排要求大力发展城镇燃气
节能减排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发展城镇燃气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措施之一。2015年我国天然气供应总量将达到2695亿立方米,每使用一万立方米天然气,可减少标煤消耗量12.7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33吨,节能减排效益可观。因此,扩大城镇燃气应用规模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最现实的途径之一。
(三)城镇燃气供应保障要求气源多元化
根据城镇燃气行业特点,针对季节性调峰、单一气源等影响供应保障的因素,需要通过多渠道气源利用、多种类燃气利用等气源多元化方式来解决供应保障问题,如通过全国性主干管网的互联互通实现大规模气源的统一调配;通过区域性管网的互联互通实现区域性城市群间的资源调配和应急保障;在非管输地区可开展液化石油气区域气化模式;通过上游供气企业建设大型储气调峰设施;通过城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等,因地制宜地采取综合措施实现气源多元化,保障城镇燃气供应。
(四)加强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越发凸显
燃气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稳定。一旦发生燃气事故,往往给社会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造成极大的危害,影响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后果严重。因此,切实保障城镇燃气的安全运行,确保城镇燃气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燃气用户的用气安全越发重要。
(五)城镇燃气行业发展趋于规模化和品牌化
城镇燃气管网设施建设投资大,资产专用性强,且投资建设需与城市规划建设保持同步,具有前瞻性的特点。为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率,降低燃气供应的单位成本,必须体现其规模经济性。在一定条件下,一个或多个城市逐步进行燃气行业内的兼并整合,实现规模化经营,可以共享多渠道的燃气资源和管网基础设施,同时,城镇燃气行业关系到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正常生活,必须打造优质的品牌,才具备发展壮大的良好基础。
三、全国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原则
(一)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3.《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
4.《天然气发展“十二五”规划》;
5.《天然气利用政策》;
6. 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适应城镇化发展、满足城镇居民生产生活、进一步改善民生为目的,坚持深化改革,坚持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优化城镇能源消费结构,促进节能减排,确保供气安全和安全供气,实现城镇燃气行业在“十二五”期间的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原则
1.坚持统筹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
“十二五”期间,城镇燃气行业的发展要根据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总体目标相一致、相适应,着重于持续改善人民生活、调整产业结构和投资结构、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节能减排。要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燃气行业现状,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使城镇燃气行业得到有序协调发展。
2.坚持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为辅,其他替代性气体能源为补充的气源发展原则
结合我国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点、能源资源分布差异和城镇化进程的要求等,因地制宜,统筹考虑,以多种类燃气供应满足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坚持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为辅,其他替代性气体能源为补充,促进城镇燃气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3.坚持节能减排原则
以促进节能减排为出发点,坚持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通过延展城镇燃气行业的服务深度和广度,大力推广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和燃气汽车等技术,改进能源消费方式,实现能源节约和能源利用效率的提升。
4.坚持积极稳妥引入市场机制的原则
城镇燃气行业作为市政公用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已取得的改革成果基础上,应进一步积极稳妥引入市场机制,加大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城镇燃气行业建设运营的力度。
5.坚持供气安全的原则
完善城镇燃气供气安全保障机制、调节机制和气源多元化供给机制,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和使用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提高燃气供应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坚持技术进步的原则
从标准规范的编制、分布式能源的应用、城镇燃气管网设施的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高效低污染燃气用具和新型材料的应用等方面开展科研活动,务求实效。加强对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保证安全供气,降低供气成本,通过技术进步引领城镇燃气行业的发展。
四、全国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目标
“十二五”期间,城镇燃气行业坚持科学发展;城镇燃气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管理、技术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城镇燃气普及率明显提高,应用领域范围明显拓宽;城镇燃气管网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城镇燃气的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城镇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作用充分发挥。
1.城镇燃气供应规模
到“十二五”期末,城镇燃气供气总量约1782亿立方米,较“十一五”期末增加113%。其中:
(1)天然气供应规模约1200亿立方米;
(2)液化石油气供应规模约1800万吨(按照热值折算为单位天然气,约合232亿立方米);
(3)人工煤气供应规模约300亿立方米,其他替代性气体能源约50亿立方米。
2.城镇燃气应用规模
到“十二五”期末,城市的燃气普及率达到94%以上,县城及小城镇的燃气普及率达到65%以上。其中:
(1)居民用气人口达到6.25亿以上,用气家庭数达到2亿户,居民用气量达到330亿立方米;
(2)工业、商业及服务企业用气量达到810亿立方米;
(3)交通运输用气量达到300亿立方米;
(4)分布式能源项目用气量达到120亿立方米;
(5)其他用气量达到222亿立方米。
3.城镇燃气管网规模
“十二五”期间,我国新建城镇燃气管道约25万公里,到“十二五”期末,城镇燃气管道总长度达到60万公里。
4.应急气源和设施建设
到“十二五”期末,我国城镇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能力提高,城镇应急气源储气设施建设规模约达到15亿立方米。
5.安全和服务水平
“十二五”期间,燃气安全水平明显提高,燃气事故率明显降低。
“十二五”期间,燃气经营者有关用户发展、供气保障、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用户服务电话及时接通率、报修处理及时率和办结率、投诉处理及时率和办结率等服务指标达到燃气服务标准的要求。
6.燃气用具及设备
加强燃气用具的质量监督,提高产品质量整体水平,“十二五”期末,燃气用具综合能源利用效率比“十一五”期末提高5个百分点,基本淘汰高能耗的燃气用具和设备产品。
与燃气设备相关的分布式能源、燃料电池及物联网应用等关键技术有重大突破。
(二)主要任务
1.因地制宜,加快城镇燃气协调发展
“十二五”期间,各地区要根据国家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和当地燃气发展特点和需求,因地制宜,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大力推进城镇燃气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缩小区域间的燃气利用水平差距,缩小中心城市与周边城镇的燃气利用水平差距。
――东部地区积极拓展城镇燃气应用领域。除大力发展民用燃气外,积极推进车用燃气、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应用发展,优化区域燃气的利用结构;同时,科学规划燃气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
改变城镇燃气行业现有局限于输气、配气、售气的经营模式,推动行业向高效、高附加值的现代能源服务业转变,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大力提高燃气在一次能源中的比重,加快实施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的工作,推进天然气在交通运输业和分布式能源领域的应用。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县城和小城镇的燃气发展,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延伸到农村居民点。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提高安全供气能力,在条件成熟的城市群中,提高燃气设施的区域一体化、燃气资源互补、管网互联互通的程度。
――中部地区完善城镇燃气管网,依托国家主干管网建设,加快区域性支线管网设施建设,促进城镇燃气行业发展。
中部地区各省市依托西气东输管线、川气东送、陕京线等主干管网,抓住机会,推动中心城市高污染、高耗能燃煤、燃油锅炉及相关设备的改造,提升燃气利用规模。以中心城市为核心,规划建设支线管网,提高周边中小城镇的气化水平,有条件的城镇可逐步推进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置换工作,边远地区和小县城要结合自身特点,合理利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等多种气源资源。
――西部地区发挥资源优势,扩大燃气资源的利用领域和规模。
西部地区应充分利用燃气资源优势,合理规划、统筹发展、完善设施、保护环境,使城镇燃气获得跨越式发展。其中,四川、重庆、陕西、甘肃、新疆等资源大省进一步完善省内燃气管网布局,经济较好的县镇实现接通管道燃气,边远山区利用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供应方式,形成多元互补的农村燃气保障体系;对新建及规划的工业园区和开发区要做好燃气近期和中长期规划,并分步实施;推广压缩天然气汽车等燃气汽车的应用,降低汽车污染物排放;鼓励城市工业园区、旅游集中服务区、生态园区、大型商业设施等采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技术,并为进一步推广积累经验。
广西、贵州、云南等地区结合西气东输二线、三线、广西液化天然气项目、新疆煤制天然气外输管道、缅气以及广西沿海液化天然气接收项目建成通气时间和供气量,做好天然气利用规划,同时结合高原地区城镇化建设特点,探索液化石油气小型储罐供气等气源的利用,完善本地区的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高效、完善、区域一体、城乡统筹的燃气基础设施网络,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城镇燃气行业,构建科学的燃气建设运营管理模式,提高燃气利用水平。
――东北地区依托国家东北天然气干网,积极开拓和引进省外气源,逐步完善东北地区天然气输送管网。加快城市天然气配套工程建设速度,形成比较完备的天然气清洁能源体系。
东北地区省市依托大庆、吉林、辽河、松南气田、二连油田的天然气供应体系,积极引进省外气源和国外液化天然气,为东北地区振兴提供有力保障。统筹城乡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市县域城镇和中心村天然气设施建设,全面提高乡镇天然气水平。优化用气结构,推进发展天然气热电联产、燃气汽车等。积极发展可中断用户,发展天然气高附加值用户。
2.加快设施建设,提高城镇燃气调峰、应急、储备能力
各地应从保障燃气供应和运行安全出发,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明确重点地配套建设相应储气设施,可灵活采用高压管网、液化天然气储气、发展可中断用户等多种方式,削峰填谷,增强调峰应急能力,确保燃气供应。在城市群较为集中的地区,可探索建立跨省市的区域性应急保障机制;也可通过与天然气开采和液化石油气生产等企业合作,结合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统筹考虑解决应急储备问题,从而不断提高城镇燃气调峰、应急、储备能力。
3.拓展燃气应用领域,促进燃气高效利用
“十二五”期间,各地应结合国家节能减排、城镇能源转型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燃气在城镇一次能源利用中的结构比例,大力拓展燃气应用领域,引导天然气合理高效利用,结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积极拓展天然气在热电联产、工业锅炉、煤改气工程、分布式能源和天然气汽车等领域的应用。
4.引导液化石油气市场整合,推进现代服务供应
根据液化石油气供应特点和市场发展趋势,“十二五”期间液化石油气仍然是城镇燃气的重要气源之一,其市场供应将逐步由天然气管网覆盖地区向未覆盖地区转移,因此各地应统筹考虑液化石油气的发展规模和市场结构,构建现代供应模式,合理规划、整合、建设液化石油气供应设施,推进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气源资源、储配资源和站点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和完善符合城镇液化石油气行业特点和需求的企业储备和商业储备机制。积极探索和研究液化石油气作为城镇天然气管网应急气源的方案。
5.加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确保安全供气
加强城镇燃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大城镇燃气老旧管网设施更新改造力度,保障燃气管网安全运行。进一步落实城镇燃气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燃气安全运行评价制度。做好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完善各级、各类燃气应急预案并抓好落实。加强城镇燃气安全教育,向社会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常识,提高公众的燃气安全防范意识。
6.制定燃气服务标准,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以满足用户需求为宗旨,制定燃气服务标准,规范燃气服务行为。建立健全覆盖巡检、热线服务、安全宣传等方面的服务体系,实现服务行为规范化、服务管理标准化、服务措施制度化、服务设施便民化、服务内容信息化;创建服务品牌,不断提高用户满意度、行业文明指数和行业形象,满足城镇燃气用户对燃气服务的要求。
7.推动科技创新,促进行业发展
鼓励科技创新,积极开发、研制一批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以关键技术突破和标准制定为切入点,积极培育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燃气汽车、智能燃气表等新兴产业,开展燃气物联网关键技术和燃气器具新产品的研发及应用示范,实现燃气安全、节能、高效应用。
――进一步加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技术研发,提高天然气综合利用效率。
――加快推动燃气汽车研发、应用示范和产业化等方面的工作,重点加强液化天然气汽车的自主研发、产业化生产和规模化应用。提高燃气汽车加气站加气系统集成装备技术国产化水平,重点开展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城市中压管网加气等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
――加强燃气标识、检测、快速抢修、液化石油气小型储罐等技术研究。重点开展管道防腐、阀门、调压等领域和相关新材料技术攻关。
――提高高能效等燃气用具的生产、使用比例,建立和完善燃气用具能效等级标准体系,逐步淘汰低能效燃气用具产品,加快采用新技术的燃气用具的推广和使用;不断提高高安全等级燃气用具和设备的应用水平,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和设备革新,完善我国燃气用具和设备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体系。
8.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加强对城镇燃气行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等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国内外管理、技术经验交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适应城镇燃气行业的发展需求。
――发挥大专院校的优势,培养科技创新型人才和现代燃气经营管理人才;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建立具有行业发展前瞻性的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鼓励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教育培养模式。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鼓励企事业单位进行各类人才的再培养,促进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实用型等多层次人才队伍的建立。
――制定包括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抢修人员等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资格要求,建立健全资格认证制度、持证上岗制度及相应的培训和考核体系。
(三)政策措施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深化燃气行业改革
贯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落实规划编制、经营许可、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应急抢险、安全事故统计分析等各项制度;加强燃气行业标准体系建设和相关标准的制定、修编工作。
深化燃气行业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运营;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合资合作等方式,形成规模化经营。
2.完善价格机制,加强成本监审
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研究差别性气价政策,引导天然气合理消费,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强化燃气经营成本监审,推进燃气产品和经营、服务成本公开,严格控制供应损耗和产销差率。
3.加大城镇燃气设施投资力度,促进城镇燃气行业发展
加大城镇燃气设施建设的投资。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要按建设计划解决建设资金;社会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者和经营者可通过多种融资渠道,落实燃气设施建设资金。
4.提升政府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水平
加强政府对城镇燃气行业的监管,理顺监管体制,完善监管机制,健全监管机构,落实监管职能和监管人员,提高监管水平,建立以安全监管、质量监管、服务监管和技术监管等为核心内容的监管体系。
5.加强燃气供应调控,强化需求侧管理
提高燃气调度管理水平。针对不同时段、季节峰谷差大的问题,适时调整用气结构,优化用能方式,削峰填谷,缓解供需矛盾,提高用气效率,降低用气成本。加强需求侧管理,支持节能服务业发展,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的管理方式。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