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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46:22  浏览:98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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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2]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调整后的《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工业立市”向“工业强市”目标迈进战略,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更加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息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息金是指市财政补贴给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的资金。贴息资金规模为每年不少于2000万元,一定3年,由市财政拨付,以后视情况再作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设立的从事工业生产的投资企业。

  第四条 依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和产业政策导向,符合以下条件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技术改造项目,可纳入息金补贴范围:

  (一)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创汇产品等重大技术装备、结构调整的项目;

  (二)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产品的项目;

  (三)社会效益突出的节能降耗、能源综合利用、提高产品质量的重点项目;

  (四)重大引进技术、装备消化吸收和创新的项目;

  (五)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有幅射带动作用的项目;

  (六)利用计算机辅助技术和数控技术(CAD、CAM、CAPP、CAE、FMS等)改造传统产业,优化产品设计和提高生产过程的自动化、精密化程度的项目;

  (七)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企业运营模式,普及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或推广制造资源计划、企业资源计划等技术,推进企业电子商务,实现企业管理网络化、智能化和集成化的项目;

  (八)列入国家和省专项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市经济贸易局每年8月底前在全市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技改项目中,根据以上范围对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经批准贴息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发放贴息:

  (一)项目竣工后按规定验收合格并投产,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当年应缴实缴入库税金比上年度增加20%以上;

  (三)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110%,并在合理工期内竣工;

  (四)对纳入国家级重点支持的技改项目,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贷款到位进度贴息。

  第七条 贴息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技改投入比例给予全额或部分贴息;贴息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条 鼓励企业运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对于全额运用自有资金进行的重点技改项目,经审查确认其投入的资金数额后,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等同于贷款贴息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 市经济贸易局负责息金的申报、审查、下达等具体组织工作。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于每年的8月底前向市经济贸易局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填报《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并附项目批复文件、备案资料、工程进度、竣工验收考核表、竣工验收报告及经办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贷款拨付单及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条 申报项目由市经济贸易局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上报由主管市长、财政局、计划局、科技局和经贸局(信息产业局)等部门组成的技改项目贴息会审领导组(以下简称会审领导组)审定批准后实施。息金在每年的9月份下达,直接补贴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获批准享受本市技改贷款贴息资金的重点项目,由市优先逐级推荐上报,争取纳入省和国家的技改贷款贴息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息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息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息金。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除将违规使用的息金全额收缴市财政外,并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贴息的资格。

  第十四条 市经济贸易局要定期对息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息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并于每年年底向会审领导组报告息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必要时会审领导组可委托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贴息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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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5〕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乌海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
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创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社会氛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食品安全执法部门
对公民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奖励。 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部门应当开通和公
布举报电话,设专人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线索的举报,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食品综合监督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的举报;农牧业部门负责受理种植养殖领域初级农畜产品的举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的举报;工商部门负责受理食品流通环节的举报;卫生部门负责受理食品卫生,主要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举报;商务部门负责受理畜禽定点屠宰的举报。民委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受理群众的举报。 
第五条 举报实行首办制。各部门认真填写举报受理登记表,如举报问题不
属于本部门管辖,应在3日内将举报受理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移交给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并健全移交手续。
第六条 举报要求实名举报。可采用电话、书面材料、传真、电子邮件等多
种形式。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查证属实的,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
第七条 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
(五)实际罚款执行额1000元以上的。 
第八条 对举报人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本制度要求
的,可以给予奖励。 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
(二)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 
(三)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或已停止销售的食品; 
(四)销售过期的食品; 
(五)生产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
(六)生产销售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
(七)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点外屠宰行为; 
(八)销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水产品; 
(九)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
(十)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第九条 具体办理举报案件的部门,根据办案结果,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
,按照举报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以及举报人在查办案件中的作用,以实际罚款执行额的5-10%的标准算出奖励金; 奖励金从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基金中申请支付; 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2万元,特别重大案件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
第十条 承办举报案件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
工作需要外,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信息,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第十一条 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基金。市财政部门将奖励基金列入财政预
算,实行专款专用。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劳动人事部关于落实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劳动人事部关于落实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劳动人事部《关于落实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劳动人事部关于落实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问题的请示
为了贯彻执行中发〔1980〕61号文件和中央对西藏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西藏离休退休人员的跨省安置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一、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一九八二年一月,中央组织部召开了西藏第二次内调工作会议。会议部署的内调干部、工人中包括离休退休人员三千余人,涉及接受安置的有全国二十八个省、市、自治区,其中安置百人以上的有四川、河南、山东、甘肃、陕西五个省,尤其是四川省的安置任务较重,数量大,占跨省
安置总人数的44%。这次会后,西藏自治区曾派人到十八个省、市进行磋商落实,但由于各种原因和多方困难,安置工作无甚进展。为此,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同年九月给国务院写了《关于建议召开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工作会议的请示》。我们于十一月上旬听取了西藏自治区有
关部门的汇报,并经部领导同志研究,认为西藏离休退休人员回内地安置是内调工作的一部分,中央已有原则规定,当前主要是如何贯彻落实的问题。
二、西藏自治区提出需要报请中央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
1.安置去向问题。这批离休退休人员特别是一些老干部,长期在高山缺氧地区艰苦奋斗,辛勤工作,体质普遍较差,患有各种高山性疾病,一般都要求安置到医疗、交通等条件较方便的城镇,予以适当照顾。他们的具体意见是:凡单身在藏的,允许到配偶所在地安置;夫妇同时离休
退休,或一方留藏继续工作,另一方确定离休退休的,对其要求到夫妇任何一方原籍、子女工作居住地或原调出单位所在地区的,可允许任选一方;对到北京、上海、天津从严掌握,个别确有困难的,请予照顾。
2.尽早落实住房问题。这些离休退休人员,大部分在内地无房或住房很困难,需要接受地区协助解决,尽快落实。其住房面积和造价标准,按当地同级在职干部和群众的水平确定,并请接受地区列入统筹建房计划。
3.明确退休工人的接受管理部门问题。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但易地安置无接受管理部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
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现在,民政部门由于地方财政逐级包干,无力支付退休生活费,也不再接受。因此,急需明确。
4.拨交经费问题。为了保证离休退休人员按时领取和报销有关费用,所需一切经费,均由西藏自治区拨交接受安置地区掌握支付,并每年结算一次。
5.接受安置时间的期限问题。不少老同志年迈体衰,难于继续在西藏生活,有的早已在内地疗养治病,等待离休退休。这批离休退休人员的安置,希最迟在一九八四年大体安置下来。
三、我们的意见:
我们认为西藏自治区根据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提出关于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的意见,基本上是合理的,应该予以支持和帮助。我们原则同意西藏上述意见,并建议;
1.关于西藏离休退休人员回内地安置随带子女和安置手续以及物资运输等具体问题,可参照内调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西藏退休工人回内地的接受部门,属企业单位的,由接受地区劳动部门负责,怎样管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属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仍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由接受地区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所需费用均由西藏自治区逐年拨付、结算。


3.今后解决西藏离休退休人员回内地安置问题,一般都按此文精神办理。
以上报告已征得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同意。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198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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