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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地区本科高等学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23:28  浏览:97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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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地区本科高等学校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地区本科高等学校的通知


教高函[2005]17号

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了适应西部大开发发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现有对口支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地区本科高等学校的范围,使西藏、新疆地区的所有本科高等学校均与我国高水平大学建立对口支援关系。具体方案如下:

  一、西藏自治区高等学校的对口支援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6号)的规定执行,不另行安排对口支援学校。

  二、新疆地区本科高等学校对口支援扩展方案:

  南京农业大学对口支援新疆农业大学;

  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和北京中医药大学对口支援新疆医科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对口支援新疆财经学院;

  中央音乐学院和中央美术学院对口支援新疆艺术学院;

  山东大学对口支援昌吉学院;

  华中农业大学对口支援塔里木大学。

  请以上参加对口支援的学校尽快正式签署对口支援协议书,并及时将协议书报我部高等教育司。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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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关于铁路系统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铁道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关于铁路系统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铁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铁道部部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做好铁路系统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路系统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所参保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所参保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铁路系统各机关、事业单位、工厂、高校及其职工,要直接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运输、施工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二、各运输企业一般以铁路分局(总公司)、直管站段的铁路局为单位,集中参加分局、路局注册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与中国铁路建筑总公司下属的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施工企业一般以工程处为单位参加工程处机关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三、各有关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征求以相对集中方式参保的各单位意见基础上,制定异地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办法。要充分发挥铁路系统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与管理。符合条件的铁路系统医疗机构均可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定点资格。对取得定点资格的
铁路系统医疗机构,允许所在统筹地区所有参保人员选择。
四、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铁路系统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企业及其职工相对集中异地参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有关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铁路系统运输、施工单位及其职工的分布和行业特点,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医疗费用支付和结算
等办法,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铁路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铁路系统运输、施工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属地划分表(略)



1999年6月2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办函〔2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贯彻施行,现就所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关于“意见”文种的使用。“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所提意见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决定。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2.关于“函”的效力。“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3.关于“命令”、“决定”和“通报”三个文种用于奖励时如何区分的问题。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职权,根据奖励的性质、种类、级别、公示范围等具体情况,选择使用相应的文种。
4.关于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文问题。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的含义是: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
“函的形式”是指公文格式中区别于“文件格式”的“信函格式”。以“函的形式”行文应注意选择使用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的文种。
5.关于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和发文字号。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应使用排列在前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6.关于联合行文的会签。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7.关于联合行文的用印。行政机关联合向上行文,为简化手续和提高效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即可。
8.关于保密期限的标注问题。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如有具体保密期限应当明确标注,否则按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保密局1990年第2号令)第九条执行,即“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
9.关于“附注”的位置。“附注”的位置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版记之上。
10.关于“主要负责人”的含义。“主要负责人”指各级行政机关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11.关于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问题。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已做好准备的,公文用纸可于2001年1月1日起采用国际标准A4型;尚未做好准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采用国际标准A4型。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何时采用国际标准A4型,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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