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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建设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2:57:51  浏览:98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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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6年11月1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办、国办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精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部署,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要求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与和谐进步,必须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当前,农村总的形势是好的,但因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等引发的矛盾比较突出,农民上访和农村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盗窃、破坏农电、水利设施、农业生产资料和盗砍滥伐林木等案件多发,吸毒贩毒、赌博、封建迷信、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屡禁不止,个别地方农村黑恶势力横行,严重影响农村地区广大群众的安全;一些地方农村基层政权力量薄弱,政府管理缺位,警力不足,治安防范基础设施条件差,群防群治组织和经费不落实,农村治保会、调解会和治安巡逻队等社会治安防范队伍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农村社会稳定的形势依然严峻。开展平安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保持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之间的相互协调,使农村安定有序、充满活力,使农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睦相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重视农村平安建设,通过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建设,着力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减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完善农村治安防控体系,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开展农村平安建设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在农村深入开展平安建设,要坚持与实施"十一五"规划、农村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综合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着力解决影响农村稳定和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最迫切的实际问题,不搞形式主义,不搞"一刀切",不强迫命令,不增加农民负担, 坚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以农民群众满意为目标,把依靠和发动农民群众贯穿农村平安建设工作始终。

要通过在农村开展平安建设,使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更加健全,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农村各类突出矛盾得到化解,邪教和非法宗教发展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农村治安防范体系更加完善,突出治安问题和治安乱点得到有效整治,治安状况进一步好转,群众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更加深入,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加强,农民法律意识明显增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相信科学、反对迷信、反对邪教的自觉性提高;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农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

三、深入开展农村"严打"整治斗争

健全完善农村社会治安形势分析评估机制、"严打"长效工作机制、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机制。要重点打击各类危害农村经济发展、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杀人和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坚决铲除横行乡里、甚至"操纵"基层政权的村霸、乡霸等黑恶势力,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侵占集体财产等经济犯罪,加大打击盗窃牲畜、农电、水利设施、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和抢劫、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的力度。依法打击盗窃破坏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能源、铁路、交通、通信等设施的违法犯罪和盗伐林木、非法狩猎、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田等破坏农村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和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理涉农违法案件,大力开展农资市场整治,加强农副产品生产、流通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打击制假、售假等坑农害农的犯罪和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维护良好的农村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农副产品质量安全。积极防范和坚决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对农村的渗透破坏活动,深入开展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斗争,坚决取缔非法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严防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暴力恐怖事件的发生,全力维护农村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

四、切实抓好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预防、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整合力量、整合资源,加强乡(镇)、村(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站点等工作网络建设,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结合起来,完善农村多渠道解决争端的机制。要严格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情况报告、归口调处等制度。高度重视和解决农村因干群关系、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土地征用、环境污染、移民搬迁、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体资产处置、村务公开、邻里纠纷和宗族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农民群众最关心的各种利益关系。建立和推行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风险评估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矛盾的发生。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理顺农民群众情绪,努力把社会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矛盾纠纷激化而引发越级上访事件、群体性事件和 "民转刑"案件。建立边界地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作机制,维护农村接边地区稳定。

五、加强农村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适合农村治安特点的治安防控网络体系,积极实施农村警务战略,充实基层警务力量,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农村警务工作机制。因地制宜推广普及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等经济适用、防范效果好的物防设施,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广科技含量高、适应农村特点的电子监控等技防设施。加强农村集镇治安防范工作,在农村集贸市场、庙会、商业网点、文化娱乐场所、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重点地区和部位,设立治安室和报警点,增加巡逻警力,确保安全。切实加强对农村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枪支弹药等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特别要加强对镇村出租房屋和重点场所、部位等流动人口落脚点及活动场所的管理,依法打击藏匿其中的违法犯罪人员,维护当地农民和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整合农村治安资源,充分发挥村委会、治保会、治安巡逻队等农村群防群治组织和民兵连(营)的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由政府出资的乡镇专职治安巡防队伍,组建护村队、党员干部义务巡逻队和治安巡逻志愿者队伍,开展形式多样的治安巡逻和邻里守望活动。逐步推行民警包村、保安驻村和治安联防联治等做法,实现乡与乡、村与村联户联防、联片联保、十户联防、联防联调、联打联治,构建专群结合、警民联防的农村治安防控网络,强化农村社会面的控制。积极探索治安防范承包责任制,建立治安与保险的互动工作机制,逐步扩大治安保险在农村的覆盖面,多渠道解决治安防范经费保障问题,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维护治安工作的积极性,大力开展自防自治活动。

六、加强农村留守老人、儿童等服务管理教育工作

随着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老人、妇女、儿童成为部分农村主要的留守人员,对由此引发的治安管理和防范上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要加强对留守在农村的老人、妇女、儿童服务与管理工作,提高其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确保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别是对那些无人照顾或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要完善有关政策,加大政府投入,强化家庭和社会责任,落实义务教育,强化帮教、救助措施。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的教育管理。

七、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

认真搞好普法宣传教育,重点做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重点抓好乡村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及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努力培养和增强农民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的能力,引导农民通过法律途径和正当渠道与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推进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开展村民道德文化建设和反邪教警示教育,坚持不懈地做好"扫黄打非"工作。认真组织实施"依法治村"、"法律进乡村"、"村民自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村"等创建活动,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村规民约,实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政务公开,积极推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八、加强农村公共安全防范工作

认真做好农村公共安全教育,积极预防火灾、一氧化碳中毒、食物中毒、电力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和传染病等事件。加强对农用车、船等的管理和对农村建房、用电、用水、卫生等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落实乡镇和村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实到生产经营每个环节,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加强对各类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高度重视生态安全和人口安全。

九、加强农村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

高度重视农村政法、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和中央编办《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基层政法、综合治理的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大力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农村平安创建活动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农村村委会和治保会、调解会建设以及村级综治办(综治工作站、综治中心)、综治联调联动中心等基层综合治理组织建设,落实办公场所、健全工作制度,做到有人抓、有人管。要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安中心户长、综治特派员、综治协管员、综治信息员、人民调解员、治安巡防员等基层综治队伍建设,通过财政支持、有条件的集体资助和村民在"一事一议"范围内自筹等方式解决群防群治组织运行所需的资金。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选一些得力干部,派驻治安管理相对薄弱的农村,指导和协助这些地方开展农村平安创建活动。

十、建立齐抓共建机制

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开展农村平安建设的目标任务,制定实施参与农村平安建设的具体措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农村平安建设深入开展。公安机关要充分履行打击和预防犯罪的职能,大力加强农村治安管理和防范,加强农村警务室、警务点、报警点、治安卡点建设,推动农村警务前移。人民法院要加强涉农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和涉诉信访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和支持。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涉农案件的法律监督,坚决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搞好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工作和农村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组织部门要大力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民政部门要强化农村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认真做好农村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农业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建立新形势下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新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林业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管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森林防火防盗工作。水利、电力部门要指导农村安全用水、用电,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利、电力设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查处、打击毁坏耕地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规划、农民住宅、农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指导,认真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渡口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农村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建设宣传活动,引导农民投身于共创美好和谐稳定平安家园建设。人武部门要加强农村民兵建设并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农村治安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驻农村各部队要积极开展创建平安驻地、平安基层单位活动,参与军警民治安联防共建。教育、文化、卫生、人口计生、海关、环保、质检、安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认真履职尽责,开展对口服务,进行具体指导,形成全社会关注、各方面参与的农村平安建设局面。要建立党政机关结对促建制度,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知名人士、志愿者对农村平安建设进行结对帮建,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作用,调动广大青少年和妇女力量参与农村平安建设。

十一、加强对农村平安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平安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各地平安建设的总体规划。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农村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加强分类指导,帮助解决农村平安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增加对农村平安建设投入,安排筹集一定资金支持农村平安建设,努力缩小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要将农村平安建设纳入党政主要领导任期目标,列入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晋职晋级和奖惩使用直接挂钩。对工作突出的县(市、区)、乡(镇)、村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鼓励;对因重视不够、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和单位,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党委政法委、综治委(办)特别是县级党委政法委、综治委(办)要加强对农村平安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查找薄弱环节,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平安创建工作检查考核表彰奖励办法,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定期考核,使农村平安建设工作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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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代理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票款清算业务管理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票款清算业务管理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了加快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的票款汇集,增加资金效益,更好地发展银企合作关系,根据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所属机构签定的协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直属龙华支行为代办行,负责联系、协调与海航的票款结算等具体事宜,管理票款的集中汇款以及与各有关行的票款结算及对帐。
海航所属营业部的开户行为海航票款结算业务承办行,负责票款的收集、报帐、直接划缴以及签订直接划缴协议(见附式一)。
第三条 代办行为海航开立票款汇缴收入专户,核算各承办行直接划缴的票款收入;承办行为海航所属各营业部开立票款收入专户,核算各营业部票款收入。
第四条 各承办行均应采取上门收款或其他收款方式,做好优质服务。
第五条 承办行向代办行汇缴票款收入时间为每七天汇缴一次,汇缴日期为每周周二,遇节假日顺延。
第六条 承办行的会计部门于汇缴日的前一天(遇节假日顺延),根据票款收入专户的上周末余额编制“帐户报告表”(见附式二)一式三份送信贷部门。信贷部门审核后,填写实际划缴金额,同时填制划缴凭证连同一联盖章后的帐户报告表,于当日营业终了前,送会计部门。另一联
“帐户报告表”由信贷部门送海航所属营业部进行对帐。
第七条 汇缴日上午,各承办行会计部门按“电子汇划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使用加急的方式将应缴票款划入代办行票款汇缴收入专户。汇划业务的收费标准按建设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代办行、承办行信贷部门应建立有关的辅助登记簿,承办行与代办行对汇缴收入款每月进行一次对帐(格式见附式三),承办行与海航所属营业部对票款收入每旬对帐一次(用《帐户报告表》代)。
第九条 海航票款清算业务会计核算按《中国建设银行代理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票款清算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财务会计部、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式略。

附件:中国建设银行代理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票款清算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根据《银行结算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核算手续(试行)》及《中国建设银行代理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票款清算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核算手续。
一、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1.本核算手续仅适用于办理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票款清算业务。
2.票款清算的收、付款人及其开户行均为指定对象。收款人为海航,付款人为海航所属各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直属龙华支行为代办行,海航所属各营业部开户的建设银行为承办行。
3.代办行与承办行必须是参加建设银行全国联行并直接参加建设银行清算系统的机构。
4.承办行在办理票款收入直接划缴时,通过清算系统按“加急”类业务办理。
二、帐户设立
1.承办行在“其他资金存款”科目下为海航所属各营业部开立票款收入专户,核算票款收入。存入时记贷方,直接划缴时记借方。该帐户存入的款项不能挪作他用,只能专项划缴海航。
2.代办行在“其他资金存款”科目下为海航开立票款汇缴收入专户,用于核算各承办行直接从其开户的海航所属各营业部票款收入专户划缴的票款收入。收到款项时记贷方,办理转帐付款时记借方。
3.承办行会计部门开立票款收入专户后,填写“联系书”回执送信贷部门,信贷部门填写完有关项目并签章后传真给海航及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直属龙华支行。
三、票款划缴日期及手续
1.承办行向代办行划缴票款收入的时间为每七天汇缴一次,汇缴日期为每周周二,遇节假日顺延。
2.承办行划缴手续
每周一上午(遇节假日顺延),会计部门根据上周末票款收入专户的余额,编制《帐户报告表》一式三份,经复核无误后,加盖会计业务专用章送信贷部门。信贷部门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填写实际划缴金额,加盖有关印章。划缴金额超过万元的据此填写特种转帐凭证二借一贷,在摘
要栏注明“划×月×日票款”字样,并在凭证右上角按序编号。当日营业终了前将一份“帐户报告表”及二借一贷特种转帐凭证一并送会计部门。另一份“帐户报告表”送海航所属营业部进行对帐。同时,根据留存的一份“帐户报告表”登记“辅助登记簿”,详细登记日期、凭证编号及金
额。划款金额不足万元的,在实际划款金额处填写“不划款”字样,摘要栏注明不足万元,加盖印章后全部留存,同时登记“辅助登记簿”。
划缴的当天上午,会计部门根据审核无误后的特种转帐凭证,由会计主管人员签字依据“资金清算业务会计核算手续”按“加急”类业务办理,逐笔填制“委托电子汇划款项划收款清单”及“电子清算划收款专用凭证”,“帐户报告表”做特种转帐借方凭证附件,贷方凭证随“委托电
子汇划款项划收款清单”送清算中心(组)。会计分录:
借:其他资金存款——××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往来户
另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后交海航所属营业部。
清算中心(组)收款后,按“加急”业务逐笔方式,办理信息的发送。
3.代办行划缴手续
清算中心(组)收到电子汇划信息后,及时打印“电子汇划收款补充报单”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收到后,及时核对有关要素,无误后办理入帐手续。
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往来户
贷:其他资金存款——××户
会计部门办完帐务手续后,将一联“电子汇划收款补充报单”加盖业务公章送信贷部门,信贷部门据此复印一份登记辅助登记簿,并将“电子汇划收款补充报单”原件送海航。
信贷部门应分别各营业部建立登记簿,以便与海航对帐。
四、帐目核对
代办行、承办行的票款汇缴收入专户、票款收入专户的帐务核对工作按会计制度规定定期进行核对,年终办理对帐签证。
上划票款的金额核对由承办行信贷部门按月填制对帐单(格式见管理办法附式三)传真给海航及代办行,代办行信贷部门核对无误后,在“核对情况说明”栏注明“核对无误”传真给承办行,如有误,应及时电话联系,更改后,再传真给承办行。
五、本会计核算手续由总行财会部解释
附式略。



1997年5月12日

卫生部关于禁止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的补充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禁止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的补充通知
卫生部


为防止AIDS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传入我国,现就禁止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的一些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今年9月15日通知禁止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前已签订了进口血液制品合同的,凡货已到达口岸和已发运在途中的人血清白蛋白和丙种球蛋白(只限这两种),口岸药检所可予以检验。
二、经口岸药检所检验合格的制品,不准擅自销售。凡医疗单位或个人需要购用以上两种血液制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责成使用以上血液制品的医疗单位,提出用药后严密观察的措施,并加强对使用者的监护,每半年复查一次,连续观察两年。如有异常反应,要及时报告。
附件一:进口药品申报表
年 月 日
---------------------------------------------------
|普遍名(国际名、商品|国别| |原产地 | |药品注册号码 |
药品名称| |--|--|----|--|-------|-------------
|名、专利名、化学名)|厂名| |药厂地址| |生产日期及批号|
---------------------------------------------------
批发商名称地址 | | 厂方品质证书 |
---------------------------------------------------
剂 型| |失效期| |包装规格| |数 量| | 金额 |
| | | | | | | |(美元)|
----|----------------------------------------------
检 依|1.国内外药典收载的
验 |2.国内外药典未收载的(应附厂方出厂品质证明书的检验资料)〔应附检验所需标准品(对照品)及特
资 |殊试剂〕
料 据|
----|----------------------------------------------
说 |1.处方(主要成分及标示量)
明 |2.给药途径
书 |3.剂量
及 |4.某忌症
标 |5.警告
签 |6.注意
要 |7.特殊储存条件
求 |
---------------------------------------------------
续表
---------------------------------------------
卫|
省 生|
、 厅|
自 ∩|
治 局|
区 ∪|
、 审|
直 查| 年 月 日
辖 意|
市 见|
----|----------------------------------------
卫 |
生 |
部 |
审 |
批 |
意 | 年 月 日
见 |
---------------------------------------------
附件二:口岸药检所名录
卫生部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天津市药品检验所
广东省药品检验所 广州市药品检验所
福建省药品检验所 武汉市药品检验所
北京市药品检验所 大连市药品检验所
上海市药品检验所 青岛市药品检验所



198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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