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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1:48:03  浏览:85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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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全国少工委


中青联发[2001]7号



关于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的意见
(2001年2月5日)



  农村少先队工作是整个少先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农村少先队组织、辅导员和少先队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开拓,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为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使农村少先队工作适应培养未来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的高素质的人才和建设者,适应农村基础教育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改变农村少先队工作相对薄弱的状况,推进少先队事业的整体发展,现就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少先队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确定了我国新世纪初发展的奋斗目标、指导方针和重要任务,并强调了做好农村工作的重要性。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农业、农村的未来发展问题归根结底是人的问题。要把党赋予的培养21世纪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任务完成好,少先队就要把农村少年儿童培养成推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

  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任务的实施,对于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要成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少先队就要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科技兴农、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需要,把广大农村少年儿童团结在少先队组织中,充分发挥实践育人的优势,通过开展丰富多采的活动,把农村对未来建设者的要求传递给少年儿童,把农村生产生活的基本知识技能传授给少年儿童,用适应农业现代化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武装少年儿童,帮助他们提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

  农村少先队员占全体队员的绝大多数,少先队基层组织大多数在农村,农村工作在少先队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虽然目前农村少先队工作的整体水平与城市相比相对薄弱,农村少年儿童成长发展的需求还没能得到充分的满足。但是应该看到,农村少先队工作具有独特优势,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拥有可供创造的广阔空间。要推进少先队事业在新世纪的新发展,少先队就要把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作为迫切任务,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农村少年儿童的现实成长需求和少先队组织肩负的历史责任,下大力气,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

  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0〕37号),以引导和教育农村少年儿童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好全面准备为主题,以有组织、有队伍、有阵地、有活动、有机制为基本目标,以竭诚为农村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为根本出发点,以实践育人、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中体验为基本途径,以“争当科技小能手”农业实用科技实践活动(以下简称“争当科技小能手”活动)和“争当文明小使者”倡导现代文明新风活动(以下简称“争当文明小使者”活动)为载体,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少先队辅导员队伍为重要保证,推进农村少先队工作向前发展。

  二、深入开展“争当科技小能手”活动和“争当文明小使者”活动

  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不搞“大而全”,要搞“特而精”,以适合农村少年儿童开展的活动为载体和突破口。

  开展“争当科技小能手”活动,就是要提供给少年儿童能够学习掌握的基本农业科技知识和技能,以及他们年龄阶段能够接受的正在推广的最新实用农业科技成果,供他们自主选择;让他们通过实践了解其基本原理、基本操作程序,通过亲自动脑动手消化和掌握;让他们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在一定范围内,如在自己的家庭和亲友中推广。总之,是组织少年儿童积极参与科技兴农的实践,逐步培养他们科技创新的勇气、意识、思维和技能,为农村物质文明建设作贡献。

  开展“争当文明小使者”活动,就是要围绕农村生活设施条件的改善,如改水改厕和新盖功能较齐全的住房等,组织少年儿童了解相应的知识,宣传与之相适应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围绕农村以水利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建设,组织少年儿童了解节约、保护水资源,保护耕地、森林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环境污染的知识,宣传保护生态环境;围绕农村科普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少年儿童了解生产生活中的科学知识,进行科普宣传,反对封建迷信活动,让自己周围的人远离“黄、赌、毒”;围绕农村文化生活的需要,组织少年儿童了解当地的民俗风情,开展当地农民喜闻乐见的文艺、体育活动。总之,是组织少年儿童积极参与“文明户”、“文明村镇”的建设,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开展这两项活动,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对未来农村劳动者素质的要求,符合当前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努力增加农民收入、逐步实现城镇化的大局,符合农村少年儿童成长发展的需求。开展“争当科技小能手”活动,可以保护好农村少年儿童的好奇心、求知欲、好胜心,把他们培养成勤于动脑、乐于动手的“小能手”,为他们将来成为各行各业的创造者奠定基础。开展“争当文明小使者”活动,可以帮助他们养成文明生活的良好习惯,发挥他们对成人和成人社会的影响力,培养他们助人为乐、热心公益事业的思想品德和眼界开阔、面向未来的宽广心胸,为他们将来成为有现代意识和文明素养的合格新农民奠定基础。

  开展这两项活动,要发挥农村少先队组织的优势。开展“争当科技小能手”活动,要发挥少先队组织拥有的课外和校外时间的优势,开展小种植、小养殖、小制作、小发明、小创造活动;发挥和政府有关部门密切联系的优势,及时了解最新的科技发展和产业调整信息以及实现城镇化建设的步骤;发挥和科技部门特别是农技推广机构联系的优势,加强指导和辅导;发挥借助社会各方面力量的优势,广泛建立小型、多样的农业科技实践基地。开展“争当文明小使者”活动,要发挥少先队组织少年儿童的优势,使每一名少年儿童都行动起来;发挥少先队组织开展活动的优势,使倡导现代文明新风活动形成规模,造成影响;发挥少年儿童群体优势,用他们的小行动影响父母,影响亲友,影响成人;发挥少先队作为社会组织的优势,使对少年儿童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和当地社会风气的改善和精神文明建设融为一体。

  开展这两项活动,要贯彻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中体验的教育思想,使这两项活动都着眼于把对少年儿童科技素质和文明素养方面的要求,内化为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要使少年儿童成为活动的主人,依据活动的主题,让他们自主选择和参与的形式,在活动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启发他们,带领他们寻求问题的解决。要把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和所要达到的教育目的紧密地联系到一起,依据活动的目标,设计活动每一部分的内容,使每一个环节都体现教育的思想,为教育的目标服务。要把少年儿童完成体验获得真实感受,作为活动必须达到的具体目标,让少年儿童在体验中获得的真实感受与教育目标相一致,把少年儿童是否完成了符合教育目标的体验作为检验教育活动效果的重要标准。

  开展这两项活动,要和深化“中国少年雏鹰行动”和“手拉手”活动结合起来,和“新世纪我能行”体验教育活动结合起来。要把雏鹰奖章作为活动的激励体系,根据活动实际设立以农业科技实践和倡导文明新风为内容的雏鹰奖章。要使城乡少年儿童紧密联系起来,通过深化“城乡少年手拉手助学活动”、“东西部少年手拉手助学活动”,帮助农村少年儿童掌握科技知识,了解现代文明成果。要以科技和文明为内容,帮助农村少年儿童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找到相应的“岗位”,扮演相应的角色,获得科技创造和文明生活的真实感受,明白科技兴农和追求文明生活的道理,养成热爱劳动、热爱生活、热爱科学、热爱家乡、热爱农村的品质,学会用自己的双手创造美好生活的本领。

  三、加大为农村少年儿童和少先队组织服务力度

  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不断增强少先队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是少先队的光荣传统和基本经验。抓服务就是抓落实,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要更加强调服务。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要为农村基层少先队组织服务,为农村少年儿童和少先队辅导员服务;农村少先队辅导员要为少年儿童服务;农村少先队小干部也要为队员服务。

  为农村少年儿童服务,要从他们生活、安全的实际和求知、求乐、渴望交流等方面的具体需求入手,尽心竭力地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为他们改善营养结构、增强体质提供服务。要关心他们的人身安全,配合农村环境治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他们生活、学习、劳动场所的自然环境和治安环境。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农村广泛深入地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明确成年人的法律责任,促进对农村少年儿童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要加强对他们的自护教育,提高他们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要关心他们的学业,想方设法地为他们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服务,发动多方力量向贫困地区农村捐赠图书、教具、远程教育设备等。要引导他们走出自我,走出家庭,走出校园,走进社区,面向社会,与身边和远方的小伙伴通过“手拉手”,勤沟通,多交流,同进步,共发展。

  为农村基层少先队组织服务,要从加强指导、加强协调和优化环境等方面入手,不断焕发基层队组织的活力。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要及时传达全国工作的精神,抓好政策落实,经常深入工作第一线,为基层少先队组织排忧解难。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调动多种社会资源,为基层少先队组织开展活动创造条件。要适应新情况,健全农村基层少先队组织,努力做到有组织、有辅导员、有活动。要了解农村乡镇、村建设的情况,着手进行农村社区开展农村少先队工作的探索。

  各级少工委每年都要想方设法为农村少年儿童、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基层组织办几件实事。特别是要广泛开展助队支教活动,根据农村的实际需求,采取社会公开招募的方式,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志愿者到农村担任少先队志愿辅导员,从事时间长短不一的少先队志愿服务。开展志愿辅导员假日农村援助和农村助队服务,组织城市大中学生、社区工作干部、学生家长、企事业职员和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工作者等,利用节假日到农村担任少先队志愿辅导员,或帮助基层少先队组织开展辅导员短期培训、工作咨询和项目指导等工作。

  四、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农村少先队辅导员队伍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少先队辅导员队伍,是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的关键。要特别关心农村少先队辅导员的工作、生活、学习和成长,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农村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农村少先队辅导员实施素质教育的水平和能力。要按照团中央、教育部的意见(中青联发〔2000〕37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切实解决好辅导员的政策待遇问题。积极鼓励优秀青年人才充实到县(市)、乡(镇)和农村学校少先队辅导员队伍中来。有条件的县(市)可以在同级团委或教育部门设总辅导员,乡(镇)总辅导员由中心小学辅导员兼任。县(市)、乡(镇)总辅导员是团员的,可参选同级团委委员。县(市)、乡(镇)总辅导员工作调动时,在征求上级团委和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后,才能履行解聘手续,并做到随缺随补。要大力宣传、大力表彰农村少先队辅导员的先进典型,在涉及少先队辅导员的表彰中,大幅度地增加对农村少先队辅导员的表彰比例。

  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要把培训辅导员工作的重心放在农村,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重实效地开展培训,帮助农村少先队辅导员开阔眼界,树立素质教育的观念,提高综合素质。各级团委和少先队工作委员会要为县(市)、乡(镇)和农村学校辅导员参加各种培训和进修创造条件。各级团校要逐步把农村辅导员培训工作列入工作计划,把与少先队工作相关内容纳入相关课程,配合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建立辅导员培训制度。鼓励农村辅导员接受继续教育。鼓励农村少先队辅导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加强城市、农村少先队辅导员之间的交流,在少年儿童“手拉手”基础上,帮助城乡少先队辅导员“手拉手”,共同提高,城市少先队辅导员要为农村辅导员提供必要的帮助。

  要积极发展农村志愿辅导员,形成学校辅导员,农科技人员,乡镇、村各级管理人员,家长,邻里等各方面人士组成的辅导员队伍,力争实现农村学校、社区每个大队都至少有一名志愿辅导员。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和学校要对志愿辅导员进行岗前资格认证和岗位监督,不合格的不予聘任或坚决解聘。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少先队工作的领导

  各级团委要特别重视和大力加强农村少先队组织建设,加强对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条件下少先队工作的分类指导,不断改善对农村少先队工作的领导。

  各级团组织要进一步明确农村少先队工作在团、队工作全局中的重要位置,明确农村少先队工作的思路,确定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的突破口,落实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的保证措施,扎实推进农村少先队工作的新发展。要主动争取党政领导和教育部门对农村少先队工作发展的了解、关心与支持,发挥少先队组织的优势,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好少年儿童素质教育。要为少先队开展好“争当科技小能手”和“争当文明小使者”活动出思路,办实事,鼓励少先队组织发挥好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把农村少先队工作作为检查、考核基层团委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支持少先队组织不断加强对农村少先队工作背景、方向、方法、措施的应用性理论研究和前瞻性学术探索,因地制宜地借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农村少年儿童工作经验。重视农村少先队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各级团组织和少先队组织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协调与合作,积极争取在教育行政部门督导、评估的工作范畴中,重视和加强对农村少先队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督促农村中小学校开展好少先队工作。要争取农村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部门根据学校教育目标开展行之有效的活动。争取多方支持,建好少先队校内活动阵地。

  各级团组织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少先队工作运行机制,把少年儿童带入农村广阔的社会生活中,调动社会资源支持少先队组织开展活动。重点做好在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下,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齐抓共管,为农村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服务。做好农村少先队工作动员、活动内容、组织形式、队伍建设、阵地依托的社会化工作。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源,创办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基地。

  少先队是党的预备队,少先队事业是党的事业的组成部分。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服务农村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服务少年儿童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推进少先队事业在新世纪的新发展,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课题。各级团组织和少先队工作委员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农村少先队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引导和教育农村少年儿童努力成长为21世纪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共青团中央
                         全国少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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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职业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合理调整布局结构,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第三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社会参与、区域协作的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职业教育应当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逐步扩大高等职业教育的规模;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建立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结构合理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五条 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培养培训生产、管理和服务一线需要的实用型、技能型人才,突出职业道德教育和从业技能训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民族职业教育,扶持农村牧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职业教育。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发展职业教育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重点办好起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指导和扶持企业、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八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第九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办学形式、专业(工种)设置、教学计划制定、教材选用、教师聘用、教育教学活动以及招生规模确定、学籍管理、经费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

第十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围绕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能力,把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开发及技术推广结合起来,培养和提高受教育者的实践能力和专业技能素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劳动力需求预测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预测结果。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适应经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劳动力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增强对社会需求的适应性。

第十二条 职业学校应当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全日制与部分时间制相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实行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推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等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农村牧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与农林牧科技部门、高等学校的合作,利用现有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资源,积极开展农牧民文化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对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就业培训指导,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接纳残疾人入学;特殊教育学校应当积极开展对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强化自主培训功能。企业应当与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实行联合办学;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可以根据办学需要和发展方向举办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基地。

第十八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应当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者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

职业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条 自治区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应当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者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应当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者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当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在财政预算中单列。

自治区鼓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投入职业教育经费。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应当高于同级普通学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举办民族职业学校或者民族班,鼓励和支持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职业教育,对民族职业教育所需的师资、教材、设备以及助学金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使用农村牧区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扶贫资金时,应当安排一部分农村牧区劳动力培训经费;安排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应当安排一部分农村牧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建设经费。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六条 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单位,可以采取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扶持民办职业学校。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费用。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企业教育培训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当接受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专项用于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禁止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信贷原则和有关规定,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扩建校舍、购置设备和生产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视同企业予以信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采取贴息贷款方式加以扶持。

金融机构应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

第二十九条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对教育事业的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减免学费。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多种途径设立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奖励成绩优秀学生或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或者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或者捐赠,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按照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时拨付,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 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教师资格。职业教育教师享受同级普通学校教师待遇。

鼓励和支持各类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和企业特殊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任教。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教师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学历层次、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实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双职称制。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扶持一批专业对口的企业作为职业学校的实习基地。在职业学校相对集中的地区可建设一批共享的实验和培训基地。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与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共建或者合作,利用其设施、设备等开展实践教学。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并对参加实习的学生进行生产实践指导。安排未成年学生实习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参照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变更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给学业成绩或者技能考核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或者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其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教育质量达不到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停止招生,取消办学和培训资格。

第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职业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侵占、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归还或者补足职业教育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业教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景德镇市公路营运客车进站管理规定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第6号



《景德镇市公路营运客车进站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舒晓琴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景德镇市公路营运客车进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营运客车管理,建立活而有序、平等竞争的客运市场,改变公路营运客车在市区乱停乱放的混乱状况,维护市区交通秩序,保障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从事公路客运业务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 交通运管部门应会同城建规划和公安交警部门划定客运站。对现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客运站、点一律撤销。凡本市或外埠来市的公路营运客车,一律按划定的汽车客运站进站作业,严禁客车在市区内乱停乱放。确需设立临时停靠点,必须报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

  第四条 公路营运客车须按规定进站停发,定线行驶。
 
  第五条 凡进站经营的客车,经营手续必须齐全,必须服从车站“三定”、“四统一”管理(定线、定班、定时或流水发车;统一调度、统一票证、统一运价、统一售票)。

  第六条 客运站对经营客运业户应一视同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纳车辆进站,统一编排运行班次,按旅客意愿售票,做到不压车,不滞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运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经营者的监督和运管部门的检查。客运站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对旅客和司乘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查堵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禁运品。

 第七条 鼓励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单位、个人申办汽车客运站。申办汽车客运站,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交通运管部门按照城市统一规划,依据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会同城建规划和公安交警部门确定站址,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

  第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由交通运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罚。

  第九条 本规定由景德镇市交通局负责解释,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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