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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铁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46:06  浏览:84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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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铁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5] 03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铁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铁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

铁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44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将铁岭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铁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口计生委),县处级建制。市人口计生委是主管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开展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职能。
(二)增加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二)编制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负责组织考核评估。
(三)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统计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组织开展有关重大科研问题的研究。
(五)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六)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负责药具市场管理,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和药具供应进行指导、监督;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七)编报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市级基本建设经费支出的预、决算及全市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
(八)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抓好城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计生委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及文字综合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劳资、文秘、档案、保密、财务、保卫等机关行政管理工作;编制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市级基本建设费收支的预、决算及全市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负责药具经费财务管理;负责对社会抚养费、转移支付经费“四术”配套经费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关直属单位财务监督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研究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起草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负责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城区和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负责特殊情况生育政策的拟定及日常管理;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政策问题的研究;负责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三)宣传教育科
拟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四)发展规划科
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负责有关计划生育的人口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抽样调查,参与分析研究全市人口统计数据,发布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信息;检查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人员依法行政情况。
(五)科学技术科
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拟定全市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并组织实施;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供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计划生育医学技术鉴定工作,组织市级手术并发症和病残儿医学技术鉴定工作;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人口计生委编制17名(其中行政编制12名,事业编制2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2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其中主任职数1名,副主任职数2名;职能科室科长(主任)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长(副主任)职数2名。
2名事业编制由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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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回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回避暂行规定》的通知

惠府办〔20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回避暂行规定》业经十届10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惠州市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回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工程领域腐败问题,保证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依法履行公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人发〔1996〕4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各级财政资金投资(含财政资金参股投资)、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并委托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房屋建筑、工业、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含工程所需成套设备、配套机电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的采购)。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是指直接参与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工程项目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工程项目管理的内容包括工程决策咨询,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造价审核,施工现场管理、监理,设备、主材采购,财务管理、监察、审计等。
  由有关单位聘请或者指派参与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工程项目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五条 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单位提出回避要求;
  (二)回避申请或回避要求按照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按规定应当回避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三)任职回避时涉及不同单位的,由所涉及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自身意愿协商决定其中一方回避。与其他单位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商请上级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六条 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应当如实向所在单位申报应当回避的亲属情况。对本规定施行前已形成应当回避关系的,应当制订计划逐步调整;对本规定施行后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应当回避关系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七条 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在同一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公务回避:
  (一)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承接工程业务单位的业务人员具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
  (三)曾在承接工程项目业务单位实习或工作过且离开原单位不足一年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
  第八条 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的公务回避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单位决定。回避形式有:
  (一)本人申请回避。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有本规定所列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书面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二)他人提请回避。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按本规定应当申请回避但本人未申请回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指令回避。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按照本规定应当申请回避但本人未书面申请回避的,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指令其回避。
  第九条 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对任职回避或公务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回避决定的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单位申请复核。作出决定的单位对回避复核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者被他人提请回避,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应当暂停参与工程项目管理;应回避而未及时回避的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参与的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审核,以确认是否有效。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有以下情形的,视情形予以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明知具有本规定第四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故意隐瞒不依规申请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
  (二)拒不服从回避决定,继续参与工程项目管理或者干预工程项目管理的。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和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单位有关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和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单位有关人员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处理意见反馈举报人。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论知识产权服务与科技成果转化

王瑜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开篇指出制定纲要旨在为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创造是知识产权的源泉,运用是知识产权的核心,创造可以产生新的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成为生产力,创造社会价值。但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具备多方面的素质及技能,需要专门的服务机构和专业人才提供专业的服务。本文将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复杂性分析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不足,提出采用技术经纪人制度来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难题。
关键词:科技成果 成果转化 知识产权服务 技术经纪人
科技成果转化的复杂性
  科技成果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智力创造性活动获得的产品。科技成果并不等同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必须申请专利或者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在注重论文的制度体系下,科研人员习惯将科技成果作为论文发表,而不申请专利。我国很多科研机构及科研人员因此吃过不少亏,上海某科学家一项科技成果被国外企业看中,国外公司以1千万人民币的价格购买这项科技成果,在交易过程中国外公司发现该项科技成果并没有申请专利,成为公有技术,于是断然终止了这笔交易,并且毫不客气地使用了该技术成果。因此科技成果应当进行必要的专利申请,或者作为一项技术秘密采取保密措施进行保护,使其成为一项可以交易的权利主体,如果像上海科学家那样以论文形式发表,该成果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人人可以使用而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因此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提是将科技成果变为可以交易的知识产权权利。
  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根据这个规定,不是任何科技成果都可以转化,转化的科技成果应当具有实用价值。现实中科研人员容易陷入“技术痴迷症”,一味追求技术的先进性以及完美,而不太考虑市场的需求。科技成果的转化,一般都要实现产品化,产品是否适合市场需求,需要以消费者的消费为准。并非越先进的技术越受到市场的欢迎,反而因为技术过于先进,而在短期内无法实现产品化,实用价值大打折扣,这样的科技成果更加不容易被转化。科研人员忽略市场的需求,对科研开发方向容易出现市场偏差,这将严重制约科技成果的转化。科技成果要实现转化必须要考虑市场的需求。
  科技成果的转化还需要好的商业化运作模式,科技成果即便被转化,生产出了新产品,也不一定有市场,获得消费者的青睐。有线电话被发明出来,在美国的推广普及花了50年的时间。当施乐公司发明了静电复印技术,并成功生产出静电复印机时,其成本是当时市场上复印机售价的10倍,而当时一般企业对复印的需求量每个月只有极少的几张。在市场需求不旺,售价极高的情况下,施乐公司采取一种新的商业模式,迅速占领了复印机市场,使施乐公司由一家小公司晋升为世界五百强企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还需要具有一定的商业运作能力。
  术业有专攻,专业的科研技术人员可以学习知识产权知识,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让他们同时具备市场的敏感和商业运作能力就显得勉为其难,因此需要为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业的服务。
现有的知识产权服务业
  知识产权服务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知识产权服务包含以行政机关作为主体面向企业和社会其他主体提供的各种知识产权相关的服务。本文只探讨狭义的,即以普通的民事主体——中介代理机构为其他平等的民事主体提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种服务。知识产权制度引入我国是近三十来年的事,知识产权服务也经历了由官办到民营的转变,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专门的服务行业,但是服务体系并不是很完善。
  我们目前的知识产权服务业根据其服务业务的划分可以分为几个类别,第一个类别是代理机构,主要业务是从事商标、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申请代理业务。我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绝大多数是从事代理业务,代理机构又分为两类,一类具有专利代理资质,一类不具备专利代理资质。一般的知识产权代理业务比如著作权登记对专业技能要求非常的低,基本是填填表格,跑跑腿,因此著作权登记一直没有资质要求。我国逐步放开了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商标代理和植物新品种代理都取消了代理人个人的资格认定及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由于没有个人及机构的资格限制,进入行业的门槛大为降低,代理人没有高等教育学历和专业技能的要求。只有专利代理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背景,才能理解透彻技术背景和技术方案,并且据此制作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因此我国对专利代理人及代理机构都有较为严格资格认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认定需要通过较为严格的资格考试,截止到 止我国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个人只有 人,专利代理机构只有 家。
  第二个类别主要提供知识产权诉讼、维权服务,诉讼、维权看起来是个法律上事情,事实上知识产权的诉讼维权,尤其是专利的诉讼维权,对是否构成侵权做出判断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背景,对专利诉讼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纯粹法律专业毕业的律师难以胜任专利诉讼,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专利诉讼中由律师代理的比例相当低。为了胜任专利诉讼,有的理工专业毕业的律师开始考取专利代理人资格,有的代理人也在考律师资格,同时具有律师和代理资格的人被成为“双证律师”,据不完全统计双证律师有1千人左右。
  随着企业对知识产权制度了解的深入,已经不再满足仅仅申请商标和专利,不再追求知识产权的数量,对知识产权的服务已经进入到战略层面,开始对专利等知识产权做长远的布局,对行业和竞争对手拥有的知识产权做深度的分析,打破竞争对手通过知识产权设置的竞争壁垒,试图建立自身的竞争优势。有了企业的需求以知识产权咨询为主的第三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我国已经开始出现。
  纵观我国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第一个类别的代理机构没有专利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由于准入的门槛很低,这些机构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一般局限在商标注册和著作权登记。专利代理人具有专业技术背景,但是专利代理人是专业化程度非常高的职业,代理人几乎完全沉浸在专利文书的撰写中,他们缺乏科技成果转化的社会基础。我们看到有的专利代理机构也开始介入专利的转化服务,有的委托人委托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同时希望代理机构协助转化,利用这个便利条件代理机构也能促成一些转化,到目前还没有专利代理机构将专利的转化作为一项主要业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主要业务还是以诉讼维权为主,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介入较少,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机构也不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业。综合分析我们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囿于专业技能的限制,或缺乏科技成果转化的综合能力,这些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尚未能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服务机构。
科技成果转化呼唤技术经纪人
  科技成果的转化一直是个难题,尽管我国各地陆续建立不少技术交易市场,旨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但是转化的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尽管有大量的科技成果需求转化,企业对科技成果也有旺盛的需求,但是各类交易主体拥有的信息不对称,科研院所拥有技术不了解市场的需求,需求方拥有资金却不“识货”。科技成果作为技术商品交易过程,直至最后交易成功,有赖于具有较高知识水平、较强能力和良好素质的服务中介,为二者的有效结合牵线搭桥,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尚缺乏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专项服务的能力。
  美国一些经济学家根据对技术转化过程的统计认为:技术转出和转入的双方就像无线电波的发送和接收,只有双方都有足够功率的“设备”才能互通信息。这种“发送和接收设备”是比喻技术转让、接受双方的信息转播和接收能力。在技术转移过程中,中间人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在国外技术市场上,很早就出现了从事技术经纪的个人和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起到重要作用,技术经纪人有效解决了科技成果转化难题。1993年至1998年,我国技术经纪业曾红火过,涌现出一批技术经纪人和技术经纪机构,一些省市也陆续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但此后,由于管理不规范、成功率低、交易风险大等,技术经纪业发展几近停顿。截至2007年12月底,北京市从事经纪业务的市场主体总数已达到12811户,其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经纪只有46户,仅占0.36%。经纪持证人员已突破6万人,经纪执业人员近2.5万人,但技术经纪执业人员只有35人。 据福建省科技厅相关人士介绍福建省各类经纪人中,全职技术经纪人几乎没有。
  根据我国技术经纪人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技术经纪人,是指在技术市场中,以促进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中介居间、行纪或代理等,并取得合理佣金的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由于技术交易的特殊性,决定了技术商品的出售与购买是一项涉及诸多复杂、烦琐问题的技术贸易事务,因此技术经纪人需要具备多方面的专业素质:首先技术经纪人应具有广博的科技知识,其次需要具有促使科技成果转化的综合能力,具有广泛猎取和筛选科技信息的能力,能对技术项目进行正确的评估和论证,对技术项目现有和潜在的市场进行准确的调研和预测,此外技术经纪人还应懂经营,具备一定的组织、公关和社交能力,一个好的技术经纪人还应具备诚实守信的精神。
技术经纪人是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催化剂,能弥补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不足。因此我国应当大力发展技术经纪人,使之成为技术交易活动提供各种中介服务的职业。由于技术经纪人是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必须经过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加大力度培养出大量合格的技术经纪人。另外也需要加大培育技术经纪人服务市场,需要建立规范的经纪人服务体系,使技术经纪走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这样才能真正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


作者: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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