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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6:49:32  浏览:8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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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银川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六日

银川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根据市政府与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签订的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权责一致,评价内容紧扣职责;

(二)求真务实,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三)客观公正,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四)注重实效,奖优罚劣以评促管。

通过考核,促进各县(市)区、各部门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第三条 考核范围

食品安全责任制实行层级考核。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农牧、质监、工商、卫生、商务、民宗、城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指标设置

(一)对各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由管理指标(附件1)、业务指标(附件2、附件3)、重点品种检测和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指标(附件4)组成。其中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指标值作为评价,不计入考核总分。

(二)对市级各有关部门的考核,由组织领导、协调配合、主要工作及加减分情况等组成(附件5)。

第五条 考核办法和时间

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季度自查、平时登记、半年督查、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季度自查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对照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内容和本考核办法进行。

(二)平时登记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

(三)半年督查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6月底组织实施,旨在了解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度,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年终考核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次年元月底以前组织完成。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单位自评。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在12月10日前,将年度食品安全指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组织考核。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考核。

(三)考核形式

1.管理指标和业务指标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1)听取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内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总体情况的汇报,重点对《食品安全责任书》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了解。

(2)查看资料。查看被考核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文件、工作记录等有关档案。

(3)实地检查。实地抽查不同规模等次的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畜禽定点屠宰场、餐饮单位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4)反馈意见。根据考核情况向被考核单位反馈意见,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2.重点品种检测指标考核,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相关部门分步实施。

3.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指标,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在每年12月份组织进行。

第七条 考核分值计算

(一)各县(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为200分。其中管理指标占65分,业务指标占105分,重点品种检测指标占30分。各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为170分。其中管理指标占65分,业务指标占75分,重点品种检测指标占30分。计算考核分值时,先将三区的业务指标考核结果换算成105分制。再将各县(市)区三项指标的考核总成绩换算成百分制。

(二)市各监管部门考核总分为100分。

第八条 考核等次

考核等级分为先进、达标、不合格三个等级。另设优秀组织奖1名。考核结果80分以上的,县(市)区政府取前三名、部门取前四名为先进等次,其余为达标等次,80分以下(不含80分)为不合格等次。

年内辖区发生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不能评定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发生Ⅲ级(含Ⅲ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 考核奖惩

考核获得先进等次的,县(市)区政府一次性奖励2万元,部门一次性奖励1万元;考核获得达标等次的,县(市)区政府一次性奖励1万元,部门一次性奖励0.5万元;考核获得不合格等次的,不予奖励。优秀组织奖一次性奖励1万元。

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予以责任追究;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县(市)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将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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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实施“科技兴市”战略推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5号




现发布《呼和浩特市实施“科技兴市”战略推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白 音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实施“科技兴市”战略推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实施“科技兴市”的发展战略,发挥呼和浩特地区的科技优势,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推动科技与经济的全面结合,促进呼和浩特市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推进工业企业科技进步
第一条 建立和完善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大中型工业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并强化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负责对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创新,对国内科研成果的选用、中试,改革工艺流程,研制开发新产品,从事科技开发的科技人员要逐步达到本企业科技人员总数的30%。区、街企业及乡镇企业要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建立横向联合并作为自己的技术依托。
第二条 建立企业科技开发基金。企业科技开发的经费来源,按照市人民政府呼政发(1990)6号文件规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企业提取销售额的1%,作为科技开发基金,(被批准为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可以提3-5%);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15%用于企业科技开发基金;企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用于科技开发的部分不得低于20%;新产品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全部纳入企业科技开发基金;企业对外开展技术服务或技术转让的净利收入,按规定缴纳税收后的留用部分,至少50%纳入科技开发基金,企业科技开发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监督制度。
第三条 提高和加强企业的科学管理。企业要逐步实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形成以总工程师为主的企业现代化科技管理系统,抓科技、上水平、促效益,形成企业依靠科技进步的运行机制。同时在总工程师负责下,加强企业职工科技文化素质的培训工作,严格工人技术岗位的考核制度和科技人员再教育的制度。形成企业、科研、教育、培训的网络。
大中型企业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总工程师原则上由高级工程师担任。总工程师由厂长(经理)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总工程师与企业厂长(经理)同样实行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任期满后,厂长(经理)可根据其政绩决定解聘或续聘。总工程师行使技术副厂长的权力,具有技术规划、技术改造、技术培训、技术方案决策权及科技人员安排、使用权和科技开发基金支配权。
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都应设技术副厂长,全面负责企业和科技进步工作。
第四条 建立企业科技进步的考核指标,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把科技进步对企业经济增长贡献率等六项后劲指标,纳入企业承包合同期,并建立相应的评审制度。没有完成科技进步考核指标的企业不能升级,厂长(经理)不得评为优秀企业家。
第五条 积极鼓励企业开展创建科技先导型企业达标活动。具体事宜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发[1991]110号《关于在全区开展创建科技先导型企业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第六条 积极扶持企业开辟高科技新领域,加速发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凡企业开发高新技术项目,经认定能形成产业化,不论其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优先列入“火炬计划”,加速开发。
二、推进农业科技进步
第七条 建立和健全农村科技领导和管理体系。要建立以旗(县、区)科技副旗(县、区)长、科技副乡(镇)长、科技副村长为核心的科技领导和管理体系。科技副职和职责是负责编制本地区科技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加强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建立本地区农科教三结合的服务体系,进行科技综合服务;负责科技培训等。同时,在不增加原有编制的原则下,设立乡(镇)科委;积极开展农村科技工作。
第八条 建立和健全农村科技推广服务体系。要逐步建立起以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和国家干部为骨干,以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为主体与农村各专业技术协会紧密配合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形成旗(县、区)有农业科技推广中心,乡(镇)有科技推广服务站,村有科技推广服务组的三级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实行技术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经营相结合。乡镇科技推广站实现“五有”目标,即:有站址、有推广人员、有示范基地、有经济实体、有服务设施。加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和产前、产中、产后的科技综合服务工作。
第九条 建立和健全科技示范网络,并做好培训工作。科技示范网络包括科技示范乡(镇)、科技示范村、科技示范户。每个旗(县、区)要有科技示范乡(镇);每个乡(镇)要有科技示范村;每个村要有科技示范户。对科技示范户要采取优先培训、优先安排科技项目科技术和示范以及优先贷款和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等优惠政策。
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民科技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旗、县、区科委、科协要与教育局相互配合,充分利用农业学校和职业中学等常规性教育阵地,加强对农民、科技示范户的培训,利用农闲时期由农民技术夜校和科技协会,组织农民学习科学技术知识、区(旗县)农业农民传授科学技术:每年要组织好市科委、市科协、市农牧水利局等组织和旗、县、区科技干部和农民技术员以实用技术为主的科技培训,使科技、教育兴农落在实处。
第十条 各级地方财政要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在广开渠道增加农业科技资金投入的同时,要从土地承包费中提取20%作为农业科技发展基金滚动使用。支持列入“星火”、“燎原”、“丰收”计划项目实施,可实行税前还贷优惠政策。各旗、县、区科技三项费中农业科技项目的经费比重不低于50%。
第十一条 发展农村科技专业户,鼓励农村有一定专长的农民,个体或合伙开展农业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提供农村科技信息、创办农业科技实体等活动,有偿服务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三、继续推进和深化科研机构改革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全面实行技术经营承包责任制。所属各类科研机构在实行所长负责制的基础上,全面推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市内各专业开发性的科研机构,实行以“三保一挂”为内容的技术经营承包责任制即科研项目、科研水平、科研后劲。“三保”指标完成好坏同奖励基金或工资总额挂钩;公益性较强的科研机构,继续实行事业费包干制。但在实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中要建立明确的考核指标,如科技服务的内容与效果、科技成果获奖情况等。此外,还应逐步扩大有偿服务的比例成分。
第十三条 各类科研所所长在科研机构的行政领导、人事管理、经营和资产等方面行使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自主权、决策权、指挥权。事业费完全自立的科研机构凡在实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中成效显著的,在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收入由单位自主支配。部分自立的科研机构,以奖励和集体福利基金增提2%。事业费全部由国家拨款的社会公益类的科研所,实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中成效显著,创收收入全部自留,并按40%和60%的比例作为事业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由科研所自主支配。
第十四条 鼓励科研机构参加企业集团,进入企业集团的科研单位其性质不变,可继续享受国家及本市对科研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仍可承担国家、地方的科研课题,职工工资资金标准可以任选事业单位或企业标准执行,就高不就低。
第十五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科研机构的自主权,针对“八五”期间一般科研单位在不另增拨事业费前提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科研机构从国内外聘用技术骨干,允许自浮工资总额30%。
第十六条 鼓励科研机构兼并生产企业,或创办科技型企业,发展外向型产业,补兼并企业视作科研机构的中试基地或实验车间,享受科研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原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不变。创办科技型企业可以从销售收入中分别提取1-2%的新产品开发费和流动资金补充费。同时在贷款方面与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积极扶持民办科研机构的发展。民办科研机构在科研计划的立项、科技贷款的有关政策规定,开发的新产品和中试产品的收入享受和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的税收政策待遇。在科技成果鉴定、评奖等方面应与全民科研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积极支持和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工厂企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以调离、辞职或停薪留职等方式承包、租赁、领办、创办全民和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或自办、合办各类科技开发、咨询服务、高新技术产业、技术贸易机构;兴办与国外合资企业、股份公司;到农村开发或承包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矿产业等,其工资、奖金等生活福利待遇,不受原单位规定限制,具体事宜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商定。
第十九条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工厂企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停薪留职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签订合同。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占编制,单位工资总额不减,工龄连续计算,在国家普调工资,单位分配住房时与在职职工同等待遇。停薪留职人员应按规定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具体数额根据本人情况,可以与原单位协商。停薪留职期间医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因病死亡者其一切善后事宜按照国家民政部的规定,由所在单位与原单位协商处理;因公伤亡者医疗、护理费等由所在单位负责,抚恤费等善后事宜由所在单位和原单位各负责50%。停薪留职期限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恢复原待遇。需要继续停薪留职的,经所聘单位同意,可续签合同。
第二十条 允许科技人员在职带薪承包乡镇企业、区街企业和亏损企业,单位应不予干涉并给予支持。科技人员承包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企业,三年内能够消化资金损失的,银行不收罚息。实现税后利润5万元(含5万元)以下,从利润中提取20%奖励承包者;税后利润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奖励10%-15%。被应聘到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承包、领办、创办企业有成效的科技人员,给予一次性重奖,从承包、领办、创办、企业投产之日起,年增税后利润5万元(含5万元)以下,提取利润的20%奖给个人,5万元以上部分再奖励10%。对开发高新技术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按政府令4号第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从事业余兼职活动。单位集体组织的业余兼职,可以从净收入中提取50%作为科技人员的报酬,社会兼职服务机构(通过技术市场)组织的可以从净收入中提取70%作为科技人员的报酬,不计征奖金税;科技人员自行联系的,其收入除依法纳税外全部归己。科技人员兼职取得科研成果,可记入本人业务考核档案,可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第二十二条 科技人员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劳动获取得的收入,除依法纳税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和侵犯。对于侵犯科技人员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搞好科技人才的合理流动。凡是分配到旗县区乡镇企业、贫困地区的企业和区办科技实体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或由上述企业引进的科技、管理人员,保留原有所有制身份,工资、福利由企业承担,可上浮一至二级工资,连续三年以上的,至少固定一级工资。连续五年以上还可浮动一至二级工资,连续八年以上,可再固定一级工资。
第二十四条 有计划、有选择地招聘出国留学人员,凡所学专业适合我市社会、经济、科技发展需要,在国外学习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有较高水平者,经人事部门批准,招聘我市工作,要提供优惠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聘用单位可不受编制限制,对被聘人员来去自由。
四、加强科技与经济的横向联合
第二十五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大型厂矿及企业集团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面向我市经济建设,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方位、多层次的横向联合。
第二十六条 在发展科技与经济横向联合的过程中,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受知识产权的保护,保证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创造推广和应用的、有利条件与环境,使其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二十七条 凡属个人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向呼和浩特市或转让的科技成果,可以采取灵活的办法收取技术转让费,也可以进行技术入股,按股分红。技术转让取得的净收入,30万元以下免征所得税;3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企业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所获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三到五年。
第二十八条 凡属转让技术、进行技术服务面创区优、部优、国优名牌优质产品,按品种计算,分别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5000元、10000元、20000元的一次性奖金。
第二十九条 凡属开发新产品、提供新技术,经济效益明显提高,除按合同规定分成外对于年实现利税总额增长20%以上,可提取新增利润25%;年实现利税增长15%以上,可提取新增利润的20%;年实现利税总额增长10%以上,可提取新增利润的15%,交付对方作为补偿。
第三十条 对提供经济技术信息,或为出口牵线搭桥取得成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受益单位用该项所创利润,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一条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与企业合作开发的科研项目,经市科委审查认定,优先列入各类科研计划。
第三十二条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向土左旗、托县、郊区转让技术或以技术成果入股合办企业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三年。其中,对困难企业或扶贫地区创收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四年。
第三十三条 凡是与企业联合开发高技术、高附加值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年,免税款专项用于技术开发。
第三十四条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向企业转让技术,形成一定生产能力,需要向银行申请科技开发贷款,银行根据产业政策的要求,择优扶植并实行差别利率。
第三十五条 凡是在实施“科技兴市”战略中,为振兴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区内外的科技人员,授予市政府设立“科技兴市市长特别奖”给予树碑立传、并按“科技兴市”效益奖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税发[2003]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近几年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积极推进信息化加专业化,加强税收征管,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但是,税收征管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尤其是税收征管基础工作亟待加强,特别是在征收、管理和检查分离后,有些职责分工不够明确,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税源管理不到位,信息化支撑滞后,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为此,就当前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充分认识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建设的重要性。推进依法治税,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靠扎实的征管基础工作才能得以贯彻落实。基础工作不扎实,依法治税便无从谈起,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就落不到实处。
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是对全国税务系统各级机关的共同要求,其重点主要在基层。基层是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重要载体,其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税收整体工作水平的高低,“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各级领导务必对此予以高度重视,下大力气,常抓不懈,严格按照全国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不断更新管理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管理责任,优化管理手段,着力提高基层税务人员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夯实基层征管各项工作的基础,抓出实效。

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是:基本程序规范,执法严格公正;基本职能清晰,岗位职责明确;基础税源清楚,管理监控到位;基本制度健全,工作衔接紧密;基础管理牢固,纳税服务优化;基础资料齐全,信息数据准确;基本手段齐备,应用准确快捷;基本技能达标,人员素质过硬。

二、健全完善征管基础制度
(一)坚决贯彻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认真落实总局下发的各项配套制度和办法。要狠抓法规的学习与应用,务必使广大基层税务人员牢固树立依法治税、依法行政意识,深刻领会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实质,熟练掌握、准确运用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开展执法与服务工作。要进一步广泛深入开展税法宣传教育活动,力求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知法、懂法,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力求社会各界了解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基本精神,积极主动协税护税。
(二)全面加强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纳税服务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在明确规定实体性内容的同时,要注意程序性内容的规范,做到征纳双方在程序、手续上有章可循、准确无误,从而切实促进基层税收征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在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新的配套办法没有出台前,原规定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无抵触的要继续执行,凡有抵触的要及时向总局请示和反映,以寻求尽快解决,保证税收征管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三)简化审批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在坚持规范执法的前提下,对于不该批的事项,坚决取消审批制;可批可不批的,可以不批为导向试行备案制;凡该批的事项,要努力精简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同时要加强审批后的跟踪管理与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各地要对各种征管审批事项、征管文书进行一次清理,属于总局统一规定但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程序或文书,各地要清理并提出修改、简化或废止的意见和理由,上报总局处理;凡自行规定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且属于给纳税人额外设定义务的,一律取消并向社会公告。

三、合理设置内部专业管理部门,明确管理职能
(一)正确理解征、管、查之间的辩证关系,合理设置内部征管部门。各地税务机关在推进信息化加专业化的税收征管改革进程中,要严格按照“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工作要求,正确处理好征收、管理、稽查三者的关系。征收、管理、稽查都是税收管理的内容,属于税收管理的不同环节,一旦脱节,势必影响整个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三者是税务机关内部对业务的分工,既是相对独立的管理环节或部门,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一点,本着便于管理、利于监控、方便纳税人办税的原则,合理调整和设置内部征管业务部门,切实加强征管。
(二)明确管理职能,加强相互衔接。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工作会议对基层机构设置已提出明确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结合各地实际,规范征、管、查各专业的工作职能,划清各自的职责范围,明确各环节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各个职能部门、岗位之间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形成有机的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管理链条,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三)划清日常检查和稽查职责。日常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是征管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能和管理手段之一。搞好日常检查工作有利于加强税源管理。征收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范围要按照以下三个原则划分:一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二是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三是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上述原则,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检查管理办法,从检查的对象、范围、性质、时间、金额等方面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提出加强协调配合的具体要求,明确检查下户的目的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移送的标准、条件等。

四、强化税源监控管理
(一)加强户籍管理,减少漏征漏管户。要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继续加强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工作,切实强化税源控管。《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文件已从9月1日开始执行,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工商部门配合,抓好贯彻落实,开展一次纳税人户籍清理,通过户籍信息的核查和漏征漏管户的实地清理,摸清底数,健全户籍档案,巩固管理基础工作。?
(二)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在信息化的支持下对所辖税源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及时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动态评估。要进一步明确纳税评估的工作职责,积极探索开展纳税评估的有效方式、方法和途径。在评估中,除对纳税申报直接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凭证等审核评估外,还要注意加强对与生产经营相关信息的对称性审核,特别要注意参照各个行业的行业标准以及同类企业的能耗、物耗平均值,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出用于评估的分行业投入产出比、产品耗能比、行业平均利润率以及行业平均税负等指标,对同一纳税人不同时期的情况进行纵向比较,对同行业不同纳税人同一时期的情况进行横向比较,综合分析测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实际纳税的差距,以确定管理和检查的方向与重点,从而做到有的放矢,有效管理。要及时总结税源变化的一般性规律,掌握并积累资料,建立科学、实用的纳税评估模型,尽早形成依托信息化手段的新型纳税评估工作体系。
(三)加强宏观税收负担的分析和预测。要充分运用以gdp为主的宏观经济指标以及相关部门数据信息,加强宏观税负变化动态分析;与此同时,还要运用工业增加值、商品零售和消费指数等各种相关经济指标,比较分析主要税种(如工业增加值与增值税的关联分析)、行业和不同地区的税收负担水平。通过对应性分析,从税基的变化观察宏观税负和税源变化趋势,提高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的风险预期判断能力,确定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的工作方向。这类分析,不仅要就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进行不同时期的纵向比较,而且要与周边地区乃至全国平均水平进行同一时期的横向比较,以正确判断本地区税源管理工作水准,找出差距,明确进一步努力的方向和途径。
(四)实行分类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属地管理的前提下,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纳税人,在严格评估的基础上,公正、合理地确定纳税信誉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等级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发票购领、税务检查等方面采取不同的管理和服务措施。
要加大对大企业和重点税源的管理力度,管理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大企业和重点税源的管理工作,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以及资金流转情况。对小规模纳税人和零散税源,要依法规范征管程序、加大控管力度和有效实施社会综合治税。有条件的地方,可充分利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地方财政的基层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实行依法委托代征。
(五)加强税控装置管理。税控装置管理工作必须纳入法制规范轨道,坚持“标准化、市场化、行政监督”的原则。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税控装置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对于已经安装的各类加油机税控装置、税控加油机和其他各类税控收款机等,各级税务机关一要严格按照规定,定期采集数据;二要将采集的数据作为对纳税人计税的主要依据;三要将采集的数据与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进行比对,采集数据与申报纳税不在一地的,采集数据的税务机关要负责将采集的数据传送给受理审核纳税人申报数据的税务机关,以便比对堵漏;四要督促有关装置的生产服务商搞好维护服务。在强化对税控加油机、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装置监管、使用的同时,加强对各类税控装置运行、维护和保养的管理与协调工作。下一步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也要贯彻上述四点要求。目前,税控收款机的国家标准已经颁布,国务院正在审议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管理法规,有关部门也正在研究相关事宜,届时总局将专门部署此项工作。在此之前,各地应坚决停止税控装置的扩大试点工作,以避免非国标产品的投入,造成浪费和徒增纳税人负担,给将来税控信息的统一采集和处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困难。
(六)加强发票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重视运用“以票控税”管理手段,依法对发票的印制、发放、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各个环节加强管理,不但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也要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要督促企业建立逐笔开具发票制度,不论购销商品还是提供、接受劳务服务,也不论购货方(接受方)取得与否,销货方(提供方)都必须开具发票。强化发票“验旧购新”管理。审验旧票不仅要审验领、用、存的数量(本、份),而且要累计其开具的金额,并要与其申报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比对。落实发票限额限量供应措施。发售的发票数量必须依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开票频率和纳税申报的诚实程度综合确定,凡不按规定申报、缴款以及有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机关可以停止发售发票,依法改正上述行为的予以恢复发售。有条件的地方要坚持有奖发票制度。认真研究持票消费者心理,合理设计开奖方式和奖励面,科学设置奖金数额,精心筹划开奖周期,及时兑现奖励。与此同时,要认真依法落实发票违章举报制度,以调动广大消费者参与发票监督的积极性,增强发票管理的有效性。当前,尤其要加强对交通运输、废旧物资、农产品收购等行业发票的控管,要把纳税人已开具的上述三类发票票面累计金额作为其申报纳税的重要审核依据,对抵扣发票要及时比对对方纳税情况,堵塞漏洞,充分发挥发票控管税源的基础性作用。

五、进一步强化纳税服务工作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创新服务领域和服务手段。要充分运用“一窗式”管理的基本原理,更新观念、改进工作流程、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按照“资源配置合理、管理方式优化、服务简约高效”的要求,打破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直至税务检查等各个环节上不合理的人为部门界限和岗位分割,改进和简化纳税人报送的各种报表以免重复报送;积极实践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以免纳税人多头往返;强化税务检查计划管理以免多头重复检查;同时提倡国、地税联合检查,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保证执法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
(二)要继续发挥好办税服务厅的窗口作用。坚持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包括限时服务、首问责任、全程服务以及文明礼貌准则在内的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各地要根据纳税人的分布状况,进一步优化办税场所布局,使现有资源充分发挥作用。办税服务厅内的窗口设置要科学,要适当调整多设通用窗口,力求办事“一窗式”。在信息化手段支持下,纳税申报和缴款应当尽早实现同城“通报通缴”。
(三)进一步推进并规范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积极做好政策发布、税务咨询、电话申报、网上申报、纳税查询等服务项目,为纳税人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同时,通过咨询热线了解纳税人关心的热点和难点,并从中获取相关信息,确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和优化服务的重点。国、地税机关要加强合作,有条件的地方可统一建立12366纳税服务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共同服务,优势互补。

六、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应用水平
(一)抓紧整合资源,积极推进金税三期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布实施、整合资源、讲求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要求,抓紧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资源、进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资源与综合征管信息资源的整合与衔接,落实“票表稽核”监控办法;要采取措施实现各省、市现有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与总局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以及各单项软件在不同平台上主要数据平滑对接与共享;总局将按照金税工程(ctais)的总体规划,从统一纳税申报入手,加快金税三期核心业务系统的开发和推广工作,逐步实现国、地税核心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与联网运行。
(二)推广征管软件要抓好数据管理。认真总结现有“三省一市”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原ctais)推广过程中的经验,完成征管改革试点单位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上线工作。在确保设备安装、软件调试、网络畅通的同时,特别要精心组织好上线前的数据准备工作。凡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单位,必须对辖区内所有纳税人的各种征管资料按照规定的数据模版进行逐一清理,需要纳税人补报的补报,需要修改的按规定口径统一修改,并按规定要求统一组织录入;已经上线运行综合征管软件的单位,要按照总局的统一要求,做好运行维护工作;要树立数字化管理观念,制定和实施税收信息数据管理制度,从基础征管数据的录、审、调、存、传、用等各个环节加强数据管理,尤其对新产生的各项征管基础数据要确保其来源的唯一性和可靠性,从而确保整个征管数据的真实、准确、全面和实用性;对原已积累的历史征管数据要认真清理,要及时清除冗余和垃圾数据。
(三)实现征管信息化管理的基层税务机关,要在充分发挥计算机管理优势的同时,注重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实现人机结合、互动管理,以确保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暂不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的地区,也要克服各种困难实现专业化管理对基础工作的要求,并积极为尽早实现征管信息化创造条件。

七、加强征管质量考核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是提高征管基础工作水平的重要抓手。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过程中,把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欠税增减率、滞纳金加收率和处罚率等“六率”和宏观税负分析比较指标作为衡量一个地区、一个管理部门征管工作水平的主要指标,纳入目标考核责任制,引入激励机制,与部门和责任人的工作绩效挂钩。总局将把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水平的高低作为考核各地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并将继续定期通报考核的结果。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充分应用现有的信息化条件,在 “六率”考核和宏观税负分析比较的基础上,细化考核指标,积极研究和探索应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考核指标,自动进行考核评价。

八、加强征管基础资料管理

征管基础资料包括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各类登记、申报资料、征收凭证和发票以及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文书等纸质资料,也包括计算机记录和生成的上述资料的电子信息。要确保征管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及时性。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合法、有效、实用的原则,对各类征管基础资料进行规范,建立统一的征管资料管理制度,明确纳税人报哪些、何时报、谁录入、谁使用,避免各业务部门多头、重复向纳税人索要资料。要建立和完善纳税人户籍档案制度,大力推行征管基础资料 “一户式”管理。对征管资料要按户建立索引,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已经实现信息化的地方要确保系统能够顺利归集涉税信息,实现综合查询。要用好征管资料,让死数据变成活信息。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数据为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稽查选案提供准确依据。要积极研究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征管基础资料的自动化管理,充分发挥现有数据库强大的数据处理功能,实现征管基础资料“一户式”集中统一管理、各级实时方便调用、信息资源共享的管理方式。

九、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推进社会综合治税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工商、公安、海关、劳动、社保、城建、交通、银行、外汇管理、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配合,充分发挥政府基层组织、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开展协税护税工作,提高税务机关税源监控能力。

部门配合协作的核心在于信息资源共享。要加快国、地税征管信息系统互通互联,包括国地共管户的税务登记信息、关联发票信息、核定认定信息、增值税抵扣信息、所得税管辖信息、附征税费基础信息、委托代征信息、征管违章信息、税务稽查信息、司法救济信息等等,以实现税收征管基础信息共享。要积极拓宽与工商、银行、海关、公安、外汇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与互联互通的共享渠道,制定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与数据共享制度。国地税信息共享和部门信息合作,在信息化条件尚不到位的地区,对迫切需要的管理信息交换,也要以手工方式先行解决。

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干部培训教育,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养、政策业务水平和业务技能。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不断更新干部的知识,使之精通税收业务,熟悉财务、法律,能够操作本职工作需要的计算机。要重视学习企业经营管理知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提高对税源管理的能力。努力改进工作作风,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树立新时期税务干部的良好形象。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和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税务干部的积极性。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2007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搞好干部培训工作,以适应税收事业不断发展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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