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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海上运输航线代码等八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7:30:16  浏览:99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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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海上运输航线代码等八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科教发[2002]172号



关于发布海上运输航线代码等八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海上运输航线代码》等八项交通行业标准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八项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

l、JT/T470—2002《海上运输航线代码》

2、JT/T471—2002《交通客运图形符号、标志及技术要求》

3、JT/T472—2002《交通运输信息网域名命名和IP地址分配规则》

4、JT/T473—2002《汽车货运站(场)代码编制规则》

5、JT/T474—2002《港口轮胎起重机修理技术规范》

6、JT/T475—2002《挂车车轴》

7、JT/T476—2002《挂车支承装置》

8、JT/T477—2002《港口工作着装反光标志设计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以上八项交通行业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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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大学生结婚”再质疑

蔡定剑

  在4月26日的《南方周末》上,郭光东先生就有关部门发布的
不准在校大学生结婚的规定提出质疑。质疑提出了一个涉及宪政的基
本问题,即在一个法治的社会,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能
否由法规和规章加以限制?什么是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合理限制?什
么是违宪、违法的限制?

  婚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
要义,是要求政府应为实现公民的这些权利提供保障,原则上不允许
政府或任何组织、个人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和剥夺。但是,这
并不是说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可以不加任何限制的。就像宪
法规定公民有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法律规定游行示威必须要申报,申
报的目的不应是为了限制,而是为了便于维护秩序。同样,婚姻自由
也不意味着可以无条件地结婚和离婚。

  可见,无条件的绝对自由是没有的。问题是所有对公民宪法基本
权利的限制都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必要的限制从根本上符合保
护公民权利的目的,而不能为了限制而限制。第二,限制的理由都必
须具有明显、公认的合理性,即该行为必须是有损于他人和社会更大
的利益。第三,对公民基本权利适当、合理的限制只能出于立法机关
制定的法律,其它机关除非得到立法机关或宪法、法律的明确授权,
不得行使此项权利。

  以宪法的基本理论来考量在校大学生结婚的问题,可以看出不准
在校大学生和学徒工等群体结婚的规定明显具有不合宪性。宪法规定
公民的婚姻自由,《婚姻法》以具体的规定实现这些权利,这其中包
括对此作出必要的、合理的限制。比如,《婚姻法》规定结婚自由,
但有年龄、疾病和是否近亲结婚等限制。而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附加
条件,都被认为与宪法精神和法律相冲突。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进一
步加以限制,应有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

  比如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有权
根据宪法的授权,在制定自治法规时,有权对法律作变通的规定。所
以,有的自治地方《婚姻法实施细则》就降低了结婚的法定婚龄,这
是宪法给予自治地方的权利。这点也正好说明,没有宪法和法律的授
权而变通法律是违宪或违法的。我想重申一条宪法的基本原则:涉及
公民基本权利问题,只能由法律在符合宪法目的情况下作出必要的、
适当的限制,其它的限制都是违宪的。

  禁止大学生结婚的规定只是当前我国法规、规章随意限制公民宪
法、法律权利的立法打架现象之一例。去年,我国制定了《立法法》,
对法律冲突的解决规范作了规定。但是,法律冲突的解决只有法律上
的条文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有专门的机关,并有深谙宪法和法律精
神的专家来阐述、解释宪法和法律。设立专门的宪法解释和审查机构,
可以让宪法活起来,从而更好地维护宪法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从根
本上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浅谈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孙浩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一种制度。
  一、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特点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具有以下特点:
  1、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虽然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申请人也为行政机关,但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权的享有者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人民法院。
  2、执行根据应该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进入行政诉讼,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判,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定确定的权利人。被执行人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的是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体现,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能否履行,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否和以实现。因而,在通常情况下,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应为行政机关。作为行命名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被执行人,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只能成为被执行人,不能成为执行申请人。
不过在特殊情况下,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也可以是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4、执行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起诉期间内没有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人民法院才能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法院已经受理,即使其没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也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范围是:凡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执行权,以及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皆享有强制执行权时,行政机关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6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具有可执行内容。(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的义务人。(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孙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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