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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电力供应紧张状态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30 13:58:51  浏览:89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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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电力供应紧张状态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电力供应紧张状态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府办〔2007〕20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电力供应紧张状态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三亚市电力供应紧张状态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电力供应紧张时期的应急机制建设,提高应对电力供应短缺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三亚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有序供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发电能源供应不足、发电厂发电机组停运、电网发生故障等原因引起电力供应紧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三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海南省电力供应紧张状态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三亚市应对和处置因电力供应紧张引起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及重要用户构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1.3.2 本预案是三亚市应对电力供应紧张状态时的具体行动措施。因此,凡与三亚市电力供应紧张状态应急预案有关的单位和企业,均须遵守本预案条款。
1.4 工作原则
1.4.1 确保安全原则。采取发电侧备用和负荷侧备用相结合,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力争实现限电不拉路,保障全市电力有序供应。
1.4.2 有保有限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鼓励和扶持类的企业实行错峰、避峰、计划限电措施,对国家产业调整政策中限制和淘汰类的企业,一律采取限制或停止供电。
1.4.3 保障重点原则。当电力供应能力不足时,严格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路”的原则采取措施,确保居民生活和重点用户用电不受影响。
1.4.4 节约用电原则。实施促进节约用电积极有效的经济政策、法规政策,加大节电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节电意识。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电力供应紧张状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职责
2.1.1 市政府成立三亚市电力迎峰度夏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电力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海南电网三亚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市供电公司)总经理担任,成员单位有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工业发展委员会、市供电公司等。
2.1.2 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
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是三亚市应对电力供应紧张状态时的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受市政府委托,统一指挥电力供应紧张状态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1)统一领导全市电力供应紧张状态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协调一次发电能源供应,充分发掘发电端潜力;
(3)研究并决策应急处置工作的应急预案;
(4)决定启动和解除应急预案。
2.1.3 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是三亚市应对电力供应紧张状态时的应急处置成员单位。按照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同做好电力供应紧张状态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4 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供电公司,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兼),市供电公司总经理担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兼),市发展和改革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2.1.5 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办公室是三亚市应对电力供应紧张状态时的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日常工作。
(1)落实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部署的各项应急处置任务;
(2)执行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
(3)负责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和电网恢复工作;
(4)开通应急服务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电力应急处置工作方面的咨询、答疑等;
(5)完成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三亚市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市电力调度中心)负责监测电网日常运行和信息报告,准确做好电力供需形势预测分析,在电力供应出现缺口或预计可能出现缺口时,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告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办公室。
3.2 各发电企业要及时将一次发电能源供应紧缺、发电机组计划停运检修或故障等情况报告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办公室。
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1 预警级别
根据电力缺口的严重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般缺电级别、较重缺电、严重缺电、特别严重缺电四级预警。
4.2 预警级别发布
4.2.1 当电网电力负荷缺口在0.7万千瓦以内(或者缺电量在10.5万千瓦时以内)时,由市电力调度中心发布一般缺电级别预警。
4.2.2 当电网电力负荷缺口在0.7至1.3万千瓦以内(或者缺电量在10.5至19.5万千瓦时以内)时,由市电力调度中心发布较重缺电级别预警。
4.2.3 当电网电力负荷缺口在1.3至2.0万千瓦以内时(或者缺电量在19.5至30万千瓦时以内)时,由市电力调度中心发布严重缺电级别预警。
4.2.4 当电网电力负荷缺口在2.0万千瓦以上(或者缺电量在30万千瓦时以上)时,由市电力调度中心发布特别严重缺电级别(I级>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程序
根据市电力调度中心发布的预警级别信息,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及时分析电力供需紧张状态性质特点、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以及对国民经济各方面的现实和潜在影响等,综合判断紧张状态程度和影响范围,以及预警前后事态变化,做出启动对应应急预案决定。
5.2 应急响应行动
5.2.1 IV级响应:一般缺电紧张状态的应急响应。市供电公司根据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的决定,启动对应应急预案,避免、缓解或消除紧张状态产生的影响。
5.2.2 III级响应:较重缺电紧张状态的应急响应。市供电公司根据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的决定,启动对应应急预案,避免、缓解或消除紧张状态产生的较大影响。
5.2.3 II级响应:严重缺电紧张状态的应急响应。市供电公司根据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的决定,启动对应应急预案,避免、缓解或消除紧张状态对全市经济运行产生的严重影响。
5.2.4 I级响应:特别严重缺电紧张状态的应急响应。市供电公司根据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的决定,启动对应应急预案,避免、缓解或消除紧张状态对全市经济运行产生的特别严重影响。
5.3 应急响应期的措施
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沟通会,及时将电力供应紧张的原因、发生时间、基本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等内容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告,以便社会公众充分了解电力供应紧张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
5.4 应急响应预案
经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研究制定的应急响应预案包括发电侧启动挖潜方案、需求侧启动应对方案、拉路限电方案、紧急拉闸限电方案。应急响应预案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路”的顺序执行。
5.4.1 发电侧启动挖潜方案
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根据市电力调度中心报告的电力供应缺口情况,通过与主要发电企业及一次发电能源供应商的协调,充分挖掘发电端潜力,发动具有自备发电机的企业自行发电顶峰,尽可能减少电力供应缺口,保证电力正常供应。
5.4.2 需求侧启动应对方案
(1) 错避峰用电方案
在实施发电侧启动挖潜方案后,当出现电力负荷缺口在1.3万千瓦(含1.3万千瓦)以内时,由市供电公司对国家产业调整政策中限制和淘汰类的企业、具有自备发电机客户、欠电费客户等用户实施错避峰用电,并将实施情况报告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当出现电力负荷缺口在1.3—2.0万千瓦以内时,经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同意,由市供电公司对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错避峰和计划用电,并将实施情况报告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
(2) 计划用电方案
在实施错避峰用电方案后,当出现电量缺口在19.5万千瓦时(含19.5万千瓦时)以内时,由市供电公司对国家产业调整政策中限制和淘汰类的企业、具有自备发电机客户、欠电费客户等用户实施计划用电,并将实施情况报告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当出现电量缺口在19.5—30万千瓦时(含30万千瓦时)以内时,经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同意,由市供电公司对重点工业企业实施计划用电,并将实施情况报告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
5.4.3 拉路限电方案
当实施需求侧启动应对方案后,仍出现电力电量缺口时,市供电公司按照已经市政府同意批准的《拉路限电表》实施拉路限电,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并将实施情况报告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
5.4.4 紧急拉闸限电方案
当电网出现突发事故,采取拉路限电方案后,电网安全运行仍受到严重威胁时,市供电公司按照已经市政府同意批准的《三亚市电网紧急拉闸限电序位表》实施紧急拉闸限电,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并将实施情况报告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
5.5 应急响应预案评估
在实施电力供应紧张应急预案期间,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对各种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组织评审或评价,及时提出调整、终止的建议。
5.6 应急结束
当通过应急响应预案评估,应急响应达到预期目的,电力供应恢复正常状态,市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应及时提出结束紧张状态应急响应的建议、有关恢复措施和善后事宜处置方案,报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批准后实施。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的决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告,宣布解除电力供应紧张状态。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6.1.1 全面加强技术支持部门的应急基础保障工作。
6.1.2 电力企业应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力供应紧张状态可能造成的影响。
6.2 信息保障
电力供应紧张的应急工作是以监测预警为前提,以启动应急预案为主,因此要建立起信息传递及反应高效、快速的信息网,保证信息传递畅通、及时、准确,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6.3 人员保障
加强电力企业的电力调度、运行值班、抢修维护、生产管理、事故救援队伍建设,通过日常技能培训和模拟演练等手段,提高各类人员的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4 安全保障
6.4.1 全面加强应急安全保障工作。
6.4.2 市电力调度中心实施“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路”原则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避免因切负荷不当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
6.4.3 电力企业加强抢修维护、生产安全管理,确保应急时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 应急责任
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对照职责,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规定对直接负责的领导实行问责,其他直接责任人应调离本岗位直至引咎辞职,并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 不按规定做好应急预防和准备工作,导致应急处置工作无法开展的;
7.2 不服从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的;
7.3 不按规定报送电力供应紧张状态信息或瞒报、谎报、缓报的;
7.4 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7.5 不按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恢复电力供应的正常秩序的。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适时修订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迎峰度夏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07年11月1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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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办法(试行)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1〕38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黄冈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办法(试行)



  为加强市区经营性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正确处理市政府与基层组织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推进市区一体开发,特制定黄冈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办法。

  第一条 黄冈市区规划区内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新增经营性用地、国有存量划拨土地和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市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转用和收购储备。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依法进行收购储备,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第二条 市政府征收、转用的新增经营性用地、国有存量划拨土地和政府行使优先权购买的土地所需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拆迁补偿费等法定费用,由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市政府出资,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土地,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供地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规划局、房管局、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共同拟定供地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由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按审批的供地方案从储备土地中提供。经营性土地严格按招拍挂方式出让供地。

  第四条 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在扣除征地和收购成本以及按国家规定提取专项资金后的净收益,实行市政府、黄州区政府或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村(社区)三级共享。属集体土地征收转用的,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市政府85%、黄州区政府或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15%比例分成(含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成部分,具体分配比例由黄州区政府或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属国有农用地征收转用的,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市政府90%、原土地使用权人10%的比例分成。收储改制或破产企业土地需要安置职工的,土地收益在扣除安置职工相关费用后再分成。分成部分在土地收益实现后审核拨付。

  第五条 经营性土地净收益的分成部分,市政府主要用于城市建设;黄州区政府或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主要用于城市建设;村集体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生活补贴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国有农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主要用于农工的社会保障和生活补贴。财政部门要设立专户加强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收益专款专用。如发现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第六条 经营性土地收益实行三级共享后,必须坚持利责挂钩,明确市政府、黄州区政府或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村(社区)三级责任,共同做好经营性土地收储、出让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签订集体土地和国有农用地征收(用)协议,具体协调工作由黄州区政府和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配合。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市政府签订国有存量划拨土地和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土地的收购补偿协议,具体协调工作由黄州区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收购土地需要拆迁的,具体工作由黄州区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负责,拆迁费用纳入成本。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标准执行。财政、住建、规划、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严把规划、建设审批关,加强资金管理,对违法建设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已签订征收转用或收购储备协议的,按原规定执行。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199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适用于本办法。但地震灾害的防御管理除外。
第四条 防治地质灾害,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在地质灾害防治中运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防治地质灾害的能力。

第二章 规 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
第九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
(二)防治目标;
(三)防治原则;
(四)易发区和危险区的划定;
(五)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
(六)基本措施;
(七)预期效果。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内容包括:
(一)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重点;
(二)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四)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预警信号、人员和财产转移路线。
第十三条 对地质灾害应当实行动态监测。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监测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负责监测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上设立明显标志。
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各种活动。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
(三)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行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发生时间;
(二)发生地点;
(三)成灾范围;
(四)影响强度。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的预报分为长期、中期、短期和临灾预报。
地质灾害长期预报,是指五年以上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报。包括地质灾害区划和易发区的圈定。
地质灾害中期预报,是指几个月到五年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
地质灾害短期预报,是指几天到几个月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
地质灾害临灾预报,是指几天之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长期预报和重要灾害点的中期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
地质灾害的短期预报和一般灾害点的中期预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
地质灾害的临灾预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
群众监测点的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发布。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四章 治 理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界定。
第二十一条 主要由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主要由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诱发者承担治理责任。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供地质灾害治理所需经费;
(二)制定或委托制定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三)向有关部门报送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四)承担或委托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治理责任人拟定的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应当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规范,按规定的程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治理方案有重大改变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治理方案。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对已有的地质灾害险情进行监测,制定出现突发性异变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治理方案的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破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确有必要变动、关闭或者拆除的,必须征得原验收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领取资质证书。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执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治得力,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从事生产建设时,防治措施有效,防止诱发或者防止加重地质灾害成绩突出者;
(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防治地质灾害成绩突出者;
(四)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取得显著防灾效果者;
(五)保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成绩显著者;
(六)在抢险救灾工作中,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视不同情节处以警告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数额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二)故意发布虚假的地质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的;
(三)侵占、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地质灾害监测、治理工程设施的;
(四)阻碍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的;
(五)不按防灾预案要求承担监测预防任务的;
(六)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不履行治理责任的;
(七)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八)其他危害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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